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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業合作協議

            時間:2025-11-27 22:59:31 金融合同

            金融企業合作協議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金融企業合作協議,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金融企業合作協議

            金融企業合作協議1

              甲方:

              乙方:

              為有利于培養高素質汽修專業人才,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雙方決定共同建立"汽修人才實訓基地",并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內設立,具體使用位置由甲方確定。

              二、乙方在甲方設立的汽修車間只能用使用,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改為他用。

              三、為保證汽修車間設備的數量和技術含量,乙方投入的設備、設施總價值不應低于XX萬元人民幣。乙方投入的所有設備、設施,產權均歸乙方所有。

              四、乙方在甲方設立汽車維修車間的所有資質及證照均由乙方辦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五、乙方設立的車修車間的氣體、污水排放及所產生的噪聲均應達到國家對學校的環保要求。

              六、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生產和辦公用水、用電,使用費用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于每季度末28日前向學校財務處結清。

              七、乙方設備安全和生產安全均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應保證進出車輛和人員對學校師生的安全。

              九、乙方應選派責任心強,且技術水平高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學校的專業教學,并全程免費開放生產現場供師生專業見習、實習及培訓。乙方所屬的校外維修車間應對甲方師生開放,以供專業見習或專業實習。

              十、甲方的畢業生應優先滿足乙方用人需要,乙方也應優先從甲方招聘員工。

              十一、為協調合作中的生產和教學關系,甲乙雙方共同成立"校企合作協調小組",雙方均應充分尊重協調小組意見,以確保互惠互利的合作。

              十二、違約責任:在乙方投入設備和不動產及其他相關資產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該合同無法履行,每減少一年合作期限,甲方應當賠償乙方違約金十萬元人民幣;在甲方提供場地和相關設施后,乙方不能為甲方提供實習崗位和專業教學需要時,乙方應在違約后20日內將乙方設備、設施全部搬出校外,并賠償甲方十萬元人民幣的`損失費。屆時如設備、設施不及時搬走,甲方則視為乙方放棄自己在甲方的所有物權,由此產生的清運費應由乙方承擔。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五年,如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甲方后,即可自愿解除本合同,并不向甲方承擔任何補償。合同到期后,乙方有繼續合作的優先權。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添附歸甲方所有。

              十四、在合作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不允許學校場地提供企業使用時,乙方應及時無條件退出,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乙方應給予充分諒解。

              十五、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合作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六、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融企業合作協議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本著平等互利、誠實守信、促進發展、實現雙贏的原則,就銀企雙方金融業務的合作進行了廣泛協商,同意并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合作原則

              甲乙雙方承諾在合法合規經營的前提下,為維護雙方的共同利益和促進雙方的共同發展,建立綜合金融業務合作關系。甲方將乙方列為重點服務的優質客戶,并在公司金融業務及個人金融業務方面提供綜合服務;乙方將甲方作為公司金融和個人金融業務的主銀行。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向乙方宣傳、介紹各項金融產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使乙方在熟悉、了解的基礎上自主運用甲方提供的.各類金融產品。

              (二)甲方為乙方量身訂作建筑業項目經理個人貸款品種,可以給乙方項目經理個人不高于項目總額0%及乙方在甲方年日均存款0倍0的貸款授信總額0,但必須在符合甲方有關信貸管理制度,貸款手續合法、合規、還款來源充足可靠的前提下,方可給予辦理貸款,貸款資金必須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涉及保證貸款的,必須按規定由保證方交足保證金后,方可辦理貸款。貸款應符合監管部門關于單戶貸款比例及集團客戶貸款比例規定。因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對建筑、房地產開發行業及貸款規模限制,甲方可隨時終止對乙方的授信業務。。

              (三)甲方承諾在乙方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優先辦理信貸業務,并提供現金管理、票據貼現、資金結算等綜合的公司金融業務。

