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協議書4篇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協議書的場合越來越多,協議書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寫協議書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辦理離婚協議書4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辦理離婚協議書 篇1
男方:
女方:
男方 與女方 現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計____元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于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 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號____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
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愿自籌______元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 (簽字) 女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注:本協議書范本為___地區民政局統一格式。
辦理離婚協議書 篇2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陽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準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
事實與理由:
20xx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當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但對于原告的探望權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時,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法院
具狀人:周××
×年×月×日
辦理離婚協議書 篇3
男方:XXX,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女方:XXX,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男、女雙方于20xx年XX月XX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男女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原則,經協商一致,就雙方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男女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
三、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 女方:_______
____ 年___月___日 ___ 年___月___日
辦理離婚協議書 篇4
【案情】
原告鄭某(男)與被告陳某(女)于20xx年9月結婚。20xx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并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為:雙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鄭某撫養,陳某不承擔撫養費。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子歸鄭某所有,但必須補償陳某八萬元人民幣,其他共同財產歸鄭某所有。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陳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xx年12月,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來證明雙方都已協商同意離婚,對小孩和財產也都進行了約定。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她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當初雙方關于小孩和財產分配的協議。
【爭議】
該份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也不違法,且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該份離婚協議書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但該份協議并不當然導致原、被告婚姻關系解除,因為離婚不僅要有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還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的`離婚協議書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則協議書中關于小孩撫養和財產分配的約定應該具有約束力。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離婚這個前提條件成就時則該份協議書應當有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通過法院離婚,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反悔。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所以,解除婚姻關系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離婚協議并不是普通的合同關系,是涉及人身關系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未持此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因此,該協議書不具備登記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會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判決雙方離婚,但可以依據該份協議結合其它證據來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問題及家庭財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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