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電子合同3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電子合同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電子合同 篇1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為稅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稅種中,印花稅首當其沖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稅的稅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四是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電子合同雖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傳統紙質書面合同的特點,但其性質和意義并沒有發生改變,仍然是為了規范交易,確定交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經濟交往迅捷正常地進行,具有書面憑證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范法》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國內法關于書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之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綜上所述,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明確了電子合同書面憑證性,它當然符合《印花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應納稅合同要求,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為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我局開發區稅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電子合同所占比例較大。
在實際調查中,調查人員對四家公司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統計。發現這些企業尤其是以電子行業為主的生產型企業,與供貨商或銷售商進行業務往來之前,簽定一段時間的購銷框架協議,這個框架協議只反映出貨物名稱、供銷時間、規格要求,而沒有反映出任何價格金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完全依靠網絡傳遞購銷數據。這四家企業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業中北京樂金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與技術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北京愛立信普天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xx年簽定了11份紙制購銷合同,占三年合同總金額的0。25%,其他均為網絡購銷合同;北京索鴻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而技術合同則全部為紙制合同;北京村田電子有限公司簽定的技術合同全部為紙制合同,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445923049元,占總購銷合同的26.4%。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37033822563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36956211747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數據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占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為77610816.03元,占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絡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為36432721229元,占總合同金額的98.3%;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523490517.7元,占1.5%。以網絡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占0.02%;紙制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占0.18%。
(三 )納稅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150號)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同時市地稅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稅人不能夠滿足國稅函〔20xx〕150號文件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辦法執行。納稅人在自愿的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稅人,換言之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稅。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為稅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后者是因為經過稅收籌劃,認為《核定征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稅為目的。
三、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數據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通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通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并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數據電文”。據此,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閱讀并能夠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政務活動,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布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稅,如何納稅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稅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于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為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稅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為依據。因此應盡快修訂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征稅對象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征稅,改為對各類經濟行為征稅,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托、行紀、提供信息等經濟行為征稅。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稅行為,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稅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稅收無著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稅行為的發生。
3、廢止有關單行規定,將電子合同列入印花稅征收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年以國稅函(1997)505號下發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在供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明確的指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不得作為征稅依據,這一規定延續到現在未做變化,從而限制了各級稅務征收機關將納稅人通過計算機聯網訂貨(Internet或EDI等電子商務形式進行業務往來訂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稅征稅范圍。從當前的發展趨勢來看,應立即廢止舊的單行規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納稅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應按其書立合同的性質按其適用稅率征收印花稅。
4、明確電子合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合同成立時。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根據《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承諾到達生效,合同成立。
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是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傳統的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人是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在電子商務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這里的簽名是電子簽名。因此電子合同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利用電子合同進行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印花稅施行細則》第二條對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進行進一步說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無論是在境內書立還是在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納稅。《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收件人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所以,電子合同以承諾人主營業地或經常居住地為成立地點。
電子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辦公室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購買甲方投資開發的____縣種子公司舊址新建辦公樓靠泰山XX
二、三層一部分(約448㎡)作為辦公室。
二、房屋座落:位于____縣城關東街縣種子公司舊址,泰山北XX。
三、面積 ㎡,另XX庫一間,面積約 ㎡.
