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申請書
在人們物質精神需求不斷增長的今天,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在寫作上,申請書也具有一定的格式。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土地申請書,歡迎大家分享。

土地申請書1
土地局領導:
20xx年7月,經局有關領導同意,我部與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出售商品房抵頂工程款合同書》,并辦理了房產證過戶手續,但土地證的辦理遇到了障礙。
抵頂房為福新路71號,該區片用地為國有劃撥土地,是根據煙臺市人民政府[20xx-94]、[20xx-74]號會議紀要精神在幸福河加蓋時市政府劃撥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該樓為經濟適用房配套用房。我部多次到土地部門辦理,但因原土地所有者煙臺市城市綜合開發公司無土地證,致使福新路71號商業用房土地證一直無法辦理。
該區域土地總面積17746平方米,建設房屋總面積25464.10平方米,商業用房5493.65平方米,含抵頂房4237.98平方米,按照房屋面積均攤土地面積的原則,商業用房占地3828.54平方米,據煙臺市政府辦公室煙政辦發(20xx)116號文規定為2類商用地,基準地價3300元/﹐,具體出讓金價格需評估以后確定。
另有一期根據市政府20xx第27號文建設經濟適用房所得收益用于祥和小區配套整治,在幸芝里72—106號所建網點也有類似情況,建房31126.18平方米,含網點1616.40平方米,總用地23435平方米,網點占地1216.99平方米,據煙臺市政府辦公室煙政辦發(20xx)94號文規定為2類商用地,基準地價3300元/﹐,具體出讓金價格需評估以后確定。
由于資金緊缺,使上述商業用房土地證一直無法辦理。福新路71號樓與幸芝里72—106號網點已賣出,我部認為該房屋出售后資金允許應予以全部辦理土地證
特此申請,向貴局申請辦理土地證,請在審核以后給以辦理,萬分感謝!
此上!
申請人:xxx
年 月 日
土地申請書2
________縣________鎮農業社:
申請人因原因,自愿把自己在________省________縣________鎮________村家庭承包經營的農用地(經營權證書號為號,戶主為;共有人為,共畝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其中耕地畝(其中田畝,土畝),流轉期限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年,流轉價格為元/年;非耕地畝,流轉期限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年,流轉價格為元/年。特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年月日
土地申請書3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為一組村民所有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松洲區夏家鄉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戶、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后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于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于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于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XX年春天,為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并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XX年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毀。XX年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余棵,現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XX年9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說已發包給鄉干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說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說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實
原來早在XX年12月30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包給了鄉干部王清,承包期限為50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于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戶村民隔為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XX年9月12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征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時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理由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為一組的`土地直到現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在這么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著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嚴重,現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么寬、這么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于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后,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為代價而形成的。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第一條溝(前洞溝)位于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為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為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為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為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為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為一組村民所有。
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申請書4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加快推進我區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根據《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全會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以建立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為目標,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加快城鄉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任務目標。本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按照土地總登記模式開展,其主要工作任務是對城鎮建成區以外的所有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到年底,全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全面完成,全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在此基礎上,基本建立全區城鄉一體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以“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楚無爭議、面積量算準確”為原則,嚴格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嚴禁通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務。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的原則,以鎮(街道)為單位設立服務窗口,抽調業務精干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三)妥善處理權屬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本著依法依規、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維護和諧穩定的原則,妥善處理因土地權屬而引起的爭議或糾紛,積極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資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中形成的圖件、數據庫成果資料,年以來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成果資料,還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動態遙感影像資料、土地統計臺帳等資料。
(五)加強信息化管理。與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設相結合,實現土地登記與土地調查有機銜接,推進地籍信息化動態管理、查詢,基本實現城鄉統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基礎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底前,完成全區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編寫、論證工作,成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全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范圍,根據確定的范圍落實工作經費;根據工作實施方案成立區、鎮(街道)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相應機構,落實培訓區、鎮(街道)、村、國土資源所以及專業測繪隊伍參與確權調查有關工作人員;發布全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公告。
(二)實施階段。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調查和村莊地籍調查,建設農村地籍數據庫和城鄉一體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以農村地籍數據庫為基礎,按照土地總登記的要求,集中受理確權登記申請。登記申請資料和地籍調查成果經初審符合登記要求的,以村為單位將權屬審核結果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區政府審批后,為權利人頒發集體所有權證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宅基地權利證書。
(三)總結檢查階段。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發證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的成果資料進行整理、自查和數據匯總,對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工作成果、數據報告和工作總結,上報市加快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有關要求
(一)權屬確認。
1.區別對待,依法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
(1)凡是土地界線清楚,土地更新調查時已簽訂了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由相鄰權屬單位重新簽字蓋章確認后,采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發放給村民委員會。
(2)屬于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確認給該鎮(街道)農民集體,沒有鎮(街道)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鎮(街道)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行使。
(3)不能證明屬于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或村(社區)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村農民集體所有。對于已經打破了村(社區)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應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給村農民集體。
