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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時間:2025-09-07 09:04:19 借款合同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精選(11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車輛抵押借款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精選(11篇)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篇1

              租房合同|勞動合同|租賃合同|勞務合同|用工合同|購銷合同|裝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產或經營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并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物,經當事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簽定本合同內容。

              第一項 借款事項

              第一條 借款內容

              借款總金額:人民幣 _____元,大寫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的支付及償還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續辦妥后,乙方將借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或轉入甲方賬戶。

              2. 借款的償還: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還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必須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額償還本借款,則從逾期之日起,對未償還部分加收 /天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的,視為甲方徹底違約,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總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第二項 抵押事項

              第四條 甲方確認抵押資產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續合法、有效,該資產在抵押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違法責任,否則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五條 抵押物事項

              1.汽車種類及牌號:_______________

              2.車架號:_______________

              3. 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間,乙方無償使用該車輛,保證該車輛無任何交通事故及違章。若是由于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2. 甲方必須連同與抵押車輛相關的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購車發票、購置稅、養路費、保險單據、戶口本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間人保管。

              第七條 抵押物的處置

              1.抵押期間,甲方對抵押車輛做出的任何處置均無效。

              2.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則可以變賣抵押物以挽回損失,甲方同時簽署《逾期變賣委托書》。

              第八條 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5.借款人卷入或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6.借款人變更住所。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事項未在5日內及時通知的。

              第三項 其它規定

              第九條 費用的承擔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還款,在爭取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展期。

              2.有關抵押、借款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其余在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機動車輛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抵押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住址: 住址:

              甲乙雙方以協商一致,就機動車輛抵押借款的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將現有車輛自愿抵押給甲方,車輛品牌

              型號 數量 臺,機動車牌照號碼

              車輛架號 發動機號 抵押車輛估價人民幣 元。

              二、乙方借款人民幣 元,所借資金用于經營需要,借款用期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所借資金的利息為上打息。當乙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還借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時,乙方可以向甲方協商,如果甲方同意可重新簽定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將無條件還本息。

              三、如果合同期滿,乙方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本息,乙方違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同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及違約金和行使抵押權。如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出售抵押車輛,并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出售車輛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甲方有權另行追索,乙方承諾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使抵押權,乙方無條件、無償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過戶手續。

              四、乙方保證對抵押機動車輛依法享有所有權,在抵押前未將該車輛轉讓抵押,抵押擔保及依法保全等,無任何經濟糾紛,如有糾紛乙方愿承擔全部責任。

              五、抵押車輛在甲方存放,乙方應將隨車手續,原始單證,票據交由甲方保存,管理費用由甲方承擔。在抵押期間甲方不能使用該車輛,如果有人為損壞,經雙方協商賠償或維修,在抵押期間若是由于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甲方賠償責任。

              六、機動車抵押期間,如果價值有所減少,甲方認為有必要對機動車重新估價,乙方必須予以合作,重新估價后,甲方認為機動車不足以擔保其債務時,乙方必須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

              七、本合同在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綜合費用后,甲方將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證件返還乙方,本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抵押人)

              見證人:

              年 月 日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篇2

              借款方

              貸款方

              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根據《民法典》規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簽訂本質押合同以作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自己名下的,牌照號_____,發動機號_____大架號______。向乙方作質押。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_元,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月利息____%,月綜合費用____%。

              第五條借款期限_________月,即由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和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的來源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1、甲方到期不能償還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權對質押物進行處理,甲方到期如數償還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綜合費用時,乙方將質押物退還給甲方。

              2、甲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動。

              3、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綜合費用。

              第八條雙方自愿通過公證處對借款合同進行公證。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借款期內,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借款本息和綜合費用,逾期3天以內的,按5日收利息和綜合費用。逾期十日不還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綜合費用乘2,承擔違約責任。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沒有按時償還乙方的借款,也沒有提前和乙方協商續簽借款合同和續交下月的`利息和綜合費用,乙方可憑本合同和公證書對質押物進行處分以償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不的提出異議并承擔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起訴費,執行費,交通費等費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它條款,應經雙方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_____區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其他

              抵押人:______抵押權人:______

              代表人:______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銀行及帳號: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篇3

              出質人: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賬 號:

              質權人: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確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權處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質權人出質,以擔保主合同債務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質押擔保。為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主合同項下主債權種類相同,被擔保的主債權幣種和金額分別為:(金額采用大寫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

              1. 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復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和

