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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

            時間:2025-11-15 12:37:12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薦]用人單位勞動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薦]用人單位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

              一、引言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常見的情形。當用人單位認為員工的行為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時,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然而,這種解除方式也伴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如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等問題。因此,了解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并采取合理的應對策略,對于維護用人單位和員工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概念及常見情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定或約定的情形下,無需與員工協商,有權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常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能力不足無法勝任工作、品行不良不適合在單位工作等。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雖然具有便捷性,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首先,程序不合法可能導致解除無效。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提前告知、聽取員工陳述和申辯等。若程序不當,可能導致解除無效。其次,補償不到位可能涉及經濟糾紛。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對員工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若因疏忽或故意導致補償不到位,可能引發經濟糾紛。

              四、用人單位如何應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為避免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法律糾紛,用人單位應采取以下應對策略:

              1. 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應充分了解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尤其是關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

              2. 制定合理的'解除方案: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解除方案,盡可能減少對員工的利益影響。

              3. 嚴格遵守程序: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嚴格遵守相關程序,確保程序合法。

              4. 與員工充分溝通:用人單位應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盡可能在解除前與員工進行充分溝通,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5. 避免補償不到位:用人單位應做好經濟補償的預算和管理,確保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能夠按時、足額支付補償款。

              總之,了解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并采取合理的應對策略,對于維護用人單位和員工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2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試用期 個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地點從事 工作(崗位)。

              (二)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無正當理由應服從變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并可按照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工作崗位需要對乙方具體工作時間作出規定和調整。乙方應按甲方規定的工作時間執行。

              (二)鑒于甲方行業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作時間、工作班次,休息日進行調整,乙方愿意服從甲方安排。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 元/月。試用期滿后,甲方以下列第 種計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1。計時工資。工資為 元/月。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雙方及時協商約定計件單價。

              3。其他形式 。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的 日。乙方月工資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按法律法規執行。

              (二)甲方可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后,其工資參照同崗位、同工種、同職務的標準執行。但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有關勞動安全知識、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及技能等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勞動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

              (三)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告知乙方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雙方約定的事項

              (一)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訓的`約定:

              (二)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

              (三)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

              (四)其他事項的約定: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注明變更日期,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變更勞動合同,應訂立《勞動合同變更書》,也可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約束力。

              九、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續訂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勞動爭議處理

              若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在法定時效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不服仲裁裁決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一、本合同沒有訂明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訂明的事項如與新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新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3

              1、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者入職的第二月起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2、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勞資雙方各保留一份。合同應包括《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同時應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此外,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勞動合同應當簽訂幾年?

              法律未對勞動合同期限作出強制性規定,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任意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的約定則應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

              4、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試用期也不同,試用期的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該條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且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勞動合同并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必要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可知,雖然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勞動關系建立,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6、《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3款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保存合同文本2年的義務。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將要承擔不利后果。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應該是勞動合同,而不能是試用期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志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試用期為_______(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如無試用期,則填寫“無”)。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_______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____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二)乙方每月工資_____元(其中試用期每月工資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三)甲方每月____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____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____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____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____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________作業,可能產生___________職業危害,甲方應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護措施,并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____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____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____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模板7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地址:住址:聯系方式:聯系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____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類型為:。期限為:。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具體為:____。

              第二條本合同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錄用條件為:

              第四條乙方工作內容為:

              第五條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誠信合理原則,向乙方說明情況后,可以調動乙方工作崗位。

              第六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

              第七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預防工作。

              第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九條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各項必要教育培訓。

              第十條本合同工資計發形式為:。

              (一)計時形式。乙方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十一條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第十二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工資調整按照甲方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第十四條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各項規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進行公示;甲方各項規章制度變更后,應及時告知乙方。

              第十九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三)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規定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應當對乙方承擔本合同約定義務。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

              第二十四條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

              (二)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三)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

              (四)乙方退休、退職、死亡。甲、乙方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本合同可以終止。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本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八條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甲方不得終止本合同,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本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第

              (三)項、第

              (四)項約定,本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給予乙方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經濟補償:

              (一)甲方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約定提出與乙方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第

              (二)項、第

              (三)項約定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第

              (二)項約定解除本合同;

              (四)甲方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第

              (一)項、第

              (三)項約定解除本合同;

              (五)甲方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第

              (三)項約定終止本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情形。有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第

              (三)項規定情形之一,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乙方十二個月工資收入,但雙方約定超過,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上條所稱工資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乙方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________年,按________年計算。

              第三十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第

              (一)項約定解除本合同,除按約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乙方為甲方服務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間,甲方可以采取相應脫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乙方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競業限制范圍為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

              第三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

              第三十九條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應承擔違約金為___。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5

            ______(先生、女士):

              20______年___月___日與甲方簽訂的___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于______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于本人___月工資______元人民幣整。