              (四)甲方將乙方的股東、高管、員工及其配偶子女等關聯方作為

              (五)甲方綜合考慮乙方公司及個人金融業務產生的綜合貢獻度大

              (六)乙方出資成立的擔保公司,即000有限公司與甲方合作(但要符合甲方規定的準入條件),專門為乙方的項目經理個人辦理貸款作擔保,但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或經甲方推薦的其他企業或個人貸款擔保除外。如甲乙雙方簽訂擔保業務合作協議,乙方須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全額先存入在甲方開設的存款賬戶,并作為監管賬戶,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七)甲方有權根據業務需要對乙方生產經營和貸款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有權收集甲方的股東、高管、員工及其配偶子女等關聯方的個人金融產品使用信息;有權根據甲乙雙方合作深度和效果,來決定對甲方的信貸政策。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辦理金融業務的綜合貢獻度,享受甲方給予的優惠貸款利率或相關業務的手續費率。

              (二)乙方獲得貸款后,應優先通過在甲方的賬戶回籠資金,且通過甲方回籠的銷售貨款的占比應不低于在乙方的融資比例。

              (三)乙方在協議簽訂之日起0個月之內,將基本賬戶轉入甲方,保證其經營收入全部轉入該賬戶,保持年資金流量不低于0億元,并不

              (四)受甲方貸款支持的建設項目所涉及到的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保險全部由甲方代理。

              (五)積極配合甲方在多個業務領域深化銀企合作,在取得甲方貸款后1個月之內,委托甲方辦理代發工資業務(含年終獎金、分紅款代發業務)、企業網上銀行業務、財務轉賬POS等集團金融業務。乙方要積極鼓勵和協助股東、高管、員工及其配偶子女等關聯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機構辦理金農卡、儲蓄等個人金融業務。

              (六)乙方應動員上下游客戶通過甲方進行資金結算,并爭取賬戶多留資金。乙方向上下游客戶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在甲方直接辦理的貼現額應不低于其上下游客戶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總和的50%。

              (七)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真實的財務數據,并積極協助甲方開展信貸調查和金融產品使用信息收集等工作,主動與甲方溝通信息,及時通報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調整計劃。

              第四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作為指導雙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在每一項具體業務合作過程中,需簽署具體合作協議的,雙方權利義務以具體協議的約定為準,但其內容應與本協議規定的精神一致,并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協議作為甲方簽批乙方申請授信時必須的附件材料。

              (三)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并進一步修正和完善。

              (四)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協議相關義務,或遇甲方上級政策調整,不能兌現部分優惠承諾時,甲乙雙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提前通知對方。

              (五)如果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6個月之內,未將其基本賬戶

              (六)甲方可以在本協議生效后,與0000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但必須在乙方將基本賬戶轉入甲方之日起,方可辦理合作業務。

              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第五條 附則

              (一)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但在未續簽新協議之前仍按本協議執行。

              (二)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融企業合作協議3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負責人:

              為建立長期、良好的金融合作關系,緩解乙方會員企業融資難的矛盾,提高為企業融資服務的能力,甲乙雙方本著“合作、發展、共贏”的原則,決定建立“金融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建立戰略合作關系,旨在于為乙方會員企業搭建融資平臺,促進企業、金融機構和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 為有效執行本協議,甲方、乙方同意建立定期或不期協調例會制度,以保持聯系,溝通信息,解決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將積極探索并推動金融服務的新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化金融產品,運用全方位銀行技術,擴大金融服務功能。

              第四條 甲方愿意將乙方推薦的企業作為重要的基本客戶,在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優先為推薦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推薦資信良好、履約能力較強的會員企業,甲方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金融政策以及內部信貸審批制度的規定,對乙方推薦的會員企業進行審查,并對審查合格的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具體融資方式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具體授信手續按下款額的.XX收取。

              第六條 乙方在推薦時,應向甲方提供推薦企業的聯系方式、基本資料,并為銀企之間的合作努力進行牽線搭橋,盡量發現并提供更多的合作機會。甲方為乙方會員企業提供授信后,乙方應盡可能及時地向甲方提供該企業經營穩定性和成長性方面的動態信息。

              第七條 為保證甲、乙雙方更穩定的合作關系,將風險降低,乙方需向甲方提交XXX保證金,待繼有秩序性合作關系后半年退還所有保證金,具體時間定以簽約日.收款人為甲方主要負責人賬號:(XXX).

