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 id="bbfd9"><del id="bbfd9"><dfn id="bbfd9"></dfn></del></pre>

          <ruby id="bbfd9"></ruby><p id="bbfd9"><mark id="bbfd9"></mark></p>

          <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

            <th id="bbfd9"><form id="bbfd9"><dl id="bbfd9"></dl></form></th>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progress id="bbfd9"></progress></cite></p>

            不服判決的交通事故上訴狀

            時間:2025-09-14 14:21:57 起訴狀 我要投稿

            不服判決的交通事故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鐘xx,男,漢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xx省xx縣xx鎮xx村。

            不服判決的交通事故上訴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劉xx,女,漢族,xxx年6月11日出生,現住在xx省xx縣xx鎮xx居委會xx路7號。

              上訴人因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xx法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xx法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xxxxx元(xxxx保險公司履行先行墊付義務);

              2、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屬于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被上訴人駕駛的是摩托車款電動車,即屬于“電動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第5.1.1規定:“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第5.1.2規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第5.1.3規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顯然,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屬于電動自行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機動車的范疇。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xx)3.5條規定:“摩托車motorcycle”: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moped”: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定,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的規定,僅僅是“鑒定意見”,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有證明效力。原審法院將該《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

              此外,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明明是被上訴人逆向行駛導致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與發生碰撞,顯然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訴人引起,因此被上訴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對于交警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既不組織質證,也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是錯誤適用法律。

              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說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僅僅適用于沒有交通強制保險或第三則責任險的案件。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公司賠付額遠高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訴前保全上訴人的車輛,除了增加上訴人的經濟負擔外,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積極性與必要性。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我國司法實踐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因此被上訴人訴前財產保全上訴人車輛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財產保全費用,這顯然是對被上訴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權利的縱容。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完全無視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是一種鑒定意見,是民事證據的一種,沒有組織質證也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嚴格區分顯然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明知上訴人車輛有足額保險,也明知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卻對上訴人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從而增加了上訴人負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持上訴人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一月三十一日

            【不服判決的交通事故上訴狀】相關文章:

            上訴狀05-24

            除權判決申請書09-18

            上訴狀(范文)09-08

            民事上訴狀12-18

            離婚上訴狀06-08

            上訴狀【集合】06-11

            民事上訴狀08-09

            行政上訴狀12-15

            上訴狀范本12-02

            • 相關推薦

                    <pre id="bbfd9"><del id="bbfd9"><dfn id="bbfd9"></dfn></del></pre>

                    <ruby id="bbfd9"></ruby><p id="bbfd9"><mark id="bbfd9"></mark></p>

                    <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

                      <th id="bbfd9"><form id="bbfd9"><dl id="bbfd9"></dl></form></th>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progress id="bbfd9"></progress></cite></p>
                      飘沙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