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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經營合同

            時間:2025-12-04 02:51:49 經營合同 我要投稿

            承包經營合同范文匯編9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承包經營合同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包經營合同范文匯編9篇

            承包經營合同 篇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為明確甲方及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 合同。

              一、承包范圍:

              乙方承包經營甲方座落在------營業場所, 其中經營主樓面積 ----平方米及簡易房屋---平方米。

              二、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承包金為 ---- 萬元每年,每年末交清。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期間甲方若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 意見,但應告知所有權轉移情況,所有權轉移后,財產所有權取 得方式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甲方享有的權利,承擔甲方承 擔的義務。

              2、乙方若因經營需要將酒店的部分轉包給第三方,必須事 先征求甲方的同意,全部轉包給第三方時,必須先與甲方辦理終 止合同手續,然后再由新的承包方與甲方簽訂協議。

              3、乙方對房屋改造裝修,應以書面形式征得甲方許可,其 費用自行承擔,不得以此為借口沖減承包金。承包期滿,乙方在經營期間除新添電器設備外,對房屋進行改造時,應以書面形式 征得甲方許可,改造后的房屋設備應保留原狀,不得拆除,并不 得以此要求經濟補償。

              4、乙方在經營期間煤、水電及各項政府收費自行承擔。

              5、乙方在經營期間應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否則由此給甲 方造成資產損失,乙方應付全部責任。

              6、乙方在經營期間,必須合法經營,否則責任自負,若由 此造成的甲方資產或經濟損失以及不良影響,乙方應全部賠償。

              7、乙方只有經營使用權,無權將甲方資產挪作他用,不準 用于抵押擔保、作價入股等行為,否則造成損失,乙方負全部責 任。

              8、承包期間所使用的房屋及附屬設備的維修,全部由乙方 負責,費用自理。

              9、乙方每年應提取一定的資金用于添置易耗品,對于電器 設備也應定期保養,費用自理,確保完好的'使用狀態,由于乙方 使用或維修不當,造成電器報廢,乙方應承擔重新添置的全部費 用。 承包期滿向甲方交返與合同生效時的備品及電器的數量級品 牌保持一致,并能保證正常使用。乙方新添置的設備及備品,合 同到期時由乙方自行解決。

              10、甲方有權對房屋設備及電照、電器設施和其他備品的安 全及使用情況每半年檢查一次,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責成乙方限 期整改。

              四、違約責任追究及合同終止

              1、合同到期自行終止或雙方協商一致可隨時終止,但首先 提出終止方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合同執行終止, 由此造成的損失,各自負擔。

              3、合同履行期間,除上述已明確合同終止條款外,雙方不 得擅自終止,若違約擅自終止,另一方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同法》有關條款,向對方索賠。

              4、乙方做出有損害甲方資產及權利行為者委托評估部門評 估損害程度,要求乙方賠償,必要時向法院提出終止合同。

              5、按本合同第二款第二條付款期限,乙方超 10 天不能及時 付清年度承包金, 即為甲方終止合同, 甲方有權按合同要求索賠。

              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中若需要變更,可由雙方友好協 商,重新簽訂變更協議。

              2、合同的解除:若乙方不能履行及時繳納承包金義務,甲 方有權解除合同,若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政府法規,并造成 一定影響,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六、合同有效日期 合同有效日期:----至---七、合同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管轄。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負責人: 地址: 郵編: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郵編:

              簽訂日期:

            承包經營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證號:

              就合作開展甲方裝飾設計 級資質業務范圍以內的設計業務工作,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方內設設計業務部門(暫定名: ),甲方確保設計部為甲方唯一從事設計業務的部門,甲方內部其他各部門不再開展此項業務。甲方原有設計人員共 名,并入乙方承包經營的部門,歸乙方管理。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設計部負責人,并由乙方對設計部實施內部承包經營。

              二、承包經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經營范圍:

              1、甲方為業務主體對外承接的裝飾設計業務全部屬于承包經營的范圍。乙方以甲方名義、利用甲方辦公條件拓展或者承接的設計業務,屬于承包經營的范圍。

              2、甲方承接的裝飾工程中,其中包括裝飾設計業務的,應當在有關合同中單獨約定合理的裝飾設計業務費用(何為合理?),如果設計費用沒有約定或者明顯過低的,按總費用的 %核算設計費用。