              第八條 甲、乙雙方對在本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所獲得的對方的商業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甲方所有事務委托XXX面簽,對接,收款,乃此協議唯一主事人。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經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或加蓋印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撤消或終止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企業合作協議4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合作基礎

              為建立長期、良好的合作關系,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提升雙方在各自領域的核心競爭力,探索物流企業與銀行間的新型戰略合作關系,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基于誠信原則,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業務合作領域

              (一)動產及貨權擔保項下監管業務

              是指第三方客戶以處于乙方占有、監管下的動產作為擔保,甲方對其提供融資授信。本業務包括靜態監管、核定庫存和倉單質押等模式,以及今后雙方認可的創新業務模式。

              (二)資源共享及市場開發

              雙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礎上將各自擁有的客戶優先向對方推薦進行業務合作,實現優勢互補,以充分利用自身資源進行聯動營銷和聯合市場開發。

              第三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有義務協調其客戶優先通過乙方辦理本協議項下相關業務。

              2、有義務按合同規定發放授信;

              3、有義務敦促客戶向乙方交納倉儲及監管等相關費用;

              4、有義務及時向乙方提供監管物的價格信息。

              5、當授信客戶可能出現財務問題等不利于乙方收取倉儲和監管費用的情況時及時通知乙方。

              (二)乙方責任

              1、有義務協調其客戶優先通過甲方辦理本協議項下相關業務;

              2、有義務制定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辦法以確保監管商品始終處于乙方妥善保管和有效監管之下,對其下屬公司因監管中的過錯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承

              3、配合甲方對監管商品的勘驗、檢查、查詢,對質押物及時辦理質押手續;

              4、協助甲方完成質押貨物價值評估、質量鑒定、質押商品出質;

              5、當授信客戶經營或貨物出現不利于甲方授信安全的預警信息時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條 營銷推動

              1、共建品牌

              為推動業務合作深入發展,共建合作品牌,雙方同意就合作范圍內業務合作共同進行市場宣傳、營銷推廣和商務公關活動,并可以互相使用對方擁有的商業標識。

              2、交叉銷售

              雙方同意利用自身的'分支機構互相推介、代理銷售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合作范圍內的對方各項產品。

              3、互惠待遇

              雙方同意在不與對甲、乙雙方各自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或協議相抵觸的前提條件下,給予對方合作優先權,即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對方為合作伙伴,在業務發展和開拓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以增強各自的市場競爭能力。

              4、培訓支持

              雙方總部和分支機構可根據業務需要定期進行業務交流和培訓,對現有業務品種、業務操作模式進行改進,使雙方業務合作模式更適合市場需求。

              第五條 其他事項

              1、收費標準

              乙方同意給予合作項下業務收費適當優惠。

              甲方同意給予合作項下業務適當優惠。

              2、信息溝通及保密

              雙方對業務合作中了解的對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甲、乙方雙方同意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定期溝通雙方的管理制度和作業流程,商定統一的合同范本和單證格式,合作研究開發業務管理信息系統。

              3、雙方同意采用相對集中統一的業務管理模式,包括:

              乙方統一制定乙方參與合作的下屬企業開展監管業務的標準。

              乙方除直接開展監管業務外,還可向甲方提交參與合作的乙方下屬企業名單。對名單中所列下屬企業因違反具體業務合同的約定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

              未列入名單的乙方下屬企業,不享有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權利,甲方不得與其開展監管業務的合作。

              乙方對參與合作的下屬企業名單進行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但涉及正在與甲方合作的乙方下屬企業時,應事先協商一致。

              4、合作期限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終止本協議,但涉及終止前本協議項下的具體業務時,本協議仍具有法律效力,直至本協議項下具體業務終止時自動終止。

              5、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協議具體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6、本協議地位

              本協議是甲、乙雙方戰略合作的基礎。

              雙方分支機構開展具體業務時,須由雙方分支機構和授信客戶簽訂具體的合同文本。

              7、雙方同意互設綠色通道處理合作項下各項業務。

              8、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正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企業合作協議5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就結成長期共同發展,并為以后在其他項目上的合作建立一個堅實的基礎,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識:

