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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勞動合同

            時間:2025-12-27 20:43:59 合同大全

            規定勞動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規定勞動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規定勞動合同

            規定勞動合同1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

              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四)、與一般勞動合同比較,具有特殊特點的勞動合同有:

              1、集體合同,是指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企業職工(集體)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的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生效條件: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合同,除應當載明一般勞動合同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小時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規定勞動合同2

              婦女懷孕勞動法規定

              1、勞動合同關系的特殊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綜上,這些拿員工懷孕說事的企業,不要以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為。降薪、降職、調崗(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產檢假按事假處理等都屬于違反孕期女員工勞動保護的行為,當事員工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倍經濟補償金。

              孕婦的聘用保護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第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見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號)

              女性職工的勞動保護相關制度

              1、工資保護制度:

              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2、勞動強度保護:

              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的作業,強體力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下蹲、攀高的作業和高處作業等。(《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號)

              3、關于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安排保護制度: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和適當減輕工作。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即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規定勞動合同3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于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簽訂須知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

              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規定勞動合同4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個體戶雇傭員工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雇主(以下簡稱甲方)與受雇職工(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終止,其中試用期天。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工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第四條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不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應依法支付加玫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元。

              第十條甲方應給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第十二條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十五條解除乙方勞動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甲方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筆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定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員(簽章)

            規定勞動合同5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么怎么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于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于20xx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xx年1月被廢止后,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第二,沒有正當理由;

              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曠工如何處理?

              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并且責令反省;

              第二次曠工,以全公司通報批評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員工,并由主管領導進行談話,記大過處分;

              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

            規定勞動合同6

              大多數人在畢業以后都會找一份屬于自己的工作,也有一些人喜歡找一些和自己專業對口,在找工作的路途中,真的是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很多人會發現,在面試的時候,面試官總是會說大話,到了公司以后是另一個情況,這個時候就會導致員工自愿追劇,或者是非自愿辭職。

              員工會在不同的情況下被辭退,或者是自愿辭職,在各種各樣的離職方式下,很多人都會發現自己損失了一部分錢財,還為別人當了幾天的義務工。只要員工在離職的過程中沒有犯罪的話,那么按照現在20xx年的勞動法規定,員工必須要拿到一些經濟補償金,就算是沒有補償金,當月工資也是會照發的`。

              其實在生活中,有很多人會發現,在這個公司干了一段時間以后,發現自己不合適,然后就自動離職了,但是有很多黑心的廠家都會直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拒絕發放他們工資,有很多人遇到這種事情,都只能夠打碎了牙,往肚子里面咽,不敢吭聲。

              根據這次的勞動法規定,就算員工在工作期間自動離職了,他的工資也是可以照常發放的,而且在扣員工工資的時候,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員工在用人單位自動離職以后,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把所有工資都歸還原員工,如果有把工資扣完的情況是,那就屬于違法行為了。

              1、用人單位采用一些暴力或者是威脅的手段,強迫員工給自己工作

              2、用人單位沒有根據勞動合同法上面標注的工資,或者是條款支付勞動人的補貼

              3、無緣無故就扣發拖欠員工工資,拒不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如果我們在用人單位出現了這三種情況的話,我們可以自動離職,然后再要求公司對我們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公司里面不同意這個說法的話,那么我們就可以根據規則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勞動仲裁,這樣子就可以維護我們本身的利益了,而且法院也會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規定勞動合同7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二、第五條修改為:“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第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4年2月3日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繼續有效。

            規定勞動合同8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關于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一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附:

              1、標準工時制要求

              ①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④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顯然,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2、綜合計算工時制

              這類工時制度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3、綜合計算工時制特點

              ①一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②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③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從綜合工時制的特點來看,其基礎仍然是標準工時制,雖然允許一定周期范圍內員工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允許具體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但是仍然要堅持一定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及平均工作時間都不能違反法定的標準。

            規定勞動合同9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階段:

              第一步,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并確定勞動者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一)公布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公布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后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位、招收的名額、招收對象及條件、招工地區或范圍、錄用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應遵守的單位規章制度等。從法律角度看,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

              (二)自愿報名。勞動者根據招工條件結合自身的志愿,自愿報名。根據我國規定,單位招收職工,必須招收年滿16周歲的勞動者,特殊行業招收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時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自愿報名應招,是對公布內容的一種認可,表明愿意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

