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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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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簡介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給的一種家庭狀態認證,證明流動人員的身份、婚姻、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計劃生育獎罰情況等便于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管理。核發者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流動人口定義為計劃在非戶籍異地居住30日以上,18歲至49歲間。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是證明流動人員的身份、婚姻狀況、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計劃生育獎罰情況等便于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免費向流動人口提供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政策咨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詢、避孕藥具、孕情、環情、病情檢查,以及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辦證條件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承辦戶籍:
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
辦證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
辦證范圍: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證范圍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1]在現居住地(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在地,跨縣(市)以上行政區域間的流動)居住一個月以上,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以生育為目的的異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婦女;要求育齡婦女(15——49歲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動人口應當在離開戶籍地前,應當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方可辦理〈婚育證明〉
(1)生育后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
(2)政策外懷孕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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