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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

            時間:2025-11-23 23:19:44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位用人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1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必須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的認為試用期內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

              對于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最好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有利于對員工的`管理和避免勞動爭議難以舉證的問題。同時錄用條件和招聘條件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不可把兩者的概念混淆。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y2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2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現行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①。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由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條件和程序及限制、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經濟補償及解除手續和后果等內容構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解雇)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一般稱為辭職)兩種情況。我國現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況的發生,使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合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②。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③。

              (三)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所謂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出現勞動力過剩,通過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 ④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才可以裁員。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經濟性裁員的,應當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及程序。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也存在很多問題。

              1、預告通知期的規定過于單一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但沒有區分勞動者的年齡和工作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嚴峻,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青春期現象普遍存在,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難,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和穩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規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對于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一定就業能力的家庭負擔較重的職工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然太短。通知期限沒有和職工的工作時間長短、年齡大小結合起來。

              2、解除程序缺少規范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的條件限制很嚴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規范,如書面通知的內容和形式,應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確表示以及應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確規定。如蚌埠市某企業工作,改制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規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業的全部職工,解除原企業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變更。公司在報紙上通知原企業員工于登報十五日內來公司辦理安置手續。但是有些員工沒有看到報紙通知而引發糾紛,訴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業在報紙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于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法律規定,是采取列舉式,將勞動者的過失行為列舉出來,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包括立法技術方面的、法律適用方面,有實體方面的還有程序方面的,這些問題的根源是勞動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術采用完全列舉式規定,不能滿足非常復雜多變的現實情況

              如果勞動者出現了法律列舉之外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用人單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規定。又比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至于何謂“嚴重違反”?何謂“一般違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利益驅動下,對實際上犯小錯誤的勞動者也可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某單位的機器操作員,在一次不當操作中給企業帶來了20xx多元的損失,企業就對其給予辭退,秦某不服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此,秦某對企業造成的20xx多元損失是屬于“嚴重違反”還是“一般違反”,如何認定?

              2、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規定不明確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錄用條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勞動者沒有任何權利可言。立法將錄用條件的制定權、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決定權授予了用人單位,勞動者沒有任何救濟權利。由于立法存在這一漏洞,致使在實踐中,一些不誠信的企業利用這一法律規定,廉價使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試用屆滿,被告不符合錄用條件,即被解除勞動合同,然后以同樣的辦法再錄用,再解除,使用人單位廉價使用勞動者。如曹凌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條件為由給予辭退。曹凌不服訴至法院。在法庭審理中,曹凌認為,其充其量是不勝任工作,工作表現不佳,但并非不符合錄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給予調整崗位,給一次機會,而不應當解

              除勞動關系。公司則稱曹凌應聘成本會計崗位的條件是財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兩年以上制造型企業成本會計經驗及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但曹凌實際僅符合學歷的要求,其他條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業工作滿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也沒有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通過試用期的考察,認為曹凌不符合崗位期望目標,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此解除了勞動關系。曹凌則對公司對其工作描述不予認可,認為工作描述是部門主管、部經理等的個人主觀意見,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錯誤,不是客觀評價。曹凌認為,招聘條件不是錄用條件,其書面英語是很好的,聽和說有點欠缺。本案中,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對于曹凌試用期錄用條件如何界定?

              3、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要件未規定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規定。現行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制定各種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勞動者沒有任何參與決定權。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以違反單位內部規則解除勞動合同。如某企業給每一個員工發放一本《員工手冊》,手冊中規定員工一年內遲到五次以上,即被開除。對于該條規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國經濟性裁員制度的不足

              我國《勞動法》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兩種情況作為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條件。但這兩個條件的規定是比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產界限規定不明確

              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依法宣告破產。” ⑤這樣的規定使破產原因多元化和復雜化,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什么是經營管理不善?其與嚴重虧損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什么是嚴重虧損以及其嚴重程度如何?這些問題都是困境企業在適用破產法之前必須解決的問題。這種破產原因多元化的結構增加了用人單位、勞動者、甚至法院認定困境企業的困難。我國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19章擴大了破產法適用的范圍,規定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這一規定雖然去掉了《破產法》中規定的“管理不善”,但“嚴重虧損”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條件,在實踐中與破產法的規定并沒有實質性差別。這樣的規定在實際中造成了對困境企業認定的困難,給經濟性裁員制度實施的前提造成了認識的不一。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規定不明確

