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視野下的國際金融法發展路徑研究論文
國際金融法源自于國際經濟生活,而且能夠對國際經濟生活產生重要影響。當前,金融全球化趨勢已成為國際經濟生活中的一大顯著特征,對國際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生活等產生了十分廣泛、深刻的影響。在當前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情況下,國際金融法呈現出迅速發展的勢頭,并在有關各領域取得了很多實質性進展。當前,在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影響之下,國際金融法的發展必須尋求新的發展路徑。筆者就此對金融全球化與國際金融法之間的關系進行了重新審視,并提出了國際金融法在金融全球化體系下的發展新動向。當然,這一種發展更多地表現為一種壓力或是一種需求。把握好這種壓力或者需求,就能更好地把握國際金融法的發展脈搏。

一、金融全球化與國際金融法的關系
當前,國際經濟生活中的發展動向與鮮明特征,突出表現為經濟領域的全球化。自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已全面而清晰地呈現在我們的面前。那么,作為全球化浪潮在經濟領域中的表現,經濟全球化主要是以商品、服務、技術與資金大規模跨境流動,再加上各類生產要素的全球化配置與重組為主要特征。經濟全球化作為經濟市場化與國際化的全面延伸與必然要求,可以說是充分反映了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依存度在逐漸加強、加深。經濟全球化在內容上可以劃分為以下四個部分:一是生產全球化,二是貿易全球化,三是投資全球化,四是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作為經濟全球化的核心內容與高級發展層次,是由當前世界經濟發展的另一大特點——經濟領域中的金融化所引發的。經濟金融化,主要是指實物經濟已經被金融經濟所代替,社會資產的金融資產化程度在逐漸加深,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已經日益深入地表現在國際金融關系上,比如,國際債權與債務關系、國際股權及股利關系及國際風險保險關系等。在經濟金融化程度不斷加深的情況下,經濟全球化十分突出地表現出金融全球化的趨勢。
所謂國際金融法,是指國際金融關系在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的產物。應當說,不同時期的國際金融關系的發展水平各不相同,這就決定了國際金融法的發展具有一定的階段性特點。金融因為其自身更加適合數字化與終極市場,因而已經成為經濟生活當中一個核心性、主導性與戰略性的重要因素,對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各個領域、各個層面的滲透與影響在不斷加強。伴隨著經濟金融化程度的逐漸加深。經濟全球化十分突出地表現為金融領域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就是指各個國家或地區在金融業務、金融市場及金融政策、金融法律等方面跨越了國界,從而相互依賴、相互影響,并逐步出現了融合的趨向,主要可表現為貨幣體系、資金流動、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等各個要素的全球化及金融政策、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等。金融全球化不僅是構成經濟全球化的應有之義,而且是生產全球化、貿易全球化及投資全球化發展的合理要求與必然結果,并且和生產全球化、貿易全球化及投資全球化之間交互發生作用,并交互影響。與此同時,金融全球化又因為金融的特殊屬性與發展狀況,因此具有自身獨特的內容與運行規律。
在經濟全球下與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國的經濟與金融的國際化進程已顯著加快,在國際金融法律制度上也有了突破性的進展,這對全球經濟和金融的影響力在逐漸增加。同時,隨著國際金融競爭的日趨激烈,全球性和地區性的金融危機頻繁發生,當前的國際金融體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挑戰。以上這一切,自然將對國際金融法的發展產生深刻影響,從而推動國際金融法與時俱進、不斷發展。對于國際金融關系的發展與世界經濟環境的改變,國際社會與各國的立法當局也進行了十分積極的回應,由此,將進一步推進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快速發展。
二、金融全球化視野下的國際金融法發展途徑
(一)不斷完善現行國際金融法律制度
要在現行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繼續整合資源,查漏補缺,使之更為完善。應當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巴塞爾委員會等全球最為重要國際金融機構為核心,全面利用與發展其各自的資源優勢,并促進各大資源之間的優勢互補,通過加強相互之間的金融信息、金融技術的交流和合作,來促進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法制化、統一化進程,建立起包括跨國資本流動監督機制等在內的,具有相當大約束力的國際性金融安全機制。比如,貨幣基金組織的主要優勢在于其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權威性與其下屬成員的普遍性、基金協定所具有的約束性、組織機制所具有的健全性、金融分析所具有的全局性、金融監管信息所具有的易得性、與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合作所具有的便利性等。巴塞爾委員會所具有的獨特優勢資源主要包括非政府組織所具有的靈活性、發達國家銀行監管信息所具有的易得性、銀行監管規則修訂所具有的便利性、金融監管標準所具有的市場親善性等等。假如著重從宏觀的角度來關注國際金融形式穩定,為避免再次發生重大金融危機而憂慮的國際性基金組織,和重在從微觀角度來關注各國銀行日常監管的有效性,為避免發生銀行業金融危機而十分忙碌的巴塞爾委員會,如果能夠進行攜手合作,以共同防范全球性金融危機,那么,其效果自然是十分顯而易見的。近年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金融危機治理中的實踐當中,已經深刻認識到了利用資源與整合資源的重要意義,開始將成員國銀行業所具有的有效監管納入到金融監督的安排之中,因而提出了介入銀行業監管所需要的若干任務及原則。巴塞爾委員會自身也期望借助于貨幣基金組織之權威地位,以推行其有效的銀行監管標準,所以在實踐中,十分積極地與貨幣基金組織進行配合。
