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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經濟關系對道德的決定作用

            時間:2025-11-18 02:13:30 經濟管理畢業論文

            社會經濟關系對道德的決定作用

              社會經濟關系對道德的決定作用【1】

              【摘 要】在人類發展史上,一切道德體系的作用性質及其變化,都源于社會經濟關系及其變化。

              社會經濟關系對道德具有決定作用。

              表現在:社會經濟結構的性質決定了各種道德體系的性質;社會經濟關系所表現出來的利益直接決定了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范;生產關系中的矛盾和沖突決定了道德領域的對立和斗爭;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引起了道德的變化。

              【關鍵詞】社會關系;經濟關系;道德體系;決定作用

              示道德的社會根源、社會本質和歷史過程。

              在此基礎上,我們就能從各個方面探究社會經濟關系對道德的決定作用。

              同樣,從道德對社會經濟關系的依賴性出發,也能對社會主義條件下的道德問題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1.社會經濟結構的性質決定了各種道德體系的性質。

              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社會經濟結構即社會生產關系體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生產資料所有制,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消費資料的分配方式。

              其中,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社會經濟結構的核心和基礎。

              因此,在研究社會經濟結構對道德體系的決定作用時,應著重于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

              社會經濟結構有兩種基本的類型:一種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核心,另一種是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和核心。

              這兩種類型的社會經濟結構,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斷改變著自己的歷史形態。

              與此相適應,社會道德體系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歷史類型。

              首先,原始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家庭、胞族、氏族、部落等公共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人們在物質生活過程中的關系十分簡單和狹隘。

              與原始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道德,便是同風俗習慣混為一體的淳樸道德。

              其次,生產資料私有制社會,形成了不同階級的道德。

              同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和核心的社會經濟結構相適應,社會不再存在統一的道德體系,而是形成了各自不同階級的階級道德。

              而且,隨著私有制的歷史形式的改變,階級道德也不斷更換著它的社會內容和階級實質。

              例如:與奴隸主私人占有為基礎的社會經濟結構相適應,形成了互相對立的奴隸主和奴隸階級道德。

              同封建地主私人占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經濟結構相適應,形成了互相對立的地主階級的道德和農民階級的道德。

              同以資本家私人占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相適應,形成了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兩個根本對立的階級道德。

              最后,生產資料公有制社會,將最終形成作為全人類道德的共產主義道德。

              社會主義道德,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關系基礎上,是由無產階級道德發展而來的新型道德。

              由于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建立時間較短,經濟結構中多種所有制并存,以及舊道德體系的影響,因此,社會主義道德體系正處于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階段。

              2.社會經濟關系所表現出來的利益直接決定了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范。

              恩格斯說:“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

              [1]這種作為經濟關系表現出來的利益,對于各種社會或階級的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范,都有著直接的決定作用。

              首先,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范,都是從一定社會利益或階級利益中引申出來的,或者說都是從一定社會或階級的個人利益和整體利益的關系中引申出來的。

              如何看待和處理個人利益和整體利益的關系,是區別各種道德體系最顯著的標志之一。

              個人利益和整體利益的關系,可表現為多個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在于追求整體利益、以及個人利益從屬于整體利益呢?還是追逐個人利益、以及整體利益從屬于個人利益?各種社會或階級的道德體系,都是根據這樣一個問題的不同回答,來確定它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范。

              在原始社會里,氏族、部落在調整內部個人與集體,個人與他人關系時,所遵循的道德基本原則,都是自發地追求氏族、部落的整體利益,將個人利益溶于氏族、部落的整體利益之中。

              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統治階級的道德雖然也會強調社會整體利益,但實際奉行的道德原則,總是追逐個人或者階級的狹隘私利,公開或隱蔽地使社會整體利益屈從于他們的狹隘私利。

              公有制社會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在各個發展階段上,都要求人們自覺地追求社會整體利益。

              其次,利益決定了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的適用范圍。

              各種階級或社會的道德體系,其原則和規范,究竟能不能真正成為社會統一的道德行為準則,發揮作用的程度如何,取決于它是不是真正反映社會的整體利益,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社會的整體利益。

              在原始社會,氏族、部落內部由于有著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即個人利益和氏族部落的整體利益完全一致,所以才有了氏族部落統一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

              在各個階級社會中,從根本上不存在共同的社會利益,因此,各種道德體系的原則和規范,都是從各自階級的利益中引申出來。

              所以,除了某些人類公共生活最起碼的行為準則以外,任何一個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范,都不能真正成為全體社會成員統一的行為準則。

