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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時間:2025-11-16 22:19:51 曉映 起訴狀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通用19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1

              原告:xxxx,住所地:xxxxxx,電話:xxxxxx

              被告:xxxx,住所地:xxxxxx,電話:xxxxxx

              第三人:xxxx,住所地:xxxxxx,電話:xxxxxx

              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申請執行第三人處的xx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并停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xx人民法院送達的(xx)公執異字第xxxx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法院駁回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被告所申請執行的財產為原告所有,而不屬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的xx是原告自xx處購買。該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存放于xxxxxx。

              二、被告對屬于原告的'財產申請執行是錯誤的,其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案涉及的xxxx的所有權應該屬于原告,被告無權對原告的上述財產申請執行。xx年xx月xx日,xxxx人民法院扣押該xx時,原告與第三人就向法院執行人員說明了xx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并且提交證人證明,對執行提出異議。法院對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采納是完全錯誤的。該行為損害了原告對上述財產的所有權。

              綜上,執行裁定書駁回原告作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起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2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訴訟請求:

              1、判令對車輛許可執行;

              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收到貴院送達的xx執行字第xx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根據案外人被告對該案中部分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而作出的“中止對異議人xxxx所有的xx車輛(以下稱“爭議車輛”)的執行”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下稱“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爭議車輛的抵押權。

              根據已生效的`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和xx民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及認定的事實,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為B公司向廈門M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爭議車輛作為抵押的反擔保在xx年發生,且爭議車輛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依照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原告善意取得爭議車輛抵押權。

              二、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xx民初字第xx號案件的民事判決結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爭議車輛的抵押權,且該案事實認定明顯有誤、審理違反法定程序。該判決不應作為采納被告執行異議的合法依據。

              1、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爭議車輛因存在掛靠合同則車輛實際歸被告所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物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則該判決的內容不得對抗原告善意取得之爭議車輛抵押權。

              2、該案事實認定錯誤。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和民事判決書中均已查明爭議車輛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掛靠,尤其是該事實業經刑事案件的偵查核實。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僅以被告出示的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掛靠合同便認定掛靠關系,與事實不符。

              3、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因B公司沒有償還原告代還銀行的借款,原告于xx年xx月xx日即起訴了B公司,并于xx年xx月xx日申請法院對包括爭議車輛在內的擔保物作了財產保全。從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xx民初字第xx號案件的案號可以清楚判斷該案起訴在原告起訴B公司之后,當時爭議車輛在車管所既有抵押登記又有法院的訴訟保全查封,該兩案的訴訟結果與原告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原告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事實上原告對該案一無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執行裁定書》。因此,該案件程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訴權。

              綜上所述,異議裁定書否定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的車輛所有權和車輛抵押權的歸屬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后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3

              原告: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號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xxxx

              被告:xxxx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電話:xxxx

              第三人:技術服務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號

              法定代表人:xxxx,該公司董事長

              電話:xxxx

              訴訟請求:

              1、確認所有設備價值xx萬元為原告所有,并停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xx執異字第00089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駁回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被告所申請執行的財產所有設備為原告所有,而不屬于第三人所有。

              xx年xx月xx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設備轉讓合同》,原告購買第三人所有設備,價格價款為人民幣xx萬元,xx年xx月xx日,第三人將該設備交付給原告,原告即投入調試和生產使用,并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給第三人設備款xx元。

              原告投入生產后,就不斷有原給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額勞務費用的農民工到原告處鬧事影響正常生產,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設備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額農民工工資,以及其欠他人設備款貴院正在執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項。

              xx年xx月xx日,第三人向xx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設備款,在法院的支持調解下,出于對xx縣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將剩余價款以現金的方式交給了xx縣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據,等候在法院的農民工當庭領到了工資。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為、支付行為并無不妥之處。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設備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設備作為動產,在交付時產權便發生轉移,也就是說xx年xx月xx日,第三人將設備交付給原告后,該設備的所有權就轉移給了原告。原告將剩余款項交付給靖邊縣人民法院并無不妥。

