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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經營協議書

            時間:2025-12-06 07:16:22 經營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合伙經營協議書4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都跟協議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伙經營協議書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合伙經營協議書4篇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由甲、乙雙方共同經營中南集團陶瓷品市場135號、136號的收購、加工、銷售,共同收益,共擔風險。

              二、經營場地為中南集團陶瓷品市場135號、136號。

              三、經營方式:甲乙雙方現有的兩個店面,各64平方米,合為一間店面128平方米。甲乙雙方各提供流動資金八十萬為投資。

              四、財務管理,雙方各派一名管理人員按財務制度規定進行共同核算,健全財務手續即所有經營都以雙方共同確認為基礎進行核算。

              五、合作期為伍年,期間如有變化合同終止。

              六、利潤分擔與風險負擔:

              利潤為甲方 50 %;乙方 50 %。

              虧損及債務承擔為甲方 50 %;乙方 50 %。

              七、雙方的權利義務:

              1、本協議簽訂之前甲乙方所有的'債務由甲乙方自行承擔,與本協議無關。

              2、甲乙雙方應保證資金到位,不得影響正常收購,經營活動。

              八、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應支付貳萬元違約金,并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同時守約方可單方要求終止協議。

              九、如發生不可抗拒政府征用,甲乙雙方改制或其他不可抗拒等情況,本協議終止,雙方免責。

              十、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 住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丙方: 身份證: 住址: 丁方: 身份證: 住址: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共同投資人合作投資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一、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以乙方名義辦理《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登記等證,并注冊為企業法人。

              二、投資期限:共同投資人合伙為長期經營。

              三、共同投資人共同自愿合伙投資經營 地址: 。前期預投資 萬元整,人民幣。

              甲方投資 萬元整(現金投入),占投資總額的 %;

              乙方投資 萬元整(現金投入),占投資總額的%;

              丙方投資 萬元整(現金投入),占投資總額的 %;

              丁方投資 萬元整(現金投入),占投資總額的%。

              四、如前期投資不足,需擴大投資仍按原比例進行投資(具體數目以賬面為準)。企業內所有財產為共同投資人共有。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一、合伙期間,共同投資人各方在外的一切債權債務與合伙企業無關聯。

              三、 合伙共同投資人本著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宗旨精誠合作。

              三、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四、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

              企業承擔責任。

              五、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六、盈余結算,企業內盈余每 (盤貨)結算一次,除去一切開支后按約定比例分配。

              第三條 事務執行

              一、共同投資人委托XX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二、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負責人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負責人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四、負責人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共同投資人可以對負責人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六、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企業的股份;

              (2)、更換事務執行人。

              七、經營職責:共同經營中,由合伙共同投資人協商指定財務負責人進貨支出和費用支出,(費用有:人員工資,各種招待費,房租,消耗用品等)即現金管理(建立專用賬戶)。任何支出由合伙共同投資人確認后簽字入賬。

              八、經營中,對未經共同投資人管理人員同意賒銷出去的'貨物,由經手人(壹個月內)負責全額收回,造成損失的,由經手人全額承擔賠償。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一、合伙企業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二、共同投資人在。合伙企業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三、、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

              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四、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五、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責任事項

              在合伙企業的經營中,共同投資人出資購買的車輛(如XX車,現掛XXX名下),在運輸過程中,如出現不可預見性的事件,風險責任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共同投資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由簽約方討論)

              第七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共同投資人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八條 其他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有效。

              二、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四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共同投資人(簽字甲方):____ _____

              共同投資人(乙方簽字):_____ ____

              共同投資人(丙方簽字):_____ ____

              共同投資人(丁方簽字):_____ ____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3

              幾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 ”餐飲品牌,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幾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餐飲的經營宗旨: 。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門店名號、主要經營地址:

              第三條 合伙期限。自20xx年6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合伙人共同承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入伙、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合伙人雙方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另一方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伙人退伙后,幾方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它合伙人。未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不得將合伙股份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轉讓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結算。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幾方合伙人共同選舉 為合伙負責人。以 為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

              幾方合伙人選舉 負責合伙門店的財務。

              幾方合伙人選舉 負責合伙門店的運營。

              幾方合伙人共同商議覺得合伙門店的重大事項,議事規則另行制定并幾方簽署。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況下,另幾方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伙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其他合伙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幾方合伙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雙方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雙方合伙人擔任。

              3.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伙門店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確定合伙經營門店,與 公司《管理咨詢協議》,委托該公司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人力資源派遣,財務管理,獲得該公司的商標許可,并支付相關費用。

              (三)本協議確定合伙經營門店,對外為個體工商戶承擔民事責任,對內則依據本協議確定各合伙人的責任、權利、義務。

              (四)本合同一式五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經雙方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簽署時間: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伙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7條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伙財產,為合伙經營使用。

              第8條合伙財產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第9條本合伙企業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伙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伙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約定其他合伙人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伙

              第18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約定),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項以約定合伙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礙合伙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可約定退伙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人有權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伙);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進行結算后,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伙人財產;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對其退伙前以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伙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后,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伙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伙協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選擇退伙)。

              合伙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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