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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狀模版及

            時間:2025-11-11 18:29:32 上訴狀

            上訴狀模版及范文

              上訴狀是怎樣的?怎樣才能寫出好的上訴狀呢?有什么格式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上訴狀模版及范文相關的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上訴狀模版格式:

              上訴人:名稱:_____ 住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上訴狀范文

              范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

              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xx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20x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20x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

              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

              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

              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

              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

              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

              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

              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

              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

              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

              (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

              (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

              (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

              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

              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

              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

              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

              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合同解除”)“。

              20xx年8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

              第二次開庭時(即201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

              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

              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

              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

              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

              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

              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

              (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

              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

              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

              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

              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

              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

              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

              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

              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

              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

              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范文[2]

              上訴人: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區xx路x號x號樓xxB(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xx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xx,xx劉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丁xx,男,xxxx年12月4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省xx市xx街xx號x號樓x單元xx號

              電話:xxxxxxxxxxxx

              上訴人:劉xx,男,xxx年4月30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省xx市xx街xx號x號樓19號104室

              電話:xxxxxxxxxxxxxxx

              原審被告:王xx,男,xxx年12月8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省xx市xx街xx號x號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xxxx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濱海區方淞線xxx號

              法定代表人:丁xx,職務:xxxx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xxx年作出的(xxxx)甬慈商初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

              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9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79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余的報表予以認定。

              ”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并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么回避,要么否定。

              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

              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偽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

              這部分偽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簽。

              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了然(詳見質證意見)。

              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8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

              請問,作為法院采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偽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

              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松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

              這些均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范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

              對于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么能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于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

              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

              另外,判決書為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xxxx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xxxx年2月份,用xxxx年12月份的勞動關系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偽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采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為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鑒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鑒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鑒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xx出入境檢疫檢驗鑒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

              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xxxx年6月9日至xxxx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鑒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為證據采信。

              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201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xxx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并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

              其所為延至之說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

              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鑒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并且沒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請。

              這更讓人匪夷所思。

              在開始鑒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鑒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

              在鑒定結論出來之后,上訴人先后書面兩次提出質疑。

              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為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鑒定執業證。

              我方要求對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釋,邱玉森只說在本單位承認,并稱在書面答復意見中一并答復,但此次書面說明無一字答復。

              邱玉森玉森不僅不是國家認可的工程師,也無軟件系統的知識和能力,更無《司法鑒定執業證書》。

              邱玉森作為鑒定組成員,在出庭接受質證時一問三不知。

              一個企業內部評定的工程師如何能參司法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該次鑒定報告,邱玉森不僅作為組織者而且作為專家簽署鑒定報告的,鑒定報告包含這個外行人的意見是不可思議的。

              而該判決卻稱沒有提出回避申請,作為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亦應當對鑒定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意見能有效嗎?

              即使當事人不提異議和回避,鑒定報告經質證和質詢發現錯誤,還能作為證據采信嗎?邱玉森玉森作為該次鑒定組成員參與鑒定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司法鑒定人員管理辦法》(2005第96號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于聘請鑒定資格鑒定人之規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

              該判決已經不顧法律常識了。

              3鑒定組成員均不具有本案軟件系統鑒定能力。

              除xx外兩名成員不是合格的電子軟件系統方面的專家,一位是搞機械的,一位是機電工程師,既然是系統鑒定,那么鑒定組成人員為什么沒有系統鑒定專家,其鑒定結論明顯不具有證明力。

              在鑒定人員接受法庭質證時,邱玉森某代表鑒定組對被鑒定軟、硬件系統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連系統硬件哪些屬于機械方面屬于電子、軟件等都不能回答,

              一問三不知,另一位鑒定人員亓凌也未能就相關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第三位鑒定人員朱開濟未到庭接受質詢。

              然而該判決卻認為具有鑒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決對鑒定結論分析與認定錯誤

              1、判決對鑒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檢材視而不見。

              本案爭議的不是硬件系統,而是軟件系統,但是在做鑒定時沒有對系統數據進行解剖并作未鑒定的內容,在上訴人再三強調下,只是拷貝了該系統,但原告以商業秘密為由不同意納入鑒定范圍,專家組也不同意上訴人的請求。

              鑒定組沒有將拷貝的系統數據報表納入鑒定范圍,是違反電子行業鑒定規范的行為,其鑒定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

              在庭審過程中,經上訴人再三要求對軟件系統的恢復,該系統記載的生產數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的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系統數據報表是系統對于軋制數據的真實記錄,也是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在判定系統性能指標的依據。

              原告對于軋制卷數據記錄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認被告提供的計算機存儲的記錄報告的數據統計記錄報告,這已證明軋機一直在正常生產的關鍵證據,

              并認為數據記錄和鑒定結論不一致以鑒定為準;對于存疑問題應該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驗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但是判決卻對系統恢復的數據不予認可,稱一切以鑒定結論為準。

