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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的合同

            時間:2025-11-23 08:20:42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集體的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集體的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集體的合同

            集體的合同1

              甲 方:

              乙 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 荒山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組)的荒山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限即從起至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五、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六、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七、乙方將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八、甲方保證該荒山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九、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一、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二、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三、此合同發生糾紛由 裁決。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的合同2

              賣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___________縣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幣_____拾_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情況:

              該房屋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廳,所在____層,室號______,房屋用途為______。

              三、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四、本協議簽訂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五、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六、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方各執______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體的合同3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自愿原則,就租賃土地事宜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

              第一條:____________租賃土地范圍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____________平米,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用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____________租賃土地期限

              租賃開始時間為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若土地租賃期限已滿,為保證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甲方無條件延長租期,租賃費按年計算。

              第三條:____________租賃土地租金

              本協議租金實行(五年)支付制,租金總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幣種________ ),(小寫) ________,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 。

              第四條:____________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有權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相關的租金。

              2、 協議簽訂后一天向乙方提供場地。

              3、 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 乙方完工退場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費用,干擾乙方退場。

              5、 甲方應負責協調相鄰土地所有人之間的.關系及周邊道路的使用,相鄰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乙方施工生產。

              6、 甲方應提供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經乙方驗證后復印其文件備份,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五條:____________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有權根據需要在租賃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以保證生產。

              2、 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和抵押。

              3、 乙方有義務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方式和數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 乙方如果需要改變土地的用途,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關規定報批后,重新協商。

              第六條:____________協議的解除

              1、 本協議期限滿后。

              2、 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

              3、 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協議的能力。

              第七條:____________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適于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協調解決,滿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協調解決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____________場地的歸還

              租賃期滿或協議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于租賃期滿或協議終止后5日內將租賃的場地交還甲方。乙方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采取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____________爭議解決方式

              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鎮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條:____________附則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自簽字蓋章之日期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集體的合同4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____市____路____號的____畝土地的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轉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權,如需進行轉租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四、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暖等基本設施完整,并幫助乙方協調同水、電、暖的提供方的有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與水電暖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租用期間,不得隨意改變本宗土地狀況和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及水、電、暖管網等設施,如確需改動或擴增設備應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對有關設施進行改動或擴增設備時如需辦理相關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協助,所需費用有乙方承擔,否則,乙方應恢復原狀,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八、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界滿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時乙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于自己的設備騰清,并將租賃范圍內的垃圾雜物等清理干凈。

              九、租賃期限為____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為____元,由乙方于每年____月____日交納給甲方。如逾期交納租金30日以內,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____的違約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十二、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的合同5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

              企業登記注冊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企業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企業行政方)____乙方(工會職工方)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

              代表人數:____________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海南省集體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參照《集體合同(格式文本)》,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分別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按照政府工資分配政策,根據單位生產和經濟效益實際情況,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經雙方平等協商,確定工資增(減)、工資分配、工資支付方案。

              一、工資水平增(減)幅度:根據政府發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勞動生產率、單位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工資總額不低于______萬元,比上年增(減)幅_____%。職工平均工資不低于_______元,比上年增(減)幅_______%。其中,普通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減)幅______%。

              二、工資分配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支付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____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六條本合同及附件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每年協商一次。

              第七條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自通過合法性審查之日起生效。送達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采取以下形式向職工公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內,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內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協商解決不成的,按照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在合同期內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協商處理。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八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

              第二十條本合同附件包括: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過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附有關會議記錄復印件)及其它。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乙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錄

              關于工資集體合同協商簽訂相關情況

              (一)協商代表名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協商代表的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平等協商過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體的合同6

              甲方:(區域或行業名稱)乙方: (工會) 協商代表企業名稱: 涉及企業戶數: 戶 涉及職工人數: 人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工會地址: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 工會(或行業工會)與(協商代表企業)等 (區域或行業名稱)企業代表共同協商簽訂。就員工勞動權益及企業生產發展等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雙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權利,并嚴格履行合同的義務。

              第三條 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應遵循平等協商的原則、合法的原則、保持穩定和諧的原則、權利義務對等及利益兼顧的原則。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簽訂,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后生效,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及員工個人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

