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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熱采暖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居民供熱采暖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居民供熱采暖合同1
用熱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熱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供熱采暖地點、采暖計費面積
1、供熱設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暖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設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居住建筑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筑物節能標準的情況: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采暖計費總面積為:___________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記載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筑物竣工圖紙標明的建筑面積或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計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僅記載使用面積的,應當按房管部門規定的系數折算成建筑面積后計收采暖費。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對此部分建筑面積有爭議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乙方承擔。
3、熱計量結算點設置在:甲方所居住的建筑樓棟熱力入口的熱量表。
第二條采暖期
甲乙雙方對采暖時間約定如下:____________
□執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氣象情況決定調整采暖期時間的,按市政府決定執行。
□約定供熱時間為:每年_____月_____日至次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供熱室內溫度標準
采暖期內乙方應當向甲方24小時連續供熱,并根據采暖期氣象情況,做好熱量供應保障。甲方居住建筑符合節能標準,且室外天氣為正常天氣時,甲方在一定范圍內自主設定、調節室內溫度。
(1)甲方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環境下乙方應當保證甲方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達到不低于甲方設定溫度的標準;
(2)甲方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環境下乙方應當保證甲方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達到不低于18℃的標準。
第四條采暖費繳費辦法、計費標準、期限及方式
1、繳費辦法
甲方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最遲在當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積計費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費。
乙方應當于采暖期結束后__________日內進行清算。當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少于按面積計費時,以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為準,甲方多交的采暖費由乙方返還給甲方或在收取下一個采暖期采暖費時予以抵扣;當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多于按面積計費時,甲方無需補交相應差額。
2、熱計量采暖費計費標準:
(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采暖期的繳費標準:____________
甲方的采暖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其中:____________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積(平方米)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或元/吉焦)×用熱量(千瓦時或吉焦)
(2)雙方約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采暖期的繳費標準:____________
甲方的采暖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其中:____________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積(平方米)×天數(天)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或元/吉焦)×用熱量(千瓦時或吉焦)
基本熱價計算方法為:法定采暖期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計。
計量熱價為__________(元/千瓦時或元/吉焦)。
3、采暖費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繳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
□繳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因供熱計量裝置故障導致無法進行熱量結算時,乙方應當及時對熱計量裝置進行維修、更換。維修期內甲方計量熱費按住宅建筑面積結算,每天的計量熱價計算公式為:____________
甲方計量熱價(________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熱方式按面積收費價格(____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熱價(_____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數(天)
第五條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溫度標準供熱。
2、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額支付采暖費,并有權要求收費單位提供國稅機關統一印制的采暖費發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開具的采暖費繳費憑證;不能提供采暖費發票或采暖費繳費憑證的,甲方有權拒繳采暖費。對繳費數額有異議的,有權要求乙方核實。
3、應當對室內自用采暖設施進行管護,應當及時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年限、影響采暖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自用采暖設施;接到乙方發出的自用采暖設施隱患整改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4、應當承擔室內自用采暖設施日常維修的材料費和更新改造費用。因自行改變房屋結構或裝飾裝修影響供熱設施維修作業的,有關拆除及恢復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不得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熱計量裝置、擴大采暖面積或增加散熱設備。拆改自用采暖設施的,不得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礙對共用供熱設施的維修和檢查,并應當對拆改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
6、發現室內供熱設施有異常、泄漏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乙方報修。在乙方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時應當留人監守;在乙方進行維修、排氣、室溫抽測、查表、收費或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需要入戶作業時,應當予以配合。
7、應當遵守供熱設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規定,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六條乙方權利義務