              二、被告對屬于原告的設備申請執行是完全錯誤的,其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原告與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實的,原告支付了xx萬元的設備款后才取得了該設備的所有權,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無權對原告的上述財產申請執行。xx年xx月xx日,貴院執行人員在現場清點登記時,原告就向執行人員說明了原告支付該設備的部分款項以及該設備已經轉移給原告的.情況,原告將剩余設備款交給xx縣人民法院也是客觀的、真實的,貴院對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采納是完全錯誤的。該行為損害了原告對設備的財產所有權。

              綜上所述,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原告作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后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4

              異議申請人:xxx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

              郵編:xxxxxx

              申請事項:請求貴院依法解除車的扣押,將其直接返還給申請人。

              事實與理由:

              xx年底,異議申請人獲知其個人財產車,在被執行人涉及的`強制執行案中被當作執行財產予以扣押。經多次協商未果,無奈之下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

              異議申請人認為上述扣押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存在明顯錯誤,理由如下:

              1、該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表明,其歸屬于異議申請人所有,而并非被執行人個人財產;

              2、異議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并不認識,且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或經濟糾紛,被執行人對該車輛不享有任何權利。

              綜上所述,異議申請人是該車輛的所有權人,作為該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權益不應受到任何侵犯。申請執行人應當通過合法途徑主張債權,而不是將該車輛作為被執行人財產申請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該扣押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且明顯錯誤,現異議申請人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貴院依法解除對該車輛的扣押,并要求將其直接返還給異議申請人,以切實維護申請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核準為盼!

            此致

            xx法院

              異議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5

              原告:林xx,男,xx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系xx縣民政局干部,住xx縣繞河鎮。電話:xxxx。

              被告:黑龍江省xx。

              被告:林xx,男,xx年5月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x縣xx鎮,電話:xxxx。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于xx縣饒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8日原告與被告林xx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私產,房產證號xx房權證xx鎮字第 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以總價款38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占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130條、60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林xx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xx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林xx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被告xx農場作為申請人向xxxx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號7-4-211-07000102私產,房產證號饒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于20xx年1月7 日作出(20xx)xx執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并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x法院

              起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6

              異議人:xx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聯系電話xxxx。

              在申請執行人xx與被執行人xx就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xx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xx的'個人財產。

              事實與理由:

              xx年xx月xx日,異議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遷并負責安置。xx(申請執行人)與黃學軍(被執行人,黃樹科之子)原為夫妻。恰逢拆遷之際,xx因婚姻關系而享有一個自建房安置指標。

              xx年xx月xx日,異議人與妻子xx一次性繳納建房資金230311.93元,隨后又全額墊資234523.94元用于購買家具和裝修房屋(詳見民事起訴狀)。

              xx年xx月xx日,xx在不支付一分錢的情況下,就拎包入住搬進了新房。xx與黃學軍離婚后,以黃學軍、xx為被告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xx年xx月xx日,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定:新橋沁園安置小區歸xx使用,xx應向xx支付房屋折價款165240元。

              異議人就該生效的判決執行事宜提出異議,懇請法院裁定中止該判決的執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黃樹科和妻子xx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xx支付建房款和裝修費用,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糾紛。中止執行是債務抵銷、保護異議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二、執行申請人無正當工作、無收入來源,為避免因執行申請人揮霍無度而無法追回被執行的款項,中止執行是化解雙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決客觀上存在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的情形,業已進入再審申訴程序,不排除錯判、誤判的可能,中止執行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有效保障。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并執行回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7

              申請人:姓名xx,性別xx,年齡xx,民族xx,家庭住址xx,聯系電話xx。

              請求事項:要求解除對申請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區xx幢xx號房屋的查封等強制執行措施。

