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獨生子女家庭養老的責任及路徑分析論文
摘 要:自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實施以來,我國老齡化進程加快,家庭結構逐漸小型化。最早出生的獨生子女父母馬上或者已經步入老年階段,相對于非獨生子女家庭,他們更為嚴峻地面臨著經濟、精神、照料等諸多養老問題。我國獨生子女大多是“政策性”獨生子女,國家應當針對獨生子女家庭養老給予經濟、政策支持,同時,家庭養老、社會養老、個人養老應當共同成為獨生子女家庭養老的主要方式。本文指出可以通過國家養老保障計劃、異地就醫制度、社區養老、機構養老、子女養老和個人養老等途徑解決我國城市獨生子女家庭的養老保障問題。

關鍵詞:獨生子女;養老;責任;路徑
自1980年我國提出“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獨生子女政策以來,我國城市中出生了數量龐大的“政策性”獨生子女。計劃生育政策引起了城市家庭結構的變化,獨生子女的父母在老年之后面臨著贍養、照顧等一系列特殊的問題。1976年至1985年這10年中出生的獨生子女,被稱作第一代獨生子女。截至今年,第一代獨生子女已經成長到26至36歲之間,他們的父母正在或者已經步入老年階段,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問題也逐漸凸顯。
一、計劃生育政策對城市獨生子女家庭養老的影響
1、計劃生育政策促使我國老齡化加速
我國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占總人口的13.26%,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8.87%,預計到2018年,老年人口將約占總人口的1/6,2025年將占1/5,2050年將占到1/3。隨著我國醫療衛生條件的完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壽命延長,老年人口的數量在總人口數量中的比重不斷加大。計劃生育政策有效控制了我國人口的增加速度,尤其是我國城市生育水平顯著下降,我國低齡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重相對減少,加速了我國老齡化的進程。龐大的養老需求對子女、家庭、社會都提出了嚴峻的考驗。
2、計劃生育政策引起我國家庭結構變化
計劃生育政策實施之后,我國傳統的家庭結構變成核心家庭,家庭結構趨于小型化、核心化。民政部及中國老齡委數據顯示,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的比例已達49.7%。獨生子女成家之后大部分選擇離開父母獨立生活,還有相當數量的獨生子女從上大學開始就長年不在父母身邊,“中年空巢”成為獨生子女家庭面臨的現實。當第一代獨生子女的父母步入老年之后,會成為大量的城市“空巢”家庭,這對其父母老年階段的生活和保障產生很大的影響。
3、計劃生育政策增加獨生子女家庭的養老壓力
隨著第一代獨生子女的成家立業,“421”家庭是許多“雙獨家庭”的真實寫照,兩個獨生子女成家之后面臨著四個老人的贍養和一個孩子的撫養,“8421”家庭在大城市中也不少見。子女對老人的照顧包括了經濟供養、生活照顧、精神慰藉,這些方面都需要獨生子女大量的感情、精力及金錢付出,同時贍養多位老人對于大多數獨生子女來說壓力重重。特別是當老人生病失能之后,巨大經濟和精力的壓力更讓獨生子女難以承受。加之現代社會人口流動性大大增加,獨生子女在異地就業后,對老人的生活照顧和精神撫慰更是少之又少。
二、城市獨生子女家庭養老的責任分析
1、國家責任
我國城市中的獨生子女大多是由于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政策性”獨生子女,獨生子女家庭為了國家的發展放棄了自己的生育權力,國家有責任幫助家庭由于計劃生育而可能面臨的養老困境。我國有一些省市已經開始對獨生子女家庭以發放養老補貼為主要形式的嘗試。如2011年6月1日上海市修訂實施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中規定:“持有光榮證的上海市戶籍公民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5000元。” 2010年6月1日鄭州市實施的《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辦法》規定:“對年滿60周歲、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領證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生雙女父母,在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基礎上,再給予每人每月40元計劃生育養老補貼。”這些補貼保障力度較小,并且限制只有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才可以享受,遠遠不足以滿足獨生子女家庭的養老需求。
2、家庭責任
家庭養老是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我國《憲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都肯定了家庭養老的法律地位和子女要對父母履行贍養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對于老人的心理慰藉是其他養老方式難以實現的。子女在照顧老人時,也有一定的優勢,如了解老人的生活習慣、由于對父母的愛照顧格外盡心盡力。但是獨生子女能夠提供給父母的養老資源是非常有限的。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因為獨生子女需要贍養的老人數量多,平均到每位老人身上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都很有限。二是因為獨生子女不在父母身邊,很難對父母進行日常生活的照顧。因此獨生子女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家庭照顧的缺位是獨生子女家庭面臨的主要困境。
