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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的區別是什么
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有什么區別【1】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
它不屬于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
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
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并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有關停薪留職的文件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用人單位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用人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按有關行政復函規定,這里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
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解除(終止)合同概念【2】
一、開除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
它適用于如下情況:(1)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二、除名
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
它不屬于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
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
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三、辭退
它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四、辭職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并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有關停薪留職的文件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
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六、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法定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依據《勞動法》第24至32條的規定去做,又可以分為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依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該條件出現時,雙方即可依據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七、終止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第23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分兩類,一是合同期滿,二是當事人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避免出現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現象。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中約定。
約定的內容是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而定,例如:"當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時,本合同即應終止";"當勞動合同當事人有一方消失,合同應即終止"等等。
勞動法的無知其實也代表這大部分職場人,許多人并不清楚辭職、自動離職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區別:
一般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是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主動辭職是職工主動提前告知辭職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只有在公司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即時辭職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自動離職是職工不辭而別的一種行為,用人單位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這樣根據法律要求,職工不但不能獲得任何賠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甚至還要賠償公司損失。
有點繞?這個嘛……其實很好理解。
離職,就是說你離開了這家公司了,就是離職,就好像你哥們和你說"我分手了"一個道理,但是誰先提的分手?怎么分的手?沒有細節,離職就是這樣的一個說法。
辭職,就好像你哥們和你說"我和劉亦菲提出分手了",也就是說辭職是員工和公司提出離職,這個叫辭職。
辭退,就好像你哥們和你說"劉亦菲把我甩了",也就是說辭退是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這個叫辭退。
自動離職,就好像你哥們和你說"好久沒和劉亦菲聯系了,你說我們是不是分手了",你覺得,有這種可能性嗎?所以,自動離職,就不存在這種說法。
離職,要么是員工不想干了,老子走了,辭職了;要么是公司覺得員工不給力,不想要了,辭退了。
有人可能覺得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就走了,是自動離職,這個……如果非要這么說也可以,但是其實,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和員工續約,還是要給補償金的,而員工不和公司續約,確實就可以揮手拜拜不帶走一絲云彩了。
對個人對公司有什么影響?
辭職,員工辭職對公司肯定是一種損失,因為之前對員工投入的培養,都白費了,新來一個接替的人,又要重新熟悉公司熟悉部門熟悉崗位職責,可能還需要專業技能的補強,這會給公司造成人力成本的增加。
而對個人,辭職就要換一個新的環境,跳槽是否可以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另外,新的環境也需要時間去適應,其實對員工來說就是跳出舒適區,謀求更大的發展,可能是職位上的,或者物質條件上的,或者對公司或工作環境實在不滿意。
建議跳槽,從工作內容上,最好可以承擔更大的責任,只是成長方面,從薪資,最好可以有130%的增長。
辭退,對公司來講,是用錯人,不能達到要求,一般會盡量在試用期做出判斷,如果轉正,簽署了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就涉及要給補償金了。
對于員工來說,這當然是一個職業上的打擊,一方面,知道維護自己的權益,簽署勞動合同的辭退,需要補償,不足半年給半個月工資,一年給一個月,以此類推。
另一方面,抓緊尋找其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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