              事實和理由:杜xx訴王xx民間借貸糾紛案,貴院已作出判決并生效,但原屬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區xx幢xx號房屋,已在前年即轉讓給申請人所有,有雙方買賣契約和公證書等證據為證,故現坐落在xx市xx小區xx幢xx號房屋已屬于申請人所有,貴院把該房屋仍當作王xx財產予以強制執行是錯誤的`,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異議,要求解除對申請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區xx幢xx號房屋的查封等強制執行措施,望依法予以準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8

              異議人:xxxx,女,漢族,1963年xx月xx日生,住廣州市南沙區xx路xx大街xx號,身份證號:xxxx,聯系電話:xx

              在申請執行人梁xx與被執行人廣州南沙經濟開發區xx實業發展公司,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xx位于廣州市南沙區南沙街xx大道xx號xx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xx

              立即中止執行,并返還異議人的財產位于廣州市南沙區南沙街xx大道xx號xx號房產。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方xx與被執行人廣州南沙經濟開發區xx實業發展公司雙方于20xx年4月12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于廣州市南沙區xx大道xx號xx房的房屋出售給異議人,異議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xx年5月8日,異議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異議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異議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并執行回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xx

              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9

              異議人(申請執行人) :xx

              法定代表人:xx

              根據xx法院xx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的情況下,雙方在人與地產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中產生了糾紛。然而,在執行本案過程中,異議人對xx法院的一些行為表示不滿,主要包括對被執行財產凍結時存在遺漏情況、未按照法定程序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以及未按照規定程序執行凍結財產等問題,并據此提出了異議。

              請求事項:

              1、請求查封遲延履行金等值的財產;

              2、請求將xx依法納入執行人失信名單;

              3、請求依法將凍結財產執行到異議人賬戶。

              事實和理由:

              經過審理,異議人與xx公司就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一案,在xx年xx月xx日,xx法院作出了民事判決書,裁定駁回了被申請人的上訴請求,并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原判決內容,即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工程款xx元。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如被申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還應支付遲延履行金。

              在判決書生效并已經過給定的履行期限,xx公司在完全具有履行執行能力情況下,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致使該項債權不能依法得到執行,其這一違法行為嚴重侵犯異議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為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異議人于xx年xx月xx日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立案成功,后為了更好的促使xx公司盡快配合貴院執行工作或主動聯系申請人協商解決該案執行事宜。

              xx年xx月xx日,異議人為了解案件執行情況,遂與執行法官進行電話溝通,詢問案件執行情況。

              卻被告知,因在凍結xx公司銀行賬號時,未計算到延遲履行金部分,要求異議人放棄該份權益;并多次和異議人的工作人員、法定代表人通電話,態度強硬!

              異議人詢問凍結款到賬時間時,被告知需要等待15天的異議期才能夠到賬。然而,當詢問被執行人何時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受到限制高消費時,對方回答:“無需如此,毋須擔憂,因為款項已被凍結,所以不需要再采取其他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滿足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凍結并不會影響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名單;至于凍結后是否存在15天的.異議期,目前未查到相關規定。

              異議人認為,貴校xx號案的執行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并對異議人的合法訴求置之不理;因此,異議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希望貴院能夠依法維護異議人已經生效判決書確認的合法權益,保障每一位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在各個訴訟階段都能夠充分行使他們的合法權利。

            此致

            xx人民法院

              異議人:xx

              xx年xx月 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10

              申請人:x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xx族,無職業,住xxxx市xx區xx路xx組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xxx系夫妻關系,貴院于xx年xx月xx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xx祥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于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xx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采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余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11

              申請人:xx,姓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xx人,務農,家住:xxxx。

              xx人民法院于xx年6月25日作出了(xx)玉執字第114號執行裁定書,將位于徐xx名下的玉山縣東門花園農民安置地基陸直予以查封,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對查封該處陸直地基中的兩直地基執行裁定提出異議。