(二)圍繞當代全球金融危機之特點進行制度設計
根據當代國際金融危機所具有的復合性特點,應當著重加強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協調性建設,主要包括國際貨幣法制建設、國際銀行監管法制建設、國際證券監管法制建設等國際金融法制內部的相互協調,并與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國際投資法律制度、國際刑事法律制度等開展外部協調,使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洲聯盟等各類國際經濟組織的政策制度實施形成正向的疊加效應,而不是反向的抵消效應。根據當代金融危機的區域性特點,要建立與發展區域性的金融監管與協調機制,不斷探索與逐步推進區域危機聯防的法律合作,比如貨幣互換和匯率協調;各國監管當局與國際組織之間相互借鑒和交流經驗;建立起反應靈敏的金融危機預警機制及應急機制,不斷健全完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建設具有危機救援特點的綠色通道;針對當代金融危機所具有的系統性,應當開發與利用國際金融法制所具有的救濟功能,賦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金融危機的救助職能,并賦予其相應的制裁能力,根據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建立起發達國家在金融監管與危機救助當中的責任制度,通過完善危機處理的國際紀律與程序,研究與發展存款保險制度及國家債務重組制度等各項危機處理制度,從而有效地避免金融危機的蔓延與升級。
(三)明確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所具有的獨立性
國外學者在對西方發達國家二戰后長期存在的高通脹現象開展了大量的計量分析,有以下兩點發現。一是發現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指數和通貨膨脹率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負相關關系,二是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指數和實際經濟增長率之間則不存在相關的關系。這就說明了一個趨向,即一旦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越小,那么該國的通貨膨脹率就會越高。與此相反,一旦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越大,那么該國的通貨膨脹率也就越低。但是,不管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大小,其對于經濟增長率的高低并不存在明確的影響。所以,為實現物價與宏觀經濟的穩定,中央銀行貨幣政策運營的獨立性十分重要,這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顯得尤為突出。從當前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就連一部分以往最為保守的,其中央銀行獨立性最差的發達國家或東亞國家,比如英國、日本、韓國等,在經歷了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機之后,都紛紛加大了金融改革的力度,這些國家在金融改革當中一致將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放在首位來抓。日本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以往一直相對比較小,實際上是置身于其大藏省的嚴格管控之下。但是,因為20世紀80年代末那次泡沫經濟所帶來的慘痛教訓,以及隨后出現的大量銀行呆壞賬困擾,在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日本政府不得不推行了大規模、全方位的金融體制改革及相關的行政體制的改革,其率先推出的,并取得重要進展的舉措,就是加強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明確要求日本銀行的獨立性不應當低于國際水平。
(四)不斷拓寬國際金融法研究的范圍
經濟與金融的全球化,造成國際貿易、國際投資與國際金融等跨國經濟活動的相互聯系變得日益頻繁,對國際金融法律的協調性要求也就變得越來越高,這就為國際金融法的研究與發展提供了全新的視角與更大的空間。當前,國際貿易組織的管轄與控制范圍,已經從傳統的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全面擴展到國際技術貿易、國際投資及包括金融服務在內的國際服務貿易領域之中。由此而來,國際金融法當中的一些課題,不但可以與國際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體制、國際貿易法問題及國際投資法問題開始連通,而且也在國際貿易組織的制度框架內實現形成、解決與發展。國際金融法和其他各類國際經濟法制度之間所存在的內在聯系與協調關系,在法學研究領域也有反映,比如,我國學者提出的將國際金融法分解為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貿易金融法與國際投資金融法三個組成部分,這樣就能建立起不僅能反映學科之間內在發展規律,而且又能解決當前國際資金融通中的復雜問題的全新國際金融法學體系。還有學者對傳統的國際慣例理論提出了新的質疑,并在進行不斷地突破。以上諸如此類的眾多學術創新,不僅來源于金融學者們對近年來國際經濟環境對國際金融法領域的實際影響與作用所作出的深刻洞察與分析,而且也反映了學者們在金融全球化視野下,對國際金融法之于當前國際經濟環境所作出的反向影響與作用的認識及評價。
三、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作為一個正在快速崛起的最大發展中國家,對國際金融形式的變化以及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應當給予密切的關注。題,比如,國內金融業的開放和安全問題、如果調整人民幣匯率制度問題、國內金融立法如何向國際接軌等問題。在當前后金融危機時代,作為世界新興國家代表的中國,應當全力以赴,積極參加到國際金融體制改革和相關規則的制定中,從而在推動國際金融法律實現可持續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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