              四、承包經營權與義務

              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享有如下權利:

              1、人事任免權。乙方自主決定設計部門所需人員的聘用、解聘、管理、待遇審定等事宜,上述人員的勞動合同和保險關系由 辦理,費用由 方預先支付,進入承包經營成本予以核算。

              2、獨立經營權。乙方自主決定對外業務的合作對象、決定合同簽訂及交易條件等內容。乙方對外參與投標或者進行其他業務拓展活動,需要甲方的有關資質或者其他證照文件的,甲方應無條件予以配合。乙方決定簽署的合同,甲方應予以蓋章。乙方同時對承包經營期內的由其決定的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3、部門設置的決定權。乙方自主決定設計部內部機構的設置,決定內部機構的職責。

              4、規章制度決定權。乙方自主決定設計部內部的規章制度。

              5、財務獨立核算權利。乙方在不違背甲方財務制度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有權對部門內的業務開支獨立簽字審核,由甲方予以報銷。對于乙方承接的'業務,甲方應該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開具發票。

              6、要求和使用甲方提供的辦公場所。

              7、查閱甲方與設計業務有關的合同、財務票據等資料的權利。

              甲方在承包經營期限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要求和督促乙方的所有工作符合國家的相關制度與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相關制度。

              2、有權制止乙方利用公司辦公條件承接業務而不將該等業務收入作為承包經營的收益。

              3、就乙方使用的辦公場所核算房租,列入承包經營成本。

              4、要求乙方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報甲方存檔。

              5、督促乙方完成甲方下達的設計任務,督促乙方按已簽訂的合同履行。

              6、查閱乙方以甲方名義承接的有關設計業務的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公司留檔備查。

              五、承包經營核算及收益分配

              1、凡在承包經營期間,甲方關于設計業務的收入全部列入承包經營的收入,乙方以甲方名義承接的設計業務收入列入承包經營收益。承包經營期間的業務收入,由 保管,另外一方收到業務收入的,應在收到之日起 日內向 方移交……

              2、以下費用項目列入全部承包經營成本:

              (1)甲方為設計業務所開具的發票所對應的實際繳納的稅金;

              (2)乙方使用辦公場地的房租 元/月;

              (3)乙方認可的部門人員工資、社保等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4)日常辦公用品、耗材及設備計費 元/月。

              上述成本,由乙方承擔 ,甲方承擔 %,即乙方將上述 %直接在 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費用,由甲方統一開支。

              3、收益分配

              本條第一款約定的設計收入減去第二款約定的總成本,為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產生的收益。其中,甲方收取前述收益的 %作為管理費;如有虧損,甲方承擔虧損的 %;甲方應將前述收益的70%支付給乙方作為乙方承包經營的利潤。

              雙方應于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核算承包經營收益,如有虧損需要彌補的,其中一方應該向墊付虧損的一方應該在次年 日以前支付其應該承擔的虧損部分。如有盈利,甲方應該在次年 日以前向乙方支付其應得的盈利。

              六、違約責任

              雙方都應恪守自己的義務,如有違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拓展或者承接業務后,甲方拒不履行蓋章、開票或者提供證照資質等義務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剩余期間每年可預期收益即 萬元人民幣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2、乙方利用甲方辦公條件私自承接設計業務、隱瞞設計收入的,按隱瞞收入的 %,向甲方承擔違約金。甲方隱瞞設計收入的,承擔同等違約責任。

              3、甲方拒不核算或者拒不向乙方支付核算后的利潤的,應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經核算后, 年虧損的,雙方皆可解除合同。

              七、本協議一式 份,各具同等效力,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3

              甲方:××縣××鎮××村民委會

              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流轉的方位、面積和方式

              流轉土地所在方位:××。流轉的面積為××畝,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流轉方式為出租。

              二、流轉的期限為五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三、流轉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轉包的租金為每畝每年××元,如果國家經濟政策發生大的變化,租賃價格與周邊土地租賃價格有較大差距時可由雙方協商調整租賃價格。

