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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經營協議書

            時間:2025-12-11 16:26:02 經營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合伙經營協議書集錦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協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協議后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協議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伙經營協議書5篇,歡迎大家分享。

            關于合伙經營協議書集錦5篇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1

              幾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 ”餐飲品牌,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幾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餐飲的經營宗旨: 。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門店名號、主要經營地址:

              第三條 合伙期限。自20xx年6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合伙人共同承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入伙、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合伙人雙方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另一方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伙人退伙后,幾方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它合伙人。未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不得將合伙股份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轉讓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結算。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幾方合伙人共同選舉 為合伙負責人。以 為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

              幾方合伙人選舉 負責合伙門店的財務。

              幾方合伙人選舉 負責合伙門店的運營。

              幾方合伙人共同商議覺得合伙門店的重大事項,議事規則另行制定并幾方簽署。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況下,另幾方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伙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其他合伙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幾方合伙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雙方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雙方合伙人擔任。

              3.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伙門店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確定合伙經營門店,與 公司《管理咨詢協議》,委托該公司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人力資源派遣,財務管理,獲得該公司的商標許可,并支付相關費用。

              (三)本協議確定合伙經營門店,對外為個體工商戶承擔民事責任,對內則依據本協議確定各合伙人的責任、權利、義務。

              (四)本合同一式五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經雙方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簽署時間: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威寧縣職業中學食堂經營管理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并形成如下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威寧縣職業中學食堂經營管理,威寧縣職業中學內。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學生食堂及其他服務

              第三條 入股金額及股份比例:入股金額由甲方全額出資,甲方占有92%的股份,市場信息由乙方負責,乙方占有8%的股份。

              第四條 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按股份比例分攤盈利和虧損。

              第五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事務的'決定、監督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股份比例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禁止行為: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和第三方進行威寧縣職業中學食堂經營管理業務活動,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第七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向威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利共贏的原則,就合伙經營一事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伙項目名稱及地址:

              經營地址: 。

              第二條:合作經營范圍:。

              第三條:合伙經營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甲方出資人民幣45萬(大寫:肆拾伍萬元整),乙方出資人民幣40萬(大寫:肆拾萬元整)。

              2、以上出資應于 年 月 日全部繳納到位。

              3、本協議生效期間,合伙經營項目涉及全部財產為雙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抽走、挪用或請求分割。如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合伙終止(包括合法解散)后,應當對合伙項目的資產進行評估,扣除合伙債務后仍有剩余財產的,按各方實際投資比例予以分配;合伙項目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的,按第五條的相關約定辦理。

              第五條: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本著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宗旨精誠合作。

              1、盈余結算:經營進銷存賬目應當每月結算一次,在結算中如出現的賬面應有現金、貨物等資產與實有資產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厘清責任。如賬目或貨物的損失屬于人為原因造成的,應由該責任人負責賠償。

              2、盈余分配:每月結算后,盈余部分按50%的比例進行分配。

              3、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以償還時,甲、乙雙方各按50%的比例承擔。

              第六條:合伙事務執行

              1、本合伙屬于隱名合伙,仍以方個體經營者的名義對外經營,不另行辦理合伙組織工商登記,如個體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及期限存在法律上的沖突,應

              當依法變更營業執照的相關項目或對本合伙項目進行調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以后如有增加業務的必要,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同意即可。

              2、不直接參與經營管理的一方,有權委派一人在合伙經營場所參與經營管理,其工資由合伙項目(財產)共同承擔,如因經營需要招聘名員工,員工的工資和生活福利都合伙項目(財產)承擔。

              3、內部管理,如聘任經營管理人員、 調整員工的工資、待遇、制定規章制度等會影響合作經營的重大事宜須經雙方一致同意方可執行。

              4、賬務管理:合伙項目應建立專門臺賬及專用銀行賬戶。屬于合伙項目的任何支出均應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后列支入賬。

              5、乙方負責店內經營和貨物管理的一方,必須把當天營業額全額登記入賬,并結算當天的營業利潤一并交予雙方確認后入賬。

              6、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取走合伙經營項目的現金和貨物。

              7、經營中,對于賒銷出去的貨物由經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負責全額收回,逾期應由經手人承擔應收賬款損失。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本店在不特別擴大經營的情況下,不增加合伙人;

              2、經甲、乙雙方同意,可增加合伙人,并與原合伙人簽訂合伙協議,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商店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在不給合伙商店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原則上合伙人可自由退伙;

              2、一方可提出退伙,但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生效。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由各方對財務分割及債務承擔等事宜達成一致后,應當簽訂退伙協議方為有效。

              3、合伙人擅自退伙不產生退伙的效力,如果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三)、出資的轉讓:

