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訂立合同范文錦集九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訂立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訂立合同 篇1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及其必要條件。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愿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訂立合同 篇2
1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肅認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續。
2 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并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勞動合同關系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法律上對此也是有嚴格規定的,即使是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也是不容一絲疏忽。
訂立合同 篇3
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這里的“應當”是“必須”的含義,也就是說法律已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并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理,這應該屬于強制性條款,意味著我國現行《勞動法》只承認書面勞動合同而排除口頭勞動合同。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以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主要的`受理與不受理的依據,因此,書面勞動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法》是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當事人用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靈活、簡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特別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因空口無憑而難以處理。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明確,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于當事人舉證,也便于有關部門處理。因此,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合同 篇4
一、一般而言,勞動合同的訂立具有以下意義。
1.通過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藉以在它們之間形成一定的勞動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以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其內容的。究竟雙方當事人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應該履行怎樣的義務,必須借助于勞動合同給予明確。也即是說,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權利給以具體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據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協商創設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將給予承認并保護的權利,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說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前提。
2.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當事人雙方即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單方解除權的除外。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受法律保障的強制執行力,法律也正是通過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并對違反合同的當事人課處法律責任的方式,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
3.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是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基于對勞動合同條款的不同認識,或者因為其它原因,難免發生爭議。在處理這些勞動爭議時,爭議處理機關就應當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判斷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
二、訂立勞動合同前有哪些知情權
為了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較全面地了解對方基本情況,防止盲目、草率簽訂勞動合同,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發生,《條例》對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的知情權作了規定。《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居民身份、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同時,《條例》還特別強調,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及其他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合同 篇5
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采用什么形式訂立合同,對于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
根據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為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外,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專款專用,使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貸款人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金額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十年,超過十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7、還款方式。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么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以上所列舉的合同內容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點的條款,除了以上七項內容外,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作出約定。
訂立合同 篇6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十分重要的,合同訂立生效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在勞動合同中,合同的訂立涉及勞動者的保險、福利待遇等。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①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決定是否締約,平等地決定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可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②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從平等原則引申出來的。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雙方對于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權。當事人訂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內心意愿。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 、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③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勞動合同才成立。可能雙方當事人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在具體條款上,如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問題上往往意見不一,這時合同就不能成立。
④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里所說的法律、法規,根據勞動部1994年9月5日發布的《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解釋,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后頒布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1)訂立前的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勞動合同的文本與文字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5)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合同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商業秘密保護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9)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到有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任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10)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11)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12)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
(13)勞動合同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4)用工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總之,應對勞動合同的訂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勞動合同的訂立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訂立合同 篇7
合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辦理本項目,并訂立本合約,雙方約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項目計劃內容如附件。
第二條 本合約總經費共計__________元整(含營業稅),其中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合約書款/第一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二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三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以乙方為抬頭之禁止背書轉讓、劃線即期支票支付。
第四條 項目計劃之變更
甲、乙雙方于執行本計劃期間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計劃內容時,得洽請對方同意,雙方并于變更合約之書面文件中簽名蓋章后執行。
第五條 項目計劃之工作報告及驗收
乙方進行項目計劃得視需要與甲方于進度達一半時,進行工作檢討,并于計劃完成時提出執行結案報告,并完成驗收。
第六條 合約有效時間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七條 同意管轄
如因本合約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八條 適用范圍
本合約之適用范圍包括本合約及其附件之所有數據,附件數據效力與本合約相同。
第九條 項目計劃之終止
合約執行期間內,雙方如需終止本計劃之執行,應以書面通知對方,并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核算甲方應支付乙方之費用予以結案。
第十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有關法令,充分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約計正副本各兩份,由雙方各執正副本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約自簽署日起生效。
立合約人
甲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訂立合同 篇8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的法律準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1、合法的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與法律、法規抵觸。包括: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目的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同。
2、公平的原則,是要求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及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上應當體現公平。
3、平等自愿的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愿。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訂立的有關事項應采用協商的辦法達成一致協議。
4、誠實信用的原則,是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都應遵循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訂立合同 篇9
買賣是商品交換的主要形式,買賣合同是人們在日常生活或者交易往來最常見的一種合同,簡單的說,買家的風險主要在于付款后收不到貨,而賣家的風險在于發貨后收不到款。以下是常見的合同風險:
1. 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風險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說的皮包公司利用出賣人的輕信,騙取出賣人的.貨物。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未年檢)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業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3. 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a. 質量約定不明確;b. 履行地點不明確;c. 付款期限不明確;d. 違約責任不明確;e. 付款方式不明確;f. 履行方式不明確;g. 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文字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4. 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 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 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 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 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e.出賣人工作人員收貨后以工作人員非本企業員工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5.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也有買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貨,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銀行有時周六日不上班,出賣人周一去銀行時發現是空頭支票。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涂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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