              ______公司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6

              1.超過時效。

              一般來說,入職的時間點到申請勞動仲裁,超過2年的話,就會超過仲裁時效。除非公司不以時效進行抗辯,否則就算超時效了。那么就不會支持。最佳的維權時間點是入職1年內。

              如果入職超過1年,但是不到2年,也分兩種情況:可以要求全部11個月賠償(如山東);只能拿到部分月份工資(如廣東、北京、上海等)

              2.員工如果是HR,那么不支持雙倍工資。

              因為HR的工作職責就是代表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部分HR故意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后續維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存在違反職業操守的情況,所有現在各地對于HR要求雙倍工資的`案子,原則上不予支持。

              3.公司通知了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原因未簽署的,不支持雙倍工資。

              這種也比較好理解,員工的過錯導致未能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也是不支持雙倍工資的。不過,這需要公司舉證,例如要求員工簽勞動合同的視頻、給員工發勞動合同文本的快遞記錄等。公司舉證不能的,那仲裁委和法官是不會輕易采信公司主張的。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7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這樣會存在這很多法律風險。譬如未簽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等。更多法律風險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整理介紹。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后果?

              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存在很多的法律隱患和風險:

              一、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四、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五、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六、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八、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綜上所述,關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對用人單位來說不是簽不簽的問題,而是如何簽的問題。所以,在此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在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應該采取不簽勞動合同的消極做法。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8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的職工協商代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條 集體合同是雙方促進用人單位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用人單位行政應與用人單位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用人單位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

              行情況。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用人單位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于每月_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二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用人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用人單位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用人單位提出增資要求,用人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需要不能實施以上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或工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六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工種的職工,用人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七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用人單位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用人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用人單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單位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用人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三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對特殊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用人單位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工會應建議用人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用人單位工會應支持用人單位對危及用人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向用人單位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工會應組織或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四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用人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用人單位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用人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用人單位應當研究用人單位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會。

              第四十五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3.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須按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終止:

              1.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2.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集體合同期滿后,一方不同意續訂集體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集體合同雙方依法解除、終止集體合同,應當自解除、終止集體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報送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在集體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五十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工會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一方違反集體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五十二條 集體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集體合同正式訂立后,若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雙方應依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對有關條款作相應修改。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雙方經協商變更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按規定報送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雙方按照規定,建立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集體合同一方或者雙方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一次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為______年。

              第五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并在雙方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自備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五十八條 集體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一份,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9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必須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的認為試用期內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

              對于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最好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有利于對員工的管理和避免勞動爭議難以舉證的問題。同時錄用條件和招聘條件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不可把兩者的概念混淆。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y2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0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解析】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告知義務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

              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不平衡,用人單位往往處于相對強勢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對待求職者。招聘單位的情況、信息對求職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極低的,甚至有些單位還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欺騙或非法招用求職者。因此,本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作了規定。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體現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這些內容是法定的并且無條件的,無論勞動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單位都應當主動將上述情況如實向勞動者說明。這些內容都是與勞動者的工作緊密相連的基本情況,也是勞動者進行就業選擇的主要因素之一。選擇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對于一個勞動者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勞動者只有詳細地了解了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后,才能結合自身特點來選擇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對于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如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包括用人單位內部的各種勞動紀律、規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請假制度、處罰制度以及企業內已經簽訂的集體合同等,用人單位都應當進行詳細的說明。

              二、勞動者的告知義務

              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用人單位不能為了解情況而侵害勞動者的'隱私,這樣的做法還有可能構成對勞動者的就業歧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真實的情況,不能欺騙。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虛假信息,將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證明;用人單位未如實告知工作崗位存在患職業病的可能等,都屬于本法規定的采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

              為了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能比較全面地了解對方,防止盲目、草率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的發生,本條對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的如實告知義務作了規定。所謂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將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實向對方說明的義務。告知應當以一種合理并且適當的方式進行,要求能夠讓對方及時知道和了解。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1

              春晚小品《大掃除》不僅反映了存在的社會問題,還反映了勞動保障等法律問題。

              20xx年的春晚有欣喜有感動有淚點有期望,其中小品《大掃除》更是讓大家多次拍手稱快,不僅反映了存在的社會問題,還反映了勞動保障等法律問題。

              節目中,倉庫管理員孫師傅勞動合同到期后,因怕不及時續簽會影響社保繳納,多次向單位的管理者岳副主任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岳副主任為了迎接新廠長在單位開展“大掃除”而無暇顧及此事,并對孫師傅說,不著急,任務完成不了,合同就別想簽了。最后在新廠長的要求下,孫師傅的勞動合同得以續簽,解決了其后顧之憂。

              小品中能看出可能隱涉的勞動法律問題:單位是否必須與孫師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孫師傅是否可以得到補償或賠償?假如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間,孫師傅發生工傷誰來承擔責任等等。現在,小易為您解惑:

              孫師傅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是否必須與孫師傅續簽?