              2、原審判決對鑒定報告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

              (1)關于“鋁箔精軋機測厚儀溫度補償缺陷,漂移問題”:

              這里涉及BS值,也是本問題的焦點,就該問題作如下釋義:A: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這個參數(BS)得出實際測量值。

              測厚儀系統維護說明書第9頁:規定BS值上下限為0.5—1.5,設定的BS值直接導致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標準值)與實際測量值(稱重儀)之間出現偏差。

              鑒定報告僅有稱重儀、測厚儀和標準值,未標明BS值,直接導致鑒定報告出現以上數據錯誤。

              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也顯示BS值的作用(設備維修日報表0001269,0001275可佐證BS值的作用),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達到所需產品厚度。

              在庭審現場上訴人請司法鑒定人對此作出解釋,而鑒定人對此BS值根本不知道,對鑒定設備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從而得出錯誤結論。

              原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技術人員的操作全程在上訴人的監督下進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見是不符合事實的。

              事實是上述人提出了設定要求而未被鑒定組采納。

              同時按照計劃在鑒定過程中是全程攝像的,而攝像的影像數據在鑒定結束后封存交由鑒定組而后轉交給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該份證據卻意外消失,原審法院對此證據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

              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因鑒定時操作人員沒有修改BS值,鑒定人員也不懂這方面的操作原理,將操作人員不正確輸入參數問題當成質量問題,

              出現有違常識性的嚴重錯誤,上訴人技術人員在場,但操作人員不聽修改參數建議。

              嚴格講,這是鑒定人員的責任,但該判決卻將未修改參數責任推給上訴人,請問鑒定人員是干什么的?更為核心的是如果通過調整參數能解決產品厚度問題,那就不是質量問題,而是操作問題,此判決錯誤顯而易見。

              (2)、關于“板型自動調節功能、噴淋效果及彎輥自動控制問題”

              a.鑒定報告所述控制系統波動幅度在系統設定的±10I范圍以內,符合技術規格書(P95)表格±12I的范圍標準。

              完全屬于正常生產。

              鑒定機構應依據鑒定材料(技術規格書)做出結論,而非憑空臆造。

              不知司法鑒定人為何作出分析“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

              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卻答復并未作出正確答復,與鑒定書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這兩個現象可以同時存在”就認定此部分鑒定報告內容顯然是錯誤的。

              因為“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明確表明是鑒定組的分析而非對現象的客觀描述。

              原審法院連現象與分析說明都未能明確,如何作出正確公正的認定。

              b、“彎輥自動控制在普通規格生產中可以自動投入,但是在生產雙零6.5的產品時,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的描述與鑒定書P9第11行至14行的現場操作描述不符,現場操作并沒有投入彎輥自動功能,鑒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斷帶的結論。

              另升速時操作不當、來料、軋輥磨削工藝不規范、冷卻劑軋制油配方不正確、軋制工藝參數超過設備規定的正常運行范圍,均是引起斷帶原因。

              鑒定人現場描述與鑒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是鑒定機構的一種判斷,就不予采信上訴人的上述質證意見顯然是錯誤的。

              鑒定組為專業技術人員,所謂的判斷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現象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臆斷之上。

              原審法院采信如此主觀臆斷鑒定報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3) 關于鑒定標的物的系統功能問題

              a、“在鑒定標的物調試過程中,上訴人方對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和產品優化功能均進行了調試,系統功能頁面顯示有該類按鍵,

              但是該類功能均需要在手動操作開機正常運行后進入完全軋制狀態下才能投入使用,”開機當然需要手動,其中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與規格書第16、17、18頁描述的定義,并無歧義,從而證明司法鑒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結合鑒定記錄就不采信上訴人上述質證意見錯誤的,因為鑒定記錄根本就未顯示該部分內容的記錄。

              b、司法鑒定人認為該類功能“只能通過產品檢驗確認”,而司法鑒定人在隨后的鑒定書中內容沒有顯示任何有關該類功能的“產品檢驗確認”。

              原審法院未就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回應。

              c、關于所謂張力優化功能、速度優化功能、目標優化功能,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就對鑒定書第7頁第6點括號內的內容不認同,在技術規格書中根本沒有關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

              “類似于”的表述從未提起過,而是鑒定組的主觀臆斷,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鑒定組根據鑒定實際靈活作出判斷,未損害上訴人利益為由就不予采信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因鑒定報告應為嚴謹的、科學的且鑒定依據為為技術規格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不可能出現如此隨意的結論,足見鑒定組組成人員的非專業性。

              d、關于“鋁箔冷軋機”部分:①偏心補償功能 ;描述為有功能鍵,但是未安裝,無法測試;不應得出該系統沒有此功能的結論。

              ②自動升速及停車功能,③輥縫輔助回路功能,該兩項功能均不在上訴人的技術規格書供貨范圍內。

              技術規格書為鑒定依據之一,原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就不予采信上述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4)關于“鑒定標的物運行速度、穩定性以及自動化程度的描述。

              a、自動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動啟動加速,滿足大于穿帶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內,系統自行投入厚度自動控制;大于穿帶速度系統自動投入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由用戶手動投入,這與鑒定書第8頁最后一行所描述鑒定現場記錄噴淋自動、傾斜自動、AGC自動陸續投入是一致的。