1、應當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溫度標準向甲方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加強運行工況調節,保證采暖期內甲方室內溫度持續達標,并按北京市的規定定期進行免費室溫抽測。
2、負責熱計量裝置運行、維護、檢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擔相應的費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熱計量裝置損毀的除外。
3、應當對甲方的采暖情況、用熱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巡檢。在巡檢中發現甲方的自用采暖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采暖、偽造運行記錄、因自行改變房屋結構或裝飾裝修妨礙供熱設施維修作業及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情況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30日之前書面通知甲方及時整改。乙方有權對甲方實際用熱情況進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標準、超范圍用熱行為。
4、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采暖費。在收取采暖費后,應當開具國稅機關統一印制的`采暖費發票。
5、供熱前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時,應當提前7日在住宅單元門口或電梯口等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監守。
6、按《供熱采暖系統管理規范》(DB11/T598—20xx)、《供熱采暖系統維修管理規范》(DB11/T466—20xx)等供熱服務標準、規范提供服務,公布值班、報修電話,并在采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
報修電話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公布的報修電話應當具有錄音功能,錄音資料應當保留至下一采暖期開始之前。
采暖期內接到甲方報修后,乙方應當在1小時內回復甲方;供熱采暖設施出現泄漏等緊急情況的,乙方應當立即處置;出現溫度不達標等情況的,乙方應當在6小時內告知甲方處置情況。
7、乙方應當在營業場所、企業網站、公開欄、辦事大廳等處,公開下列供熱服務信息,并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公告:
(1)供熱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間、網點設置、服務標準及承諾;
(2)停熱及恢復供熱信息、巡檢及查表信息;
(3)供熱及供熱設施安全使用規定、常識和安全提示;
(4)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救援電話、監督投訴電話;
(5)國家和本市與供熱服務有關的規定、標準等。
8、采暖期內,乙方因所維護管理的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影響甲方正常采暖的,應當及時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影響。
9、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支付采暖費的,除須按合同約定支付采暖費本金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因室內自用采暖設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內供熱設施產生泄漏或影響其他用熱人采暖、拆改熱計量裝置、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當由其承擔的設施管護義務、私自取用供熱系統用水、拒絕乙方入戶作業、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或發生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和本合同規定的用熱行為,造成自身、其他用熱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甲方拆改熱計量裝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熱計量裝置損毀,不能正常計量的,甲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乙方違約責任
1、甲方已足額交納按面積計算的采暖費,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甲方供熱的,乙方應當按未供熱天數退還甲方交納的按住宅面積計算的采暖費,并向甲方支付與按住宅面積計算采暖費的等額違約金。
退費額=日平均熱費×未供熱天數
日平均熱費=按面積計算的采暖費/本采暖期法定供熱天數
2、經雙方共同確認或第三方檢測機構認定,甲方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后,臥室、起居室溫度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實際不達標期間乙方用熱量按零計算。
雙方對室內溫度存在爭議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經本市有關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雙方委托不同的檢測機構測溫時,以甲方委托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為準。經檢測,溫度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甲方承擔;溫度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乙方承擔。
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甲方臥室、起居室室內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乙方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提供相應證明:____________
①甲方擅自改動居室結構、采暖設施或增加采暖面積的,以及因裝飾裝修、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②甲方拒絕乙方入戶作業和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的;
③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然氣、電力、自來水采取限量供應措施的;
④室外日平均氣溫低于-9℃的;
⑤乙方因設施安全檢修需停熱的,但不得超過6小時,且已提前公告,整個采暖期累計不超過3次。
3、乙方未盡到管護義務,導致甲方室內的共用供熱設施出現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熱人和公共設施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1、采暖建筑物的產權關系或公有住房承租關系發生變更時,甲方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乙方,并與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費用一并結清。
甲方未書面告知乙方房屋產權人或公用住房承租關系的變更情況的,甲方應當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采暖面積、雙方的電話、地址等有關信息發生變更或其他供熱采暖情況發生變更,或甲方對采暖期時間、室內溫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區具備實施條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期屆滿,如雙方未訂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動延續。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民事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供熱協會、供熱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約定事項為基本要求,雙方另行約定的事項不得低于本合同約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對合同內容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甲方(簽字):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____________
住宅電話:_________備案登記號:____________
手機號碼:_________鍋爐房編碼: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應急聯系人: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應急聯系電話: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居民供熱采暖合同2
