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網絡約租車的侵權責任分擔機制論文
引言:不幸的事情依然會發生

以大數據分析和互聯網技術為基礎的共享經濟模式,通過對市場中供需雙方信息的廣泛收集、整理和精準匹配,開創了一種真正屬于信息時代的,更為精細與高效的資源配置方式。在實踐中,隨著共享經濟在社會生活中應用范圍的不斷擴展,人們的生活和消費習慣正在悄然發生改變,許多行業原本穩固的經營形態和市場格局,也因共享經濟的強勢介入而在轉瞬間被徹底顛覆。
在這其中,又以網絡約租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給傳統出租車市場競爭秩序和監管體制帶來的沖擊最為引人矚目。誠如諸多專家學者所言,依托共享經濟這一更為先進的資源配置技術,網約車在提高車輛運輸效率、充分利用閑置資源、滿足多元消費需求、促進行業良性競爭,以及改善乘客出行體驗等諸多方面,確實具有傳統出租車所無法比擬的巨大優勢。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網約車從供給側為城市客運行業的生產效率帶來顯著提升的同時,其對于交通事故的預防能力,卻并沒有得到同比例的提升。換言之,雖然網約車能夠給廣大乘客帶來較之以往更為便利、多元和優質的服務,但卻并不能在服務安全方面帶來本質提升,不幸的事情仍然會不時發生。而鑒于在事故率基本維持不變的情況下,更大規模的服務供給,可能會使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行為引發法律糾紛的絕對數量相應提高,筆者認為,在我們為網約車的合法性地位大聲疾呼的同時,也應對其風險管控和責任分擔機制給予適當關注,并通過更為合理的制度安排,為網約車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解除后顧之憂。限于篇幅,筆者將主要以網約車經營過程中,乘客的人身財產權益遭受損害時的侵權責任分擔機制作為研究對象,并闡述自己對于該問題的淺見。
一、網約車平臺主導的侵權責任分擔機制分析
對于網約車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侵權行為時,網約車平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建議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立法者基本沿襲了傳統出租車行業的責任分擔機制,要求網約車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即網約車平臺應對平臺上承運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替代責任。對于此種制度安排,學界反對意見頗多,認為其不僅與網約車平臺所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務的法律性質不符,而且也與網約車平臺和承運人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基本事實相違背。
此外,在市場實踐中,網約車平臺也以實際行動對此種制度安排采取了拒斥的態度,并通過網絡服務協議另外設計了一套與其自身利益更為相符的責任分擔機制。然而,這套由網約車平臺主導制定的責任分擔機制,較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是否更為合理,還有待我們做進一步考察。
二、網約車平臺的經營模式分析:與 傳統網絡交易平臺的異同比較
從網約車平臺對自身“信息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定位中可以看出,其在相當程度上,認為自己的經營模式與以淘寶網為代表的傳統網絡交易平臺是基本一致的,而鑒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已經在原則上排除了傳統網絡交易平臺的銷售者身份,因此,網約車平臺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承運人責任。
此種類比與推論看似具有一定道理,但若深入觀察和思考網約車平臺的經營模式便會發現,其與傳統網絡交易平臺之間,尚存在著諸多不容忽視的差別,而這些差別將直接影響平臺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相應的侵權責任分擔機制。具體來說,網約車平臺與傳統網絡交易平臺在經營模式上,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差別。
(一)平臺對于交易活動的影響力不同在淘寶網上,買家與賣家之間的交易是一個完全開放的雙向選擇過程,消費者可以在全國市場范圍內,直接選擇特定賣家作為其交易對象,并與該賣家就交易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在此過程中,淘寶網通常不會也不能對買賣雙方的交易產生直接影響。
(二)交易各方的信賴基礎不同在淘寶網上,買賣雙方的信賴基礎主要來源于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買賣雙方可通過淘寶網建立的信用評價系統,對對方過往的交易記錄和履約情況進行查詢,并以此為基礎形成初步互信;
另一方面,由于淘寶網上賣家的經營形式大多屬于坐商,因此,買賣雙方還可通過重復交易形成更為緊密的信賴關系。事實上,當買家與賣家完成首次交易后,雙方之間的互信關系就將主要以其實際交易行為作為基礎,而非淘寶網評價系統中反映的數據。
三、對網絡約租車侵權責任分擔機制的建議
合理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根據前文討論,我們可以得出初步結論,當網約車乘客的人身財產權益因承運人的過錯遭受損害時,網約車平臺不應簡單照搬傳統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分擔機制,以其僅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為由,拒絕對受害人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同時,網約車平臺與承運人之間并不存在任何勞動或勞務關系的事實,也使得《征求意見稿》中要求網約車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制度安排不盡合理。那么在此種情況下,究竟何種侵權責任分擔機制才是更為公平、合理的制度設計呢?依筆者淺見,不妨借鑒《侵權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環境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在網約車平臺與承運人之間構建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關系。即當侵權行為發生后,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若責任保險無法覆蓋全部損害或侵權行為不屬于承保范圍(如承運人暴力傷客等),則受害人既可以向承運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網約車平臺請求賠償。如果網約車平臺對于損害結果發生沒有過錯,則其有權在賠償后,向承運人進行追償;如果網約車平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則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四、結語以大數據分析和互聯網技術為基礎的共享經濟,通過對市場中供需雙方信息的廣泛收集與精準匹配,開創了一種真正屬于信息時代的,更為精細與高效的資源配置模式。
網絡約租車行業正是借助此種代表了更高生產力水平的資源配置方式,有效解決了原本在司機與乘客、司機與行業,以及行業與市場供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并使準入門檻高、服務規范難和個人征信缺失這三個原本限制體制外市場主體進入城市客運行業的制度瓶頸被一一突破,最終使城市客運行業原有的市場競爭格局被徹底改變。然而,在現代信息技術給傳統城市客運行業的生產效率和市場規模帶來本質提升的同時,對于風險預防和糾紛解決的技術革新卻相對滯后。在此種情況下,如果不能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將隨生產效率提高而相應增加的社會風險予以有效內化的話,那么,風險外溢的負面后果將只得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承擔。
鑒于網約車平臺在網約車服務乃至整個行業中均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中樞作用,本文提出,當承運人因過錯造成乘客人身財產權益遭受損害時,可考慮通過要求網約車平臺與承運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方式,在行業內部實現對網約車經營風險的有效消化,從而為廣大乘客營造一個更為友好的消費環境,也為網約車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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