              第五條 企業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員工利益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獨立地開展工作。企業在決定有關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董事會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工會代表有權利列席會議,反映員工的意見和要求,企業應充分聽取工會意見。企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應依本合同為基礎,并征求工會意見或經職代會討論通過。

              第六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經營者的管理權威,教育員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七條 員工依法通過職代會(員工代表會)或工會組織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保障員工應享有的民主權利;保障工會和職代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八條 企業支持工會按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組織,及時足額撥付工會經費,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九條 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兼顧國家、企業、員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并依照國家和有關規定向員工發放各項津貼、補貼。

              第十條 企業實行計時、計件等工資制度。企業工資標準、分配方式及其變更,由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但須聽取工會意見,并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工會每年初根據上一年度生產經營和效益狀況、企業人工成本的狀況,重慶市工資增長指導線,參考同行業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資增幅要求與企業協商。

              第十二條 員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每月15日支付給員工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員工最低工資不低于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期間有關待遇,依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停工治療期間的有關待遇,按照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渝府發?20xx?47號)執行。

              第十五條 因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員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探親假、哺乳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按規定支付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因職工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要求職工賠償經濟損失。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職工當月工資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八條 企業實行每周五天標準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得四十小時。特殊工種和崗位因和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九條 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員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二十條 每年的設備檢修、生產工藝需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及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處理、及時檢修,必須加班加點的,可由企業決定不受本合同第十九條限制,員工應服從安排。

              第二十一條 企業執行國家法定節假日,員工婚喪假、探親假、哺乳假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做好特殊工種和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對從事業有職業危害作業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定期健康檢查。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員工有權拒絕執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六條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企業應及時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工會有權參加傷死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員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溫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八條 企業和工會均有責任教育員工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二十九條 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重慶市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提取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條 企業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一條 企業按國家的規定,提取福利費用,用于員工的集體福利事業支出。企業提取的福利費用方案和有關集體福利事項,應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建立和完善員工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六章 女員工的特殊保護

              第三十三條 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對女員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做好女員工經、孕、產、哺“四期”安全衛生保護工作。

              第三十四條 女員工因懷孕、生育、哺乳,在規定的休假期間給本人相應的工資或津貼,生育津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女員工懷孕后按規定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檢查費用和生育(含人工流產)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三十五條 哺乳期的女員工經本人申請企業批準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滿,本人提出復工申請,企業應及時予以安排工作崗位。

              第三十六條 企業為女員工每兩年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第三十七條 企業堅持男女員工平等的原則,凡適合女員工的崗位優先安排女員工。

              第三十八條 女員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對侵害女員工勞動保護權益的責任人員,企業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給予被侵害女員工經濟賠償。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集體的合同7

              集體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指集體合同從協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經過的過程。一般而言,集體合同的簽訂都必須經過以下程序:一是制定集體合同草案;二是審議;三是簽字;四是登記備案;五是公布。

              (1)制定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 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 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2)審議:將集體合同草 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 然后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xx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 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 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3)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4)登記備案:集體臺同簽訂后,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 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 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印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5)公布:集體臺同一經生效.企業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

            集體的合同8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x'x、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法定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應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日、法定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四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x'x%的福利費用和xx%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 %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五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七條、公司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八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實行養老、醫療補充保險制度。

              第二十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六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職業技能。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的教育及培訓。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二十九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革、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留廠察看等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決定會議。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得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并依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

              (3)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不善而停產、轉產、破產或面臨破產邊緣,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現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5)其他約定的事項。

              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須經雙方協商,協調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當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后,由原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代表人簽字。

              第十一章、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為保證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十三章、期限和變更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xx年。

              合同期滿前、 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集體的合同9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出租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詳情見下表)出租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出租土地詳細情況

              三、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為 年,即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種方式支付出租金。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填黃谷、玉米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公斤(大寫:)作為出租金。

              2.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出租金元(大寫:)作為出租金。

              如果原來約定以第1種方式支付出租金,甲方要求變更為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乙方應當同意,并參照當地當年中等市場價格折算。

