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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讓合同

            時間:2025-09-17 06:03:11 合同大全

            【精品】轉讓合同模板集錦7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轉讓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轉讓合同模板集錦7篇

            轉讓合同 篇1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條件與限制 合同權利的轉讓與限制 合同權利的轉讓也稱債權的轉讓或債權讓與,是合同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從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與他的合法行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并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而是由合同一方當事人(且是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權利的轉讓并不包括合同的義務內容;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在全部轉讓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轉讓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

               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

              第一,必須有有效的合同債權存在;第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第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第四,必須有轉讓通知。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轉讓通知是績權轉讓的必備條件,通知應采用書面形式,債務人應出具收到通知的。對于債務人的通知,一般應當由原債權人進行。但經與原債權人協商同意后,也可由新債權人進行。新債權人必須向債務人提供必要的關于合同權利已經轉讓的證明文件。如果未盡通知義務,債權人對合同權利的轉讓就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時,原債權人不得拒絕接受履行。

              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不得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的合同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如委托合同、贈與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權利的轉讓會實質性地改變債務人的義務或增加債務人承擔的風險,因而也禁止轉讓。但如果債權人承擔新增加的負擔或風險的除外。第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果合同中約定債權不得轉讓,那么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一般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后果:

              合同權利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轉讓人成為合同關系債權人,轉讓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合同權利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共同債權人。轉讓人將債權證明文件交付受讓人并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告知受讓人,并將轉讓人占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債權人轉讓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一并轉移,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無償轉讓債權,轉讓人對權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轉讓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對受讓人因瑕疵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受讓人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轉讓人不負擔保責任。

              合同權利轉讓中債務人的抗辯:

              抗辯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于債權人具有抗辯權主要有以下情況:當事人雙方雖訂有合同,但債權并未實際發生;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權業已消滅;債權人在訂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有過錯。因而債務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給付義務;債務人遭遇不可抗力;可撤銷合同,債務人享有撤銷權的。

              抵銷權

              抵銷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進行清償,按照對等的數額相互充抵,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相同數額內互相消滅,不再履行。合同法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其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抵銷的實行應當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即當事人互有可以抵銷的債權;在存在抵銷的債權時,債權必須是均已到期;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或同一性質的債務,不同性質或不同種類的債務是不能抵銷的;抵銷的債權必須屬于法律所允許。

              法律明確規定不得進行抵銷的債務不能進行抵銷。如違約金債務不得自行以扣發款等方式作為抵銷。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侵權損害賠償。

              債務人在債權轉讓通知到達時,主張抵銷的,應當及時向債權轉讓人發出抵銷通知,抵銷的通知在到達債權人時,即可發生的效力。但是,抵銷的通知中不得附加任何的條件或者期限,否則,抵銷的通知不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義務轉移的條件與限制;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將自己應履行的義務轉讓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合同義務的轉讓,只要依法進行,是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義務的轉移首先須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由于債務人在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方面是不相同的,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可能對債權人實現合同權利發生重大影響,在債務人更換后,新債務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從而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所以,債務人將其合同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必須經債權人。并且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合同義務的轉讓達成協議,被轉讓的合同義務具有可轉讓性。合同義務的轉移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合同法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由新的債務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的當事人,承擔合同中原債務人的義務。主債的全部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不發生變更,并沒有形成新的債權債務。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由第三人對債權人承擔一部分債務,原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成為新債務人,而第三人僅就其與債務人簽訂了轉讓債務的協議部分承擔合同義務。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例如,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再如,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權的繼承權、撫養權、著作權等不能隨原債務人轉移義務而轉移。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的債務人的抗辯是基于原債務人所享的對債權的抗辯而存在,如果原債務人沒有對債權人的抗辯,新的債務人也就沒有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

              房 東(丙方):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飯店永久性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 街 號的飯店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該飯店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丙。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為 元人民幣。飯店交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方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 飯店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后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五、 該飯店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餐飲,租期內乙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飯店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注銷營業執照和相關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重新以乙方名義辦理相關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六、乙方在接手經營后,可對飯店進行裝修和改造,相關費用乙方自理。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征用拆遷飯店,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飯店,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接手該飯店的裝修損失費。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

              身份證: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原則,經雙方協商,簽訂此林地轉讓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準讓森林資源位置及面積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擁有坐落于 的桉樹樹林 畝轉讓給乙方經營管理。