              2.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實現質權的費用以及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以上各項合稱為“被擔保債務”)

              第三條 質權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最終證據,對出質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章 質物或出質權利

              第四條 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數量、價值等詳細情況由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或出質權利憑證清單》載明(詳見附件一),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質人在此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向質權人出質質物或出質權利,以及現在和將來產生于質物或出質權利上的所有權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質人作為合同一方簽署的與質物或出質權利有關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權利以及因質物或出質權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質人可以得到的賠償的權利。

              第五條 質物或出質權利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一致確認(無法一致確認時,由質權人所認可的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價值為:(寫明幣種,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簽署之日的質押率為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項下質押率應保持在_____%以下,若超過該約定質押率時,質權人隨時有權要求出質人立即提供新的質物或出質權利或質權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擔保。

              第五章 出質人應提交的文件

              第六條 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該等文件如為復印件,則須經出質人加蓋公章確認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本:

              1. 出質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 出質人的公司章程或批準設立文件和出質人經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出質人合法存續狀態的文件;

              3. 出質人的董事會或者有權決定本質押事宜的其他出質人內部機構同意出質人將質物或出質權利質押給質權人的決議;

              4. 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權利憑證及有關資料的原件;

              5. 在以動產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提供根據本合同第十章的規定取得的所有保險單、保險合約及其他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

              6. 在以權利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相應文件:

              (1) 經出質人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原件;

              (2) 除公司債券之外的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原件;

              (3) 關于出質權利進行登記的所有證明和資料的原件。

              7. 在以股權或股票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文件:

              (1) 相關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經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 相關公司就出質人的出資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以及由注冊會計師就出質人出資出具的驗資報告;

              (3) 相關公司經審計的最近年度的財務報表;

              (4) 相關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出質人將其股權進行質押的決議(股份公司除外);

              (5)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所需的相關公司的審批機關的批準;

              (6) 就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

              (7)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準;

              (8) 當出質的股票占相關公司股本總額的5%以上時,已將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擔保向公眾披露的有效證明文件;

              8. 在以基金份額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文件:

              (1)有權部門出具的出質人享有基金份額的證明文件;

              (2)就本合同項下的基金份額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

              (3)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準;

              (4)基金份額質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質權人合理要求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出質人的聲明及保證

              第七條 出質人在此向質權人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 出質人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實體/其他組織,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權力、授權及權利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并從事經營活動。

              2. 出質人具有充分的權力、授權及權利簽署本合同及進行本合同項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為及其他的行動和同意以授權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出質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簽署。

              3. 出質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復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5. 出質人合法擁有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如質物或出質權利屬于依法須經有關方面批準或同意方可出質的財產,出質人保證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準或同意。

              6.質物或出質權利不存在任何所有權和處分權方面的爭議。除本合同設定的質押外,質物或出質權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擔保、租賃、托管、共有、其他任何爭議、瑕疵或任何限制,質物或出質權利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7.出質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和第三方同意,其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出質人的法人組成文件/批準文件(如有)及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本合同項下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8. 除本合同外,出質人未曾訂立任何其他協議以贈與、轉讓或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質物或出質權利及其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也沒有在質物或出質權利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其他擔保。

              9. 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有關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情況是真實和準確無誤的。

              10. 出質人已按時支付所有與質物或出質權利有關的應付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僅限于各種稅項),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質物或出質權利相關的其他契約及條件。

              11. 為確保本合同和質權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出質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或備案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將質物或出質權利在登記部門進行的登記。

              12.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出質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13.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或出質權利的、并將會對出質人的財務狀況、質物或出質權利的價值或出質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4. 出質人未發生或存在任何違約事件。

              15. 質物或出質權利合法存續,且屬于可以出質的范圍。

              16. 相關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相關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

              出質人的上述聲明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并且出質人將隨時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 出質人的承諾

              第八條 在被擔保的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出質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 出質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法律和法規,嚴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所有權/處分權始終合法有效。

              2.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提供有關質物或出質權利的所有有效資料。

              3.應質權人的要求,出質人應隨時向質權人報送反映其經營情況和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或其他資料。

              4. 出質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任何有關質物或出質權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應將該通知或命令的內容告知質權人。

              5. 出質人應按期支付與質物或出質權利有關的各種應付稅項和費用。

              6. 出質人應及時將有關出質人的任何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質物或出質權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質權人。在質權人認為該等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質物或出質權利價值減損時,質權人可要求出質人提供進一步的、質權人認可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質物或出質權利或提供其他種類的擔保)。