              申請人與徐xx于xx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縣三清東路農民安置區第十一棟從東到西第3、4直達成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徐xx名下的該處兩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權已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于xx年9月30日簽訂本協議的,當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權轉讓款,該處安置地基使用權系屬于申請人,申請人也已在該處安置地基上建造了兩直四層的.房屋。故貴院對該處地基進行查封,已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申請人懇請貴院在查清事實后,切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12

              原告:xx, 被告:xx, 被告:xx, 第三人:xx, 第三人:xx

              訴訟請求:1、請求對執行標的物中止執行;

              2、請求確認原告享有標的物15年的租賃權;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第三人張因資金困難向其借款40萬元并約定了利息,后因張無力償還,x年初張將其位于帝都花園B區第13、14、15號的門面房租賃給宗以抵償4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賃期限為15年(自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

              張因借款擔保被起訴,xx中院執行其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原告提出執行異議,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菏執異議字第6號執行裁定書,認為“宗關于其與張簽訂帝都花園B區第13、14、15號門面房的租賃合同后又將該房產轉租的說法與本院調查的情況不符,宗異議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案外人宗異議。原告認為此裁定錯誤,理由如下:

              A、宗與張簽訂的合同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為有效合同。裁定書對合同效力沒有任何說明僅以與調查情況不符駁回異議顯屬錯誤,人民法院應居中裁判,僅按照自己的想法調查,顯然違背司法公正。

              B、裁定書認定事實有誤。a、x年10月22日,工商登記顯示張經營“百歲商務酒店”原因分析說明:x年張與宗簽訂《租賃協議》前,雙方共同經營“百歲商務酒店”,因為需要支付房產稅,所以辦理了張xx名下的工商執照。但所有的裝修,運營及手續的辦理均是宗所辦理,并且“百歲”品牌的.簽訂系宗所簽,所有的賬務均系宗確認簽字(酒水的合同、青菜、物業等)。有多人可證明是宗經營“百歲”酒店,“百歲商務酒店”在西關設有分店,也系宗與他人簽訂合作合同。“百歲商務酒店”除工商登記顯示張外其他事張均沒有參與,裁定書的認定顯然片面。b、裁定書涉及“老城故事飯店”中孫與張簽訂的合同是宗委托張簽訂的,孫為了辦理執照需用房東張身份證、房產證,并工商要求帶與房東張租賃合同才可辦理。孫與宗協商,宗同意并通知張簽訂的。孫簽訂的合同是與宗經營“百歲商務酒店”的經理劉簽訂的,也是宗讓孫與劉劉簽定的。最能夠說明問題的房租是給劉與宗,房租沒給張,所以裁定書認定錯誤。c、魏與張合同也是魏先找宗,當時宗不在家,宗讓張與魏簽訂的合同。以上所述均有多個人證可以證明,并有物業、衛生、地稅等部門均可調查。

              C、宗有證據可以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涉案房屋的電話交費單據顯示宗,因經營“百歲商務酒店”的需要,宗與隔壁鄰居簽訂一間房屋的租賃合同,先一樓經營服裝叫愛的小屋,二、三樓仍由宗租賃使用。另有其他證據印證宗與張租賃關系的存在。

              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xx年十月七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13

              告:何XX,原告:王XX,原告:杜XX

              原告:李XX

              原告:陸XX

              被告:張XX

              被告:趙XX

              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平湖市人民法院(20xx)嘉平執字第663號執行案中有關查封平湖市新華路號的當湖街道餐飲店財產的執行措施,并解除查封措施。