              2、由財政部門征收的縣鄉排澇水費每畝××元由甲方負擔。

              四、協議簽定以后,乙方應向甲方交納×萬元的保證金,待支付流轉費時扣除。每年的租金必須在×月××日之前支付給甲方。

              五、乙方在租賃期間涉及到勞務用工,在同等條件下應該優先使用甲方。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乙方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2、不得干預乙方依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處理好與周邊水系等方面的關系。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在不改變土地規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再次轉包出租。

              2、按時向甲方支付流轉費。

              3、保護耕地,不得棄耕拋荒,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流轉期內,如流轉的土地被國家或集體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2、流轉期滿后,乙方投資形成的地上附著物無償交由甲方,投資時甲方雙方另外達成了協議的除外。

              3、乙方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甲方有權收回流轉的土地。

              4、乙方在合同期滿后,對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壞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須負責恢復土地原貌。

              九、合同期滿,乙方要求續簽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租。

              十、違約責任

              流轉期內,如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十一、糾紛解決辦法 流轉期內,如雙方發生糾紛,先由××縣××鎮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扏一份,××縣××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縣經管局各備案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鑒證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4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于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后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于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后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后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于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獲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系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后,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后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征,將其類推于被認為屬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著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于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鑒。根據該理論,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干到戶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系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征稅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于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后,統購統銷的范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征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征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松態度,而對于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愿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后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干部憑借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里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系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于: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這里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著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幾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于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么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于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范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著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范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系發生糾紛后,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于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于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于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于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于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么廣泛存在著的事項進行規范,任其游離于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托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愿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于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系就是委托代理的關系,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后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并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于模糊。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并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于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里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沖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于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沖突時,公平應優先于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范承包費的范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于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于同一范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里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里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在于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杠桿,一般是低于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于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于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過于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范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系,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范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于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鑒。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于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滅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系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閑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于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于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承包經營合同 篇5

              甲:

              乙:

              為了確保船舶安全,更好的發展本船經濟,現經甲、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覺自愿,相互坦誠互利的原則,特制訂以下船舶安全航行合同:

              一、甲方以每月:叁萬柒仟伍佰元人民幣的(其中包括伙食費)總費用將本船的開船、機艙、水手,司務伙食等全權承包給乙方,費用甲方每月付三萬元給乙方,年底停航余款全部付清。乙方及乙方聘請人員與甲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或雇主雇工關系。人員安全乙方自己負全責與甲方無關。

              二、乙方在合同期內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的領導,全心全意服務好本船,絕對確保本船的`航行安全,同時要愛護船舶及其機械等一切物體,定期不定期的保養本船機械等。

              三、乙方安排在本船服務人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開船最少兩人,機艙最少一人,燒飯一人等,中途如有人休息需有人頂班。不得在船上酗酒賭博。

              四、乙方要保證本船航次,不得怠工,每月平均跑滿五個航次后,每多跑一個航次提取其純利潤的五分之一為乙方獎金。

              五、乙方平時要自覺配合甲方留守人員做好平時船體等方面的維護保養。

              六、乙方對本船的維護修理要做到勤儉節約,能修則修,實在不行提前報于甲方購買。

              七、乙方在裝卸貨物和拋錨期間要絕對安排有人員值班,確保船舶安全,要絕對保證船上電話通訊等暢通,要做到24小時有人在駕駛室值班接聽。

              八、乙方如果不按規定造成本船損失,照價賠償。平時要自覺接受甲方留守人員監督。乙方在船舶運行過程中不按規定所遭受的罰款等處罰,由乙方自行承擔。

              九、甲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有乙方不合適人員,乙方要及時換員。甲方有權隨時清退乙方不合適人員

              十、甲方所付的年承包費用肆拾伍萬圓人民幣內含國家規定的所有勞保福利及保險在內,望承包人自己主動辦理,一切后果與甲方本船船東無關。

              以上規定甲乙雙方要自覺遵守,嚴格執行,甲方保證每月按時支付乙方叁萬元,乙方保證認真履行職責,否則經濟制裁并自覺接受。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承包經營合同 篇6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為了提高服務品質,加強鍋爐安全管理,確保冬季供暖質量,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一、承包方式: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包干經營,甲方給乙方供暖期補貼5萬元。

