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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上訴狀怎么寫

            時間:2025-08-07 11:16:23 上訴狀

            行政訴訟上訴狀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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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上訴狀怎么寫

              行政訴訟上訴狀格式: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行政上訴狀范文

              范文【1】

              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 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

              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 ,其審批程序合法。

              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20xx)81號規定: 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

              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 ,對于 審批程序 國辦發(19xx)94號早就有規定是 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 ,由此可見 批準 和 同意 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 同意 代替 批準 。

              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

              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 萬州區人民政府在2005年清理和規范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 即屬于 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 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 。

              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xx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次是20xx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

              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

              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

              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

              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于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

              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

              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抵觸的。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 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 。

              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 依法行政 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

              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 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精神 。

              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 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

              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

              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范文【2】

              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

              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

              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

              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

              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

              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定的。

              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

              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

              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

              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

              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 荒謬的。

              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

              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

              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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