              社會主義和嚴格意義上的共產主義社會,是社會經濟關系在成熟度上不同的兩個階段,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一致性,同樣存在著程度上的差異。

              總的來看,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發揮作用的范圍和程度,是由作為經濟關系表現出的利益和利益關系所決定的。

              如果社會不存在共同的根本利益,就不可能有全社會成員共同的道德原則和主要規范。

              3.生產關系中的矛盾和沖突決定了道德領域的對立和斗爭。

              在階級社會中,各種不同道德體系之間的對立和斗爭是經常的,有時甚至是非常激烈的。

              這種對立和斗爭的發生,從根本上來說,都是由當時社會生產關系內的矛盾和沖突所決定的。

              首先,道德領域內的對立和斗爭,首先是為了經濟利益而展開的。

              在階級社會的生產關系體系中,由于人們對于生產資料占有關系不同,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由此決定了人們獲取社會財富的方式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甚至是根本對立的特殊利益。

              社會各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或者為了爭得自己的應有利益,便逐漸形成了自己的道德觀念和道德情感,也形成了自己相應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以至形成了各自不同的道德體系。

              階級社會的全部歷史表明,對立階級之間的矛盾和沖突,都源于各自的經濟利益,這也決定了一切階級社會不同的道德體系,都具有強烈的階級性。

              其次,各個階級在生產關系中的不同地位,也決定了它們道德體系的社會地位。

              在階級社會里,不同階級的道德體系,有的居于支配地位,有的則居于被壓抑的地位。

              從歷史來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里,奴隸主階級、地主階級和資產階級的道德體系,總是先后居于社會的統治地位,而奴隸、農民和無產者等勞動者階級的道德體系,則總是處于被壓抑的地位。

              剝削階級的道德體系,之所以能夠居于社會的統治地位,并不是因為他們的道德多么“高尚”,而主要是因為他們在當時的生產關系中居于統治的地位,占有物質生產資料。

              因此,被剝削階級只有改變了自己的經濟地位,才能使自己的道德居于社會的統治地位。

              4.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引起了道德的變化。

              在人類歷史上,一切道德體系的興衰和起落,進步與消長,歸根到底,也都是源于社會經濟結構狀況的。

              首先,經濟結構的根本變革,遲早要引發社會或階級的道德體系的新舊更替。

              歷史的進程反復表明,隨著舊的社會經濟結構日益成為束縛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桎梏,新的社會經濟關系逐漸產生之時,相應的舊的道德體系,便日益走向衰落,新型道德體系的某些因素,便逐漸形成并發揮作用,新舊道德體系之間便有了越來越尖銳的沖突和斗爭。

              當舊的社會經濟結構完全被新的經濟結構所取代,那么,新的道德體系則會遲早取代舊的道德體系。

              人類道德的這種新舊更替,一方面繼承了前輩的某些道德傳統,另一方面又表達了人們生活于新經濟結構中的利益和要求。

              因此,從總體上看,新道德總是具有根本不同于舊道德體系的性質,也必然程度不同地顯現出人類道德的歷史進步。

              其次,同一經濟結構內部的某些重大變化,也會引起相應道德體系的變化。

              當某種社會經濟結構內部出現了重大改革,社會道德體系必然會做出相應的調整。

              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決定了道德的轉型。

              例如:我國社會主義道德,就是隨著公有制經濟關系的不斷完善而不斷發展的。

              建國初,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的建立,社會主義道德也在無產階級和其它舊道德體系的基礎上迅速建立起來,并為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隨著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確立,使得社會主義道德體系自然進入了一個轉型發展階段。

              這種轉型首先在強調社會整體利益的同時,更有利于實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有機統一。

              確立了社會主義道德體系的整體結構和基本內容,從而決定了社會主義道德的轉型方向,就是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體系,這種道德體系必將對促進我國經濟協調與可持續發展,實現社會和諧,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

              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2】

              摘 要 對經濟法的價值問題,我國的經濟法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觀點。

              主要觀點有:經濟效率和經濟公平說、整體程序公平說、社會公平說、整體效益說、經濟自由說等。

              總結這些觀點,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經濟法的價值體系由秩序、自由、公平、效率等單個價值組成,但這些單個的價值目標之間往往會發生沖突,這時經濟法的正義性是決定誰主誰次、誰先誰后的惟一標準,因為正義是人類恒久的價值追求,是法最崇高的價值目標。