              二、承包期限: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3月15日。

              三、供暖范圍:錦繡花園一二期工程商住及辦公樓住戶。

              四、收費標準:執行物價部門審批的供暖收費標準(不含政府補貼)

              五、保證金交付:簽訂合同時乙方給甲方交供暖保證金伍萬元,待供暖結束時,經甲方對鍋爐及設備經評估后,確定退還,若出現異常現象,協商解決。

              六、監管部門:奧頓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公司、小區業主代表。

              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對采暖鍋爐提前查修,交乙方使用。

              2、物業公司做好收費宣傳工作,積極配合乙方工作。提供收費票據名單。管網分布圖。

              3、保障水、電、到位,管網安全正常運行。

              4、對燃煤進行抽檢,監督供暖質量,檢查安全運行情況,協調,指導業務。

              5、對違規操作,存在安全隱患,供暖質量不達標準,甲方有權進行處罰或終止合同。

              6、乙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小區物業管理,不得擾民或發生違法亂紀行為。處理好與業主關系,杜絕暴力事件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獨立承擔全部責任。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制定供暖方案,列出時間表,培訓司爐工,了解供暖供暖分布情況。

              2、確保供暖質量,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制定的`標準。

              3、對采暖戶依據收費標準逐戶收取采暖費。不得提高標準或亂收費用。

              4、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規范操作,安全運行,搞好設備檢修,維護和水處理工作,做好鍋爐運行日志。

              5、按時給甲方繳納水電費。

              6、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中途停止供暖,鍋爐出現故障須先知住戶,抓緊維修承擔費用,維修不能超過48小時。

              7、獨立承擔收費和各項支出,若發生承包虧損甲方不予追認。

              8、小區供暖享受的政府補貼,甲方提供資料,由乙方審報領取。

              三、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物業公司一份。

              2、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未盡事宜另行約定。

              3、合同生效期從簽定之日起。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二O一x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7

              發包方:

              承包方:

              依照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就郝官村籃球場修建工程,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如下承包合同:

              一、工程概況:郝官村精神文明陣地建設,籃球場修建總面積630平方米。

              二、工程內容:籃球場場地平整及平面混凝土澆筑,要求修建好后符合籃球場標準。

              三、合同期限: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四、合同價款:以總承包人民幣叁萬元的單價進行修建。

              五、質量要求:C25水泥砂漿澆筑,保質期限為10年,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及返工,由承包方負責。

              六、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除賠償損失外,另給付違約金1萬元。

              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支付 萬元,其余部分,待工程經上級檢驗后,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一份,相關部門一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8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為上交利潤遞增包干。

              二、承包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三、上交利潤數額

              1.承包方上交利潤包干基數為

              2.承包方按________遞增________%比例上交利潤。

              3.承包方上交利潤時間按____計算

              即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

              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

              ____年____月交____元。

              四、企業留利分配

              項 目

              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企業留利

              五、國家指令性產品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六、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________年末固定資產原值________萬元,承包期間固定資產增值總額為____萬元

              其中____年____萬元;____年____萬元;____年____萬元;____年____萬元;________年________萬元。

              2.國家資產的維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設備完好率達到____%;固定資產凈值率________%。

              閑置資產處理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新產品開發________項,主要新產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投資總額________元;________年為________元;________年為______元;________年為______元。

              5.產品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主要物資能源消耗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安全生產和雙保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出口創匯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產值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人均上交利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

              1.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企業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2.對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________時間內完不成上交利潤______%,或嚴重違法經營,或_________的.,發包方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后,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者更換經營者。

              3.按合同規定兌現獎罰條款。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

              1.承包方的經營者________是企業在承包期間內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負有全面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45條規定行使職權。

              2.在國家法律、政策、計劃允許的范圍內,承包方有權建立以經營者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

              3.承包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政策和計劃,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和任務,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企業內部的分配關系。

            承包經營合同 篇9

              訂立合同雙方:

              發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將_________廠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由_________管理局、_________財政局、_________稅務局、_________勞動局和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_分行組成的_________工業發包委員會作為發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招標程序最終確定以_________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投標者中標,作為本合同規定承包期限內_________廠的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招標承包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選拔經營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承包方、企業職工三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

              第三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

              第四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生產_________產品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 本廠本次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的期限為_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條 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形式為:保上繳利潤,保技術改造投資,職工工資總額與上繳利潤掛鉤的承包經營責任制。