合同編號:
北京市非居民供熱采暖合同
用熱人:
供熱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xx年x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與非居民用熱人之間按熱計量計收采暖費的經營性供熱采暖交易。
供熱人向非居民用戶提供工業、發電和生活熱水等非采暖用熱的,應當另行簽訂合同。
實行按熱計量計費的建筑是指:供熱采暖系統能夠獨立控制、獨立計量用熱量,且室內采暖溫度由用熱人自行調節的建筑物。
實行按熱計量計費的建筑物內供熱采暖設施為多個產權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熱人可以和各產權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簽訂本合同。
2.簽訂本合同前,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提交加蓋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確保材料的真實、準確:
①采暖建筑的權屬證明或租賃證明的復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圖、采暖區域平面圖的復印件;
③供熱采暖系統設計圖或建筑設計說明書的復印件; ④供熱采暖系統的竣工驗收資料的復印件;
⑤需用熱量及負荷的相關數據。
用熱人為承租人,提交①-④項材料應當同時加蓋產權人公章。 供熱人應當向用熱人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和供熱單位備案登記證書復印件。
3.除采暖費繳費標準外,本合同其他條款中的橫線處均可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約定具體內容。對于未實際發生或雙方未作約定
的,應當在橫線處劃×,以示刪除。□后為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
4.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數,并在簽訂時認真核對,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5.有關名詞、術語解釋:
(1)用熱人:房屋的產權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熱人:經過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并取得備案登記證書的供熱運行單位。
(3)正常天氣:依據《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87,20xx年版)中附錄二“室外氣象參數”的規定,本市建筑物供熱采暖系統設計時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氣溫在-9℃以上。本合同所稱正常天氣即指室外日平均氣溫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氣溫以市專業氣象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
(4)標準溫度:是指采暖建筑設計規范中的采暖計算溫度。
(5)基本熱費:是指用熱人按建筑面積應當繳納的基本采暖費用。
(6)計量熱費:是指用熱人按實際用熱量應當繳納的采暖費用。
(7)未供熱天數:供熱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遲延供熱或提前結束供熱的天數,以及采暖期內停止供熱的天數。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
(8)維護保養:對供熱采暖系統的日常維持、保護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壞,保持正常狀態,延長使用年限(《供熱采暖系統維修管理規范》,DB11/T466-20xx)。
檢查修理:對供熱系統仔細查看,以發現問題并采取措施使損壞
的設備恢復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簡稱檢修(《供熱采暖系統維修管理規范》,DB11/T466-20xx)。
對供熱采暖系統的維護保養和檢查修理總稱為維修。
(9)應急聯絡人:在供熱人確需入戶進行供熱采暖設施維修、搶修或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等作業,由用熱人預先確定的能夠幫助供熱人入戶作業的`聯絡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熱采暖合同
用熱人(甲方):供熱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熱采暖地點、采暖計費面積
1.供熱設施地點:。 采暖地點:。 甲方采暖建筑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筑物節能標準情況: □ 符合節能標準;
□ 正在實施節能改造;
□ 不符合節能標準;
□ 其他:。
2.采暖計費總面積為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記載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僅記載使用面積的,應當按房管部門規定的系數折算成建筑面積后計收采暖費。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對此部分建筑面積有爭議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乙方承擔。
居民供熱采暖合同3
用熱人:_________________
供熱人: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與非居民用熱人之間按熱計量計收采暖費的經營性供熱采暖交易。
供熱人向非居民用戶提供工業、發電和生活熱水等非采暖用熱的,應當另行簽訂合同。
實行按熱計量計費的建筑是指:供熱采暖系統能夠獨立控制、獨立計量用熱量,且室內采暖溫度由用熱人自行調節的建筑物。
實行按熱計量計費的建筑物內供熱采暖設施為多個產權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熱人可以和各產權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簽訂本合同。
2.簽訂本合同前,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提交加蓋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確保材料的真實、準確:
①采暖建筑的權屬證明或租賃證明的復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圖、采暖區域平面圖的復印件;
③供熱采暖系統設計圖或建筑設計說明書的復印件;
④供熱采暖系統的竣工驗收資料的復印件;
⑤需用熱量及負荷的相關數據。
用熱人為承租人,提交①-④項材料應當同時加蓋產權人公章。
供熱人應當向用熱人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和供熱單位備案登記證書復印件。
3.除采暖費繳費標準外,本合同其他條款中的橫線處均可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約定具體內容。對于未實際發生或雙方未作約定的,應當在橫線處劃×,以示刪除。□后為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
4.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數,并在簽訂時認真核對,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5.有關名詞、術語解釋:
(1)用熱人:房屋的產權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熱人:經過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并取得備案登記證書的供熱運行單位。
(3)正常天氣:依據《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87,20__年版)中附錄二“室外氣象參數”的規定,本市建筑物供熱采暖系統設計時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氣溫在-9℃以上。本合同所稱正常天氣即指室外日平均氣溫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氣溫以市專業氣象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
(4)標準溫度:是指采暖建筑設計規范中的采暖計算溫度。
(5)基本熱費:是指用熱人按建筑面積應當繳納的基本采暖費用。
(6)計量熱費:是指用熱人按實際用熱量應當繳納的采暖費用。
(7)未供熱天數:供熱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遲延供熱或提前結束供熱的天數,以及采暖期內停止供熱的天數。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