              五、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種方式支付出租金。

              1. 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六、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之前將擬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 七、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 甲方應確保本合同內地塊不發生權屬界至糾紛,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或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 甲方應在合同的約定交付時間之前,按乙方要求清除合同地塊內有礙乙方生產經營的地上附著物,確保甲方行使土地使用權。乙方為此不承擔任何費用。

              3. 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4. 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5.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6. 出租期限內遇自然災害,上級給予甲方核減或免除相關土地上的稅費義務和核發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辦理。

              7. 出租期限內,因乙方從事農業經營活動,按上級政策可獲取各類補貼、補助等惠農資金,如需甲方辦理相關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辦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占用惠農補貼資金,應當及時支付乙方。

              8. 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應報發包方(集體土地所有者)備案。 9. 甲方應協助乙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協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他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10.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11. 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12. 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土地流轉費。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13. 國家依法征收、征用出租土地的,乙方應服從國家需要。出租期內被征用土地的青苗、地上附著物等補償款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處理,甲方不得侵害乙方利益。

              14. 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15.出租期內如承租人發生意外,其繼承人可以在出租期間繼續承租。 16.其他約定:乙方在出租期限內將出租合同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和承包方同意,并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的,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

              3.不按時限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

              2. 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3. 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而定,可由甲、乙雙方協商或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十一、解決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解決。

              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十三、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2.在本合同期滿后,若甲方需繼續流轉該土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3.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雙方和發包方各執一份,一份送村委會,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

              附件:

              1、流轉土地座落方位簡易圖

              2、甲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復印件

              甲方代表人(簽章):乙方代表人(簽章):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意見

              鑒證人:

              負責人:

              鑒證單位:(簽章)

              簽證日期:年 月 日

            集體的合同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以及江蘇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

              同江蘇華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江蘇華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乙方)高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經集體協商可以達到一致意見的單項、多項或者所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包括工資分配方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增減幅度,工資收入水平,延長工作時間付酬標準,特殊情況下工資標準等。

              二、工作時間

              包括工時制度方式,加班計劃和限制,特殊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的確定等。

              三、 休息休假

              包括月休息時間、調休息安排、年休假標準,不能實行標準工時的職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險福利待遇

              包括依法參加的各項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的設立項目、資金來源以及享受的條件和標準、企業福利設施的修建、職工文化和體育活動經費的來源

              職工補貼和津貼標準,困難職工救濟、職工療養、休養等。

              五、勞動安全衛生

              包括安全衛生的`目標、勞動保護的措施、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改善的具體標準和實施項目,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職工未成年的特殊保護。

              六、勞動合同管理

              包括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辦法、經濟裁員的條件和辦法等。

              七、職業培訓

              包括職工上崗前和工作后的培訓,轉崗培訓、培訓的周期和時間表以及培訓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生效,予以公布。有效期五年,從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九、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集體合同按簽訂集體合同程序進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修改或廢止的。

              2、集體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者企業生產工藝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無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或全部無法履行的。

              4、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十、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勞動部門協商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

              可以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集體合同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認可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集體合同生效后,簽約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企業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2、簽訂兩年期以上集體合同的,可以每年就工資等不定因素方面的內容進行協商簽訂年度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變更和補充。

              甲方代表: (簽章) 乙方代表: (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見證監督方: (簽章)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集體的合同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集體協商行為,完善集體合同制度,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企業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本條例所稱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職工方與企業經集體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工作,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及時研究解決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組織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六條地方總工會依法組織、指導、協調企業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企業工會依法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條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協會、商會等企業方面代表組織協助企業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體協商

              第一節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職工方與企業可以就下列內容進行集體協商:

              (一)勞動報酬的確定、增減;

              (二)工作時間,主要包括工時制度、延長工作時間辦法、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勞動定額標準;

              (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措施;

              (七)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

              (八)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工資分配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職工方與企業可以就下列內容進行協商:

              (一)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資分配事項及工資支付辦法;

              (二)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三)試用期、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四)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工資事項。

              第十條工資集體協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二)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四)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布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地區、行業的職工工資平均增長率;

