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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合同

            時間:2025-10-06 07:40:15 合同大全

            精選單位合同模板匯總8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位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單位合同模板匯總8篇

            單位合同 篇1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合同法》中,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兩條限制性規定: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后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阻礙勞動者自由擇業、自由流動的權利,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服務期和商業秘密進行違約金的約定。除這兩個內容外,不得進行其他違約金的約定。當然,如果約定的違約金只是對用人單位進行約束的,應該還是可以進行約定的。

            單位合同 篇2

              甲方(聘用單位)

              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職務: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乙方(受聘人員)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學歷: 專業: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執行:

              (一)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乙方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之日終止。

              二、聘用崗位及職責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門從事 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一)甲方根據國家、省和市的政策及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從事的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工作成果和貢獻大小,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待遇。乙方工資的`構成和標準如下:

              六、聘用合同的變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八、聘用合同的終止

              九、聘用合同的續簽

              十、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支付賠償金的標準為:

              (二)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原約定的服務期未滿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甲方賠償培訓費,計算方式為:

              (三)雙方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條款:

              十一、爭議處理

              十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就結成長期、全面的internet戰略伙伴關系,實現資源共享、共同發展,并為以后在其他項目上的合作建立一個堅實的基礎,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一) 權利與義務

              1. 甲乙雙方皆承認對方為自己的戰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工作室的顯著位置標識合作方的旗幟徽標鏈接或掛牌《區分地域》。

              2. 甲乙雙方授權合作方在其地域使用私有物品,將由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使用(具體使用項目另簽協議)。 3. 甲乙雙方在彼此工作室中轉載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時須注明該信息由×××(合作方網站)提供字樣,并建立鏈接。4. 甲乙雙方必須尊重合作方網站和公司信息的版權及所有權,未經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編其站點和公司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網站以外媒 體發布來自合作對方站點的信息,否則構成侵權。被侵害方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雙方共同協商視情節選擇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方式。

              (二) 相互宣傳

              1. 甲乙雙方應在彼此站點追蹤報道合作方的市場推廣計劃及相關營銷活動。

              2. 甲乙雙方都認可的適當時間內,雙方在彼此站點上開設專欄,撰寫并宣傳與合作對方商業行為有關的話題(具體合作項目另簽協議)

              3. 甲乙雙方在有關internet專題的研討會和金融、金融等行業的各種展覽會上,互相幫助、共同宣傳,共同推進雙方的品牌。

              4. 雙方還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進行進一步探討。

              (三)其他

              1. 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需要甲乙雙方共同商討并同意通過。合作伙伴進行的`合作項目。

              2.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本協議商定合作方案的執行期限。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協議,另一方將保留對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4.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進一步予以明確。框架協議與正式合作合同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為 甲乙雙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 本協議期滿時,雙方應優先考慮與對方續約合作。

              7. 雙方的合作關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內容與服務提供均為免費。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蓋章:

              蓋章:

            單位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出租房屋位于 市區 室。房間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用途

              出租房屋限于:辦公用途、商業經營用途、其他雙方約定的合法用途。本合同雙方約定用途為辦公用途。

              乙方保證,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約定的用途,乙方不得將房屋轉租、轉借。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 房屋租賃期限自(大寫)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每月租金(大寫)萬元整。 租賃期內,乙方應交租金共計:元整人民幣。房租按壓一付三的方式。

              (二)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在期滿前日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雙方重新簽定書面合同;乙方逾期未提出書面申請,視為乙方合同期滿后無續租要求,甲方有權與新客戶接洽并簽約,乙方有義務在剩余的租期內積極配合甲方帶新客戶入室看房。租賃期間,各項費用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甲方有權按新政策規定調整。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首次付款按乙方押一個月共計貳仟壹佰圓整房屋租金為押金,并另預付三個月共計陸仟叁佰圓整房屋租金的方式結算。此后按季度結算,由乙方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5日前預付下季度租金。

              2、公共設施及其他必要費用原則上按實際耗用量及政府相關政策按月交納。公共設施費和其他各項雜費于每月日計表后由乙方于每月日前交付給甲方。

              3、房屋押金在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沖抵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期滿后,押金本金部分如數返還。如乙方在承租期內有任何違約、侵權行為,押金不予退還。在租賃期間押金減少的,應及時補足合同約定數額。

