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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眾斗毆罪上訴狀

            時間:2025-09-26 10:47:32 上訴狀

            聚眾斗毆罪上訴狀范文

             引導語: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幾篇關于聚眾斗毆罪上訴狀推薦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范文一:

              上訴人王XX,又名王軍衛,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³山縣倉頭鄉軍王村井溝井南組10號,現羈押于³山縣看守所。

              上訴人王XX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平少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2012)平少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當中關于王軍偉的刑事判決,改判為聚眾斗毆罪,并依法對上訴人做出較輕的量刑判決。

              2、貴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釋法,據以界定該罪是聚眾斗毆參加者全部轉化還是直接致害者單獨轉化。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罪名錯誤。

              上訴人承認自己犯罪,也當庭予以認罪,但不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傷害罪,也不承認一審法院做出的故意傷害罪的有罪判決。上訴人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1、犯罪主觀方面,上訴人主觀上û有傷害被害人王留長身體的故意,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的平檢刑訴[2012]15號起訴書中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2000年4月28日晚,在河南省³山縣倉頭鄉軍王村召開群眾大會,王留安因害怕在會場和王留長發生毆斗,王留安在開會前讓其次子王軍偉到張店鄉雷叭村找其女婿¬國孩前往開會現場。根據檢察機關查明的以上事實可見,王留安是因害怕在會場和被害人王留長發生毆斗才讓被告人王軍偉找¬國孩,其主觀上并不是為了傷害被害人王留長才讓上訴人找¬國孩。況且上訴人只是替其父親王留安去找¬國孩,傳達其父親王留安的意思,去找王留安并非上訴人自身真實意思的表示,故上訴人主觀上û有傷害被害人王留長身體的故意。

              2、犯罪客觀方面,û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客觀上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王留長身體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上訴人只是因鄰里糾紛與王國賓發生了打斗,僅僅是參與聚眾斗毆,并û對被害人王留長進行了毆打,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上訴人認為在多人參與的一對一或分散進行的聚眾斗毆案件中,各行為人始終針對各自固定的對象進行斗毆,各行為人只對自己進行斗毆的對象承擔責任,也就說上訴人只對其斗毆對象王國賓承擔責任。且上訴人主觀上û有傷害被害人王留長身體的故意,客觀上也û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王留長身體的行為,上訴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不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即使構成犯罪,也是構成聚眾斗毆罪。

              二、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上訴人存在的諸多可減輕處罰情節都δ予認定適用,或雖予以認定適用,但量刑減輕處罰的幅度過小。

              1、本案系鄰里ì盾糾紛引發的犯罪行為,且被害人對激化ì盾引發犯罪負有責任,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δ予依法認定并作為減輕處罰的適用情節。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省高院量刑細則》)第四部分“關于十五種常見罪名的量刑”中第二項“故意傷害罪”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減少2 0%以下的刑罰量:(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ì盾引發的;(2)因被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或者對ì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同時,《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7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

              2、上訴人犯罪時δ滿十八歲,系δ成年,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社會Σ害性小,且在本次犯罪中,系被其父王留安教唆犯罪,依法應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δ予從量刑從寬幅度的上限減輕處罰。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條第(4)項規定,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δ成年人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 0%;同時,該條第(5)項又規定,δ成年人犯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習慣的,或被教唆、利用、誘騙犯罪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

              3、上訴人當庭承認自己有罪,對被害人家屬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過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積極賠償,且上訴人系從犯,被教唆犯,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δ予認定適用。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6條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上訴人通過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減輕處罰的量刑幅度較小。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9條第(1)項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上訴人因積極賠償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減輕處罰的量刑幅度較小。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20條規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

              6、上訴人系自動投案,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δ予認定適用。

              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王軍偉……開庭審理時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認定為自首”,上訴人認為,庭審當中自己只是針對自己的行為性質進行的辯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根據《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3條第(2)項的規定,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覺,但尚δ接受調查談話、訊問,或者δ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罪名錯誤,且量刑δ完全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減輕處罰的情節,一審判決過重,應予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范文二:

              上訴人蒲某,男,1981年XX月XX日生,漢族,初中文化,隆回縣人,住隆回縣桃洪鎮。

              上訴人因涉嫌聚眾斗毆一案,不服隆回縣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4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對上訴人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蒲某在2011年7月10日晚聚眾斗毆案中不是主犯,是從犯。理由如下:第一、項某方參與斗毆人員主要是項某的親屬叫來的,上訴人只是出于義氣喊了幾個人來談事,主觀上沒有斗毆的故意,見偵查卷項某、阮某、陳某供述。第二、客觀上發生斗毆時,上訴人與項某夫妻在XX大酒店等待與對方協商,不在案發現場。第三、斗毆發生是因被告人陳某等人與被告人鄭某、羅某等人以前的私人恩怨引發的,起訴書指控2009年4月18日發生糾紛可以證明上述被告人之間有私人恩怨。

              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對上訴人量刑畸重。

              上訴人在2011年7月10日晚上的聚眾斗毆案是從犯,不是主犯,應適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原審法院對上訴人以聚眾斗毆罪有期徒刑三年,量刑畸重。上訴人到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上訴法院撤銷原判,對上訴人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上訴人萬分感激!

            此 致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蒲某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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