(8)維護保養:對供熱采暖系統的日常維持、保護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壞,保持正常狀態,延長使用年限(《供熱采暖系統維修管理規范》,DB11/T466-20__)。
檢查修理:對供熱系統仔細查看,以發現問題并采取措施使損壞的設備恢復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簡稱檢修(《供熱采暖系統維修管理規范》,DB11/T466-20__)。
對供熱采暖系統的維護保養和檢查修理總稱為維修。
(9)應急聯絡人:在供熱人確需入戶進行供熱采暖設施維修、搶修或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等作業,由用熱人預先確定的能夠幫助供熱人入戶作業的聯絡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熱采暖合同
用熱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供熱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供熱采暖地點、采暖計費面積
1.供熱設施地點:_________________ 。
采暖地點: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采暖建筑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筑物節能標準情況:
□符合節能標準;
□正在實施節能改造;
□不符合節能標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
2.采暖計費總面積為______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記載的`建筑面積為______
平方米。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僅記載使用面積的,應當按房管部門規定的系數折算成建筑面積后計收采暖費。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對此部分建筑面積有爭議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乙方承擔。
3.熱量結算點設置在:
□雙方約定的供熱設施管護責任的分界點;
□鍋爐房或熱交換站內;
□供熱設施二次支線;
□樓棟;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采暖期
甲乙雙方對采暖時間約定如下:
□執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調整應當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約定供暖時間為:每年______月______日至次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條供熱質量要求及保障條件
1.甲方建筑供熱采暖系統及相關設施應當符合設計規范和乙方運行調節方式的要求。甲方需要調整運行工況的,應當符合乙方的運行調度要求。
2.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資料和實際用熱狀況,按國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熱量指標,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熱量,制定熱能供應方案。熱能供應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建筑物所遵守的節能設計標準;建筑物設計熱負荷和耗熱量指標;應對氣候變化的熱量調整等。熱能供應方案作為本合同附件。
采暖期內,乙方應當向甲方24小時連續供暖,并根據采暖期氣象情況,做好熱量供應保障。
3.甲方(含甲方負責管理的采暖用戶)按熱能供應方案,自主設定、調節室內溫度。
第四條采暖費繳費標準、期限及方式
1.繳費標準
(1)法定采暖期內的繳費標準:
甲方應當繳納的采暖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積(平方米)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或元/吉焦)×用熱量(千瓦時或吉焦)
基本熱價、計量熱價均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本合同簽訂時,基本熱價為______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計量熱價為______元/千瓦時(或______元/吉焦)。
遇價格主管部門調整熱價標準的,應當按調價方案的規定計算采暖費。
(2)市政府決定調整采暖期,或雙方約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時間的繳費標準:
甲方應當繳納的采暖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積(平方米)×天數(天)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吉焦)×用熱量(吉焦)
基本熱價計算方法為:法定采暖期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計。
計量熱價為______元/吉焦。
2.繳費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甲方應當將本采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基本熱費足額繳納給乙方。
計量熱費的繳納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計量熱費的逾期違約金計收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 。
3.采暖費采取下列方式繳納:
□直接向乙方繳納;
□繳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 。
4.雙方應當在供暖起、止日,對熱計量裝置計費數據進行書面確認。
5.熱計量裝置損壞、出現故障等不能正常計量時,甲方按熱計量裝置損壞前一個查表周期的日平均用熱量計繳熱計量裝置損壞期間的采暖費。
6.甲乙雙方對熱計量裝置計費數據產生爭議的,按《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的規定解決。經檢測,熱計量裝置準確的,檢測費用由甲方支付;熱計量裝置不準確的,檢測費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同時負責維修或更換熱計量裝置。
第五條供熱采暖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責任
1.甲乙雙方約定,供熱采暖設施管護責任分界點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甲乙雙方按分界點承擔各自負責的供熱采暖設施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具體劃分如下:
(1)從熱源至雙方約定的管理分界點之間的供熱設施的運行、維修、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2)從雙方約定的管理分界點至甲方戶內散熱設備之間的供熱采暖設施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擔相應的供熱采暖設施管理、維修的責任,相關的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2.甲乙雙方對供熱采暖設施維修、更新改造責任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熱計量裝置的維修、更新改造責任
熱計量裝置首次檢定和安裝后,其運行、周期檢定、維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熱能供應方案供熱,并對乙方的供熱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2.采暖期內,應當指派具有供熱運行調節、維修技能的人員,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供熱專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要求,對管護責任范圍內的采暖系統進行調節,執行乙方的供熱調度指令,做好節能工作。
采暖期內,甲方負責運行管理的人員應當填寫運行調節、維修記錄,按乙方要求提交有關供熱運行參數。
3.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額繳納采暖費,并有權要求收費單位提供國稅機關統一印制的采暖費發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開具的采暖費繳費憑證;不能提供采暖費發票或采暖費繳費憑證的,甲方有權拒繳采暖費。對交費數額有異議的,有權要求乙方核實。
4.對管護責任范圍內的供熱采暖設施進行管護,排查安全隱患,對超出使用年限、影響采暖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當及時更新、改造。