              第五條 房屋改善、維修養護

              (一) 裝修事宜

              1、為確保大廈整體出租環境和裝修質量,消除安全隱患,在本合同簽訂后,由甲方負責指定裝修公司根據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在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對乙方承租房屋進行裝修、改善,裝修改善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裝修具體事宜可另行書面約定。

              2、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局面同意,乙方可在甲方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的期限內對所承租部分進行裝修、裝飾。費用由乙方自理。且乙方應確保裝修不影響房屋結構、相鄰租戶的合法利益,因乙方裝修引起的有關問題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維修養護

              1、租賃期間,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附屬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方對房屋及附屬設施有隨時檢查、修繕權利,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檢查、施工。

              2、對于該房屋及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和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甲方負責維修。乙方發現該房屋及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維修申請后及時進行實地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維修。因乙方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導致損害擴大的,損失由其自負,由此造成損害擴大或其他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因甲方無故逾期不維修的,責任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可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3、因乙方保管不當、使用不當或其他過錯導致房屋及附屬設施毀損或發生故障的,乙方負責維修及賠償。乙方自行裝修部分毀損,由乙方自行維修。如乙方拒不維修造成安全隱患或拒不承接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從乙方所交房屋押金優先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足。

              4、租賃期間,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防火、防盜、安全保衛等方面的公約,乙方應服從甲方管理和監督檢查。否則,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其他費用(見附表)

              在租賃期間,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七條 房屋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于貳零零陸年壹月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后移交房門鑰匙,交付完畢。

              (二)返還:租賃期滿終止或合同解除的,屆時乙方須將房屋及附屬設施完好退還甲方并結清所有應承擔的費用。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后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

              1、乙方按交付時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2、經甲方書面同意后乙方按裝修后的使用狀態交付,甲方有權依實際情況處置。其中:乙方自行添置可移動的非嵌入式的設施可撤出。

              第八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執行合同和提前解除合同的.約定

              乙方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約。甲方經書面通知乙方,有權采取停水、停電、封門等一切必要措施終止執行合同。在甲方終止執行合同之日起3日內乙方仍未按照甲方要求或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或相關義務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及附屬設施。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及由此造成的任何直接、間接損失。

              (一) 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

              (二) 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

              (三) 拖欠房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超過日的;

              (四)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五) 故意或過失損壞承租房屋及相關設施的;

              (六) 乙方不得私自存放違禁品、使用易燃、易爆等有危險、危害性的物品,不得擠占租 賃位置以外的任何公用通道,不得私自移動消防器材和設施,嚴禁遮擋消防栓等防火器材,房屋內禁止使用明火,經甲方發現提出警告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七) 影響物業公司正常管理、其他租賃客戶正常辦公、經營且阻撓管理的;

              (八) 其他違約責任。

              第九條合同的解除

              (一)在租賃合同期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申請方需提前45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提前解除合同,在提前解除合同書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導致毀損、滅失或造成停水、停電等其他損失的;

              2、該房屋出現因國家政策或城市建設等原因導致合同已無法履行的情況。

              第十條 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乙方有違約行為的,乙方已交納的租金不予退還,并押金作為違約金全部扣除。因乙方原因導致終止執行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對甲方造成直接、間接的經濟損失,則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要賠償。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方式向甲方交納租金、公用設施費及其他費用。逾期不交納的,不論該合同是否終止,每日按欠費金額總和的百分之叁加收滯納金。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合同簽定當日內乙方足額向甲方支付房屋合同約定金及預付租金后,本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訴訟由朝陽區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 頁,一式叁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不得擅自更改。合同中如更改處,無甲、乙雙方共同加蓋公章則修改無效。簽約時乙方應向甲方出示經過年審的真實有效的營業執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加蓋乙方公章的合同簽約授權委托書原件、簽約人個人身份證原件等相關資料由甲方審核,并提供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兩份,交甲方保存。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一) 一般情況下,甲方工作人員無故不得擅自進入乙方房間;遇突發情況時,甲方或 政府相關人員有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進入其所承租的房間。

              (二) 為維護乙方自身及全體客戶的利益及安全,乙方雇請的人員、邀請的人員出入金 苑大廈時應甲方要求統一辦理進出登記手續。

              (三) 共同維護公共場所環境,不在公共場所存放物品,不亂仍紙屑、雜物、遵守大廈 內一切公開制度及公約。

              (四) 向外搬出非隨身攜帶物品時,必須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書面授權,并經 甲方核實后經貨梯搬運方可放行