              如一方欲轉讓自己合伙財產份額,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為有效。在同等條件下,原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第八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協商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決權;

              2、合伙人對合伙利益享有約定的分配權;

              3、合伙經營累積的財產歸合伙人共同所有;

              4、合伙人有按約定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本協議約定,不得隨意侵害合伙財產權;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若由此造成合伙經營項目損失的,則由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的一方承擔;私自以合伙人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獲得的利益劃歸合伙收益。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經營項目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合作經營的繼續

              1、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合伙項目的名稱繼續經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新合伙人入伙經營。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以依另一方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合伙終止及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務不能繼續經營;

              4、依法撤銷、吊銷;

              5、出現法律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3、清償合伙債務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盈余分配約定進行分配;

              4、清算時合伙虧損,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各合伙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嘗。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支付其它合伙人元/人的違約金;

              2、合伙人未經另一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合伙財產份額的,可按退伙處理,同時應當支付其它合伙人元/人的違約金;

              3、合伙人私自以其合伙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應當支付其它合伙人元/人的違約金;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合伙項目解散的,應當支付其它合伙人元/人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合伙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如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發生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一致同意由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

              1、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議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按指印之日成立,于20xx年 月 日生效。

              合伙人(簽字): 合伙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簽訂時間:年 月日 簽訂時間: 年月 日 簽訂地點: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伙經營的飯店名為:

              經營場所位于:

              法人: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

              經營范圍:

              第四條 合伙期限本次合伙由合伙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伙,視為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占總股份的____%;乙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占總股份的____%;丙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占總股份的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___________________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________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伙人簽單事項合伙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伙人三方決定后另行約定。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新合伙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伙人對入資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資: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資;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資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資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 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不聽勸阻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

              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在互惠互利原則下共同合作經營xx省xx市xx區xx養殖合作社砂石料廠,特定以下條款供雙方只執行遵守:

              1、合作地點和期限:作期限:以年月日簽字之日起生效。

              2、出資方式:甲方以xx省xx市xx區xx養殖原有的砂石場、鏟車、房子等場所的所有東西、經營權作出資,其余的由乙方出資,乙方以新投資的機器設備出資,共同開采經營玉輝養殖料砂場。

              3、甲方對其與村委會的承包協議負責,并確保砂場經營不受外部干擾,如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砂場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4、乙方出資的生產設備協議到期后歸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得干涉。

              5、利潤分配:甲方按總營業額的40%分紅,乙方按總營業余額的60%分紅,如有欠賬的收回欠款后馬上結清,賬目分紅十天結一次,如有黃金也按以上比例分配,稅收雙方

              按收入比例承擔。

              6、職責分配:甲方負責xx養殖料砂場的承包費用、開采證和營業執照的相關費用,國家的正常稅收由甲乙雙方按分紅比列分配。

              7、甲方負責聯系借用村里現有的變壓器,費用由砂場承擔,如果以后需擴大生產,再增加安裝變壓器,甲、乙雙方按利潤分配的比例出資,合同期滿后歸甲方所有。

              8、財務管理,甲方負責收票,乙方負責出納、開票、收款,賬目當天結清,石料出售價格按市場價格定價。

              9、工作分管:甲方負責銷售,乙方也可以幫甲方搞銷售,要求每月銷售砂石料不得低于10000m3,以現金銷售為主,若有欠賬,必須經過甲、乙雙方同意后方可銷售,欠賬不得超過一個月,彼此雙方有權在分紅款中扣回,誰欠賬誰負責,未追回的欠款如果是甲方欠銷由甲方負責,如果是乙方欠銷由乙方負責,乙方有權在甲方的分紅款中扣回屬于乙方的款項。

              10、乙方負責生產,月產量不得低于10000m3,根據市場行情,乙方還可追加投資提高生產能力,盡量滿足市場的.需求。

              11、如果銷售發生滯銷,產生長期堆貨或為遠期銷量目標需要存貨時,甲乙雙方應墊付電費、柴油、修理、生產工資等費用。

              12、違約賠償:在乙方全部設備進場生產后,因甲方未處理好相關政策和人員造成停工、停產超過3天,甲方賠償乙方每天計人民幣壹仟元的損失,如果以上因素造成停產一個月以上的,甲方賠償給乙方設備拆裝費400000.00元(大寫:肆拾萬元)設備由乙方自行處理(由于自然原因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13、由于乙方違約造成停工、停產超過3天,每天同樣給甲方賠償損失人民幣壹千元,停產一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全部設備(機器故障或庫存因素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14、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有糾紛,協商未果,上訴法院。

              15、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簽字后生效,簽字人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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