              事實和理由

              位于平湖市當湖街道新華路號的平湖市當湖街道餐飲店(以下簡稱餐飲店)是由被告趙XX(被執行人)與原告何XX、王XX、杜XX,于20xx年底共同籌建的餐飲店。根據20xx年1月18日四方簽訂的《合伙經營協議書》,其中趙XX出資40.53元,占比39%,同時約定,在一方退伙的情況下,另一方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20xx年11月24日,趙XX將其所有的上述股權(包括設備、財產等一切權利)作價450000元轉讓給了案外人徐,20xx年11月25日,徐又將轉讓所得的股權轉讓給了原告李XX和陸XX,并由李XX和陸XX與原有合伙人何XX、王X、杜XX重新簽訂《合伙經營餐飲協議書》,明確了趙XX退伙后的新的合伙人關系。此前,經趙XX聲明其已退伙,“經營與其本人無關,營業執照由何XX繼續使用”后,原告何XX已與新房東簽訂了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

              20xx年6月9日,貴院在執行(20xx)嘉平商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20xx)嘉平執字第號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張XX,被執行人趙XX】時,以裁定書的形式書面查封了餐飲店內的財產物品。對此,原告認為,趙XX已于20xx年11月份將其所持股份全部轉讓,新的合伙人已經實際經營數月,餐飲店內的資產與趙XX本人無任何關系,貴院在執行趙XX過程中對餐飲店的資產進行查封顯然有誤,原告向貴院提出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經聽證,貴院作出(20xx)嘉平執異字第6號執行裁定書,以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為由,駁回了原告的異議。

              原告認為,執行裁定書在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裁定書認為,“平湖市當湖街道餐飲店系被執行人趙XX個人經營的中型餐館”。根據原告提供的《合伙經營協議書》第七條的約定,原告何X春為合伙負責人,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進貨管理、庫存管理、財務管理等。因此,餐飲店雖是登記在趙XX名下的個體工商戶,但因其有書面的合伙協議,明確的股權比例及權利義務,故實際為個人合伙組織,并且由原告何XX為合伙事務的主要執行人。

              二、裁定書認為“案外人雖提出已參股味當家餐飲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實際上是混淆了趙XX的個人債務與餐飲店對外債務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的執行案件所據以執行的民事調解書指向的債務,是趙XX于20xx年5至8月間向被告張XX所借款項,并未用于餐飲店。在聽證過程中,兩被告明確趙XX在做一些工程,并且兩被告合伙開了另一家餐飲店。如果趙XX是以的名義對外所欠債務,原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當然不能對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趙XX個人所欠債務,在執行過程中首先要確定趙XX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是否具有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裁定書所說的“兩者財產難以區分的,可認定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屬于趙XX所有”毫無道理,趙XX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三、《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此條規定是為行政管理而設置的,不針對實際經營者發生變更的效力。對于應變更登記而未變更登記的后果,《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而本案中,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因是,被告趙XX對于同一項資產在原告處變現后,又想在被告張X偉處抵債,故拒絕配合變更登記,其過錯在于被告趙X雄,而如果將被告的過錯造成的不利后果讓原告來承擔,也有違公平原則。

              四、原告何XX、王XX、杜XX與被告趙XX于20xx年1月18日簽訂的《合伙經營協議書》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與被告所簽訂《合伙經營協議書》系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全面履行。根據《合伙協議》之約定,雙方按比例持有股份,共同經營,享有盈利,承擔風險。

              《個體工商戶條例》相關規定只是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民事行為無效的依據。原被告雙方這種名為個體工商戶,實為合伙經營的方式,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五、據于上一條的理由,被告趙XX與徐XX于20xx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徐XX與原告陸XX、李XX于20xx年11月25日簽訂的《股分轉讓協議》、以及五原告于20xx年11月25日簽訂的《合伙經營餐館協議書》均為合法有效。