              我國目前立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的規定,而只有企業經營狀況惡化并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企業標準的模糊的規定。這種規定勢必要求政府花費巨大的精力去根據各企業的不同情況制定企業財務、生產、銷售、利潤等方面的各種標準,然后據此來判斷各企業是否符合經濟裁員的條件。由于各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員標準就會彼此不同,這樣無疑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如北京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規定裁減人員的一個條件是企業連續三年經營性虧損且虧損額逐年增加、資不抵債、80%的職工停工待業、連續6個月無力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勞動者的生活費用。這樣的規定使得強調政府對企業經濟性裁員實行宏觀調控的同時,又將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引入企業的微觀管理之中,讓政府又界入企業的內部事務之中,回到了原來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對被裁人員的標準規定過于單一

              我國僅僅在《勞動法》第29條和《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第5條規定了幾種不得裁減的人員。但由于勞動者個體的差異,有些特殊的勞動者需要特殊的保護,將他們納入裁員的對象將有違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我國經濟性裁員采取“一刀切”的簡單做法,并沒有考慮勞動者的差異,如勞動者的年齡、收入、工作期限、身體狀況、對用人單位的貢獻等特殊情況。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

              鑒于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規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導致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本人在借鑒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從而有效地發揮勞動立法的規范指引作用,促進勞資關系的協調發展。

              (一)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1、預告通知期限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崗位的情況分別設定

              現行勞動法規定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是統一的,一律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目前我國40歲以上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非常困難,對于這些年齡偏大,工作時間較長又缺少就業能力且家庭負擔較重的勞動者來說,30天的通知期顯得太短。所以,建議立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滿一年,通知期為30天,以后每滿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長不超過180天。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通知期,如果勞動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單位可給予相應時間的工資,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合同的條件限制很嚴,但程序上卻十分簡單。因此,勞動合同立法時應規定:用人單位在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前,應向工會和勞動者說明理由,并聽取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的程序。用人單位對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必須做出書面答復,書面答復如堅持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告知勞動者救濟的權利以及救濟的途徑和程序,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程序,應向勞動者賠償3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懲罰。

              (二)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幾點建議

              1、將現在采用完全列舉式立法變為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單純采取列舉式規定雖然簡單明確,但卻難以適應非常復雜多變的現實情況。完全概括式的規定,在實踐中難掌握,還要采用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列舉,增加了法律的繁瑣。所以取其所長,補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用概括式與列舉式規定相結合的立法形式來完善我國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程序

              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預先談話告知并說明理由的程序,也沒有事先告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的程序,更沒有給勞動者申辯的權利和機會。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議在制度上對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須事先與勞動者談話,告知并說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應當告知工會并聽取工會的意見。三是勞動者在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申辯的機會和權利,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申辯必須書面答復。以體現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過程雙方對等、公開、和諧的環境和氣氛,減少糾紛的發生。

              3、完善用人單位內部規則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內部規則的主體合格,內部規則必須有公開或備案的程序。從制度上明確列舉內部勞動規則內容所必備的事項,賦予用人單位以確定內部勞動規則的具體內容,并經工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方可生效。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內部規則的情況發生。

              (三)經濟性裁員制度的幾點建議

              1、確立統一的、科學的困境企業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對企業破產原因的規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實際中困境企業的認定困難。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參照國際通行的企業破產的界限。

              對于破產原因的立法例,世界范圍內主要有兩種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國家采取列舉主義,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采取概括主義。概括主義的國家一般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并采取了現金流量標準和資產負債表標準為兩個判斷標準⑥。在我國破產原因必須建立一元化標準,即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無論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還是其他所有制企業,也無論企業是因為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還是因為其他原因造成企業虧損,當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破產保護,或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進行和解,或達成重整計劃進行重整。這時困難企業就可以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的需要進行裁員。這樣確立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統一標準,增加了企業經濟性裁員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困難企業也要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可以從企業裁員的規模、程序以及對企業的各種政策優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過稅收和財政的優惠措施來控制企業的裁員行為。通過優化企業的外部環境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氛圍,促進企業生產的發展,從而促進就業,減少企業的裁員行為。

              2、確立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

              科學、公正的裁員標準是法律公平、公正的體現。由于勞動者個體之間存在很多的差異,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對其加以充分考慮,而不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裁員標準,一則可以防止企業經營者的“人治”因素,規范他們的行為;二則可以對那些社會弱者以及需要特別保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盡可能體現社會的公平。這樣在實踐中也有利于裁員的進行。

