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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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責任 1
【企業法人的職責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
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訴訟當事人常常會混淆兩者的涵義。
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
一、兩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三、兩者組成的人數不同: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四、兩者的權限不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五、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董事長必須是股東,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公司法人的責任 2
【公司法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一、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
其實說白了就是這家公司。
自然人是不能成為公司法人的。
所以你說的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
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
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43條)。
并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民事責任
一、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民通意見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民通意見62.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準,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
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民通意見63.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這里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公司法人的責任 3
【公司法人有什么責任】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經國家授權的審批機關或主管部門審批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其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產生方式主要有任命、委派、選舉、招聘及其它合法方式。
非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企業章程確立的廠長、經理、總經理、管理委員會主任等;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應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法定代表人在企業法人權利能力范圍內的行為后果,直接由法人承擔。
企業法人有違法行為時,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或加蓋企業法人公章的文件均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隸屬關系或投資關系的企業兼任,并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機關從嚴審核。
公司法人的責任 4
為了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以人為本,安全生產”的落實,保證公司整體運轉的順利進行,同時保障一線全體員工人身健康與生命安全,特此簽訂本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一、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和《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層級領導責任及安全生產目標的落實。
二、公司安全生產指標,杜絕重大人員傷亡事故,輕傷率控制在百分之二以下,死亡率控制在零死亡。
三、法人代表安全生產責任
1、公司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2、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國家勞動安全監察,確保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3、審定安全生產總體規劃;在布置公司生產經營工作時,同時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4、根據上級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聘任專職安全主管,支持安全主管工作,聽取匯報,并授予其行使安全督導的權力;決定安全工作的'重要獎懲,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重大問題;主持召開安全領導小組會議,檢查、總結、評比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
5、簽發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批準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切實保證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6、督促安全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7、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確保職工接受相關安全知識的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8、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按照《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辦理,組織調查、處理,簽署事故報告。
公司法人的責任 5
公司債務法人承擔什么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本文所稱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我國目前沒有無限責任公司或兩合公司(個人獨自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不能稱公司),注冊資本也采用實收資本制,即公司注冊資本必須一次實際到位(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允許注冊資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所負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注冊資本全部實際到位,且事后沒有抽逃資金的情況下才承擔有限責任。
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債務沒有責任,但如果是因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過失導致的,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企業債務公司法人承擔的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人的責任 6
一、法人責任的核心法理基礎
(一)法人的法律定位
根據《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一 "組織體" 屬性決定了其責任承擔的本質特征 —— 以自身獨立財產為基礎,區別于自然人或股東的個人責任。常見的法人類型包括營利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營利法人(如公立醫院、紅十字會)和特別法人(如機關單位、村委會)。
(二)責任承擔的`基本原則
獨立責任原則:《民法典》第六十條明確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例如甲有限責任公司拖欠供貨商貨款時,應以公司賬戶資金、固定資產等全部財產清償,股東張某與王某的個人財產不受牽連。這是法人制度的核心價值,有效降低了投資者的經營風險。
行為關聯原則:法人僅對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在 "職務范圍內" 的行為承擔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若相對人明知或應知,則由行為人個人承擔后果。
二、法人的三大責任類型及實務表現
(一)民事責任:最常見的責任形態
民事責任是法人在經營活動中最常涉及的責任類型,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合同責任:法人作為合同主體,因違約行為需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責任。例如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完工,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工期延誤損失。
侵權責任:因法人的經營活動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的賠償責任。如工廠排放污染物致周邊農田受損,需承擔土壤修復費用與農作物損失賠償。
法定追償權: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追償。例如銷售人員因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合同違約,公司賠償后可向該員工追索損失。
(二)行政責任:違法經營的懲戒后果
當法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時,將面臨行政處罰,常見情形包括:
市場監管領域:如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登記,將被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行業監管領域:醫療機構違規開展診療活動,可能被暫停執業許可并沒收違法所得;
環保領域: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將面臨按日計罰、責令停產整治等處罰。
行政責任由法人直接承擔,處罰形式以財產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行為罰(吊銷許可證)為主。
(三)刑事責任:嚴重違法的終極追責
法人雖無自然人的生理實體,但可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常見于以下場景:
經濟犯罪:如單位行賄罪、偷稅漏稅罪,處罰方式為對法人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法定代表人)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
安全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若建筑公司因偷工減料導致橋梁坍塌,法人將被處以罰金,相關責任人承擔刑責。
需注意,刑事責任的追究以 "法律明確規定為單位犯罪" 為前提,并非所有違法行為都能追責法人。
三、法人與相關主體的責任邊界厘清
(一)法人與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劃分
二者的責任邊界常被混淆,核心區別體現在三個維度:
法定代表人在正常履職范圍內的行為后果均由法人承受,如簽訂合同、參與訴訟等。但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需承擔個人責任:一是向法人賠償損失,如因決策失誤導致公司虧損;二是直接承擔法律責任,如在偷稅案件中作為直接責任人被判刑。
(二)法人與股東的責任邊界
一般規則: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法人承擔責任,法人破產清算時無需以個人財產補虧。
例外情形(法人人格否認):當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需承擔連帶責任。例如股東將公司資金轉入個人賬戶、混用公司與個人資產,債權人可要求股東直接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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