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論文
摘要:《勞動合同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重要的立法工作之一,其對于維持市場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良好的勞資關系、充分發揮勞動力的價值、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堅實的人才基礎等方面都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所以,針對當前《勞動合同法》,對其立法宗旨進行分析,能夠為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更好的在《勞動合同法》的引導下進行企業人力等方面管理發揮重要的引導作用。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理念基礎選擇分析
一、《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確立的理念基礎分析
1.傾斜保護。《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確定是在一定的理念指導下進行的,那么對于我國《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發揮指導作用的最為重要的理念則是我國對于勞動力的傾斜保護。《勞動合同法》作為我國社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存在的最為主要的目標則是能夠通過建立和諧、良好的勞資關系對于社會的平衡和良性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那么,從這一方面而言,我國在制定《勞動合同法》的過程中,為了能夠保證相對于企業管理者而言的弱勢群體的利益,會采用政策性傾斜的方式對《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的制定發揮指導作用,以此通過向市場勞動力的傾斜解決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帶來的一系列的不平衡的問題和現象。但是,現今我國將傾斜保護貫徹到《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確立的過程中,出現了其外延性較小、適用性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表現在《勞動合同法》未對家庭雇傭和個人雇傭等作出明確的合同規定和限制;另一方面則是對臨時工、承包工等方面勞動關系的確立則是忽視的,對這部分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則是出于灰色地帶,由此帶來了一系列的勞動糾紛問題。而對于以上的問題來講,《勞動合同法》作為調節市場經濟發展的社會關系、勞資關系等的重要法律杠桿,其立法宗旨的進一步確定應不斷貫《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主題雙方責任和義務以及身份角色等多方面的確定,以此不斷提高《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2.利益兼顧。我國對于《勞動合同法》的性質界定與民事法律的性質界定是一一致的,我國市場經濟在踐行《勞動合同法》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這是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存在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基于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過程中,我國對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界定是從基于保護勞動者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作為基本出發點而進行的。如果,現行的勞動制度和勞資關系確立方面對雇傭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程序化的、正規化的保護,那么不僅會降低勞動者勞動福祉的獲得感,而且同時也會損害勞動者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這樣對于我國《勞動合同法》存在和踐行來講是一種嚴重的褻瀆。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在進行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過程中,對于其宗旨的確立始終秉持利益兼顧的理念。一方面則是表現在相對于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管理者、核心技術人員等而言,普通的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這部分勞動者不管是在勞動技能還是在社會地位以及福利報酬等方面都存在與較為弱勢的地位。所以,《勞動合同法》始終保護普通勞勞動者的權益。另一方面為了堅實的貫徹公平的原則,對于隸屬于雇傭者的管理者而言,對于其勞動利益的保護更多的是強調其責任和義務的承擔,《勞動合同法》明確界定這部分人員不能夠隨意的違法簽訂合同,隨意的跳槽,以此避免給雇傭方帶來不良的發展影響。以此,基于以上兩方面分析的基礎上,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確立需要堅持貫徹利益兼顧的理念,能夠對雇傭方和勞動者的雙方權益進行合理的取舍和系統化的、正規化的保護,力圖能夠在雇傭者和勞動者之間建立一種有效循環的利益關系。