              結 語

              良好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應當既有利于保護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權利濫用;應當既有利于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維護勞資關系的流動與穩定,所以一定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這樣既能很好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又能促進市場經濟下人才的正常流動,并且能夠穩定勞動關系和促進經濟的發展。在人本法律觀念的指導下,盡快通過立法完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單位嚴格依法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忠誠于用人單位、雙方團結協作,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共同推動社會的發展。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3

              編號:

              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條 項之 規定和勞動合同第十八條項

              之約定,雙方 于 年 月日簽訂的 年月 日起 至 年 月日止或 的勞動合同 于 年 月日(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 ,在甲方工作年限 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 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 元。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蓋 章 簽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章

              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

              勞動用工登記日期

              年月日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存入乙方檔案一份。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4

            ________:

              因你們四人于20__年___月___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系,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后果自負。

              特此通知

              _____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5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在勞動法的框架內,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必須合法,并且在這個過程中工會是發揮積極的作用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關解除勞動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電話咨詢網在線律師。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6

              一、不續簽,繼續留用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二、不續簽,終止勞動關系

              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自20xx年算起)。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否則應支付一定的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相關的失業保障金。

              在生活中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關系的情況一共分為兩種,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應對,如果小編給出的建議都不符合您目前所面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詳情咨詢我們網站專門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專業律師。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7

              編號:_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

              民族: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月。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在 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該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為使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要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愛護甲方的工具等財產。

              2、甲方執行國家的工時制度,甲方不隨意延長乙方的工作時間;甲方經審批執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告知乙方。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本合同時,應事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雙方協商:確定乙方的月工資為基礎工資加計件形式工資提成,甲方按規定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2、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發放乙方上個月工資;甲方支付有困難的,經單位工會同意、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延期支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1、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2、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損害甲方或客戶利益。

              八、教育與培訓

              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職業教育與就業準入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本合同時,涉及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工種,應事先告知勞動者需要獲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相應的技術等級,不得招用不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1、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提前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相關內容。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甲方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續訂的意向書面通知乙方,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違反方應支付對方違約賠償金:_______元。

              2、一方違反本合同,涉及經濟補償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在合同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的,乙方違反本合同,若雙方訂有培訓協議的,按培訓協議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金;若無培訓協議,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經濟損失的,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應嚴格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損害甲方利益,不得向同行業或其他人員泄漏甲方技術資料和內部商業信息,否則由乙方承擔由此對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并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未盡事項或條款如與今后國家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三、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應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本單位或所在地鎮勞動爭議協調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不愿調解的,可向海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證機關留存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合同訂立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證機關(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證人員(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證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8

              甲方(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

              單位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組織機構代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就業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保障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依法履行法定的基本權利,享有法定的基本義務,建立勞動關系,并承諾共同遵守。

              1.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____)種方式

              (1)訂立有固定期限_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訂立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月_日起。本合同履行期間,非法定終止或解除條件以及雙方書面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不得終止和解除。

              (3)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始,以完成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期限。

              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法定順延情形之一時,本合同期限順延至法定情形消失。

              2.工作內容及要求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崗位從事______工作。其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按甲方________規定執行。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依法履行勞動義務。

              甲方因生產經營或調整勞動組織需要,調整或變更乙方工作崗位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前款約定。甲方不得故意通過壓低本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調整乙方崗位,變相要求乙方自行辭職,以規避解職風險。

              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實行______工時工作制。乙方的工作班次安排為____班____運轉或安排為___。

              (2)甲方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安排調休,其程序和標準應當合法。

              (3)其他

              4.勞動報酬(1)甲方工資發放日為____日,工資發放周期為____。工資支付形式為____,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為____工資制。

              (2)每月工資標準(元)或計件單價或定額的確定方法為_____。乙方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乙方依法享受的帶薪假期,其中年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病假期間____工資,按____標準支付。

              (4)工資增長方式為:

              5.社會保險

              自本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甲乙雙方參加南京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6.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每提前解除一年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工作每一年支付違約金元。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不當,或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每提前解除一年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元;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后果嚴重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協商條款(可選項、附頁)

              1.試用期。本合同期限中試用期為_(自_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試用期月工資為_____元。

              2.培訓

              3.保守商業秘密

              二、其他約定(可選項、附頁)

              1.本合同____鑒證(同意/不同意)。

              2.服務期。附頁

              3.競業限制。附頁

              三、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________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甲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或者鑒證后立即將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簽字)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____年__月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鑒證員:_____鑒證機構(蓋章)_______