              一、權利與義務

              1、甲乙雙方皆認可對方為自己的戰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互聯網站的顯著位置標識合作方的`旗幟徽標鏈接或文字鏈接。

              2、甲乙雙方授權合作方在其互聯網站上轉載對方網站上的相關信息,該信息將由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引用(具體合作項目另簽協議)。

              3、甲乙雙方在彼此互聯網站中轉載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時須注明“該信息由 (合作方網站)提供”字樣,并建立鏈接。

              4、甲乙雙方必須尊重合作方網站信息的版權及所有權,未經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編其站點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網站以外媒體發布來自合作對方站點的信息,否則構成侵權。被侵害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并視情節選擇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方式。

              二、相互宣傳

              1、甲乙雙方應在彼此站點追蹤報道合作方的市場推廣計劃及相關營銷活動。

              2、甲乙雙方都認可的適當時間內,雙方在彼此站點上開設專欄,撰寫并宣傳與合作對方商業行為有關的話題(具體合作項目另簽協議)

              3、甲乙雙方在有關internet專題的研討會和金融、金融等行業的各種展覽會上,互相幫助、共同宣傳,共同推進雙方的品牌。

              4、雙方還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進行進一步探討。

              三、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應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其他

              1、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都可以和其他相應的合作伙伴進行合作。

              2、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本協議商定合作方案的執行期限。

              3、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終止協議,另一方將保留對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4、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進一步予以明確。框架協議與正式合作合同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為甲乙雙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本協議期滿時,雙方應優先考慮與對方續約合作。

              7、雙方的合作關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內容與服務提供均為。

              8、因本框架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9、雙方地址發生變更,應在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甲方:

              代表簽字:

              聯系方式:

              日期:

              乙方:

              代表簽字:

              聯系方式:

              日期:

            金融企業合作協議6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就結成長期、全面的INTERNET戰略伙伴關系,實現資源共享、共同發展,并為以后在其他項目上的合作建立一個堅實的基礎,經友好協商達成

              以下共識:

              (一)權利與義務

              1、甲乙雙方皆承認對方為自己的戰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互聯網站的顯著位置標識合作方的旗幟徽標鏈接或文字鏈接。

              2、甲乙雙方授權合作方在其互聯網站上轉載對方網站上的相關信息,該信息將由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引用(具體合作項目另簽協議)。

              3、甲乙雙方在彼此互聯網站中轉載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時須注明"該信息由 (合作方網站)提供"字樣,并建立鏈接。

              4、甲乙雙方必須尊重合作方網站信息的版權及所有權,未經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編其站點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網站以外媒體發布來自合作對方站點的信息,否則構成侵權。

              被侵害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并視情節選擇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方式。

              (二)相互宣傳

              1、甲乙雙方應在彼此站點追蹤報道合作方的.市場推廣計劃及相關營銷活動。

              2、甲乙雙方都認可的適當時間內,雙方在彼此站點上開設專欄,撰寫并宣傳與合作對方商業行為有關的話題(具體合作項目另簽協議)3、甲乙雙方在有關INTERNET專題的研討會和金融、

              金融等行業的各種展覽會上,互相幫助、共同宣傳,共同推進雙方的品牌。

              4、雙方還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進行進一步探討。

              (三)其他

              1、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都可以和其他相應的合作伙伴進行合作。

              2、本協議有效期為年,自 年 月 日起到年月日為本協議商定合作方案的執行期限。

              3、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終止協議,另一方將保留對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進一步予以明確。框架協議與正式合作合同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為甲乙雙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本協議期滿時,雙方應優先考慮與對方續約合作。

              7、雙方的合作關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內容與服務提供均為免費。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蓋章:蓋章:

            金融企業合作協議7

              1)總則

              2)經營目的和業務范圍

              3)出資

              4)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5)董事及董事會

              6)經營管理機構

              7)勞動管理

              8)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9)利潤分配

              10)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11)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資經營 合同、 (以下簡稱甲方)和 、 、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及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國共同出資建立合資企業,特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如下:

              甲方:

              (以下簡稱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

              (以下簡稱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

              乙方:

              (以下簡稱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

              (以下簡稱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簡稱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

              第二條 甲1方、甲2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甲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乙1方、乙2方、乙3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乙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

              第三條 合資企業的名稱為 ,英文名稱為 (以下稱“合資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條 合資公司為中國的法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條例、規定并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 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按照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 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合資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在中國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經營目的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為國內、外用戶提供租賃服務,協助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支持國內用戶的出口創匯和機器、設備的出口租賃,促進中國和 以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八條 合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用戶的需要,經營國內、外生產的各種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各種儀器儀表、電子計算機等以及先進技術的租賃、轉租賃、租借和對租賃資產的銷售處理。

              2.直接從國內、外購買經營前述租賃業務所需要的技術租賃物。

              3.租賃業務的介紹、擔保和咨詢。

              第三章 出資

              第九條

              1.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 元。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各為×%,出資金額各為 元。

              2.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如下:

              甲1方:×%  元,其中 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甲2方:×%  元,其中 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乙1方:×%  元

              乙2方:×%  元

              乙3方:×%  元

              3.在合資公司領到營業執照后 個工作日內,合資各方應將上述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全部匯入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的帳戶。

              4.以人民幣出資時,人民幣與美元的換算率,應以繳付日當日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為準。

              5.在合資期間,合資公司不能減少注冊資本。

              6.合資各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7.合資期間內,合資的任何一方,不得將合資公司發給的出資證明書轉讓、抵押,或作為第三者對合資公司擁有債權的目的物。

              第十條

              1.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時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然后到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進行轉讓時,其他的合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合資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優惠于向其他合資方轉讓時的條件,本款中的合資各方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保持相等的條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資額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轉讓。

              第四章 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合資各方發揮各自具有的特點和長處,為支持合資公司的建立和業務開展,承擔下述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

              (1)負責為建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領取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2)協助租借辦公用房和購買辦公用品。

              (3)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4)提供國內金融和租賃市場信息。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內成立分支機構。

              (6)向合資公司推薦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7)協助為合資公司中的外籍人員辦理入境簽證、長期居留證、旅行證等手續。

              (8)協助籌措外匯及人民幣資金。

              2.乙方的責任

              (1)利用在 及世界各國的營業網,宣傳合資公司的租賃業務,向合資公司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2)介紹和推薦世界各國生產的技術先進、價格合理的租賃物件。

              (3)協助合資公司向國外出租設備,以及承租人產品的出口。

              (4)提供國際金融市場、租賃業務的信息以及開展租賃業務所需的各種合同文本。

              (5)協助對國外用戶進行資信調查。

              (6)在合資公司所在地或 對公司職員進行業務培訓。

              (7)協助合資公司使用注冊資本在外國購買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及辦公用具。

              (8)協助合資公司以優惠條件在國外籌措資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 董事的派出

              1.合資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為×年,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間為限。

              第十三條 董事的職責

              1.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出方案,對于需要審查、批準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為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董事長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

              3.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 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營業年度終止后×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三周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和議案,以書面發送給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 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為合資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1)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2)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3)決定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4)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員以及聘請總會計師等。

              (5)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6)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批準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8)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9)決定會計處理規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10)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批準有關職工工資、獎金、福利、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定。

              (11)決定駐勤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待遇。

              (12)審查、批準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務報告。

              (13)審查、批準董事提出的議案。

              (14)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于上述(1)-(9)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通過方可作出。關于(10)-(15)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決定。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

              1.合資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每屆任期為×年,可以連任。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經董事會聘任。第一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期滿后,每屆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甲、乙方輪流推薦,經董事會決定聘任。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2.合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的職責是:

              (1)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合資公司。

              (2)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委員會的決定,安排領導合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業務。

              (3)作為經營委員會的主任,召集主持經營委員會會議。

              (4)決定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租賃議案,提供信用議案以及資金籌措。

              3.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對合資公司全面業務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門經理。

              4.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參加其他經濟組織對合資公司的競爭。

              第十八條 經營委員會

              1.合資公司設立經營委員會。經營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人員組成,委員經董事會任命。經營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副總經理擔任。