              (六)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第十一條職工方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可以提出工資增長、不增長或者負增長的協商要求。

              職工方可以根據企業年度利潤增長情況、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率、本企業在同地區同行業工資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長工資的協商要求。

              企業可以根據年度嚴重虧損的實際情況并綜合考慮物價、政府工資指導線等因素,提出工資不增長或者負增長的協商要求。

              第二節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二條開展集體協商,職工方與企業應當選定本方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稱協商代表)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

              職工方與企業每方協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確定一名首席協商代表。企業規模較大和職工人數較多的,經職工方與企業雙方同意,可以適當增加協商代表的人數。雙方可另行選派適當數量的列席代表。

              企業協商代表與職工方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三條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首席協商代表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本企業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工會選派或者工會組織職工民主推選產生。首席協商代表應當由工會負責人擔任。企業未建立工會的,由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組織職工民主推選協商代表,并經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協商代表由參加協商的代表推選產生。

              協商代表的更換和替補,按照協商代表產生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協商代表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相關活動,提出協商意見;

              (二)收集、掌握和提供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聽取和收集本方人員意見,接受本方人員對集體協商有關問題的詢問,向本方人員及時通報或者反饋協商情況;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協商職責所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向職工方協商代表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與資料。協商代表應當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職工方協商代表應當向企業提供其掌握的與集體協商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履行協商職責,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

              協商代表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職責時止。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節集體協商程序

              第十七條職工方與企業可以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依法進行平等協商。

              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

              第十八條集體協商要求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職工認為需要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的,應當向企業工會提出。企業工會可以根據職工意見和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經半數以上職工或者半數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企業工會應當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請求。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征得半數以上職工或者半數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同意,應當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企業認為需要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的,應當向企業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可以向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第十九條職工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對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書面材料時在送達回執上簽收,并于三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應協商要求內容逐一作出回應,并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集體協商要求書面材料應當包含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等,并對其主張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集體協商期限為送達集體協商要求書面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第二十一條集體協商一般采用會議協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一方要求采用會議協商形式的,應當采用會議協商形式。

              集體協商采用會議協商形式的,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或者共同主持。集體協商會議記錄應當由全體與會協商代表簽字確認。集體協商采用書面形式的,所提交的書面意見應當經全體協商代表簽字確認。

              企業應當為協商會議提供會議場地等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開展集體協商,職工方與企業應當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集體協商;

              (二)威脅或者利誘對方協商代表;

              (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擾亂、破壞集體協商秩序;

              (四)限制有關人員人身自由,或者進行侮辱、恐嚇、暴力傷害;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開展集體協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干擾工會履行職權或者職工方產生協商代表,對職工方協商代表打擊報復;

              (二)拒絕提供集體協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三)拒絕執行集體協商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開展集體協商,職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不完成勞動任務;

              (二)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以各種方式迫使企業其他員工離開工作崗位;

              (三)堵塞、阻礙或者封鎖企業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員、物資等進出,破壞企業設備、工具或者破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條集體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企業方制作集體合同草案。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經雙方同意,可以中止協商并商定恢復協商的時間。

              第三章集體合同

              第二十六條集體合同草案應當由工會或者職工方協商代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討論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并由企業自訂立集體合同之日起七日內送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職工方協商代表應當就未通過事項聽取和收集職工的意見,與企業協商代表進行補充協商后,再次提交討論通過。

              第二十七條集體合同訂立并依法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嚴格履行。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集體合同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八條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集體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者續訂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集體合同有效期內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股權和增資減資等事項,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業破產、停產、解散,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規定的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程序。

              第四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職工方和企業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有序、平和的原則,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三十二條在開展集體協商或者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職工方與企業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職工和企業應當履行。

              第三十三條開展集體協商,職工方與企業發生爭議的,職工方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提出協調請求,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應當及時介入,指導、幫助職工方與企業依法開展協商,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第三十四條開展集體協商,職工方與企業發生爭議的,企業方面代表組織應當及時介入,指導、督促企業依法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協助企業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第三十五條經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企業方面代表組織協調仍未能解決爭議的,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派出人員或者從集體協商專家名冊中指定人員進行協調。