3、個人責任
我們不應當把老年人看做沒有自理能力、沒有經濟收入、完全需要他人照顧的人群。隨著人均壽命的延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在步入老年之后最初若干年里都是健康的、能夠自立生活的。社會學中把老年分為老年初期和老年后期,處于老年初期的老人身體基本健康、生活完全能夠自理,不需要有人經常在身邊照料,子女可以以提供精神慰藉為主。還有部分城市老人在退休之后重新回到工作崗位,這種選擇既填補了老人退休之后的心理空缺,又成為老年人養老的經濟來源。從經濟上來說,城市老年人有相當一部分是有工作的,退休之后有固定的養老金,滿足自己的基本生活是完全足夠的,甚至有些老人還會接濟處于供養孩子階段的子女。因此在老年初期,身體健康的獨生子女父母有能力依靠自己來滿足自身的基本養老需求。
4、社會養老
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國家對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必然較長時期處于“低標準、廣覆蓋”的水平,家庭保障的功能在逐步弱化,個人的自我保障也是有限的,因此社會化養老服務必然會養老的重要方式之一。社會化養老包括居家養老和機構養老兩種基本模式。居家養老是老年人在家中居住,低價購買或免費獲得由社會提供養老服務,如送飯、陪護、洗衣、康復訓練等,它保障了老年人在熟悉環境中養老的心理需求和保持原來人際圈的社交需求。機構養老是在專門的養老機構中居住,獲得護理、食宿等服務,需要交納規定的費用。機構中設施較為完善,服務更具有專業化,能夠滿足老人心理、生理等各方面需求。全國老齡辦的調研結果顯示,85%以上的老年人有居家養老的意愿。也有相當一部分老年人愿意進入到機構中養老。
三、城市獨生子女家庭養老的路徑分析
1、實行獨生子女家庭養老經濟保障計劃
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獨生子女家庭養老補貼,加大現行省市獨生子女家庭養老補貼的力度。采取一次性補貼和長期補貼相結合的形式,既給予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的獎勵,又能使其長期生活受到保障。根據不同獨生子女家庭的家庭狀況進行差別補貼,將獨生子女就業與否、獨生子女父母是否有養老金或退休工資等因素作為差別補貼的依據。根據城市物價水平對獨生子女家庭養老補貼進行動態調整,保障獨生子女父母的基本生活水平。對獨生子女家庭成員收入進行稅收減免,減輕獨生子女的養老負擔。
2、建立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關于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的意見》對積極推進醫保異地就醫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制度主要包括刷卡就醫和即時結算。首先,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社會保障一卡通,實現參保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異地刷卡就診和購藥。其次,建立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緩解參保人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個人墊付時間長、負擔重的問題。這將從根本上保障獨生子女的父母跟隨異地就業的子女進行異地養老時看病就醫方的方便快捷。
3、加快社區居家養老配套建設
各級政府要重視和促進社區養老事業的發展,給予財政上的支持,并實現多元化多層次的資金籌集方式。在社區中配置老年服務和娛樂設施,如建設多功能養老服務中心、老年娛樂中心、老年圖書館等。進行利用社區醫療資源創辦醫療服務機構,如老年護理中心、家庭保健指導機構等,滿足老年人小病和保健康復的需求。積極發展社區家政服務業和老年人照顧服務業,為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提倡社區互助養老,鼓勵身體健康的老年人去幫助其他老年人,累計服務時間,在他們年老后也能夠獲得相應時間的免費服務。
4、完善養老機構服務體系
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養老機構的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并加強對養老機構的服務監管,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完善養老機構的設施,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老年建筑規范設計手冊》要求設計建造養老機構,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增加具有護理、心理學、社會工作等專業背景的工作人員數量,加強培訓和考核,保證養老機構的服務質量。加強服務意識,關注老人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多組織適合老年人的休閑娛樂活動。針對老年人年齡特點設立特殊的老年人照顧服務,如老年癡呆癥患者服務等。
5、加強獨生子女養老責任
加強獨生子女的“孝觀念”,明確其對于老人的贍養義務,家庭結構的變化和養老觀念的變化不應改變子女對于老人的關心和支持。獨生子女應當給予老人經濟上應該力所能及的供養,保障父母的基本生活。鼓勵獨生子女盡可能與其父母就近居住,政府可以給予政策上的鼓勵,如買房補貼或租房補貼。如果獨生子女與父母距離確實較遠,鼓勵子女多與父母溝通交流、常回家看看,從精神上給予父母寄托和慰藉。
6、強化獨生子女父母自主養老觀念
獨生子女父母可以通過鍛煉、保健、娛樂活動、業余愛好等方式保持自己的心理和身體健康,延長自己的健康年齡;有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可以再就業,充實老年生活、獲得自我價值,減少對子女的依賴和精神依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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