5.負責管護責任范圍內供熱采暖設施的應急處置。按本市供熱管理、應急管理法規、規章的要求,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在應急處置中,需要乙方提供援助的,應當及時告知乙方。
6.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動或改裝供熱采暖設施、熱計量裝置、擴大采暖面積或增加散熱設備。
確需改動供熱采暖設施、增加采暖面積和采暖設施的,應當按乙方要求辦理相應的手續。
7.依據本市有關規定,在管護責任區域內公告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安排;在乙方進行維修、排氣、室溫抽測、查表、收費或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需要入戶作業時,應當予以配合。
8.乙方根據計量管理、供熱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政府主管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等)要求,需要改動、更換熱計量裝置的,甲方應當予以配合。
9.應當遵守供熱設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規定,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八條乙方權利義務
1.應當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熱能供應方案要求,向甲方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加強運行工況調節,保證供熱參數符合雙方的約定。
2.有權對甲方實際用熱情況進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標準、超范圍用熱行為。
3.對甲方的供熱采暖設施運行進行指導。發現甲方供熱采暖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甲方存在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采暖、運行管理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偽造運行記錄、自行改變房屋結構以及其他違反《辦法》和本合同約定行為的,有權要求甲方予以糾正或整改。
4.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采暖費。在收取采暖費后,應當開具國稅機關統一印制的采暖費發票。
5.供暖前20日,應當與甲方溝通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安排,并與甲方約定相關工作的時間進度。
6.按《供熱采暖系統管理規范》(DB11/T598-20__)、《供熱采暖系統維修管理規范》(DB11/T466-20__)等供熱服務標準、規范提供服務,公布值班、報修電話,并在采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乙方報修電話號碼為:。報修電話應當具有錄音功能,錄音資料應當保留至下一采暖季開始之前。
采暖期內接到甲方報修后,乙方應當在1小時內回復甲方;供熱采暖設施出現泄漏等緊急情況的,乙方應當立即處置。
7.采暖期內,乙方因所管護的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影響甲方正常采暖的,應當及時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影響。
8.應甲方要求,協助、配合供熱采暖設施搶險、搶修作業。
9.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繳納采暖費,經乙方書面催交仍未繳納的,除須按合同約定繳納采暖費本金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對甲方限制供熱或暫緩供熱。
2.甲方擅自拆改供熱采暖設施產生泄漏或影響其他用熱人采暖、增加采暖面積或采暖設施、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當由其承擔的設施管護義務、私自取用供熱系統用水、拒絕乙方入戶作業、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或發生其他違反《辦法》和本合同規定的用熱行為,經乙方制止逾期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權對甲方限制供熱或暫緩供熱;造成自身、其他用熱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甲方拆改熱計量裝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熱計量裝置損毀,不能正常計量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乙方違約責任
1.甲方已足額繳納采暖費,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甲方供熱的,應當按未供熱天數退還甲方繳納的基本費用,并支付等額違約金。
退費額=日平均基本熱費×未供熱天數
日平均基本熱費=采暖費基本費用總額/本采暖季法定供暖天數
2.乙方未盡管護義務,造成甲方、其他用熱人和公共設施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供熱質量未達到熱能供應方案要求的,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4.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①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然氣、電力、自來水采取限量供應措施;
②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后,影響供熱設施運行;
③乙方因設施安全檢修需停熱的,但不得超過6小時,且已提前公告,整個采暖季累計不超過3次。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
1.采暖建筑物的產權關系或房屋租賃關系變更時,甲方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乙方,并與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費用一并結清。甲方未書面告知的,甲方應當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乙方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本合同的,物業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乙方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解除本合同,采暖費用一并結清。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采暖面積、用熱量參數、雙方法人登記注冊信息以及其他供熱采暖情況發生變更,需要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年,自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有效期屆滿,如雙方未訂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動延續。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民事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供熱協會、供熱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備案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應急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應急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居民供熱采暖合同4
(按面積收費版)
用熱人(甲方):
供熱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熱采暖地點、采暖收費面積
1.供熱設施地點:。
采暖地點:北京市 小區(街) 號 樓 單元 層 室。
甲方聯絡人 ,聯系電話 ,手機 。
2.采暖收費面積: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甲方無房產證的,以建筑物竣工圖紙標明的建筑面積為依據,計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產證后,以房產證記載面積為準。
(2)供暖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甲乙雙方對此部分面積有爭議的,以房屋測繪部門的測繪數據為準。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的換算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采暖期時間
