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起訴狀
原告:寶雞某中學。住所:寶雞大慶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長。

被告李某,女,漢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寶雞市金臺區。
原告因不服寶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寶勞人仲字(20xx)第79號裁決書,現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4300元。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保險待遇2504.25元。
事實理由: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論理及適用法律不當,裁決結果錯誤。
一、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本項請求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在受聘擔任一線班主任教學和管理工作時,是否具備《教師法》明文規定的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及中教一級資質證書,在從事教學管理工作中,是否按照學校規章制度履行了其應有職責。證據表明:20xx年9月開學之后,被告利用其教務干事職務之便,虛構事實,謊稱其具有教師資格,并被評審為中教一級職務資質,騙取了原告的信任,安排其為教學一線班主任職務。20xx年秋季開學原告在大會上宣布,凡被聘任上崗的一線教師,應速將學歷、教師資格、職務證書交原告查驗、審驗,以便備案,被告以其證書沒在手邊為由,在其他教師都交了相關證書后,被告繼續瞞哄、推諉。20xx年2月,原告繼續查核被告人相關證書,在此情況下,被告承認沒有教師資格證和中教一級職務資質證書,說她目前準備報考。
被告除不能勝任教學工作外,在班主任管理工作中,遲到早退,發生學生打架時,放任自流,不履行其應盡職責,嚴重違反原告規章制度。據此,原告在20xx年3月15日作出決定,準備通知被告離校,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而在此前的3月5日發生學生打架后,被告自知失職,責任重大,就告知原告負責人張校長、付校長,說她要離校去上海工作,并要原告找人盡快交接手續,因此被告在明知原告查清其無相關資格、資質證書,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自動棄校離去。因此,被告在工作崗位上自動離校及原告此后所作的處理決定及調查情況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一)、(二)、(五)項及第二十六條(一)項規定,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所以,應判決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300元,首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是因被告一直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無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錯責任在被告。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一款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被告從20xx年9月擔任班主任工作至20xx年3月棄校離去,已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不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對此,應嚴格依法執行,不能作任何擴大和縮小解釋。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保險待遇2504.25元。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二)、(三)項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十五條一款:“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一)“重新就業的”。因此,被告棄校校離去后已重新就業,且不能出示失業登記證明,故應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綜上,特具狀貴院,請判決。
此致金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20xx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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