              2.經營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委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其他委員代替出席。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名委員如要求召開會議,可隨時召開臨時經營委員會。

              第十九條 經營委員會的職責為

              1.擬定上報董事會會議討論的議案。

              2.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租賃項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資金籌措。

              4.國內業務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執行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

              6.合資公司規則、制度的具體制定。

              7.任免部門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

              8.根據合資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具體決定有關職工雇用、解雇、工資、獎金、福利、醫療等事項。

              9.決定職工的培訓計劃。

              10.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定期業務報告。

              上述1-4項的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全部同意通過后方能決定。第5-10項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的情況下即可決定。

              第七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合資公司職員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它實施規定,經董事會制定草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或個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 關于甲乙雙方推薦的高級職員的雇用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出差旅費標準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八章 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第二十二條 合資公司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繳納稅金。

              第二十三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定,應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情況加以制訂,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合資公司按照《合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會根據合資公司的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合資公司以×幣作為記帳本位幣。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二十六條 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每年從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記帳憑證、傳票、統計表、帳簿都用中文書寫,重要的記帳憑證、帳簿、統計表,要同時使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七條 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匯帳戶。也可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內、外其他銀行開立帳戶。

              第二十八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合資各方,可以向合資公司派遣自己的審計師,檢查會計帳簿,費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條 合資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書的代理人,可隨時閱覽、檢查合資公司的會計帳簿以及其它計算記錄。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司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決定分配,則應按公司各方出資比例,按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在前年度的虧損未被全部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 乙方分得的凈利潤,在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的納稅后,可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四條 每營業年度的最初四個月內,總經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向董事會提出,接受審查。

              第十章 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 合資公司的期限為:自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年。

              如任何一方提議延長,并得到董事會通過之后,可以在合資期滿×年之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 合資公司如發生下列事態之一,經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后,可宣布解散:

              1.合資公司合資期限屆滿。

              2.合資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失去了繼續經營的能力。

              3.合資公司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合資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由于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難以維持經營。

              5.公司不能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可能。

              第三十七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滿或按照上條規定中途解散時,董事會要將清算的程序、原則以及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等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接受審查和對清算的監督。

              2.清算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從合資公司的董事中選出。董事不能作為清算委員會委員或不適合擔任委員時,合資公司可以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律師作為委員。

              清算費用以及清算委員會委員的報酬,從合資公司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及計算根據之后,決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經董事會決議后,由清算委員會實施。清算期間內,清算委員會可以代表合資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三十八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限終了或解散時,以其總資產對債務負擔責任。

              2.資產進行轉讓或處理時,外匯資產要取得等價外匯以清算外匯債務。

              3.不能轉讓或處理的資產剩余時,×方要以合適的平價額。將剩余資產全部接收,清算債務。

              4.償還債務之后的剩余資產,超過注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后,根據合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分配給乙方的剩余財產中的外匯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后,可以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九條 合資公司清算工作結束后,清算委員會要向董事會提出清算報告,得到董事會批準后,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同時,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手續,并對外公告。

              第四十條 因合資期限期滿,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終止時,合資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資的任何公司繼續使用本合資公司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 合資公司解散后,各種文件資料、帳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資各方全體分別保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如數按期繳付出資額時,則從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向守約方繳付相當其出資額 %的罰金。逾期三個月,則除繳付累計應出資額×%的罰金外,其他合資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3款規定,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因合資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應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1.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的章程進行解釋或履行時,如發生糾紛,其糾紛的當事者要以不使合資公司的利益受損為前提,進行友好協商,謀求問題的解決。

              2.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提請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國進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則由 國 仲裁協會進行仲裁。

              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在解決糾紛期間,除去糾紛的事項以外,合資各方要繼續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資公司的章程所規定的其它事項。

              4.仲裁時使用語言為英語。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二章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書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1.本合同在簽字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2.合同條款的修正、變更、補充,由合資各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經批準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根據《合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由合資各方協商決定。

              第四十七條 向合資各方發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條所記載的各方的法定地址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于 年×月×日,由合資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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