              第三十六條發生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的集體協商爭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會同地方總工會、企業方面代表組織共同協調處理。

              第三十七條開展集體協商,供水、供電、供氣、公共運輸、廣播通信、電視、公共衛生、醫療、教育、金融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產、停業,或者職工影響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等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下列后果之一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命令,責令上述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停止該項行為,恢復正常秩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損害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

              (三)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地方總工會、企業方面代表組織應當指導和督促雙方開展集體協商,化解矛盾。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或者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協商代表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企業有關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職工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職工拒不執行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發布的命令,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企業方面代表組織工作人員在集體協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由企業方面代表組織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企業方面代表組織的章程予以罷免,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工會工作人員在集體協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集體協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企業分支機構經企業授權同意,與分支機構的職工方就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集體合同的意義

              第一、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單個勞動者處于弱勢而不足以同用人單位相抗衡,因而難以爭取到公平合理的勞動條件。由工會代表全體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就可以規定集體勞動條件,集體勞動條件是本單位內的最低個人勞動條件。因此,集體合同能夠糾正和防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的過分不公平,使之比較公平合理,也使勞資雙方在實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許多在勞動合同中難以涉及的職工整體利益問題,可通過集體合同進行約定,如企業工資水平的確定、勞動條件的改善、集體福利的提高等。根據工資方面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這實際上就是工資集體協商的基礎。

              第三、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和社會經濟形勢等因素發生了較大變化,那么可以通過集體合同調整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應當征求全體職工意見。因此,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實際上是將經濟性裁員規范化,有利社會的穩定。

              第四、勞動關系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無巨細均由勞動合同規定,那么每份勞動合同都將成為一本具有相當篇幅的小冊子,訂立一份勞動合同將成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過集體合同對勞動關系的內容進行全面規定之后,勞動合同只需就單個勞動者的特殊情況作出規定即可,這樣就會大大簡化勞動合同的內容,也會大大降低簽訂勞動合同的成本。由于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體合同被認為是勞動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有利于從整體上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生產勞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職工的企業主人翁意識,實現中國《勞動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根本立法宗旨,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優越性。

              第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的調整上可以在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與勞動合同的調整中間增加集體合同的調整這一層次,實現對勞動關系的多方位、多層次調整。集體合同對勞動關系的調整,同一般的勞動法律法規相比對不同企業勞動關系的針對性比較強,同時也有利于消除或彌補勞動合同存在的某些隨意性,給企業勞動關系的調整提供一種新機制,從而使企業勞動關系更和諧、更穩定、更鞏固,更有利于促進企業發展。

              第七,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工會在穩定企業勞動關系中的積極作用,使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和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職能發揮得更直接、更生動、更有效,使工會的“維權”職能實現法制化。

              第八,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有利于緩和和解決勞動爭議和勞動矛盾,有利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減少和處理,有利于職工和企業之間的溝通和理解有利于維護和發展企業生產經營的良好秩序,促進企業的穩定和發展。

            集體的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充分協商一致,現就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及上蓋房屋所有權(以下將宅基地及上蓋房屋通稱為“房地產”)的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房地產的情況

              (一)甲方同意將位于面積為平方米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土地宗地圖見附件)及上蓋房屋(建筑面積為,房屋平面圖見附件)有償轉讓給乙方。

              (二)該宅基地四鄰至:_________________

              東鄰:_________________、西

              鄰:_________________、南鄰:_________________、北鄰:_________________。(三)該宅基地的土地證號

              為;該宅基地上蓋房屋的房地產證號為。

              二、轉讓房地產的價格

              (一)轉讓總價格為人民幣萬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三、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甲方應辦理完畢所有的過戶手續。

              四、房地產交接

              甲、乙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將該房地產交付給乙方使用。

              五、權利保證約定

              (一)甲方保證其為該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人及上蓋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甲方保證: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包括抵押等),若發生轉讓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三)甲方確認:_________________該上蓋房屋已經合法規劃。

              (四)轉讓后,在宅基地使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者有關政策部門依法對該地征收時所賠償的全部資金歸乙方所得,相關費用均也由乙方負責承擔。