              第七條 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數、逐年遞增、不足自補、超交分成”為原則,承包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二款 承包經營期間,保技術改造項目完成,技術改造投資總額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三款 承包經營期間,歸還銀行貸款總額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四款 本廠企業上等級目標為_________年底以前達到國家(市)級企業標準。

              第三章 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承包方的權利

              第八條 承包經營期間,承包個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簡稱:第一承包人)為該廠法人代表,當然廠長,享受廠長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廠長的全部權利,并承擔其全部義務,如企、事業法人承包則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僅限一人)作為本廠的法人代表,行使廠長的職權,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對本廠的經營管管理有如下權利:

              第一款 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廠長及副廠級行政干部,組成本廠的領導機構,并報主管局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后,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第二款 有權決定本廠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第三款 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職工。

              第四款 有權改革本廠內部分配制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第五款 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第六款 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發新產品。

              第十條 承包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節 承包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第一款 對本廠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第二款 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

              第三款 必須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

              第四款 在承包期間,應保證本廠廠房設備的完好,并按國家規定,分類按比例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五款 應完成國家給本廠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計劃。

              第六款 應負責繼續履行本廠與其它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并應承擔本廠與其它單位一切原有合法債權、債務。

              第七款 自覺接受本廠黨組織和本廠職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本廠職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本廠職代會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款 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廠職工收入,不斷改善職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承包方須以一定的自有資金做抵押(或擔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擔保金)額為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 承包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四章 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第一款 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本廠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款 有權監督本廠的產品經營方向。

              第三款 對本廠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產品質量檢查權。

              第四款 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第一款 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款 不得平調本廠資產。

              第三款 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款 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發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條 承包經營者(系指承包個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業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間享受經營者收入,原有工資級別存入檔案。本次承包結束后,承包經營者如不繼續承包,按國家有關工資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資級別。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享受本廠職工的福利待遇,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

              第十七條 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的收入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附加指標系指:銷售收入、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生產率、資金利稅率。此項指標按_________主管局每年下達的計劃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其收入以本廠職工當年人均收入為基數,所得是基數的兩倍,上繳利潤每超當年指標1%,再累加相當基數_________%的收入,直至基數的四倍。

              第二款 發包方如認為承包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三款 承包經營者因病、事假實際工作不足九個月,只發給預支生活費。

              第四款 職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范圍按_________勞字_______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承包,如超額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其單位承包收入為超承包指標上繳利潤財政返還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歸還本廠作為生產發展基礎。

              第十九條 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_________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后,承包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和企、事業法人收入,由發包方一次發給。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承包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發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本廠造成重大損失或連續兩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承包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須發包、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承包期滿,發包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三十日以前,承包方應接受發包方派出的審計機構對其承包情況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雙方代表在審計意見書上簽字后,承包方方可離職。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包、承包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年度附加指標,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按每降低1%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預支生活費額的7%,直至扣減其檔案工資額的50%。

              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成本合同規定的其它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則由發包方酌情相應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當年收入總額,但最多不超過其當年收入總額的_________%。

              第三款 承包經營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如未完成上繳利潤指標,除分別按本條一至三款扣減收入以外,還須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補,直至抵清或全部抵盡為止。

              第四款 企、事業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繳利潤指標,須用本單位自有資金補足。

              第五款 企、事業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繳利潤指標,但未完成其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則由發包方酌情相應扣減承包單位超上繳利潤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過該收入的_________%。

              第六款 本條第一至五款所指扣減數額和抵補數額,即為承包方違反本條所應繳納的違約金額數。此項違約金由承包方負責在違約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發包方,承包方對此項違約金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3‰向發包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條 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須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3%的違約金。發包方的賠償金和違約金應在違約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發包方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3%向承包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發包方自理。

              第三十條 發包、承包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業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經營者)如發生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則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業法人)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經營者),經發包方認定,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后,如本廠仍實行招標承包經營,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發包方的《招標書》、承包方的《投標書》、《答辯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協議書》)、_________,均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與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處,以本合同正文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由發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_____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發包方、承包方和_________公證處各執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報企業承包指導委員會、發包方成員單位備案。本合同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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