              xxx餐飲店的財產自被告趙XX與徐xx于20xx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時起,趙XX已經沒有所有權及其他任何權利,只有配合辦理原營業執照注銷登記的義務。這個結論應當是非常明確的。轉讓協議約定自簽字生效,餐館經營已經實際交割完畢,并有趙XX聲明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的經營與其本人無關,轉讓款也已于20xx年12月28日全部付清,諸多條件表明,趙XX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的權利。貴院(20xx)嘉平執字第xxx號執行案中有關查封平湖市新華路xxx號的當湖街道xxx餐飲店財產的執行措施,發生在20xx年的6月9日,顯然遠后于趙XX出售資產的時間,因此查封是錯誤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未過戶且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都要考慮各種運作過程中的各種變量,否則僅僅追求形式邏輯上的完美,而放棄實際層面的運行效果,則背離了法律制度維護秩序、促進自由的目的。《查封規定》第十七條之明確全額付款、實際占有且無過錯第三人對抗查封執行的權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登記本身難免疏漏或出錯,需要對全額付款、實際占有且無過錯第三人進行適當保護,實現實質正義。最高法院出臺《查封規定》的背景資料《規范查封扣押凍結秩序依法保護執行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文中,時任副院長提出,執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無論是哪種情況,都應當堅持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強制執行增加第三人的負擔或者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本案的查封措施也與最高院的相關規定相悖。

              綜上,原告認為,貴院的查封措施查封的是案外人即本案原告的財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作出解除查封裁定。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8月25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14

              原告:林xx,男,xxx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系xxx縣民政局干部,住xxx縣繞河鎮。電話:XXXX。

              委托代理人xx,男,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xxxx。

              被告:林xx,男,x年5月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xx縣xx鎮,電話:XXXXX。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于xxx縣饒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8日原告與被告林xx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號7—4—211—07000102私產,房產證號x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以總價款38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占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130條、60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林xx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xxx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林xx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被告xxx農場作為申請人向xxxxxx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號7—4—211—07000102私產,房產證號饒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于20xx年1月7日作出(20xx)x執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并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法院

            具狀人林xx

              20xx年1月10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15

              原告:令狐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號。系案外執行異議申請人、買賣合同買受人。聯系電話:xxx

              委托代理人:張紹明,系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熱線:xxx,xxx

              被告:蔡之一,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遵義市紅花崗區xx路x號。系執行申請人。

              被告:古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號。系被申請執行人及買賣合同的出售人。聯系電話:xxx

              被告:蔡之二,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貴州省桐梓縣婁山關鎮河xx路x號。系被申請執行人。

              被告:蔡之三,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貴州省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x第二棟。系買賣合同的出售人,聯系電話:xxx

              第三人:梁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號。系買賣合同的共有人,與原告原系夫妻關系,后已于20xx年協議離婚。聯系電話:159850xxx8

              第三人:梁xx,男,漢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號。系涉案門面兩間的受贈人,但未辦理產權登記。

              法定代理人:梁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號。系梁xx之父。聯系電話:xxx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訴訟請求:

              1、判決立即停止對原告購買的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商業用房一間(00015945號)的強制執行,并解除對上述門面的查封。

              2、判決確認原告令狐xx及第三人梁xx于20xx年12月15日與被告蔡之三、古xx簽訂達成的《買賣門面協議》合法有效,并確認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商業用房兩間(00015945號,00015934號)歸原告所有

              3、判決被告古xx、蔡之三立即協助和配合原告辦理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00015945號,00015934號)商業用房兩間的產權過戶登記;

              4、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分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令狐xx與第三人梁xx原系夫妻關系。20xx年12月15日,原告令狐xx及第三人梁xx與被告古xx、蔡之三簽訂達成《買賣門面協議》約定,被告古xx、蔡之三自愿將其所有的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11-10的商業門面2間(面積45平方米)以人民幣:壹拾壹萬伍仟元(1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令狐xx及第三人梁xx共同所有,被告古xx、蔡之三必須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其相關稅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已于20xx年12月15日、20xx年12月20日、20xx年1月15日,20xx年3月20日分四次向被告古xx、蔡之三付清了所有購房款。被告古xx、蔡之三已于協議簽訂當日將房屋產權證(產權證號為: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45號、以及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34號)、門面鑰匙、土地使用證,以及門面兩間實際交付給原告居住和使用至今,且原告已將門面2間出租給他人經營并收取了房屋租金,但被告古xx、蔡之三卻因事務繁忙一直未協助和配合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20xx年7月26日,原告令狐xx與第三人梁xx因感情不和,經桐梓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并領取《離婚證》。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門面兩間45平方米歸原告令狐xx及子女梁xx所有,但至今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該房屋一直是原告在具體出租和管理使用。