              關鍵詞 經濟法 和諧社會

              正義作為一種更崇高、更理性化的價值,具有抽象性的特征,人們往往選擇不同的詞匯來表達自己對正義的理解,公平就是最為常用的一個詞。

              正義亙古不變的實質就是關于利益的分配。

              正如烏爾比安所言:“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的意志。”?利益分配的第一法則,毫無疑問是公平。

              所以,就經濟法當前擔負的社會來說,公平正義應該是其最高價值。

              與此同時,公平正義又是現代社會進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創新的重要依據,是協調社會各個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也是一個社會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

              追求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種進步的價值取向,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

              和諧社會是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大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在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上,經濟法與和諧社會找到了契合點,以公平正義為最高價值的經濟法應當為和諧社會構建提供理論支持和制度保障。

              一、經濟法保證經濟公平為和諧社會構建提供基礎和前提

              和諧社會應是各方面利益關系得到均衡和協調的社會。

              利益上的差異和矛盾總是不可避免的,要使這種差異和矛盾不會導致社會沖突,就需要從資源占有和分配機制上加以調整,不能以犧牲弱勢群體的利益為代價來維護強勢群體的利益。

              具體地講,要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不論是基于人類完全理性假設而主張國家對經濟施行全面干預的傳統經濟法,還是基于人類有限理性假設而對主張國家經濟實施適度干預的現代經濟法。

              經濟法在本質上乃是以公法介入私法;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結果。

              當中國經濟法而從傳統經濟法向現代化經濟法嬗變的時刻,追求效率與公平的相對平衡無疑是其主旨與精髓。

              這種相對平衡至少要包括如下內容:

              首先是競爭公平。

              競爭是效益之源,競爭是效益之母。

              正是由于競爭機制的良好運行,市場經濟才能得以有序運行,并使資源得到有效配置,使社會效益目標得以實現,要保證競爭機制的運行,就必須保證競爭公平,要解決好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應著重解決兩個公平。

              其一機會公平,大家要站在同一起跑線上。

              這樣才能調動競爭主體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從而使利益驅動機制得以運行。

              其二規則公平,保證所有的運動員都遵守同樣比賽規則。

              其次是合理差別待遇。

              競爭機會的公平,并不必然導致結果的公平,這就需要伸出國家之手,施行合理的差別待遇制度,對失衡的利益予以矯正,從而恢復不同主體間特別是個體與國家、與社會利益的協調。

              在經濟法領域,實行差別待遇原則,又分為宏觀調整與微觀調整。

              在宏觀方面,又分為不同經濟成份之間利益平衡與不同地區之間利益平衡。

              在微觀方面,國家應制訂相關法律和程序,通過各種途徑保障低收入者的收入,為社會福利的實現籌集資金。

              最后是分配公平。

              它是指對資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成員問題。”分配公平的法律制度與措施應遵循經濟法的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三者彼此聯系,不可分離,責是基礎,利是目標,權責相當,責利相諧,不能畸輕畸重,只有遵循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才能保障分配公平目標的實現。

              關于分配標準的選擇,應根據我國現存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以及社會經濟結構的特點,將按勞分配作為最主要的分配標準,以按需分配和按資分配作為補充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確保分配公平內涵的實現。

              二、經濟法追求社會利益本位為和諧社會構建提供價值支撐

              和諧社會構建的價值基礎是社會利益的存在和被尊重。

              對個人權利的尊重無可厚非,但如果片面強調這一點,漠視社會整體利益,那么不僅對社會整體,即使是對個人而言也是極其有害的。

              正是認識到這一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成為我們追求的目標。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的法,這是經濟法各種理論的共識。

              “社會本位”可以理解為社會整體利益至上。

              這一利益本位立場是生產社會化和法思想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的必然結果。

              在自由市場經濟階段,對社會經濟的調節主要依賴價值規律這只“無形之手”,市場主體遵循價值規律自由競爭、優勝劣汰。

              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保護平等市場主體的權利和利益,促使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作用。

              與此相適應,法思想也遵循個人本位。

              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和壟斷的形成,大量無序競爭扭曲了價值規律的作用,影響到經濟的整體運行經濟不時出現大起大落,形成周期性的經濟危機市場調節所固有的缺陷日益顯露。

              人們呼吁國家伸出“有形之手”干預經濟生活,以保證社會經濟的整體運行和穩定發展。

              同時,民法的契約自由、私權絕對原則導致個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激烈沖突這就促使法思想開始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