              7.出質人應根據質權人要求定期向質權人報送本合同項下質押標的所對應的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有關財務報表和出質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響質押標的價值的信息。

              8. 出質人應立即通知質權人以下任何事件:

              (1)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和

              (2)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或出質權利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9.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只要被擔保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除非得到質權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 轉讓或以其他形式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或其任何部分;

              (2) 對質物或出質權利(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質押之外)再行設置或同意設置任何其它質押或擔保權益;

              (3) 對質物或出質權利作出任何違反現行法律和法規的任何行為,或進行任何有可能影響或降低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益的任何行為。

              10. 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及時通知質權人并采取措施使質權人免受侵害。

              11.質物或出質權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出質人將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補足擔保物的價值或提供新的擔保)。

              12. 除非質權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質人應繼續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項下的除分紅以外的全部權利,并盡到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股東所應履行的謹慎及誠信義務。

              13. 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變更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 出質人應將其作為相關公司的股東所參與作出的有關相關公司的任何決定或決議通知質權人,并向質權人提交有關決定或決議的復印件。如果出質人擬同意作出的上述有關決議涉及相關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紅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關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則出質人應事先取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

              15.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現金分紅應支付到出質人在質權人開設的賬戶內,除質權人書面同意外,出質人不能支取賬戶中的任何款項。質權人可以就上述款項優先受償。

              第八章 質物或出質權利的交付、保管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或出質權利憑證應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十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票據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一條 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債券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或出質權利以及與質押手續相關的所有有效證明和資料憑證均應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確認封存后由出質人交予質權人保管。

              第九章 質物或出質權利的處分

              第十三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該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提貨或者與出質人協議將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兌現的資金、將提取的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后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對于出質的票據,在票據到期時由質權人托收,收回的票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轉入主合同債務人/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保證金賬戶,或在質權人處開立定期存單繼續提供全額存單質押擔保。如托收有問題時,出質人同意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無條件地補充提供全額保證金/存單質押,或立即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收回其出質的票據。

              第十四條 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出質基金份額或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十五條 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十六條 在質押期間內,一旦發生本合同第十二章規定的任何違約事件,質權人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或出質權利,或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或出質權利折價清償被擔保的債務。如果采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并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協商不成的,質權人仍有權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

              第十七條 在質權人依前條規定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的過程中,質權人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動:

              1. 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以質權人認為合適的市場價格在適當的時間變賣質物或出質權利,并對出質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 要求出質人償付質權人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賦予其的任何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質權人有權選擇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權利或暫緩行使任何權利,出質人應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十八條 一經質權人要求,出質人須協助質權人取得與質權人實現其質權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準或同意,并協助質權人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第十九條 質權人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或出質權利所得的款項,按以下順序處理:

              1. 用以支付質權人行使其權力或權利或其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包括質權人為行使其權力或權利而委托任何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所產生的費用);

              2. 用以支付質權人因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而需交納的稅款;

              3. 用以償還被擔保債務;

              4. 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質權人應將余款交付出質人。

              如質權人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所得的款項不足以清償被擔保債務,質權人仍有權向主合同債務人追索。

              第二十條 質權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除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無需對因行使其權利而給出質人或質物或出質權利帶來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章 質物的保險

              第二十一條 在主合同債務人根據主合同首次使用質權人所提供的融資前,出質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并到質權人認可的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按質權人要求的險種對質物進行投保,并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險金額應不少于質物的價值。

              第二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保險單據中均應將質權人列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應經質權人認可,《保險合同》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質權人權益的條款。

              第二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的保險單、《保險合同》及其它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應交由質權人執管。

              第二十四條 如果出質人延遲或未能辦理上述投保,質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為投保,出質人須向質權人補償質權人因進行該等投保而發生的所有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被擔保的債務全部清償之前,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中斷、取消或變更任何關于質物的保險。

              第二十六條 在被擔保的債務全部清償之前,出質人應當按時支付有關質物的所有保險費或其他費用,并在保險期滿時,及時續展保險。出質人應當按質權人的要求將其付清保險費的支付憑證復印件提供給質權人。出質人不得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損害質權人在保險項下的權益。如果出質人違反本條之規定,質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以其自身的名義或與出質人聯名或以出質人的名義,采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維持該保險的更新和有效,并確認質權人在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由此發生的費用應由出質人支付,并構成被擔保債務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條 保險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且必須長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 。在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期限屆滿時,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如就質押期限的延長達成一致時,出質人須依質權人要求對質物的保險期限做相應延長。