              (三)全面考核。用人單位對報名的應招人員可以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具體考核內容可以根據生產或工作的性質和需要有所側重。例如,招收學徒工人,可以側重考核;招收技術工人,可以側重該工種的技能考核;招收繁重體力勞動者,可以側重身體素質的考核;招收初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低;招收高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高。

              (四)擇優錄用。用人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后,應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判,不得徇私舞弊。對考核結果必須公開張榜,公布擇優錄用人員,接受群眾監督。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用人單位就能夠確定受要約人,即愿意接、受用人單位條件并與該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于是進人第二階段。

              第二步,簽訂勞動合同

              也即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全過程。經過上一階段,受要約人確定后,即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草案,勞動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視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要求增加新的內容,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雙方繼續經過新的要約一一再要約,反復協商,直至最終達成一致的`協議。

              勞動合同書應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并注明簽訂日期。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勞動合同的簽訂其實可以直接的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若是因為一些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也可以通過其他一些證明來進行佐證,就包括考勤記錄、工資條、工牌等等。當然,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規定勞動合同10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案例分析:

              不久前,家住梁園區的劉先生向記者反映,20xx年7月10日,他被市內的一家廣告公司聘用,當時公司告知他有3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9月15日,公司通知他,由于他在試用期表現不佳,所以公司決定辭退他。劉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試用期內他確實努力工作而且也圓滿地完成了公司交給的任務。隨后記者來到劉先生所在公司采訪,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因為劉先生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表現不佳,公司研究后決定對他予以辭退,公司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因他自己表現不好公司也不可能給他任何賠償。

              對于劉先生的遭遇,記者采訪了本報法律顧問、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王建律師,王律師說,由于公司與劉先生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公司與劉先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公司應當在聘用劉先生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9月15日仍未與劉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而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所以公司應當向劉先生支付9月份的雙倍工資。

            規定勞動合同11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有固定期限,指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的有限期限,期限屆滿,雙方的權利義務即終止,勞動法律關系歸于消滅。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也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大致有以下幾種:

              (1)五年以上的長期勞動合同。

              (2)一至五年的短期勞動合同。此類合同的期限屆滿后,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合同。

              (3)定期輪換工的合同。主要是指企業從農村招用的農民輪換工,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五年。此類合同的'期限屆滿后不再續訂。定期輪換工仍保留農村戶口,實行亦工亦農。另外,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4)一年以內的臨時勞動合同。主要針對臨時性和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

              無固定期限,指勞動合同不約定合同終止的日期。無固定期限合同規范的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內和企業的存續期內無限期存續,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勞動關系,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意見,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此類勞動合同期滿的有效期限是以合同中規定的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準。

            規定勞動合同12

              大連市勞動合同規定

              大連市勞動合同規定

              發文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文號: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發布日期:20xx-11-25執行日期:20xx-11-25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規定勞動合同13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工之日就是勞動者在本單位開始工作的第一天開始,勞動關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單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要把握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及時間的選擇,可以在入職前一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勞動者2倍工資的補償,一年以上未簽訂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就要正確對待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搜集勞動者不簽合同的有利證據,可以通過寄快遞,在封面一定要寫明大概內容,也就是有一份存根做證據。如果相關資料寄不到勞動者手中,此時就要看勞動者提供的詳細資料真實度,如果是按照勞動者本人所提供的.資料寄過去的,其最終怎人歸屬于勞動者。而用人單位就可以正確規避合同到期不及時續訂的疏忽風險。

              相關法規: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規定勞動合同14

              ____市勞動合同規定》已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市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予以公布,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市長劉XX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市勞動合同規定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據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____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培訓、安全衛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章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工會依XX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三條除本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試用期;

              (二)培訓;

              (三)保守商業秘密;

              (四)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勞動者連續工齡滿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________年以內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________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

              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與按照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協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九條訂立

            規定勞動合同15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法在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就勞動者有過錯和勞動者無過錯兩種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

              1.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的。勞動紀律是職工在集體勞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范。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教育,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果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后,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主要指: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遭受損失;濫用職權,違反,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損公肥私,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貪污、盜竊,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職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企業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四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國營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一般給予3個月到1年的醫療期限。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根據不同病情適當延長,對于醫療期滿以后,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至才可,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三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無過錯。勞動者無過錯,企業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這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 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這樣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經營者的權威,幫助企業行政方面更好地行使職權,也有利于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穩定職工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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