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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上訴狀-上訴狀

            時間:2025-07-26 10:14:50 上訴狀

            刑事訴訟上訴狀-上訴狀范文

              【刑事訴訟上訴狀_上訴狀范文】

              上 訴 狀

              上訴人:馬某,男,22歲,回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現羈押于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769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錯誤。

              原判認為:上訴人“向家屬、公安機關捏造了由自己親手打開密封飲料的虛假事實,并通過相關新聞單位,向社會公眾散布該虛假事實”。這一認定不符合事實。

              1、上訴人的虛假陳述并非出于自愿。上訴人于2009年11月7日在西單豆撈坊用餐時,在飲用的雪碧中發現不明物質,隨即入院治療。在公安機關調查的時候,上訴人向民警如實陳述了“不記得誰打開的飲料”,但是民警一定要求上訴人仔細回憶。為避免牽扯他人,導致個人隱私曝光,上訴人只好說是自己打開的。上訴人的“捏造”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民警的一再要求下而做出的虛假陳述。

              2、“虛假事實”并未向社會公眾散布。所謂的“虛假事實”(即“雪碧由誰打開”)并未通過相關新聞單位“散布”到社會公眾。在上訴人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前(2010年3月10日),任何媒體的

              報道中均未出現“馬某親手打開了雪碧”這一事實。

              3、“虛假事實”并未損害可口可樂公司的商譽。在雪碧事件中,“雪碧含汞”這一基本事實是導致可口可樂公司商譽受損的基本事實。“雪碧由誰開啟”并不影響到可口可樂公司商譽。上訴人的不實陳述可能會影響到事實的調查,但是不會直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二、原判法律認識錯誤。

              原判認為,上訴人“出于何種動機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這屬于“客觀歸罪”,違背了刑事犯罪認定中“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犯罪動機屬于犯罪的主觀方面要素,是犯罪構成的四要件之一。缺失了這一要件,毫無疑問不構成犯罪。上訴人并不存在犯罪故意。

              在中毒事件發生后,上訴人并不知道是遭人投毒,直到公安機關偵破劉曉靜等人故意殺人案,上訴人在得到民警的告知后才了解了事情真相。在此之前,上訴人一直認為雪碧存在質量問題。既然上訴人不明知“遭人投毒”這一事實,那么就不可能具有損害可口可樂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犯罪故意。原判直接以行為的危害后果來認定上訴人的“明知”,顯然與事實不符。

              三、原判結果對消費者維權將產生不利影響。

              上訴人作為一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遭遇人身損害,在真相不明的情況下,錯誤地認為是產品質量問題,此舉并無不當。上訴人雖然對部分事實有所隱瞞,并不說明企業商譽的受損是由上訴人所造成。本案之所以具有重大影響,關鍵在于食品安全頻頻亮起“紅燈”,消費者缺乏安全感。

              如果對上訴人追究刑事責任,必然會助長一些不法奸商的囂張氣焰,以“損害商品聲譽”為由,嚇阻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威脅敢于曝光的新聞單位。普通消費者不可能具備專業的知識和鑒定技術,如果需要在“百分之百”確定的情形下才能對經營者主張權利,顯然會使得消費者權利淪為一紙空文。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下,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都有可能受到嚴重損害。

              上訴人認為,一個判決,既要注重它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它的社會效果。法院判決對社會秩序有指引的作用。本案無論從法律的角度還是社會影響的角度,都不宜判決上訴人有罪。可口可樂公司的商譽,經過法庭的審理和媒體的報道已經得到了維護。雪碧的清白,不需要通過上訴人的有罪來證明,更不能以千千萬萬消費者的權利作為代價。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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