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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合同

            時間:2025-11-30 10:32:16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精選】變更合同三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變更合同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選】變更合同三篇

            變更合同 篇1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前者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并無變化;后者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從我國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合同變更是合同關系的局部變化(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價款的變化、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合同性質的變化(如買賣變為贈與,合同關系失去了同一性,此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標的的變更是否屬于合同變更,理論界有不同看法(關鍵在于變更協議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為基礎)。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元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變更以原已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也無合同變更的余地。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取消;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通常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規定或法院裁決而變更,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予以變更。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于使變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合同變更后若是雙方對合同的變更存在異議當及時咨詢相關法律人士,合同所牽扯的一般有關金錢利益雙方當對此謹慎小心,必要的時候委托律師處理相關問題也是非常省事省力的。

            變更合同 篇2

              合同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合同名稱) 合同(合同號: ,下稱“原合同” )。由于 原因,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對原合同內容作出如下變更,并由雙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條款:

              現修改為:

              2、原合同條款:

              現修改為:

              3、刪除原合同條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協議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協議變更的`內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仍然適用,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變更合同 篇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勞動合同可以在雙方的協商后發生變更。但是各位必須明確是在什么情況下勞動合同才能變更,這個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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