              鑒證編號:___鑒證日期:___年__月__日

              (備注:本合同當事人不要求鑒證的,甲方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

              家庭住址(現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及詳實通信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職務)為: 。

              二、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身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遇到特殊情況需乙方可以接受少許加班。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條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轉正后工資為基本工資 +績效工資。

              二、甲方每月1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實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條 福利待遇

              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國家法律對甲方進行相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病假工資。

              第八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在公司局域網公示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甲方調整生產項目,機構調整、撤并等。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應即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一、乙方在任職期間從事以下競業限制行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給予相應罰金。

              1、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2、為他人經營或提供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

              2、甲方以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其它情況需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合同的續訂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后,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續訂。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天內,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四條 保密約定

              乙方在工作期間不得將甲方涉及到商業機密(如產品價格、進貨渠道、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賬號信息等)不利于甲方發展的信息對外傳播和復制,如若違法,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一、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并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二、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等手續)。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個人檔案保存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五、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甲方: (公章)

              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10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11

              現在很多的用人單位由于制度的不規范,一旦聘用勞動者直接建立的是事實勞動關系,即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遇到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該通過什么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為您解答。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依然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即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依然可以主張權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雙倍工資的問題,現在很多的勞動者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我們怎么來主張雙倍工資呢?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什么?詳情請咨詢,我們將會根據您的提問,為您解答。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12

              茲有我單位員工__________(居民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因下列第__________項原因與本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一、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單位不續訂□職工不續訂□);

              二、退休終止勞動合同;

              三、企業轉制離崗退養終止勞動合同;

              四、企業轉制準離崗退養終止勞動合同;

              五、試用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

              六、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七、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

              八、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九、客觀情況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十、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辭職、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違法、違紀、違約解除勞動合同;

              十三、出境定居離職解除勞動合同;

              十四、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注:一、在填寫本證明時請詳細閱讀關于本證明的說明,并按說

              明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13

              違約金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后期的可能被損害的利益而約定的。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情形也是常見的。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約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享有的權利。下面為您介紹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注意: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并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本法第24條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都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隨意的進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是有相關限制的。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14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系人:

              聯系電話:

              甲方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聘用乙方擔任________職務,兼任________職務。

              2、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試用期甲乙雙方認為不適合擔任聘用職務時,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3、試用期間,乙方基本工資為每天________元,其他補貼為每天________元(含加班,職位津貼,社保等所有費用)。

              4、試用期滿后,如被證明合格,即轉為正式聘用,聘用期為________年,正式期間基本工資為每天________天,其他補貼為每天________元(含加班,職位津貼,社保等所有費用)。

              5、工資發放為月結30天。(按出勤表核算)期滿后甲方必須發放乙方工資,不得拖欠7天。

              6、甲方給乙方提供伙食,住宿費乙方自己負責(日用品乙方自己處理)。

              7、乙方受聘用后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客戶要求下達的各項訂單,如生產過程中發生不良品,或者損壞品,當事人應承擔一切責任。

              8、任職期間,必須盡職盡責,忠于本公司,不得以職權之便謀取私利,不得與外協工作中營私舞弊,不得收取賄賂,不得損害公司利益與名聲。

              9、乙方不論是在職還是離職后,都必須嚴守公司商業機密,如有違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10、合同期間乙方如需辭職(因工種特殊,臨近春節期間不得辭職)必須提前1個月申請,待批準同意后才許以離職。急辭工則扣除1個月工資,離職時沒有任何補償。請假應書面申請或者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才許以批準,礦工1天應扣除3天工資,如1個月期間礦工3天以上者甲方有權按辭職處理。上班期間不得遲到,不得早退,如遲到半個小時以上者按礦工處理。

              11、在協議期間,如乙方觸犯本協議中7,8,9,10條,應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及處罰,如觸犯法律由法律部門處理。

              12、本合同終止前,乙方必須將受聘期間工作移交給甲方承接人,否則按本合同急辭工執行。

              13、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單位用人勞動合同15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勞動部發布)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賠償的具體辦法是: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得賠償費用;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根據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動延續到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的規定不適用于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勞動合同屆滿時,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與正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只有當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延續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時,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改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對仲裁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于勞動者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所以法律對勞動者多加了保護。如果單位違法勞動合同,勞動者完全可以提出仲裁,要求單位賠償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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