              二、轉讓期限

              轉讓期限為 20xx年11月27日至20xx年12月1日。

              三、轉讓金額

              本合同林地轉讓價格壹拾玖萬元正(¥190000.00),付款方式為簽定合同日預付壹拾伍萬元正(¥150000.00),余下的肆萬元正(¥40000.00)進山砍伐后付清。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1、轉讓合同簽定后,現有資源歸乙方所有,同時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及其林地配套設施等附著物的`所有權,收益權和使用權。

              2、甲方保證上述所轉乙方林地是自留林地,非公益林地,非生態林地,產權清晰,沒有產權糾紛,且不是抵押物,必須確保乙方正常生產時不受其他因素影響。如在轉讓后發生權屬糾紛,或正常生產受人為阻撓,一律由甲方負責,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按造成損失對等的金額賠償給乙方。

              3、乙方林木砍伐申請時,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相關產權證明原件及村委證明。

              4、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所有合法權,乙方遇他人影響生產及發生火災、偷盜等行為,甲方應協助乙方尋求相關部門及時配合處理,直至完畢。

              5、乙方林木砍伐運輸途中,甲方負責林地至公用水泥地道路的暢通。

              五、其他條款

              1、合同簽訂日后即時生效,該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同樣據法律效應。

              2、合同有效期間,雙方一旦發生矛盾,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有向相關法律部門尋求解決的權利。

              3、乙方同時附有甲方身份證復印件及林權證復印件作此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于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準,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農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系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于政府的征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并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并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沖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說、無效說和部分有效說。[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并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于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范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獲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于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沖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說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于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于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于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說,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于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布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臺,也意味著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于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么,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后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于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里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于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著著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后有效,意思就是說,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么由賣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并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于,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于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后又由于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于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系等。其賠償范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于買方的損失了,相對于賣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于買方。并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于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于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么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后,應采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于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后,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并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于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出讓方) 代理人:

              乙方:(受讓方) 代理人: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同意該機動車轉讓事項訂立合同。

              一、甲方自愿將購置日期為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車輛類型__________,型號__________,顏色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原牌照號__________的機動車轉讓給乙方,并提供該車過戶所需的.一切證件。

              二、通過評估甲、乙雙方確認該機動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車輛提取后,車輛的一切好壞由乙方自負,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車輛轉讓前如果甲方的機動車被有關行政機關查封或發生權利糾紛及自行交易甲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六、車輛轉讓后未辦好過戶手續前,乙方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肇事、罰款或其他情況均由乙方負責。

              七、車輛的過戶手續由 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甲方須提供一切方便,子以合作,協助乙方辦理,過戶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

              八、甲、方雙方不履行上述合同條款,應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備注:本合同履行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6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維護出租方經營場所柜臺的正常租賃經營,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 柜臺

              1.1 所租賃柜臺為位于 號攤位的 節柜臺(詳細位置見附圖);

              1.2 柜臺的使用面積為 ;

              1.3 柜臺的裝修及設施

              1.3.1 本租賃柜臺在交付乙方時應當可以正常使用;

              1.3.2 乙方在承租后,必須愛護甲方的柜臺設備,在租賃期間如有損壞租賃柜臺設備,必須承擔修復、賠償責任;

              1.3.3 乙方不得隨意改變營業攤位的結構和布局,也不得私自亂接用電設備;

              1.3.4 乙方如因經營需要對租賃柜臺拆改結構或重新裝修的,必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但裝修費用及設施由乙方自行承擔;

              1.3.5 租賃期滿后如乙方不再續租,乙方在甲方租賃柜臺上所添附的財產按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1) 屬于乙方的動產,由乙方帶走;

              (2) 乙方投資進行的裝修,能拆除的,由乙方拆除后帶走;

              (3) 屬于乙方的設施和裝修,無法移動、拆除,或雖能移動、拆除但會對租賃柜臺造成損害的,乙方應無償留歸甲方所有。

              1.4如甲方進行布局調整時,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調整。

              二、 經營范圍與經營活動

              2.1 乙方將所承租的柜臺用于經營 ;

              2.2 在本合同租賃期間內,乙方應按上述約定范圍進行經營,在經營范圍內所從事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受甲方干預;

              2.3 乙方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甲方的店堂紀律,文明經營,禮貌待客,遵

              守營業時間,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衛生。乙方商品擺放不得超出其所租賃柜臺貨架范圍;

