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法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筑施工合同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分析:理解該條的要點在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影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條文散見于《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
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規定,主要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是不能承建相關工程的;二是對合法承包、違法掛靠、聯營、非法轉包、合法分包、違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為進行了法律上的界定。
三、《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賄賂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分析:《招標投標法》的上述規定明確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必須招標的范圍(第三條),對該條的理解必須結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來理解;二是在法律責任章節里用六條規定來明確了招投標后合同無效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分析:該司法解釋是目前為止我國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全面、最權威的司法解釋,對建筑施工合同的熱點爭議問題作了較全面的解答。稍有遺憾的是該解釋對合同效力的規定范圍較前述幾個法律的規定來說是縮小解釋,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其它情形能否認定為無效?該解釋的出臺在這方面引起了不必要的分歧。
建筑施工合同法
《建筑施工合同法》主要規范建筑施工活動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和質量保障。
一、合同主體
建筑施工合同的主體通常包括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
發包方一般負責提供施工場地、資金等必要條件,并對工程建設提出要求和進行監督。發包方應確保項目的合法性,如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證等。
承包方則負責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施工,包括組織人力、物力、技術等資源,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承包方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和能力。
二、合同主要內容
工程概況
明確工程名稱、地點、規模、內容等基本信息。
工程期限
規定工程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以及可能影響工期的因素及處理辦法。例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的,雙方可協商延長工期。
工程質量
約定工程質量標準和驗收方式。承包方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合格。發包方則應在工程竣工后按照約定的標準進行驗收。
工程造價
確定工程的總造價及計價方式。這包括工程價款的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時間節點等。一般來說,工程造價會根據工程進度分階段支付。
雙方權利義務
發包方有權對工程進度、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要求承包方提供工程進度報告等。同時,發包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承包方有權要求發包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如場地、水、電等。承包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并承擔工程保修責任。
違約責任
明確雙方在違反合同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例如,如果承包方未按時竣工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應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如果發包方未按時支付工程價款,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爭議解決方式
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式,如協商、仲裁或訴訟。
三、合同履行與管理
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在施工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等情況,此時雙方應及時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制,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
四、重要意義
《建筑施工合同法》對于建筑行業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明確責任和義務,避免糾紛的發生。
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提高建筑工程的整體水平。
促進建筑市場的規范化和有序競爭,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
【建筑施工合同法】相關文章:
建筑施工報告10-16
建筑施工述職報告11-07
建筑施工實習報告07-07
建筑施工方案11-02
建筑施工實習報告04-26
建筑施工安全標語10-30
建筑施工實習報告10-23
建筑施工個人總結11-23
建筑施工實習報告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