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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駕駛罪上訴狀

            時間:2025-08-14 16:33:52 上訴狀

            危險駕駛罪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

              住址:xx省郎溪縣東夏鎮東夏村玉池巷XX號,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郭x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810526316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X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XX號院建外SOHO9幢XX層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總經理

              聯系電話: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上訴人不服201X年5月XX日xx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朝民初字第09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xx年度年終獎金10萬元;

              2、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期間的加班費共計54400元;

              3、請求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對年終獎的數額事實認定不清,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改判

              1、被上訴人依法依約應向上訴人支付年終獎

              年終獎雖是企業根據經濟效益給予員工的年終獎勵,屬于企業自主管理的范疇。但被上訴人已書面確認上訴人的工資發放標準。說明雙方認可年終獎為上訴人的可期待利益,是上訴人工資的組成部分,已不再由被上訴人單方任意決定,故被上訴人應依法依約向上訴人支付年終獎。

              2、上訴人主張年終獎數額10萬元有明確的事實依據

              原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招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中顯示,20xx年5月4日,被上訴人曾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上訴人發放了20xx年年終獎金20000元,而20xx年度,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時間僅三個月有余,故上訴人根據以往發放慣例,主張20xx年全年度的年終獎100000元,并無任何不當,且有充分事實依據。

              3、員工手冊未向上訴人公示或告知,依法對上訴人無任何約束力

              第一,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雖列員工手冊為合同附件,但不能排除被上訴人的公示義務。實際上,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被上訴人并未制定出該員工手冊,上訴人也未閱讀過該手冊;第二,員工手冊并無上訴人簽字確認,被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將該員工手冊向上訴人公示或告知;第三,員工手冊中的有關規定與實際施行的制度并不一致,例如考勤方式,其真實性、合法性難以確定,不排除被上訴人為達訴訟目的偽造相關證據的可能,為此,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曾多次提請法庭予以注意。故該員工手冊對上訴人無任何約束力,原審法院按照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標準確定上訴人年終獎的數額顯屬不當。

              因此,原審法院未認定上訴人就年終獎的數額有明確的事實依據,顯屬事實認定不清。卻又在員工手冊不具備真實性與合法性,且對上訴人不具備適用效力的前提下,依據其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以上訴人一個月工資7000元作為年終獎的支付數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加班的時間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原審中,上訴人就其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期間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實主張,向法院提交了職員日考勤記錄表,但由于該證據的原件以及完整的考勤記錄表系由被上訴人掌握,上訴人根本無法調查取得,故上訴人僅提供了20xx年4月至12月的部分考勤表復印件,以證明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自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期間每周休息日加班事實的原始、完整的職工考勤記錄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庭審中,原審法院雖依法要求被上訴人提供該證據的原始考勤記錄,但被上訴人并未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提供。可見,被上訴人之所以未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該份證據的完整原件,完全是因為該份證據的內容對其不利。故原審法院應依法推定上訴人主張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期間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實成立,并依法計算加班費為7000÷21.75×1×200%×4×20=54400元。

              因此,原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未提供該證據完整原件的前提下,僅依據上訴人提供的部分證據而認定上訴人的加班時間,顯屬事實認定錯誤。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違反法律規定,已嚴重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依法予以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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