              不一定,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形:應當續簽。《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因此,如果孫師傅在該單位已經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已與該單位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和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及不勝任工作等)的情形,他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且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孫師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否則,視為違法終止,單位要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形:可以不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如果孫師傅在工廠工作不滿十年又是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單位可以不續簽。但是此時要依法支付孫師傅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孫師傅是勞務派遣工,工廠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再續用的話,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第三種情形:合同依法順延。如果孫師傅勞動合同到期符合終止的情形,但是其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患職業病,工傷、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等)情形且沒有法定不適合續簽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將勞動合同順延至情形消失。終止工傷勞動者合同的,還應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順延后終止勞動合同的,也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要求的除外。

              單位未及時與孫師傅續簽勞動合同,而孫師傅還在廠里工作,單位會有哪些用工風險?

              風險一: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孫師傅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單位工作,單位不終止又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持續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有可能要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可以不用承擔雙倍工資,一個月后開始承擔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最長11個月,勞動者不要求的除外。

              如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連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用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

              而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在江蘇,職工與單位這樣約定,單位就不用承擔雙倍工資責任。

              風險二:被罰繳納滯納金。《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這兩條規定,如果單位因未及時與孫師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單位也要依法及時為孫師傅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可能要繳納滯納金或者被處罰。

              風險三:承擔工傷保險費的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也就是說如果單位因未及時為孫師傅繳納社會保險,此間假如孫師傅發生工傷,單位要承擔補繳工傷保險之前花去的工傷醫療費等一切費用。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孫師傅勞動合同到期,除非他自己主動離職或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外,他提出續簽,單位最好續簽。否則,單位很可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如果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辦理社保手續而又繼續用工的,可能要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罰繳社保滯納金或被處罰及承擔工傷保險損失等風險。

              綜上,“大掃除”中,孫師傅不用太擔心因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導致社保欠繳的問題。假如協商不成的話,孫師傅可以到勞動監察投訴,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去討回公道。好在新廠長法治意識較強,責令岳副主任立即與其續簽了勞動合同,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化解了一起潛在的用工風險,促進了勞動關系和諧,也樹立了企業的良好形象,為全國人民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據《江蘇工人報》報道 易懷麗)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2

              甲方:北京市海淀區醫協醫院

              乙方:身份證號:家庭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甲方租用乙方車輛與聘請乙方本人為專職司機。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簽勞動合同。

              三、其中試用期為__個月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試用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四、乙方經甲方聘用后,自愿將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交給甲方保管,一直到離職為止。

              五、甲方給乙方的租用車輛及薪資待遇:每個月4000元,包括五險一金。發薪日應在每月份10日銀行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

              六、車險、保養以及車的正常維護由乙方自行來承擔。

              七、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應遵守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公司彰程辦事,準時上班,按照公司的需要,自覺加班,不講怨言,愛崗敬業,吃苦耐勞。

              八、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發生車輛違章違紀和車輛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負責,本公司概無責任。

              九、乙方在工作期間內每天對車輛進行保養、擦洗;每天對車輛進行檢查,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再行駛。絕不帶著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都由乙方來承擔,本公司概無責任。

              十、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十一、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崗位聘任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辦理。

              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效力不變。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1)聘任合同期滿,或聘任合同約定終止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和經濟等損失。

              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3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4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里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里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只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1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提示:公司新員工入職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常見的勞動合同形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月雙倍工資。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必須是正式勞動合同,不得以試用期合同“搪塞”,若簽訂合同為試用期合同的,該試用期合同期限視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薪資水平按同等崗位的水平發放。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______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風險提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甲乙雙方可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五條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填“是”)年/季/月/或周/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不定時工作制: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風險告知: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長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企業應該嚴格遵守勞動法中關于時長的規定。

              第七條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八條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

              第十條甲方按下列第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八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不得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項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項目、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乙方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甲方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資: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乙方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甲方應當將加班工資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給乙方。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應當按照乙方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乙方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五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提示:關于社會保險條款,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俗稱五險),合法繳納五險屬于強行法的范圍,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若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不繳納五險規定的相關約定無效,合同其他部分繼續有效。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購買五險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換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一金”暫不屬于強制范圍之內。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條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條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條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五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解除、終止本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條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以下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勞動合同續訂書

              2、勞動合同變更書

              3、崗位協議書

              4、培訓協議書

              5、保密協議書

              6、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提示:合同雙方應在了解本合同內容后,再決定是否簽名。一經簽訂,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須由本人簽名,不得代簽:甲方必須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民法典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法調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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