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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業遺屬補助
河北省企業遺屬補助,企業遺屬補助條件要滿足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下面帶來河北省企業遺屬補助相關文章,歡迎閱讀借鑒。
河北省企業遺屬補助【1】
關于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助標準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部屬駐冀企業、軍隊企業: 隨著物價的調整和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現對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助標準問題的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計發。
二、企業職工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三、離退休及按國發[1978]104號和冀勞[1998]47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對本企業平均工資不便計算的,以本人基本離退休(退職)金標準計發。
四、上述費用仍在原支出項目列支。
離、退休、退職、因工致殘1-4級退出生產崗位的人員,并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有關待遇的,此費用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員由原開支項目列支。
五、本通知從發文之月起執行。
河北省遺屬補助政策及標準【2】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5〕179號)精神,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調整后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見附件1。
其中,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省內負擔每人每年1200元。
附件1: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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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遺屬 |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
病故軍人遺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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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 |
20320 |
17610 |
16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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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 |
14510 |
13850 |
13270 |
河北省企業退休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3】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文件 冀勞社[2008]5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近期,省人事廳、財政廳下發了《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冀人發〔2007〕70號),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進行了調整;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轉發了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下發的《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對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標準進行了調整。
根據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1〕10號)關于企業離休人員按照機關有關政策執行的規定,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統稱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一次性撫恤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并同步調整,今后不再另行發文。
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見附表。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
1.企業離休人員(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遺屬;
2.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3.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人員的遺屬。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若干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準。
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
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并補發差額部分。
二、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
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后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后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
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
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后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并后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
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準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標準重新核定后予以補發。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撫恤金標準,是適應政策調整變化、保障離(退)休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單位要認真、盡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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