四、房屋結構:磚混結構。
五、房屋建筑標準:以現已建成的房屋現狀為標準。
六、房款及支付方式:
1、房款:單價為 元 ㎡,總房款為 元㎡215; ㎡ 元,最終結算面積以房產證為準。
2、付款方式:乙方已向甲方付款 萬元,剩余房款約 元及修樓梯費用 元,待甲方產權證辦理好交于乙方后1個月內全部結清。
3、產權證辦理: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產權證,所產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附屋設施及室內設施:
1、院子屬于共有部分,乙方有共同使用和共同管理權力。
2、二樓陽臺歸乙方使用。
3、甲方負責安裝室內水、門窗設施,并負責接通水、電。
4、室內墻面為防瓷涂料,費用由甲方承擔。
5、室內地板磚由乙方自己負責。
6、已做樓梯所花費用 元全部由乙方承擔,并于最后結算房款時一并付給甲方,此樓梯由乙方拆除,乙方在此處另XX庫,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X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X)甲方法人代表:簽訂日期:
乙方(簽字蓋X) 乙方法人代表: 簽訂日期:
電子合同 篇3
一、電子合同的概述
(一)電子合同的定義
電子商務貿易活動的蓬勃發展,也促進了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斷更新。電子商務與傳統的貿易活動不同,其自身的獨特性也為我國合同法的制定構成了挑戰。就電子商務法應當屬于何種部門法的問題,學術界的觀點也各部相同。李世石認為應當將其納入到商法的分支中;學者田文英則認為應當將其歸屬于經濟法的分之下。筆者認為,從廣義的層面來說,電子商務法指的是與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法律總和;從狹義的層面來說,則指電子商務活動中每個環節的相關法律。而無論是何種分類方法,都未影響到其對我國傳統法律體系產生的沖擊,不僅包括經濟法,還包括行政法等部分發。除了實體法需要加強規范之外,程序法也需要不斷完善。
(二)電子合同引發的問題
實踐當中,電子商務活動主要經歷了三個過程:首先需要發出邀約,尋找客戶交談;其次需要訂立合同;最后支付合同價款。由此可見,從本質上來說,傳統的貿易活動與電子商務貿易相同,只是兩者運營環境、方式有所差異。
因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合同簽訂的方式、環境都發生的改變,也就是說我國的合同法也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
1.合同訂立過程
關于當事人的要約以及承諾的問題,與傳統合同確認方式不同電子合同主要通過計算機自動化辦公來處理,這樣的確認方式能否反映出雙方當事人內心真摯的意思表示,都是值得商榷的問題。同時因為計算機整個操作流程很迅速,所以要想社會要約也很困難。面對這樣的情況,合同法需要加強對合同成立方式的規范。
2.合同的形式
電子貿易活動無書面合同,雙方都是通過計算機來完成整個交易流程。雙方之間以計算機中儲存的電子憑證為合同證據,而電子憑證是否與紙質憑證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每個國家的法律規定也有所差異。
3.電子合同的效力
隨著網絡交易活動的日益頻繁,對網絡交易的監管也越來越困難。電子商務活動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存在網上的,或者邪路國家機密的行為,這些都應當受到法律的禁止。因此在法律完善的`層面,應當加強對交易活動的約束和監管,能夠有效地做到防患于未然。
4.合同的簽名
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通過互聯網完成交易活動,而雙方也只能根據各自披露的信息來判斷每個人的情況。因此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也存在著冒用他人名號、虛構交易、未定期付款等行為,這些都為電子貿易活動構成了威脅。在這樣的背景下,電子簽名活動應運而生,同時相關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斷健全。
二、電子商務背景下合同法的創新與完善
(一)合同書面形式的問題
早期電子商務貿易活動出現的時候,關于合同形式問題主要有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就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另一種處理辦法則是將電子合同作為書面合同的一種類型,與電子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隨后的幾年,學者開始探討研究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之間的關系,即電子合同能否滿足傳統和他那個的目的需求。而根據不同學者對傳統書面合同的研究,發現書面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功能:①文件內容的穩定性;②文件的可復制性,即可以有副本的存在;③當事人簽字肯定文件的效力;④合同形式符合法律明文規定。
通過對傳統紙質文件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電子合同同樣可以滿足這些功能,尤其是長久保存的功能。同時電子合同也引入了電子簽名的功能。
對比分析我國的《合同法》與聯合國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可以看出:前者對書面合同的部分規定同樣適用于電子合同,但是整體來說比較簡單;但是后者則強調了數據文檔需要具備可讀性、可以方便日后的調取。筆者認為我國的《合同法》正是少了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即擴大書面合同的范圍,同時也需要對電子合同功能做出明確要求,避免日后發生爭議。
(二)合同的簽訂問題
在虛擬交易中,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可以通過聊天、電郵等方式表示,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目前爭議的話題在與鼠標點擊能否構成意思表示。筆者認為鼠標點擊可以作為意思表示,因為商品首先以電子文件的方式呈現在客戶面前,而當客戶順著文檔指示做出點擊行為時,則意味著其做出了相應的表示。我國的《合同法》中獎電子文檔歸為書面形式的類別中,因此點擊可以視為書面確認。而對于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來看,電子貿易中多數表現為廣告形式,并且在廣告中明確標出了庫存數量,以及對對方的資信要求等,這些可以視為要約邀請。我國針對合同承諾的規定那個是:有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進入系統則視為到達;無特定系統的,則首次進入收件人系統的任何時間點,視為到達。這條規定并未對“特定系統”的定義做出明確規定,應當加以明確。
三、結束語
電子貿易的頻繁化,也促使了電子合同數量的不斷增多。作為最新出現的合同形式,法律對電子合同的約束并不完善,使得消費雙方在合同訂立以及履行的時候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因此當下有必要針對電子合同的特征,從合同形式、簽訂等多方面創新法律規定,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安全的網絡交易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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