              20xx年7月5日,被告古xx、蔡之二與被告蔡之一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涉訴,桐梓縣人民法院作出(20xx)桐法民初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原告購買的登記在被告古xx名下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商業用房一間(產權證號: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45號)予以查封。隨后,該院于20xx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古xx、蔡之二立即連帶支付蔡之一借款本金110000元。

              20xx年2月5日,被告蔡之一作為執行申請人向桐梓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登記在被告(被執行人)古xx名下的被查封的上述財產門面一間予以強制執行。20xx年6月15日,原告令狐xx依法向桐梓縣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并提供購房依據等相關證據,要求解除查封,并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20xx年6月17日,桐梓縣人民法院作出(20xx)桐法執異字第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令狐xx的異議,并明確告知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訴訟。

              綜上,原告認為:原告令狐xx及第三人梁xx于20xx年12月15日與被告蔡之三、古xx雙方簽訂達成的《買賣門面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合同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被告蔡之三、古xx應當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

              同時,原告購買涉案門面后,雖然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但是,原告已依合同支付全部價款并占有標的物至今。為此,根據《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之規定,原告取得涉案門面后,未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且原告在本案中并無過錯,故,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304條:“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第305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307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第312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之規定,原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感!

              此呈

            桐梓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16

              原告:林xx,男,20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系x縣民政局干部,住x縣繞河鎮。電話: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省。

              被告:林xx,男,xx年5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縣xx鎮,電話:xx。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于x縣饒房權證xx鎮字第xxx號x.x平方米、x.x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年5月x日原告與被告林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號xxx私產,房產證號x房權證xx鎮字第xxx號x.x平方米、x.x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以總價款x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占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x條、x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林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林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被告農場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號xxx私產,房產證號饒房權證xx鎮字第xx號xx平方米、xx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于x年1月x日作出xx執字第xx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并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x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法院

            具狀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17

              原告:林,男,x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系x縣民政局干部,住x縣繞河鎮。電話:xx。

              委托代理人xx,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

              被告:林,男,x年5月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縣xx鎮,電話:xx。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于x縣饒房權證xx鎮字第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年5月8日原告與被告林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號xx私產,房產證號x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以總價款38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占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130條、60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林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林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被告農場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號xx私產,房產證號饒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于x年1月7日作出(x)x執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并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法院

            具狀人林

              xxxx年1月10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18

              原告:xx,性別: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職業:xx,住址:xxxx,聯系電話:xx。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x農場,地址:xxxxxx;

              負責人:xxxx,聯系電話:xxxx。

              被告:xx,性別: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職業:xx,住址:xxxx,聯系電話:xx。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于xx縣房權證xx鎮字第xxxx號xxxx平方米、xxxx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與被告xx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于xx鎮住宅樓xxxxxx私產,房產證號xx縣房權證xx鎮字第xx號xx平方米、xx平方米商服用房以總價款xx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占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130條、60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xx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xx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xx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被告xx農場作為申請人向xxxx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于xx鎮住宅樓xxxxxx私產,房產證號xx縣房權證xx鎮字第xx號xx平方米、xx平方米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執字第xx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并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19

              原告(案外人):XXXXXX(單位或者自然人)

              被告(申請執行人):XXXXX(單位或者自然人)

              被告:(被執行人):XXXX(反對執行的不列為被告)

              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原告對執行標的`擁有所有權(或者XXX權),對涉案標的停止執行。

              事實和理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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