              第十一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是一項持續的擔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擔保的債務得到全部清償為止。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組、破產或是其他形式的組織機構的改變或是對被擔保債務所做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質權人為被擔保的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質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二章 違約事件

              第三十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 主合同債務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

              2. 主合同約定的履行債務期限已到,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 主合同債務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主合同債務人敗訴,導致主合同債務人存在無力向抵押權人償付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可能性;

              4. 出現使質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5. 發生主合同項下規定的任何其他違約事件;

              6. 出質人擅自向其他方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或出質權利,或對質物或出質權利的任何部分的權益設定或試圖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質物或出質權利主張任何權利;

              7. 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陳述、保證或承諾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并會影響質權人的權益;

              8. 無論是否已被給付任何補償,質物或出質權利或其重要部分被沒收、征用或被強行購買或取得;

              9. 被擔保的債務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10. 出質人中止或停止營業或進入破產、清算、歇業或其他類似程序,或出質人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主管部門決定其停業或暫停營業;

              11. 發生了針對出質人或質物或出質權利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2. 質物或出質權利的價值實質性減少而出質人未能按質權人要求重新設定或增加質物或出質權利或增加其他擔保;

              13. 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中止或停止營業或進入破產、清算、歇業或其他類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主管部門決定其停業或暫停營業。

              14. 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5. 出質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質權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三十一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質權人有權:

              1. 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 根據本合同第九章的規定,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權。

              3. 行使其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三章 質押登記

              第三十二條 出質人以權利出質時,在本合同簽訂后十個質權人工作日內,由出質人會同質權人到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由質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應交由質權人執管。

              第十四章 稅和其他扣減

              第三十三條 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應全額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質的沖抵、扣減或預提,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質人對其支付給質權人的任何款項進行扣減或預提,則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支付一筆另外的款項,以保證質權人收到的金額相等于在不作此類扣減或預提時所應收到的款項。如果出質人是因稅務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減或預提,出質人應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遞交給質權人。

              第十五章 費用和補償

              第三十四條 出質人作為委托人的,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質權人為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服務、鑒定、估價、登記、保管、訴訟的費用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由出質人承擔。

              第十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 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三十六條 無需事先征得出質人的同意,質權人可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同時轉讓給第三人,出質人應當為此完成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 在本合同生效后,出質人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出質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質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第四十條 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質權人可以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權要求主合同債務人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出質人對此應予以協助。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中約定的質物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第四十三條 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或出質權利的從物及孳息。

              第四十五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可以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

              第四十六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占有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債務人清償債務或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第四十七條 質權人給予出質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質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并不應被視為質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八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四十九條 在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或者對上述款項進行提存。出質人拒絕償還或提存的,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十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后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國法律,并按照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五十二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八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自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質權自質物或出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法律要求登記的,質權自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條 在主合同債務人或出質人向質權人償還全部被擔保債務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關的文件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后的____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質權人應:

              □ 向出質人返還質物或出質權利憑證;

              □ 協助出質人辦理質押的解除或注銷手續,因此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應由主合同債務人或出質人支付。

              第十九章 附件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可另行約定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一.《質物或出質權利憑證清單》;

              第二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出質人持________份,質權人持________份,質押登記部門存留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于_______簽訂。

              第六十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主合同債務人、出質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質權人實現債權、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主合同債務人、出質人對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__。

              1、適用;

              2、不適用。)

              第六十一條 第十章質物的保險為可選章節,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__。

              1、適用;

              2、不適用。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中提及的“相關公司”指與質物或出質權利有關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份質押時的關聯公司。

              (本頁為合同雙方簽署頁,無正文)

              出質人(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質權人(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篇4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為確保乙方與甲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編號: )的履行,乙方愿用其所有的車輛提供抵押擔保,甲方接受乙方的抵押,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范圍:

              擔保的主債權:《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幣 萬元(¥: 萬元)。

              擔保范圍:借款本金及利息、應付其他費用、違約金、罰息以及債權人為實現抵押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乙方應于 年 月 日以前償還甲方本金及利息人民幣 元。

              三、抵押物:乙方用其所有的 車 輛為上述債權提供抵押:

              1、車輛品牌型號:

              車牌號: 機動車登記證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2、車輛品牌型號:

              車牌號: 機動車登記證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四、抵押登記:本合同經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后生效;抵押登記的有關憑證由甲方保管。

