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戶的貸款模式論文
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已經完全具備了排他性、可分割性以及一定的可轉讓性,因此,從理論上講土地權利可以作為與農村金融機構進行貸款交易的標的;經驗數據證實了農村土地產權的融資條件已經初步具備,農村金融機構試點開展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形式的農戶貸款模式對于緩解農村地區的資金“瓶頸”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農戶最有價值的資產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宅基地使用權。由于宅基地使用權政策上的不可抵押性,要深入挖掘和研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金融功能,創新設計能夠被農村金融機構認可和接受的貸款模式,鼓勵其提高對農戶的貸款額度,從而緩解農民貸款難問題。

1.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遷
分析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遷軌跡,有助于對現行的土地產權制度進一步認識,同時也有助予研究農村土地產權的抵押擔保條件。新中國建國初期進行了土地改革,廢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農民土地私有制度,3 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無償獲得7 億畝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貧農、中農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在農民土地私有制度下,農民對擁有的土地產權可以自由買賣和出租,實現了土地產權的完全排他性、可轉讓性。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農戶自愿以“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組建了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責任制,中國農村土地制度開始從單純集體所有向集體所有、家庭經營的兩權分離模式轉變。隨后,一些沿海發達省市就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進行試驗,使得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突破了家庭承包經營的限制,土地產權流轉制度重新進入試驗期。
2007 年10 月1 日起實施的《物權法》啟動了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第四次變遷,它明確了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涉農物權抵押擔保的一系列規定,對農村土地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起到了一定的鋪墊作用。
2.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貸款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隨著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逐步變遷,農民作為土地使用權主體涵蓋的各項權利的界定也逐漸明確,這對于搭建農戶與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合作非常重要。理論上講,只有當產權及其各項子權利都是可以轉讓和分割的,這些權利的每一項或每一項的不同部分才可以與不同個人或團體之間相互交易。因此,以農村土地產權為切入點研究農村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模式,首先就是要在理論上明確界定農民擁有的土地產權是否具備了如上所述的排他性、分割性和轉讓性,這是前提,需要運用產權模型加以分析;其次則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研究農村土地產權能否充當鏈接農戶與農村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貸款合約的有效抵押擔保標的,這同時需要經驗數據的支持。假設上述兩項均存在,那么就可以以農村土地產權為抵押,進行農戶貸款模式的創新設計,從而緩解農戶資金需求缺口矛盾。
3.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貸款模式引致的問題
農村土地產權實現抵押貸款后將引致兩個問題:農戶違約風險和農村金融機構對抵押債權的變現風險。前者是指一旦農戶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經營失敗導致貸款不能如期償還,那么農戶將失去對土地擁有的產權,從而影響其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后者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如何在現有土地制度框架下按照貸款合約依法順利地變現抵押債權,彌補貸款損失。
4.農村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模式的創新思路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各種流轉形式順利進行的基礎平臺和前提條件,是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實現規模化經營的重要保障。因此,要盡快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讓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入市場交易。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很有價值的資產,農民擁有對土地的使用權、流轉權、轉讓權和收益權,如果能夠作為抵押擔保物權向銀行申請貸款,將不僅是對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制度的一種具體表現,而且對于解決農民遇到的資金難題也非常有利。一般來說,非農收入水平越高的農戶的土地依賴程度越低,土地抵押貸款后農戶承受的風險越低,財務風險越小。因此,用非農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重的60%對農戶類型進行劃分,對農村金融機構確定授信農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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