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的作用及分類
1、審計報告的作用主要表現在鑒證、保護和證明三個方面。

(1)鑒證作用。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所反映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的合法、公允和一貫具有鑒證作用。
(2)保護作用。審計報告在一定程度上對被審計單位的財產、債權人和股東的權益及企業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起到保護作用。
(3)證明作用。審計報告,可以證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完成預定的審計程序,是否以審計工作底稿為依據客觀地表示審計意見;表示的審計意見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相一致;審計工作的質量是否符合一定的要求。通過審計報告,可以證明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履行情況。
2、審計報告的分類
(1)按照審計報告的性質可分為標準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審計報告。標準審計報告是指格式和措辭基本統一的審計報告,一般適用于對外公布。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格式和措辭不統一,可以根據具體審計項目的問題來決定的審計報告。一般適用于非對外公布。
(2)按審計報告使用的目的可分為公布目的的審計報告和非公布目的的審計報告。公布目的的審計報告,一般是用于對企業股東、投資者、債權人等非特定利益關系者公布的附送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非公布目的的審計報告,一般是用于經營管理、合并或業務轉讓、融資等特定目的而實施的審計報告。
(3)按照審計報告的詳簡程度可分為詳式審計報告和簡式審計報告。詳式審計報告又稱長式審計報告,它是指對審計對象所有重要事項都要做詳細說明和分析的審計報告。詳式審計報告一般適用于非公布目的,具有非標準審計報告的特點,主要用來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服務的。簡式審計報告,又稱短式審計報告。它是指注冊會計師對應公布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后所編制的簡明扼要的審計報告。簡式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是非特定多數的利害關系人共同認為必要的審計事項,它具有記載法規或審計準則所規定的特征,屬于標準的審計報告,一般適用于公布目的。
3、審計報告的一般原則
(1)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對會計報表實施總體性復核,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2)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
(3)注冊會計師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需要調整的審計差異,應提請被審計單位加以調整。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調整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需要調整事項的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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