              五、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的`責任,并為車輛辦理各項全額保險;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售、出租、轉讓、再抵押或其他不適當的處分行為;如因乙方或第三方原因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應另行向甲方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六、抵押物的處分:當債務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還款或支付利息、其他費用時,甲方有權處分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七、抵押登記的注銷:債務人已償清全部債務或符合其他法定注銷情形的,由抵押人憑抵押權人出具的同意注消的書面證明或雙方簽訂的注消抵押登記協議到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八、爭議解決方式:按主合同的約定執行。

              九、附則: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本協議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1份,交登記機關1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篇5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財產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就有關事項訂立如下協議:

              1、抵押物事項:

              1)、房屋所有權證:潭房權字第___號房屋共有權證:潭房共字第___號土地使用權證:潭字第___號。

              2)、名稱:

              3)、座落:

              4)、建筑面積:

              2;用地面積:

              5)、抵押房地產價值:

              2、抵押范圍:

              3、借款金額:___元人民幣(___)。

              4、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借款種類:

              6、借款用途:

              7、甲方以位于___自有財產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擔保,并于本合同簽訂后,到____市房地產管理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乙方將在他項權利辦妥后___天內將全部資金付給甲方。

              8、借款利率:

              9、還款方式:

              10、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畢本合同止。

              1、簽訂本合同后,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等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將處置抵押物。

              2、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3、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執一份,房管處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篇6

              借款人(債務人):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

              貸款人(抵押權人):_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貸條款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_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的(年/月)利率為(大寫)即¥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還款方式:借款人選擇以下第__種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月/季)結息,利息支付日為每(月/季)末日,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

              3.其他:

              第六條提前還款: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征得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另行約定的除外》,雙方另行約定為。

              第七條提前收回貸款: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應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情形,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其他:

              第八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九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房產進行查詢和核實;

              3.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后日內,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4.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

              第二部分抵押條款

              第十條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愿以其擁有所有權并有權處分的'位于東營市號樓單元戶的合法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東房權證字第號,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抵押人保證,該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況。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將該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第十一條抵押價值:經本合同各方確認,前條用于抵押的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估價報告編號:字第號)。

              第十二條抵押登記:本合同自簽訂后兩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抵押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無效或者被注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該房地產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第二住所擔保:抵押物為住宅的,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實現的風險已有充分的預知。抵押人是否應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擔保聲明,由貸款人與抵押人選擇以下第__種約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擔保聲明;

              2.抵押人應出具,且該聲明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權利限制: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

              第十六條抵押注銷: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后三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協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抵押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的違約金,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貸款本金%的違約金;

              4.因貸款人的以下行為,致使不能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貸款人應當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的違約金:

              (1)貸款人無正當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償還本金和利息三日內(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拒絕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2)因貸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項權利證明丟失、損壞,不能及時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3)因貸款人變更地址、電話等無法聯系,不能按約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4)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注銷手續的行為。

              5.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各方選擇以下第__種約定為本合同的生效條件:

              (1)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

              (2)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報相關部門份。

              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借款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

              抵押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

              貸款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篇7

              #個人車輛抵押借款合同2#

              甲方:xx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x

              為明確甲方和乙方的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借款金額人民幣xxxxxxxxxxxx(大寫) (小寫: xxxxxxxxxxxx)。

              二、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借款期不足十天的按十天計息,超過十天按借款實際期限計息。

              三、甲方將借款本金以現金的方式交付予乙方。

              四、乙方承諾在借款期間將本人所有的xxxxxxxxxxxx(汽車登記證號)抵押給甲方。抵押權利價值xxxxxxxxxxxx 。

              五、抵押期間,抵押物由乙方無償使用,乙方應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檢查。如乙方在使用抵押物時所造成的撞車,撞人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獨自承擔。

              抵押期間,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因恢復抵押物原狀或設定新增的抵押物所花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甲方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

              六、借款到期日乙方應一次性償還甲方的本金。如乙方不按本協議的約定償還本金,甲方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款項用于清償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全部債務,所得款項超過甲方債權部分,歸乙方所有;所得款項不足彌補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全部債務的,甲方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

              七、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協商不成則向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協議抵押情況說明為本協議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xxxxxxxxxxxx

              乙方(簽字):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篇8

              甲方(抵押權人):_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___元,評估值為___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___元。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十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保險項目如下:1機動車輛損失險;2機動車輛強制險;3機動車輛座位險;4第三者責任險;5盜搶險;6自燃險。

