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格式合同3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格式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格式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___年___月___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______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
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
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格式合同 篇2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盡管各國對格式合同的稱謂不一,但其內在的本質與法律特征是大同小異的,一般說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格式合同的預先制定性和單方決定性
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全部或部分由當事人一方預先確定,這一點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訂的。
2、格式合同具有穩定性和重復性
格式合同條款一經擬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定性。這種穩定性表現在:一方面合同條款不能隨意修改,欲與之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為締結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印制成書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當事人了解。重復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復使用性。
3、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續性、細節性
廣泛性是指合同要約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而非針對某一特定對象,格式合同內容為供多數契約之用的本質。持續性是指要約總在較長時間內發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變其經營策略以前該要約都可以作為承諾的對象。細節性就是指該要約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條款。
4、格式合同內容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
格式合同的訂立一般是專門部門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行業機構制定的,能夠正確反映所涉及行業的客觀規律與特殊要求,并經過較長時間反復運用與實踐后總結出的,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
5、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著不公平性
使用人利用在經濟或其它方面的絕對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于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協商的可能性,表現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壟斷。當事人的這種壟斷常常被稱為“契約環境的不公正”。
格式合同的限制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依據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二)格式合同的限制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1、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合同法》第39條規定)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合同法》第41條規定)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甲方將“ 杭政儲出【20xx】9號地塊商品住宅 ” 防水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方與發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相關工程補充協議和經濟文件的約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承包范圍:包工包料
2、防水工程報價
地下室底板1.2厚JS(Ⅱ)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單價按 18 元/㎡。 地下室側板1.2厚JS(Ⅱ)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單價按 18 元/㎡。 屋面及衛生間防水具體施工方案及價格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以上防水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工程量按以實際完成的平方數為準,工程總價以實際完成的平方數×單價。
第二條 甲方工作責任
2.1開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原設計圖紙、變更通知及發包方要求說明,并向乙方作現場交底;基層要平整、干凈、牢固、無空鼓、無松動、不得有起砂、開裂等缺陷,符合防水施工規范要求;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
2.2 合同簽訂后,甲方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各分部門分項開工前要有具體的施工方案、方法、質量保證措施和技術交底工作。
2.3 甲方向乙方免費提供施工用水、電源、垂直運輸機械,以及乙方施工管理人員住宿場所等,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2.4 甲方協助乙方做好現場成品的保護、防盜等工作。
2.5 甲方負責該防水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和技術的'檢查和監督,組織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
2.7 甲方對乙方交接的防水層成品有保護的責任。
第三條 乙方工作責任
3.1 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工地安全規程、防火安全規定,按圖紙或雙方協定方案施工,參加驗收。
3.2工程完工未移交甲方前,負責對現場成品進行保護。
3.3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4乙方負責提供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出廠合格證、現場抽樣檢驗報告、產品施工工藝并按時提供給甲方。
第四條 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4.1本工程按施工圖紙或雙方協定方案、做法說明、設計變更及國家制度的施工規范組織施工、驗收。
4.2采用合格的防水材料,進場施工。
第五條 關于工程款支付的約定
5.1 防水工程施工完畢、防水工程驗收合格后15天內,甲方將工程款付至工程總造價_80_%(除 5 %做質量保證金外),其余款甲方在兩個月內需全部付清給乙方。
5.2 保修期滿甲方在一個星期內將保修金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 工程保修
6.1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三個月,質量保修期從該分項工程實際驗收合格之日算起。甲方扣除相應保修金時給乙方辦理保修金欠條,保修期滿甲方將保修金本金付還乙方。
6.2保修范圍:材料老化、搭接開裂、材料脫落造成漏水屬于保修范圍。找平層開裂、基層裂縫、基層沉陷而造成材料斷裂或人為損害造成漏水不屬于保修范圍。
6.3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乙方應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3個工作日內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費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權停止施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誤由甲方負責。停工期間給乙方造成的誤工費用由甲方承擔。
7.2方必須確保工程工期和施工質量及防水工程順利進行。如果基層達不到防水施工規范要求,甲方要求乙方施工,其施工費用由甲方負責補給乙方。
7.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圖紙或按雙方協定方案及甲方技術交底施工達到保質保量。
7.4方在施工中,甲方注意對成品進行保護,如因甲方在施工中對防水成品損壞或污染,經甲乙雙方確認,由甲方負責處理。需要返工的由甲方負責費用。
八條 爭議糾紛
8.1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8.2 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8.3本合同的執行中發生爭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時,應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項目工程
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甲方付清乙方保修金,該合同全失效。
甲 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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