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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時間:2025-12-16 00:50:09 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訊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如下約定:風險提示:

              請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雙方具體權利義務的處理: 如雙方之前已約定競業限制義務,請貴司確認是否要求其離職后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無需履行,可考慮增加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條款,如解除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乙方無需遵守競業限制義務,甲方無需就此支付乙方任何競業限制補償等費用。

              一、甲乙雙方于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乙方按照甲方離職規定及要求辦理離職手續。風險提示:

              請注意,如有具體離職手續,且之前未經對方確認,可將相關離職手續在本協議中列明。

              三、需要結算的.事項如下:

              1、工資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社保、公積金交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甲方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元。風險提示:

              請注意關于經濟補償金雙方如何協商,如采取勸退形式,由員工提出解除,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甲方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及甲方制度規定,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并出具相應離職證明。

              五、本協議系解決雙方勞動爭議所有安排,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2

              存根________第________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本證明一式兩聯,此聯為員工聯)

              送__________本人

              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3

            __:

              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單位職工__(_______)申請辭職,但長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經公司研究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請你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 日內到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逾期后果自負。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4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案例

              小劉于20xx年11月進入某電器公司擔任研發部經理,月薪8000元,并簽訂了期限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6月,公司通過內部網絡監控發現小劉長時間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即與小劉談話要求其改正。但在其后的監控中證實,小劉并無改觀。遂以小劉上班時上網炒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小劉解除勞動合同。

              小劉不服,認為雖然《員工手冊》上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公司據此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認為,小劉作為研發部經理,肩負著管理和研發的重任,但卻整天關在自己的辦公室里上網炒股,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研發進度,使得預定的研發目標不能完成。根據《員工手冊》第二十條規定,員工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故小劉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庭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員工手冊》上雖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小劉上網炒股并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未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公司不能以小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故支持了小劉的請求,合同范本《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條款釋義

              A 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條件

              新的《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本條突出體現了這一點。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將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響,同時由于其往往帶有一定的處罰性,還有可能影響到勞動者日后的職業發展,故法律作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如要即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本條的六種情形。

              用人單位在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的內容。以上述案例為例,勞動者小劉確實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并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故而公司最終敗訴。根據本條的規定,也就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而對“嚴重違反”或“重大損害”,必須有規章制度的明確規定或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考慮單位的整體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勞動者違紀情節惡劣程度等,單位在此方面負有舉證責任。

              所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首先在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和失職行為有詳細規定,并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規章制度制訂的規定。其次,勞動者的嚴重違紀行為與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并且有當時違紀、失職行為的相關證據。再次,嚴重違紀、失職行為對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這種損失不僅僅是推測,而必須有證據。最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紀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程序,也要有相應證據。

              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條在具體的操作層面用人單位尤要謹慎,首先用人單位要知曉勞動者存在兼職行為;其次,勞動者的兼職要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注意必須是嚴重影響;再次,如不構成嚴重影響的,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B 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如果要實行本條的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

              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應當有相應的物證。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錄用條件也必須事先明示,即在錄用時已經告知給了勞動者。且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后該條就不能再適用該項了。

              任何單位若要以本條為由對職工實施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要有確鑿的事實和依據,不是單憑想當然“認為”就可以的,尤其是打起官司來,單位更必須就自己的決定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敗訴是肯定的。

              根據相關證據規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于5月1日開始實行的《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單位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后果。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5

            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

              由于你自 年 月 日起未經公司允許的情況下,無故連續多日未到公司上班,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等相關規章制度。公司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年 月 日為你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及你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工資結算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司已通過EMS(_______)向你寄遞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再次向你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 日內到 辦理離職手續。逾期未辦理即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你自行承擔,特此公告。

              __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6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

              依據《_____》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____________

              1、過失性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_____》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的勞動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解除。

              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____________

              1、您薪資結算至___年___月___日;計___元;

              您薪資結算至___年___月___日;計___元;

              2、經濟補償金計___元。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7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說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職工因負傷,說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的時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是合法的,解除有效。但是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時候就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8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二)至(四)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即加班費的情形);

              律師提示:“及時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資,“足額支付”是指不得克扣工資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示: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和計算依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9

            _________:

              您于20______年___月___日與本公司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因您有下列第項原因,根據雙方勞動合同之約定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經認真研究,公司決定于20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B、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C、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F、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G、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J、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K、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請您于20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到公司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自行持本通知書及個人檔案到您戶口所在地區縣(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特此通知。

              ______(用人單位蓋章)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10

              《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仿佛在平靜的湖面投入了一顆石子,在企業和員工中激起層層波瀾。一些企業領導因誤解、誤讀新法而憂心忡忡,勞動者對自己的合同和權益也有著這樣那樣的焦慮。為解決讀者們的諸多疑慮,本報特開設答疑熱線,讀者如有疑問、建議、投訴,可撥打本報熱線66538155告訴我們,我們將請有關專家為您答疑解惑。單位要我們重簽合同合法嗎

              陳小姐:我在海口某局工作,新的《勞動合同法》馬上要實施了,但是現在單位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要求我們終止現有合同后和勞務公司簽定合同,這樣合法嗎

              專家指導: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嚴格依照現行的《勞動法》的規定來執行。現在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發生一些突擊性的裁減人員的做法,有些是不妥當的,比如解雇那些從來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工作,中斷他們的勞動關系;有些是比較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今年年底前到期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還有的是沒有到期,就勸員工自動辭職,把以前的工齡歸零。對照現在的《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是規模性裁員,就應當依照《勞動法》關于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來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和《工會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工會發現有不妥當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該予以糾正。勞動者本人如果認為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尋求司法救濟,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起訴。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出現的這些情況有些是為了規避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有些是對《勞動合同法》中比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解不正確造成的。

              農民工的利益將如何保證

              農民工老王:在城市中最大的'工人群體是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將如何保證農民工的利益

              專家指導:這個問題涉及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問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比《勞動法》有了很大的擴大,包括了所有的單位用工。《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都受本法調整。農民工雖然是一個很大的群體,但也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勞動者中的一部分。農民工的一些權益問題也適用于《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

              一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小作坊、小工廠等單位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網絡公司黃先生:在公司上班4個月了,還沒簽訂勞動合同,待遇約定也不明確,怎么辦

              專家指導:在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此種情形將有明確法律可依,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勞動者依照新法明白自己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新法,用人單位未在辦理用工手續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待遇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待遇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為職工買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保安公司陳先生:在公司上班已六七年,單位沒給購買過社保,能解除勞動合同嗎專家指導:為在職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不能成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在職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則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五)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市民陳先生:自己一直與單位一年一簽合同,第二次合同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月1日將續簽第三次合同,到時是否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專家指導:《勞動合同法

              》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勞動合同的,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要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也就是20xx年1月1日以后開始計算,此前續簽的次數不算。

              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

              市民何先生:現在與單位的合同期限是20xx年12月1日到20xx年11月30日截止,如果單位在20xx年3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是否要分段計算

              專家指導:如果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則應當分段計算,即20xx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計算按當時規定執行,20xx年1月1日之后的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執行。市民田先生:如果公司就是不簽定合同,不簽的這幾個月有沒有經濟補償補償金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算起

              專家指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只要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關系,并不因沒訂立合同而不存在,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的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以后,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解雇了這個員工,那么,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雇時,這個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11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篇12

              甲方:__公司

              乙方:(員工工號:)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__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__方支付__方經濟補償金 (違約金)__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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