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因企業違法而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同法案例:因企業違法而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問題】:
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風險?
【案情】:
姜某于2007年8月4日進入某公司從事普工工作,2008年4月23日姜某因違規操作發生工傷,經工傷鑒定為十級傷殘。2009年1月,公司以姜某消極怠工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為由,連續三天記姜某三次大過,并以姜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姜某解除勞動合同。而事實上公司并沒有制定規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證據僅有未經員工簽字確認的三張記姜某大過的處罰單。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實案例,案件最后是敗訴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認定公司違法解除與姜某的勞動合同,公司需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其裁決的理由:
①公司沒有規章制度,沒有賴以處罰員工的理論依據;
②公司沒有姜某證據證明姜某有消極怠工的事實。
【律師建議】:
公司通過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公司有合法、無明顯不合理、且向員工公開公示的規章制度;
(2)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存在,注意公司內部的員工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在法律上很小;
(3)通知工會,讓工會充分的參與到案件的處理中來。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以勞動者工作年限為基礎,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進行賠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二個月工資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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