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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案民事上訴狀實例

            時間:2025-12-26 18:43:39 上訴狀

            勞動爭議案民事上訴狀實例

              上訴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綜合貿易******樓,電話150 *******.

            勞動爭議案民事上訴狀實例

              法定代表人陳**,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蘇**,女,19**年8 月27日出生,漢族,住徐州市泉山區礦務局宿舍****室,電話131 **** ****.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1**4、1**6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改判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無須支付賠償金;

              2.請求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

              3.請求改判上訴人無須支付2009年11月、12月、2010年1 月1 日~13 日的工資;

              4.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將員工手冊的內容告知勞動者,故員工手冊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認定錯誤。

              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必須事先向勞動者公示。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已經向法院提供了員工手冊公示照片,員工手冊自從制定出來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欄中進行公示,供員工查閱、學習。被上訴人作為公司的辦公室主任稱其沒有見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不合情理。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蘇**曠工22.5天,但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又稱從2009年12月起到現在已經曠工達30多天,對曠工30多天的事實意創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認定錯誤。

              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2009年12月份被上訴人的考勤表,用以證明被上訴人在2009年12月份曠工就已經達22.5天。2010年1 月份被上訴人就一直沒有到公司上班,到2010年1 月13日解除勞動關系時曠工達到了30多天。按照《員工手冊》第11.4.3條的規定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 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 天。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三、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提供的2009年1 月~9月內部賬現金明細表,已經證明****貨款已進入意創公司的賬戶,被上訴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資金的情形。認定錯誤。

              上訴人公司并不存在內部賬。被上訴人稱其已將****貨款交納公司內部賬根本與事實不符。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關于蘇**挪用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付款證明》、《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遠程工貿有限公司對賬單》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綜上可知,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一審判決認定違法解除錯誤。

              四、一審法院在不能認定被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情況下,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賠償金。計算錯誤。

              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賠償金的前提是勞動者的工資數額能夠確定,并且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明,根本不能證明其主張的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3055.8 元。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也認可了這一事實。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2009年1 月~12 月蘇**的工資清單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17元。

              五、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判決錯誤。

              被上訴人已經重新就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徐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記資料。證明被上訴人與其丈夫朱興培已經于2009年12月2 日成立了一家公司,已經重新就業,并且是和原告經營同類業務,連字號也相同,其涉嫌違反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上訴人保留追究其侵權責任的權利。盡管被上訴人用了其親屬的名字作為股東進行的登記,但里面的簽字都是被上訴人簽的,這通過簡單對比就可以看出。

              六、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支付被上訴人2009年11月、12月、2010年1 月1 日~13 日的工資,并且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認定和計算錯誤。

              從上訴人在一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2009年1 月~12 月被上訴人的工資清單可知,上訴人已經向被上訴人支付了2009年11月和2009年12月的工資。2010年1 月1 日~2010 年1 月13日被上訴人沒有上班,因此沒有工資。

              補發工資應當按照被上訴人的實際應發工資數額補發,而不是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補發。一審法院在沒有確定被上訴人工資數額的情況下,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補發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徐州******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涉及當事人隱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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