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郡縣制的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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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制含義:
指對古代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于現在的行政區劃)。起源于周朝,起初是封建制的補充,后經過秦漢發展,取代封建制成為主要體制。亞洲其他國家也從中國學習了該體制,如日本、朝鮮。
分封制和郡縣制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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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 |
郡縣制 |
| 實行條件 | 與宗法制相聯系 | 在國家大一統的條件下實行 |
| 建立基礎 | 血緣關系 | 地域關系 |
| 傳承制度 | 諸侯王位世襲 | 官吏由皇帝任免調遷,官位概不世襲 |
| 官吏權利 | 擁有封地和相應的爵位 | 官吏只有俸祿,無封地 |
| 與中央關系 | 諸侯國有很強的地方獨立性 | 郡縣是地方行政機構,絕對服從中央 |
| 官員職責范圍 | 封地內有行政權,擁有對土地的管理權 | 轄區內只行使行政管理權,對土地無管理權 |
| 歷史作用 | 容易發展為割據勢力 | 有利于中央集權的加強和國家的統一 |
分封制、郡縣制與行省制的比較:
1、相同點:
(1)都屬于統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
(2)目的都是鞏固統治;
(3)結果都產生了一定的積極影響;
(4)對后世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2、不同點:
(1)時代:分封制產生與奴隸社會,盛行于西周;郡縣制與行省制都產生于封建社會,郡縣制幾乎盛行于整個封建社會,行省制確立并盛行于元朝。
(2)地方與中央的制約關系及其地方權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領地等都是世襲的。他們雖然對上承擔一定的義務,但獨立性很大,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王國。在中央政權力量衰弱的時候,被分封者就稱霸一方,形成割據稱雄的局面。
在郡縣制下,郡、縣長官都是由君主任命,可以隨時撤換或調動,郡、縣兩級政府都是中央的派出機構,權力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郡、縣兩級的官員按能力選任,破了貴族制下的血緣聯系。對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劃分,進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殘余。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其行政長官直屬中書省。
(3)作用與影響:分封制雖在一定時期內產生了一些積極作用,但長期以來破壞了國家統一和社會安定;郡縣制與行省制不僅在當時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國家統一,而且經過后世的發展、完善,積極作用愈益明顯。
郡縣制的全面推行:
1.由來:
(1)郡縣制度是春秋戰國時期以來逐步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
(2)春秋時期,一些諸侯國在新兼并的地區設郡縣。
(3)秦統一后,秦始皇采納李斯的建議,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郡縣制。
2.內容:
(1)行政區劃:
①秦始皇把全國分為36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一郡之內又分若干縣。
②縣以下設鄉、里等基層行政機構。
(2)官僚機構:
①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長官,對上承受中央命令,對下督責所屬各縣。郡守定期向丞相匯報工作。
②縣的長官稱縣令或縣長,主要任務是治理民眾,管理財政、司法、獄訟和兵役。
③郡守和縣令、縣長都由皇帝直接任命。
3.影響:
(1)秦朝通過郡縣制,實現了對地方政權直接有效的控制,把全國的每個地方、每戶人家都納入國家政治體制中。
(2)秦朝形成的中央集權制度,奠定了中國兩千多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為歷代王朝所沿用,且不斷加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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