              5.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5.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于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5.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5.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5.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5.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5.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5.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后的三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9.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我的手機/2/12 21:06:19

              公司借個人款項合同

              借款人:(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一家注冊資本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經營項目的實施臨時需要資金,乙方有閑置資金。為此,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借款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二、借款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期限為年。借款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自動延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計收方法

              1.借款利息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計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產經營項目,必須專款專用,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償還

              1.如甲方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天應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請,屆時乙方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_________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借款利息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甲方違約

              1.甲方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

              2.未經乙方同意改變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乙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不超過罰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費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貸款人(乙方):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篇9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產或經營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并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物,經當事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簽定本合同內容。

              第一項 借款事項

              第一條 借款內容

              借款總金額:___人民幣_____元,大寫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___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的支付及償還

              1. 借款的支付:___借款及抵押手續辦妥后,乙方將借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或轉入甲方賬戶。

              2. 借款的償還:___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還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必須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額償還本借款,則從逾期之日起,對未償還部分加收 天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的,視為甲方徹底違約,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總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第二項 抵押事項

              第四條 甲方確認抵押資產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續合法、有效,該資產在抵押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違法責任,否則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五條 抵押物事項

              1.汽車種類及牌號:__________________

              2.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

              3.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間,乙方無償使用該車輛,保證該車輛無任何交通事故及違章。若是由于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2. 甲方必須連同與抵押車輛相關的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購車發票、購置稅、養路費、保險單據、戶口本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間人保管.

              第七條 抵押物的處置

              1.抵押期間,甲方對抵押車輛做出的任何處置均無效。

              2.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則可以變賣抵押物以挽回損失,甲方同時簽署《逾期變賣委托書》。

              第八條 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5.借款人卷入或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6.借款人變更住所、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事項未在5日內及時通知的。

              第三項 其它規定

              第九條 費用的承擔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還款,在爭取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延期。

              2.有關抵押、借款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其余在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篇10

              甲方(抵押權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_____就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_____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_____賬面價值為_____元,評估值為_________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_____的抵押價值總額為______元。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_____。抵押期間,該抵押_____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_____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_____管理機關辦理抵押_____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_____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將抵押_____在抵押期間向當地_____機構投以機動__________,_____受益人為甲方。_____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

              抵押_____在抵押期間,其_____到期的,乙方應在_____到期前_____日內到當地_____機構續保,_____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_____,_____費由乙方承擔。

              _____項目如下:1、機動_____損失險;2、機動_____強制險;3、機動_____座位險;4、第三者責任險;5、盜搶險;6、自燃險。

              2、在抵押期內抵押_____發生_____事故,甲方有權將_____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_____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3、抵押_____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_____的,乙方應到_____機構辦理_____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_____金額小于抵押_____評估價值的,應補足_____金額。

              4、本合同項下抵押_____的_____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_____,也不得對抵押_____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6、抵押_____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_____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7、抵押_____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_____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_____,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_____價值的任何行為。

              9、抵押_____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0、乙方保證對抵押_____享有所有權。

              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_____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_____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_____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_____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后的____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篇11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中國光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確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主合同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抵押物抵押給抵押權人,以擔保債務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抵押擔保。為明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主合同項下主債權種類相同,被擔保的主債權幣種和金額分別為:(金額采用大寫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抵押擔保的范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

              1 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抵押權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復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和

              2 抵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以及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應向抵押權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以上各項合稱為“被擔保債務”)

              第三條 抵押權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最終證據,對抵押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章 抵押物

              第四條 抵押人在此以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向抵押權人抵押抵押物,以及現在和將來產生于抵押物上的所有權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作為合同一方簽署的與抵押物有關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權利以及因抵押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抵押人可以得到的賠償的權利。抵押物的數量、價值等詳細情況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詳見附件1),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抵押物經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一致確認,(無法一致確認時,由抵押權人所認可的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價值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幣種____________。本合同簽署之日的抵押率為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項下抵押率應保持在_____%以下,若超過該約定抵押率時,抵押權人隨時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抵押權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擔保。

              第六條 抵押物的、以及與抵押手續相關的所有有效證明和資料均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確認封存后,由抵押人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第五章 抵押人應提交的文件

              第七條 抵押人應在主合同債務人首次使用抵押權人在主合同項下提供的融資前向抵押權人提供如下文件。該等文件如為復印件須經抵押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確認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本:

              1 經抵押人有效簽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 抵押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 抵押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4 證明抵押人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5 抵押人根據本合同第十八章的規定取得的所有保險單、保險合約及其 他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

              6 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已向有關機構辦理了登記或備案的證明文件;和

              7 抵押權人合理要求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抵押人的聲明和保證

              第八條 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權人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 抵押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 抵押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抵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 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權處分人,如抵押物屬于依法須經有關方面批準或同意方可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保證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準或同意。抵押物在所有權或處分權方面不存在任何爭議,除本合同設定的抵押外,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擔保、租賃、托管、共有、其他任何爭議、瑕疵或任何限制,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4 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與其他人簽訂涉及抵押物轉移占有的合同;如經抵押權人同意,則抵押人在與其他人簽訂的涉及抵押物(動產)轉移占有的合同中要明確約定,抵押物不能留置。

              5 抵押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和第三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6 除本合同外,抵押人未曾訂立任何其他協議以贈與、轉讓或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物及其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也沒有在抵押物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其他擔保。

              7 本合同附件1所列有關抵押物的情況是真實和準確無誤的。

              8 抵押人已按時支付所有與抵押物有關的應付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僅限于各種稅項),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抵押物相關的其他契約及條件。

              9 為確保本合同和抵押權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抵押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備案或公證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將抵押物在登記部門進行的登記。

              10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抵押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11 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復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12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人或抵押物的、并將會對抵押人的財務狀況、抵押物的價值或抵押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3 未發生或存在任何違約事件。

              第九條 抵押人的上述聲明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并且抵押人將隨時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十條 在抵押權人實現本合同項下設立的抵押權之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并提出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的要求。因管理、維護抵押物所發生的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一條 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的或任何結構上的改變。由于抵押人違反本條款而在抵押物上增添的不可分割的任何建筑、設施或固定裝置將自動成為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一部分。

              第十二條 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抵押權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并及時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第十三條 抵押人應及時將有關抵押人的任何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抵押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通知抵押權人。在抵押權人認為該等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抵押物價值減損時,經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需提供進一步的、抵押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種類的擔保)。

              第八章 抵押人的承諾

              第十四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抵押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 抵押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法律和法規,嚴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抵押物的所有權/處分權始終合法有效。

              2 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提供有關抵押物的所有有效資料。

              3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對抵押物或其任何部分做出饋贈、轉讓、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不得對抵押物(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抵押之外)再行設置或同意設置任何其它抵押或擔保權益;不得對抵押物作出任何違反現行法律和法規的任何行為,或進行任何有可能影響或降低抵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益的任何行為。

              4 應抵押權人的要求,抵押人應隨時向抵押權人報送反映其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5 抵押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任何有關抵押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個抵押權人工作日之內,應將該通知或命令的內容告知抵押權人。

              6 抵押人作為委托人的,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抵押權人為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服務、鑒定、估價、登記、保管、訴訟的費用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由抵押人承擔。

              7 抵押人應按期支付與抵押物有關的各種應付稅項和費用。

              8 抵押人應立即通知抵押權人以下任何事件:(1)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 (2)任何涉及抵押人或抵押物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和(3)抵押人變更居住地址和通訊方式。

              9 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抵押人有義務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并采取措施使抵押權人免受侵害。

              第九章 抵押物的轉讓和出租

              第十五條 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轉讓或以其他形式處分抵押物所得到的一切款項均應立即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未經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提取上述指定賬戶中的任何款項。抵押權人可以就上述款項優先受償。

              第十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是一項持續的擔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擔保債務得到全部清償為止。

              第十七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抵押權人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抵押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一章 違約事件

              第十八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 主合同債務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

              2 主合同約定的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 主合同債務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主合同債務人敗訴,導致主合同債務人無法或可能無法向抵押權人償付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4 出現使抵押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5 發生主合同項下規定的任何其他違約事件;

              6 抵押人擅自向其他方轉讓、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或對抵押物的任何部分的權益設定或試圖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抵押物主張任何權利;

              7 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聲明或保證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并會影響抵押權人的權益;

              8 無論是否已被給付任何補償,抵押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沒收、征用或被強行購買或取得;

              9 被擔保債務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10 發生了針對抵押人或抵押物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1 抵押物的價值實質性減少,而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權人要求重新設定或增加抵押物或增加其他擔保;

              12 抵押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抵押權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抵押權人有權:

              1 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 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抵押權或處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采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分抵押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并參照市場價格確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在抵押權人依本款的規定處分抵押物的過程中,抵押權人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動:(1)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市場價格在適當的時間變賣抵押物,并對抵押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2)要求抵押人償付抵押權人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賦予其的任何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抵押權人有權選擇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權利或暫緩行使任何權利,抵押人應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3 行使其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二十條 一經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須協助抵押權人取得與抵押權人實現其抵押權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準或同意,或協助抵押權人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第二十一條 抵押權人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按以下順序處理:

              1 用以支付抵押權人行使其權力或權利或其處分抵押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包括抵押權人為行使其權力或權利而指定任何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所產生的費用);

              2 用以支付抵押權人因處分抵押物而需交納的稅款;

              3 用以償還被擔保債務;

              4 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抵押權人應將余款交付抵押人。

              如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不足以清償被擔保債務,抵押權人仍有權依法繼續進行追索。

              第二十二條 抵押權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除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無需對因行使其權利而給抵押人或抵押物帶來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二章 抵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在本合同簽訂后十個抵押權人工作日內,由抵押人會同抵押權人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由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抵押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或其他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應交由抵押權人執管。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應全額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質的沖抵、扣減或預提,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抵押人對其支付給抵押權人的任何款項進行扣減或預提,則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支付一筆另外的款項,以保證抵押權人收到的金額相等于在不作此類扣減或預提時所應收到的款項。如果抵押人是因稅務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減或預提,抵押人應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遞交給抵押權人。

              第二十五條 未經抵押權人事先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二十六條 無需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權人可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同時轉讓給第三人,抵押人繼續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并為此完成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或者對上述款項進行提存。抵押人拒絕償還或提存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并不應被視為抵押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三十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后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后三(3)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但抵押人發給抵押權人的文件,則需在抵押權人實際收到后方可視為送達。

              第十四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國法律,并按照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三十二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抵押權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五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經抵押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抵押權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要求登記的,抵押權自在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設立。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在主合同債務人或抵押人向抵押權人償還全部被擔保債務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關的文件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后的______個抵押權人工作日之內、抵押權人應協助抵押人辦理解除或注銷抵押權的手續。因此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應由主合同債務人或抵押人支付。

              第十六章 附件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抵押物清單;

              2 抵押人應提交的文件;

              3 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抵押人持______份,抵押權人持______份,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機構存留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于_______簽訂。

              根據本業務實際情況,雙方約定, 本合同【 】(1、適用;2、不適用)第十八章約定的內容:

              第十八章 保險

              第四十條 在主合同債務人根據主合同首次使用抵押權人所提供的融資前,抵押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到抵押權人認可的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按抵押權人要求的險種對抵押物進行投保,并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險金額應不少于抵押物的價值。

              第四十一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權人應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應經抵押權人認可,保險合同中不應有任何限制抵押權人權益的條款。

              第四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的保險單、《保險合同》及其它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應交由抵押權人執管。

              第四十三條 如果抵押人延遲或未能辦理上述投保,抵押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為投保,抵押人須向抵押權人補償抵押權人因進行該等投保而發生的所有費用。

              第四十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變更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變更或撤銷,抵押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之前,抵押人應當按時支付有關抵押物的所有保險費或其他費用,并在保險期滿時,及時續展保險。抵押人應當按抵押權人的要求將其付清保險費的支付憑證復印件提供給抵押權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損害抵押權人在保險項下的權益。如果抵押人違反本條之規定,抵押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以其自身的名義或與抵押人聯名或以抵押人的名義,采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維持該保險的更新和有效,并確認抵押權人在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由此發生的費用應由抵押人支付,并構成被擔保債務的一部分。

              第四十六條 如果發生了保險單中所列明的保險事故,抵押人應在保險單規定的時間內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及抵押權人。因抵押人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損失應由抵押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保險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且必須長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____。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期限屆滿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如就抵押期限的延長達成一致時,抵押人須依抵押權人要求對抵押物的保險期限做相應延長。

              第十九章 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主合同債務人、抵押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抵押權人實現債權、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主合同債務人、抵押人對抵押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抵押人(簽名):抵押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1 抵押物清單

              序號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權屬證明名稱、編號單價總價

              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

              本人/本單位承諾一旦雙方因本合同/本協議發生糾紛,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送達方式所列地址作為司法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更時,應書面通知銀行方,未書面告知的,視為司法送達地址未作變更。

              【1】 書面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電子送達地址(可選擇填寫):

              傳 真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人: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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