3.堅持法治。《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對于傾斜保護和利益兼顧理念的貫徹最為基礎性的則是對于法治原則的貫徹,堅持法治是保證《勞動合同法》權威性和法律性的重要指導原則。那么,基于當前我國《勞動合同法》堅持法治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則是,立法宗旨的確立導致拉動合同出現無效的范比較大。如,現今存在的大量的企業、個體戶等市場主體憑借著欺詐、脅迫等不良操作手段威脅勞動人員簽訂或更改勞動合同。這些不良現象的出現并不能夠否認現今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改進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由于勞動合同簽訂的數量逐年的上升,導致在合同認定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勞動合同無效的現象,這就違背了《勞動合同法》治的基本原則。所以,在堅持貫徹法治原則的基礎上,我國《勞動合同法》宗旨的選擇和變更應明確規定勞動者應充分的自主權力撤銷勞動合同的相關范疇內容,以此從法律的角度保護勞動者自身的權益。
二、我國《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選擇分析
1.立法宗旨確立中的“單保護”和“雙保護”之爭。我國在多次的《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確立和修改的過程中,一直處于爭議過程較大的則是“單保護”即對普通勞動者單方面權益的保護和“雙保護”對普通勞動者和雇傭者雙方的權益保護。但是,我國在確立《勞動合同法》和貫徹執行《勞動合同法》的過程中,基于傾斜保護和利益兼顧理念的雙重分析的影響基礎上能夠在勞動者和雇傭者之間建立一種平衡和諧的勞動關系。而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對于傾斜保護理念的踐行,并不僅僅只是單純的對普通勞動者的權益進行保護,而所謂的雙保護的相關合同法的確立也并不是將勞動者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所以,在立法宗旨的選擇中,我國普通的勞動者的數量處于大多數的位置,但是能夠在單保護和雙保護之間掌握一個平衡的點,能夠做好其統一使用和分離使用的科學性,立法宗旨的確立不應將單保護和雙保護兩者放置在完全敵對的狀態,兩者之間統籌兼顧、協調配合關系的建立對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確立及貫徹執行起著非常重要的內容。
2.《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中“應然”和“實然”的選擇分析。《勞動合同法》宗旨在確立的過程中存在著基于理論和現實的兩方面選擇,首先如果合同立法宗旨是基于理路分析而言,那么其應該是一種“應然”的選擇,而如果《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是在基于現實狀況的基礎上而進行,那么其應該是一種實然的選擇。但是,對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確立而言,其需要在應然選擇和使然選擇之間確立一種平衡的關系,以此才能夠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過程中真正做到有根有據、但又不會喪失法律一貫所倡導的自由和公正公平等理念原則。而在進行應然和必然選擇的過程中,則會進一步的轉化為公法和私法的選擇,即勞動合同雙方的主體所確立的勞動合同能夠擁有一般勞動合同所共有的基本屬性,同時也會使得雙方主體能夠在《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范圍內根據雙反的意愿確立雙方的勞動自由權、生存權和用人單位的用工權等方面的權力。以此,能夠保證《勞動合同法》即堅持理論合理性,又能夠結合現實發展真正的實現勞資關系建立的平等、自由和公正。但是,現今對于我國而言,在堅持理論合理性和客觀現實的基礎上,存在著很多方面的困難。如:普通勞動者的談判協商能力較弱、談判協商籌碼也比較少、談判協商意思的表達模糊以及《勞動合同法》最終實現的目的之一則是保護用人單位的目的。這樣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導致我國《勞動合同法》在保證其公法屬性和確立私法特殊性和適用性的和諧關系的建立下存在很大的困難。這樣就導致《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理論指導和現實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脫節。
三、結語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其立法宗旨傾斜保護、利益兼顧以及堅持法治的理念的指導下,能夠促進立法宗旨在應然和實然、單保護和雙保護之間建立平衡和諧的關系,不斷改進,以此促進我國《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理論與現實的緊密結合,促進《勞動合同法》的切實落實。
參考文獻:
[1]張曉虎.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與立法價值[J]. 環球市場信息導報, 2014(5):129-129.
[2]張卿. 試論新《勞動合同法》對中小企業的影響[J]. 經濟研究導刊, 2016(16):187-188.
【試論《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論文】相關文章:
勞動合同法12-19
勞動合同法08-27
合同法論文3000字05-23
合同法畢業論文10-19
新勞動合同法11-21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適用范圍論文09-11
服務宗旨標語12-21
服務宗旨的經典標語05-17
服務宗旨標語05-18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