              在這種背景下孕育和誕生的經濟法“為了填補市民法所剩留的空白狀態”,“從一開始,就表現出國家站在全社會的高度,從國民經濟的整體出發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社會利益本位立場。”它把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展到整個社會,“它的任務是既要對具有盲目性、自發性的自由競爭狀態進行調控,實現經濟穩定協調發展,又要對具有擴張性、官僚性的政府經濟行為進行控制防止因權力過度膨脹或權力至上而損害市場主體的利益,妨害市場機制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立場可以在各部門經濟法中得到驗證。

              首先是競爭法。

              競爭必然引發不正當競爭和壟斷,這是由競爭的消極功能決定的。

              在自由市場經濟階段,由于生產力水平的限制,競爭的副作用難以造成嚴重后果,因此,民法能充分維護市場主體的競爭權利。

              但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和生產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因其破壞公平競爭秩序、阻礙科技進步、損害消費者利益而越來越與社會整體利益相沖突。

              競爭法便應運而生。

              稱為“經濟憲法”的競爭法試圖通過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的規制,維護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所以,競爭法追求的是維護代表社會整體利益的整個競爭秩序,而不是單個市場主體的競爭權利。

              其次是宏觀調控法。

              市場對經濟的調節具有被動性、滯后性的特點,是一種事后調節。

              這種事后調節導致信息不暢、供求失調、經濟結構失衡,造成經濟大起大落和經濟危機的爆發。

              為維護社會經濟的整體運行和良性發展,克服市場調節機制的缺陷,國家便開始運用一定的經濟政策和手段引導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以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優化配置。

              這就是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規制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宏觀調控法也只能是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

              最后是國家投資經營法。

              由于市場主體的唯利性,在任何時候市場經濟中總存在著一些一般市場主體不愿或不能進入的領域,如公共設施的營建、社會公益事業和涉及國防安全和社會治安等,是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隨意進入的領域,而這些領域于社會公共利益而言又是必不可少的,國家便直接以投資者身份參與這些領域的經營活動。

              國家投資經營,其主要目的不是盈利,而是為了調節社會經濟總體結構、維護社會公益。

              因此,國家投資經營法也只能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

              三、經濟法解決政府與市場關系、權力(利)邊界為和諧社會構建提供制度保證

              “社會經濟已經發展到這樣的地步,離開國家的經濟職能和調節經濟的法律,社會經濟就會立即陷于崩潰”,這是當今時代的政治經濟背景。

              在這種背景下,社會和諧和社會穩定的首要問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

              因為,如果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沒能得到很好的處理,權力(利)邊界沒有合理劃分,不僅市場的效率會遭受損失,更為嚴重的是,權力介入市場經濟運行會直接導致社會不公平出現,導致社會問題的產生,導致社會不和諧。

              實際上,政府對經濟活動介入已經越來越多地被利益所驅動。

              而對于政府與市場關系、權力(利)邊界問題,傳統的強調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和私人自治的民商法無能為力。

              如何控制政府過多地干預市場,就成為一個世界性的難題。

              在這個問題上,經濟法已經作出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已經在建立政府與市場的制度性關系上取得了成效。

              經濟法可以詳細而具體地規定政府部門在具體經濟活動中的權力(利),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所要承擔的責任,還可以規定政府要從職能型政府向提供生產信息、提供有公信力的認證、提供培訓等服務型政府轉換,這些都顯示了經濟法在“干預政府”方面的有益探索。

              即如嚴重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和諧的問題,其根本的一個源頭即是權力可以輕易地進入市場,可以隨便地對市場進行干預。

              對于現象,除了體制內外加強監督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度之外,對于政府與市場關系能夠“制度化”地界定和劃分,才能大大減少權力在市場上的“尋租”行為,減少,從而保障社會真正的和諧。

              經濟法產生于糾正市場和政府失靈,這決定了經濟法在其產生過程中,不僅有國家(政府)的作用,而且存在各種利益團體的參與,存在著在程序和機制上的社會性傾向。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一部經濟法的產生,不僅要遵循傳統的立法機制,而且要充分地吸收社會各方面意見,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經過程序上充分的調研和公開的聽證,以使包括政府各部門在內的利益能夠充分表達和充分整合、協調。

              經濟法為解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其運行及宗旨實現過程中,不僅有國家的政策號召,有政府部門的組織實現機制,而且需要廣大的社會中介機構,乃至社會團體的參與。

              例如高校、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等參與其中。

              這種社會力量與政治力量的配合與協調,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實施機制,以及政府部門實行的“問責制”,使得經濟法作為一個國民經濟運行層面上的“外在制度”法,從產生機制及運行和實施機制上都具備了解決社會矛盾、協調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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