采暖期時間:從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時間調整,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三條 供熱室內溫度標準
采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乙方應當保證甲方臥室、起居室的室內溫度不低于18℃。上述所稱正常天氣情況是指:室外日平均溫度在-9℃以上。甲方對采暖期時間、采暖室內溫度標準有特殊要求,且具備實施條件的,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簽署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當甲乙雙方就供熱溫度發生爭議時,均有權按照《辦法》的規定,提請供熱主管部門調解、委托具備檢測項目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
第四條 采暖費繳費標準、繳費方式及繳費期限
1.繳費標準乙方按照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熱價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費,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的部分加倍收費,采暖費總計:元/采暖季。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自調價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調整的熱價標準向甲方收取采暖費。
2.交費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甲方將下一個采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費足額交給乙方。
3.采暖費采取方式交納
(1)直接向乙方交納供暖費,或將供暖費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費銀行;
(2)將采暖費交給乙方委托的收費單位 。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地點、范圍、時間和質量供熱。
2.按約定的期限、方式交納采暖費,并要求乙方提供國稅機關統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費的銀行開具采暖費發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權拒繳采暖費。如對交費數額有異議的,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核對。
3.對室內自用采暖設施(注:室內自用設施是指室內支管、散熱器及其附屬設備)進行管護,發現室內供熱設施異常、跑水漏水等情況時,應及時向乙方報修;對超出使用年限,影響采暖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自用采暖設施及時進行更新、改造;當接到乙方發出的自用設施隱患整改通知后,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甲方應當向建設單位了解住宅的建筑節能狀況、供熱采暖系統設計、安裝質量等情況。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熱設施,由房屋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兩年。
4.承擔室內自用采暖設施維修、更新,隱患整改的相關費用。甲方自行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因裝飾裝修影響供熱設施維修的,有關拆除及恢復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在乙方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時應留人監護;在乙方進行維護、搶修作業、室溫檢測、查表、收費或其他需要入戶進行作業的,應予配合,并有義務提請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配合。
6.遵守供熱設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規定,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溫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并按照北京市的'規定進行室溫抽測。
2.對甲方的采暖情況、用熱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在巡查中發現甲方的自用供熱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其他用熱人的正常采暖、因裝飾裝修妨礙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以及其他違反《辦法》及本合同約定的情況,書面告知甲方及時整改。
3.受甲方委托對其戶內自用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關費用。
4.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采暖費。在收取采暖費后,開具本市國稅機關統一印制的采暖費發票。
5.供熱前,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時應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區、住宅單元門、電梯口等處進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監護。
6.有義務按照北京市有關的供熱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服務,公布值班、報修電話,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
接到甲方報修后,應當在6小時之內回復甲方;用戶報修屬于一般故障的,應當在12小時內處理完畢;屬于重大故障的,應當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不能處理完畢的,應當告知用戶,屬于自身原因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布的報修電話應具有錄音功能且保留一個整采暖季,號碼為: 。
7.乙方應按照建設部《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并在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向用熱人公告。
8.采暖期內,乙方因所維護管理的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影響用戶正常采暖的,有義務及時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及時消除影響。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內自用供熱設施的需求后,乙方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對是否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礙供熱設施維修養護進行書面確認。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驗收、巡檢和供暖試運行期間發現存在屬于供熱系統設計、供熱設施安裝施工質量、建筑材料質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而影響供熱質量的,應當書面告知甲方提請建設單位解決。
11.履行《辦法》和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的違約責任
1.因乙方的責任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供暖,應當按照未供暖時間,減收或者退還相應的采暖費。
退費額=日平均熱費×停供天數
停止供暖的天數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遲開始供暖或提前結束供暖的天數,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數。
前款所稱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
停止供熱的天數應當由甲乙雙方共同書面確認。
2.因乙方的責任使甲方臥室、起居室室內溫度未達到本合同的約定,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相應的采暖費。
退費額=日熱費單價×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面積×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天數×退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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