              (五) 向內、向外搬運非隨身攜帶的大件物品時,請提前兩天向甲方書面申請,經核實 不對樓內其他客戶及甲方帶來不良影響時,在指定時間經貨梯進行搬運。

              (六) 搬家需提前10日向甲方書面通知,雙方清驗房間并結算完畢后,甲方給予放行。 沒有清償拖欠甲方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暫扣乙方的財產不予放行。

              (七) 遺留物品處置權: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滿或終止7日后仍將家具、物品待留在甲 方房屋內的,將被視為乙方自動放棄該物品、家具的所有權,由甲方任意處理(雙 方另有約定除外)。

              (八) 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書面通報真實、有效的地址、電話、聯絡方式、營業狀況(營 業執照及年檢報告)的變更情況,以便進行有效聯絡。否則由責任方承擔由此造 成的一切相關責任。

              (九) 本合同項下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或文件均以中文為準,并通過掛號信或國際公認 的快遞方式交附給乙方。若因乙方原因無法送達,甲方將有關資料送至或張貼于 乙方在甲方的承租地點并以照片留影做為已送達的證明。

              上述所有內容甲方均逐一向乙方解釋、說明并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均無異議,不存在單方格式合同問題。合同所述內容,甲、乙雙方均不得透漏給第三方,如發現任何一方透漏給第三方,則按違約處理。

              甲方:乙方:

              年 月日

            單位合同 篇5

              【提要】本文從用人單位法律適用實務操作角度出發,結合作者在司法實踐中的多年經驗,探尋勞動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單位最容易敗訴的節點并給予提示,盡量以簡練的幾句話進行剖析并提供解決方案,給用人單位在適用勞動合同法時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一、訂立勞動合同未遵循合同訂立基本原則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合同內容不合法或顯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合同可能會被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還將面臨賠償損失的風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是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事,以避免敗訴風險。

              二、規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敗訴節點二、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未公示、未告知勞動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而導致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

              三、用人單位未履行入職告知義務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是主動義務,即使勞動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動告知。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忽視這個主動告知義務,導致發生“欺詐”的敗訴風險。

              用人單位的主動告知義務很重要,勞資雙方均有知情權。隱瞞真實情況將影響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實務中,從舉證角度考慮,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并保留相關證據,告知條款可在入職登記表中或勞動合同中進行設計。

              四、強令勞動者提供擔保或收取財物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敗訴節點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實踐中一般表現為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人進行擔保;敗訴節點三、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一般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

              嚴格執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避免有以上違法行為。為避免員工不當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風險,可向第三方商業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購買商業保險轉移風險。

              五、建立勞動關系過程中不訂立或遲延訂立勞動合同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仍未訂立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敗訴節點二、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面化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不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于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改變觀念,將上崗后再簽合同轉變為先簽合同后上崗。訂立勞動合同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

              六、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也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敗訴節點二、雖已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

              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環境下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拒絕訂立;敗訴節點二、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用人單位沒有保留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時隔數月或者數年,勞動者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敗訴節點三、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未保留勞動者提出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據,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八、勞動合同訂立程序瑕疵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單邊持有勞動合同,或者雖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達證據。

              【李迎春律師建議】勞動合同必須給勞動者持有一份,并且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

              九、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缺失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制作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條款,或者直接采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

              十、勞動合同試用期相關問題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試用期約定超過法定標準;敗訴節點二、重復約定試用期;敗訴節點三、簽訂單獨試用合同;敗訴節點四、試用期工資約定不合法;敗訴節點五、試用期隨意解雇。

            單位合同 篇6

              一、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4)生產條件或工作條件。

              (5)勞動紀律和政治待遇。

              (6)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9)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

              二、勞動合同到期可以不續簽嗎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單位合同 篇7

              一、患病、工傷、非因工受傷的職工

              1.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別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工傷的:

              (1)工傷認定為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系直至勞動者退休;

              (2)工傷認定為5-6級,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解除;

              (3)工傷認定為7-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

              (1)在法定醫療期內,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屆滿,按照規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

              二、三期內的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不得解雇。

              三、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職工不能解雇。

              退休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特殊職業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四、其他不能解雇的情形

              1.員工服兵役期間;

              2.員工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兼職主席、副主席的;

              3.員工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例外

              1.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職工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

            單位合同 篇8

              一、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承擔二倍工資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不肯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后一個月內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二、訂立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的風險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否則不予錄用。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風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差額的賠償金。

              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但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要是能提前知道自己應該在哪些方面多注意多小心,在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就能為自己多規避一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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