              2.4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一切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2.5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提出的所有吃、拿、卡、要等一切不合理要求;

              2.6 乙方改變柜臺租賃用途的,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經甲方書面同意后發生法律效力;

              2.7 乙方應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經營,承擔全部權利義務:

              2.7.1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2.7.2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進行宣傳,招攬客戶;

              2.7.3 如因經營活動與第三人發生糾紛,乙方應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民事義務。

              2.8 乙方的經營范圍如需特殊許可,乙方應自行辦理所有申請、批準事項,費用自理;

              2.9 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從事任何非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制止,并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2.10 如乙方在租賃期間從事非法經營受到有關部門處罰,所有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 租賃期限

              3.1 乙方承租柜臺的租賃期限為:壹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 租賃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續租的'要求。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甲方不得惡意的提出不合理的條件,以使乙方放棄續租要求;

              3.3 租賃期限屆滿,乙方不續租的,應在期限屆滿之日十日內將柜臺清理完畢交還甲方。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完成清理工作的,可以延期交還,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乙方每延期一天,須按本協議規定的租金日標準向甲方支付柜臺占用費。

              四、 租金、費用及質押金

              4.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標準為每租賃年度 元;

              4.2 在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必須至少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其余租金乙方應于下半個租賃年度開始之前支付;

              4.3 乙方租賃柜臺發生的水費、電費、曖氣費包括在租賃費當中,其他稅費等所有實際發生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4 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上述實際發生的各項稅費;

              4.5 乙方應向甲方交納 元人民幣的質押金,作為本租賃合同的擔保。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未實施違約行為,質押金全部退還,但不計息。

              五、 柜臺修繕責任

              5.1 柜臺的正常修繕由甲方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費用支出,但因可歸責于乙方行為的修繕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

              5.2 發生按前款規定應由甲方承擔的修繕責任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書面提出修繕要求,甲方須在乙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內予以修繕,以使其達到或滿足乙方正常經營的需要;

              5.3 甲方未按前款規定履行義務的,乙方可自行修繕,修繕費用乙方有權從租金中扣除或要求甲方支付。因甲方不履行該項義務,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須按本協議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 轉租、轉讓、調換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柜臺轉租、轉借他人或與他人調換使用。

              七、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7.1 除法律或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7.2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收回柜臺,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 將租賃柜臺擅自轉租、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2) 擅自改變柜臺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3) 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擅自拆改結構的;

              (4) 未按本協議的規定交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經甲方書面催告后一個月內仍未交付的;

              (5) 故意破壞租賃柜臺的;

              (6) 乙方嚴重違反店堂紀律和甲方制定的約束所有租賃戶及業主的規章制度的。

              八、 違約責任

              8.1 甲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收回柜臺,致使乙方無法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經濟損失。賠償額為兩個月的租金;

              8.2 甲方有其他違約行為或妨礙乙方經營活動行為,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經營的,乙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排除妨礙;

              8.3 乙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交付租金或其他費用的,甲方除有權解除本協議外,乙方還須向甲方賠償違約金。每逾期一天,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實際未付金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8.4 乙方在租賃期間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協議的,已交付的租金不予退還。

              8.5 乙方有其他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九、 財產保險

              9.1 甲乙方自行負責辦理租賃經營的財產保險事宜,費用全部由乙方負責,保險受益人亦為乙方;

              9.2 乙方如拒絕參加保險,甲方對不能歸責于甲方過錯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十、 文本及生效

              9.1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余由有關部門備案使用;

              9.2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質押金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9.3 甲方所制訂的商戶手冊、商廈規章制度及雙方簽字認可的交接清單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簽署:

              甲 方:

              授權代表人:

              乙 方:

              授權代表人: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7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房 東(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汽修廠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 的 汽修廠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 ),租金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約定日期提前一個月交至丙方。汽修廠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汽修廠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汽修廠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

              四、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汽修廠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汽修廠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五、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后,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過戶,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甲方在乙方付款后辦完過戶手續后交付該汽修廠的使用權。如甲方逾期交付汽修廠使用權,甲方應每日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10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甲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如前承租人即甲方轉讓汽修廠時有隱情,(比如事先知道這地方要拆遷或是有其它會給甲方經營造成影響的問題,但在轉讓時未能如實告知乙方),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還轉讓費。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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