              但與司法鑒定人的分析不符,證明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b、鑒定報告認為標的物必須要手動狀態下運行穩定才能投入自動的分析與第8頁最后一行的鑒定現場操作記錄描述不符。

              原審法院以“這個結論是依據鑒定的整個過程對標的物的表現作整體判斷”為由,而事實上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8頁最后一行涉及,原審法院明顯是在偷換概念。

              c、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自動調速功能,根據技術規格書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過調節速度控制厚度,已經具備自動調速功能;速度回路通過自動調節速度幫助AGC達到穩定的厚度控制,同時盡量提升速度以提高產量)應為在投入自動的情況下有自動調速功能。

              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作為鑒定依據技術規格書,鑒定組根本未予以閱讀且未將技術規格書作為鑒定依據,而是將自己的非專業理解作為鑒定依據,可見鑒定組成員的非專業性,原審法院將此部分非專業鑒定內容予以采信,明顯有偏袒之嫌。

              d.原審法院關于鑒定書的鑒定意見的認定是錯誤的。

              技術規格書明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應達到規格書第55、56、57、76、77、78、96、97、99頁中要求的過程、厚度、版型測量、入口材料、軋輥、驅動系統、操作手等標準,存在多因一果的關系,鑒定前該設備達到上述要求方能進行鑒定。

              鑒定現場上訴人多次提出異議,而鑒定組置之不理,該鑒定報告沒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記錄,脫離實際,違背科學,所得結論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以鑒定組的鑒定計劃取代鑒定依據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

              a、在鑒定書第10頁倒數第8行的分析說明中,鑒定報告認為測厚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或測厚儀存在質量問題,而在鑒定意見中則變成測厚系統存在質量問題,將兩種可能性分析變為一種確定性結論。

              分析與結論存在矛盾。

              原審法院未對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提及。

              b、測厚儀與測厚系統從專業角度來說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測厚儀。

              合同及技術規格書上描述的是測厚儀,從未出現測厚系統之概念,而鑒定報告卻將其區別對待,由此可證明司法鑒定人對此項事務并不專業。

              原審法院卻以不會引起歧義為由不采信上述意見顯然是偷換概念,上訴人認為的是鑒定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鑒定報告不嚴謹科學。

              c、所謂“導致產品厚度偏差超標的依據為鑒定書第8頁,倒數第7行開始的測試結果,而事實上根據技術規格書第94頁及維護說明書第9頁關于測厚儀的使用描述,設定標準值需按照測厚儀使用要求準確輸入標準值及BS值,該部分見前面論述。

              原審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允許進行調試。

              d、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而事實上該功能的開關沒有安裝,在三方確認該設備電器機械部分的技術要求中已明確沒有該功能(鋁箔軋機),同時通過驗收,已在前面陳述。

              偏心補償功能不應為鑒定內容。

              原審法院拋開三方確認的內容而將該功能納入鑒定顯然與事實不符。

              E、所謂鑒定標的物的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速度與軋機設計速度(鋁箔中精軋機1200m/min,冷軋機1000m/min)相比,產能受到較大限制,導致生產效率相對于同行系統偏低。

              這里涉及專業知識,即軋制的運行速度是由軋制工藝決定的,不是軋機的機械設計最高速度。

              鑒定報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軋制工藝允許的在這一厚度值所達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

              而鑒定報告將軋機設計速度和實際軋制工藝速度混為一談是錯誤的,表明鑒定人員缺乏基本專業知識。

              事實上,技術規格書中(P94)只規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鑒定報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

              鑒定報告描述的鋁箔中精軋機1200m/min,冷軋機1000m/min非依據鑒定材料得出,與委托內容不符,只是將被上訴人所述作為鑒定依據,有失公正立場,無任何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鑒定標的物最高運行速度與軋機運行速度差距過大,產能受到較大限制是對鑒定標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備專業知識所做的主觀認定,是違反科學原理的。

              f、鑒定意見所述鑒定標的物鋁箔冷軋機系統改造后無法滿足最終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使設備實際使用功能受限。

              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答復鑒定人只是做一個客觀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訴人系統導致的分析和結論。

              這與鑒定書的鑒定意見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對此部分鑒定內容的認定,未能充分認識到鑒定標的物產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無法滿足最總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并不是訴爭系統單方面確定的。

              g、鑒定意見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部分輔助功能和技術規格書描述存在歧義,與規格書不符。

              在前述中已做相關質證,因此鑒定意見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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