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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借款合同

            時間:2025-10-14 15:43:59 借款合同

            抵押借款合同集合(2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抵押借款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抵押借款合同集合(2篇)

            抵押借款合同1

              為確保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稱抵押權人)與 (以下稱債務人)之間的《委托保證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設備作抵押為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設備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本抵押擔保合同擔保范圍為抵押權人因履行了保證義務代債務人清償債務后所產生的債務人應當歸還的全部款項以及抵押權人的其他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費用、催告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抵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條 抵押設備概況

              1、抵押設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設備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設備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設備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2、評估價值:抵押設備的評估價值為_________元(大寫)整,抵押率為____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元整。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設備的價值。設備抵押后,設備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第三條 抵押設備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抵押設備登記

              1、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持主合同和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及全套有關抵押設備的正式權屬證明等證明文件,與抵押權人到抵押設備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該抵押設備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設備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抵押權人。

              2、辦理抵押設備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1)主合同和本合同;

              (2)抵押設備的所有權證明。

              第四條 抵押設備的使用和保管

              1、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對該抵押設備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抵押人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設備產生的任何增加部分,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標的物。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設備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3、抵押人對該抵押設備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設備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抵押設備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本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前三日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設備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設備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買該抵押設備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完畢為止。

              2、抵押人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五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抵押權人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3、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抵押人須無條件賠償抵押權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4、抵押人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抵押權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抵押人支付。

              5、抵押期間,該抵押設備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抵押人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手續。

              6、抵押人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設備的一切稅費。抵押人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抵押人應負責賠償。

              第六條 抵押權的實現

              1、發生以下情況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設備:

              (1)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設備有不利影響的。

              2、在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條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設備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用于繳付因處理該抵押設備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2)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債務人、抵押人應付的一切費用;

              (3)扣還根據主合同債務人應償還抵押權人的全部債務及其他一切款項。

              3、處分該抵押設備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4、如果抵押權人不適當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造成利害關系人損失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如果債權未受清償是因抵押權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得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在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后,抵押權消失。

              2、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財設備的保管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

              3、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的,抵押權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就處分該抵押設備的價款優先受償。

              4、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設備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設備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設備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抵押人對抵押設備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設備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對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就處分該抵押設備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設備不受抵押權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抵押設備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

              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設備的,并負責抵押設備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抵押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設備毀損,應在15天內向抵押權人提供新的抵押設備。

              4、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設備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5、抵押設備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以抵押權人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費由抵押人承擔。投保的抵押設備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抵押權人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債務。

              6、抵押人采取欺騙的方法,隱瞞事實真相,蒙蔽抵押權人相信其已經提供抵押擔保而實質上是重復抵押的,如果抵押權人的'債權受到損害,有權追償抵押人除抵押設備以外的其他財產,以清償其債權。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抵押權人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履行債務,給抵押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抵押權人應負責違約責任。

              2、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債務,或有其它違約行為,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設備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設備所得的價款受償。

              第九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1、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準許抵押權人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對抵押設備進行檢查;

              3、抵押人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4、抵押人在占有該抵押設備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設備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設備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5、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設備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特快專遞、傳真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抵押權人或抵押人任何一方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在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書面通知到達對方之前,本合同中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的轉讓

              1、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不得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設備。

              2、轉讓抵押設備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設備。

              3、抵押人轉讓抵押設備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償。

              4、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四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六條 其他

              1、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抵押權人將協助抵押人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財產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抵押人。

              第十七條 合同的效力

              1、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主合同生效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職務: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抵押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抵押借款合同2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從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借款本金(大寫)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乙方將借款劃入甲方規定的帳戶之日起計算,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第五條抵押擔保的范圍: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內,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乙方認為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需辦理財產保險的,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單上應填寫或注明乙方為唯一受益人,并與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應將保險單證交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內,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作為保證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在借款人未足額清償債務之前,甲方不得動用。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內,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內,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抵押期間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連續三個月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事實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息;

              3、清償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二十條 本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須依法登記的已辦理登記;

              2、本合同需經甲方簽字、乙方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需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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