              六、稅務承擔

              辦理上述房地產過戶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負責。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拒絕轉讓房地產或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產的,視為甲方違約,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已經收取的乙方的費用(包括轉讓費、訂金等等),并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若經濟損失難以計算,則以人民幣元作為違約金。

              (二)本協議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繼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張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及上蓋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造成乙方損失的,甲

              方須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若經濟損失難以計算,則以人民幣元作為違約金。

              (三)乙方拒絕受讓房地產或逾期15天仍未付清轉讓款時,視為乙方違約,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若經濟損失難以計算,則以人民幣元作為違約金。甲方已經收取的乙方的費用(包括轉讓費、訂金等等)應退還給乙方。

              八、爭議解決方法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附則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所簽訂的補充和修改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集體的合同13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 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 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 勞動保護

              第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 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 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 企業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 企業根據《保險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 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 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并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八章 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九條 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條 本合同解釋權歸簽約雙方。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備案一份。

              第六十二條 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企業(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員工集體勞動合同模板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地址: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年齡: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 起至 止,期限為 。其中試用期從 起至 止,共 。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 崗位,為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 。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 ,保健食品費 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 天,每天實行 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1)

              (2)

              (3)

              (4)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 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愈的再延長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責 %,病假工資為 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不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 元,撫恤費 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醫療期為 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 月。

              (2)乙方的醫療費 。

              (3)因工負傷致殘的,其待遇:。

              (4)因工死亡的,喪葬費 元,直系親屬撫恤費 元,其他費用 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 天,婚假 天,喪假 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算)發給乙方解除合同前12個月本人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于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本條第2款第(1)、(3)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 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 個月的短期停工;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支付對方違約金元,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鑒章)

              合同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員工集體勞動合同模板三

              本合同由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稱簡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對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公司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后確定。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工會主席(簽字):________

            集體的合同14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受讓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方將依法擁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根據國家、省、市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甲方,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受讓使用權的土地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讓金并領有土地使用證后,在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內,土地使用權按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均要簽訂書面合同,并于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和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地塊位于_________,土地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大寫: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所有證號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圍詳見附圖。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七條 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現狀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規劃用途為_________用地。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總建筑面積,應當取得甲方和土地、規劃部門同意,并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依照有關規定補簽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目前尚未要求繳納的.稅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補交的,雙方同意按規定予以補交。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單價為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十三條 經雙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給甲方: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體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十四條 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乙方使用的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時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乙方使用,延遲期間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賠償。延期超過兩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讓金并承擔乙方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出讓金,扣除違約損失后,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及申領《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的手續;甲方應予以全力協助。

              第十七條 出讓期間,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的,本合同自行終止;征地補償(不含地上附著物補償)屬甲方,甲方對乙方所剩余的出讓年限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最遲在期滿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或集體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外,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期權;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雙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乙方未申請續期或雖申請未獲批準的,甲方屆時無償收回該地塊的使用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雙方約定作如下處理:_________。乙方應于期滿后三十日依照規定到當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均不需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并及時書面告知對方。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①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②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畫押)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_________市_________縣(市、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貳份由_________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留存。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手機):_________ 電話(手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一、界樁定點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甲乙雙方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蓋章(畫押)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埋設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城市或村鎮規劃要求。

              三、設計、施工、竣工

              3.1 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3.2 地塊的動工時限建設時限從取得《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起計。

              3.3 地塊的動工時限為180日,乙方必須在動工時限內開始建設。

              3.4 乙方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建設。

              3.5 如非乙方責任造成動工時限或建設時限的延誤,乙方在時限滿前12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延期。

              四、建筑維修活動

              4.1 乙方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對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堆放、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或村鎮公共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4.2 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4.3 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五、監督檢查

              在土地使用期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集體土地所有者有權對用地紅線范圍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說明

              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條件及附圖。

              二、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文本,但監制、印制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三、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到當地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該土地使用權是否符合出讓的條件。

            集體的合同15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于 住宅一處,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元 整(¥ 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土地證和房產證兩證辦理費用。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十六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七條此合同與出售委托合同、承購委托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附帶家具(見家具清單)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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