(4)因“合村并組”導致行政村或村(社區)小組區劃調整的,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合并后的村農民集體所有,但不得改變各農業集體成員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額。
(5)因采煤塌陷村莊搬遷、土地綜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權調整的,要在經農民集體協商同意或按土地調整協議約定,確保農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確定土地所有權。
2.注重現實,穩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1)凡屬于經過依法批準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按照批準文件確權。
(2)凡屬于歷史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按不同時期的政策規定確權。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實際使用狀況確權。至之間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后確權。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時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后確權。
(3)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鎮(街道)、村企業,因破產、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但鎮(街道)、村辦的企業以及學校、醫院、敬老院等單位因管理權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因此而發生變化,土地權利仍確定給原權利人。
(4)鎮(街道)、村辦企、事業單位因倒閉、合并等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確權登記:
①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②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③以興辦“鄉鎮企業”、“鎮(街道)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⑤明確定性為“小產權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歷史,分階段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1)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超出面積只登記不確權發證。
(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勘丈,制作宗地圖和進行土地登記,按法定面積標準予以確權。
(3)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應按當時的政策規定確權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勘丈,制作宗地圖和進行土地登記,按法定面積標準予以確權。
(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應依法確權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積標準重新確權登記。
(5)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房屋拆遷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依法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因繼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7)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已經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并頒發證書的,報經區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宅基地由農民集體收回。
(8)新申請的宅基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
(9)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集體經濟組織機構調整而轉到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因工作需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轉為城鎮戶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繼續使用,面積符合規定的,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材料,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確權登記: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請登記的;
②地上建筑物權屬不清的;
③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④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⑤一戶多宅的;
⑥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鄉、村建設規劃的;
⑧出租、出賣住房后,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⑨經批準即將征用、拆遷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記簿。宗地劃分、宗地編號、地類編號、界址點編號、宗地圖編繪及要素內容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凡確權登記的宗地,必須根據土地登記審批表填寫土地登記卡,將登記卡按街坊(村)及宗地號順序排列組裝成土地登記簿,并按土地登記卡建立土地歸戶卡。在建立紙質土地登記簿同時建立電子土地登記簿,并明確專人管理及更新,確保其現實性、真實性。
(三)爭議地、插花地、無權源土地等土地的處理。切實做好對爭議地、插花地、飛地及無權源土地的處理。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對協商不成無法確認權屬的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發證。插花地及飛地,能夠確定權屬的,應予登記發證;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地塊,可維持現狀,但應調查統計造冊。對無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可調查上圖,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登記。
(四)工作協作。區人民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主體,具體負責和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每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權屬界線調查確定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界址調查確定的部署和組織落實,并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對集體土地登記申請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村委會負責在指定時間內,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擁有的土地權屬范圍,協商劃定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界線,埋設界線拐點,按規定完成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手續,組織完成村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界址調查、設定和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請。
1.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屬于鎮(街道)、村、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其中村是我區集體土地所有權最基本的權利主體。
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其他證明材料。
有下列資料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來源資料:
(1)土地詳查時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
(2)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土地的相關資料;
(3)鎮(街道)、村共同出具有關面積和界線證明;
(4)其他有關證明農村土地權屬的歷史資料及集體土地所有權形成和演變的資料。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組織)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宅基地由戶主申請。
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由村委會出具證明,鎮或街道審查);
(5)其他證明材料。
(二)地籍調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鎮(街道)及專業測繪隊伍開展地籍調查。全區農村土地所有權調查統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礎圖件。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以第二次土地調查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形成的村集體土地權屬調查的資料、圖件為基礎,充分利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指界資料,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址點的現場標定和測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術實測所有權界址坐標。原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及調查成果不能滿足此次所有權總登記發證要求,需增設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確定的界線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現場指認和設置界標,并作為原協議書的補充,用于所有權登記發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界線核定工作優先采用雙邊確界模式;其次可采用農民集體各自單邊走界模式(重疊部分為爭議區);如相鄰農民集體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單邊界線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雙方界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確認以行政村為單位,按照《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和《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數據庫建設技術細則》的要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調查工作,全區村莊地籍調查統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礎圖件,土地用途具體分類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確定。
已辦理土地登記發證的國有農場和其他國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記確認的界址為依據,確認相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屬界線。
(三)登記材料組織匯總。以村為單位,各鎮(街道)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已完成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籍調查成果及申請資料,并對材料初審,按每月一次匯總初審通過的材料報送至區國土資源分局;
(四)審核。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各鎮(街道)報送的地籍調查成果及申請資料,對土地權屬性質、權屬來源、四至、面積、用途(地類)等進行審核。
(五)公告。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確權登記結果在現場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公告張貼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宣傳欄或村委會宣傳欄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公告張貼在登記宗地現場和該宗地所有權人辦公場所宣傳欄內;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公告以村為單位集中張貼在該村委會宣傳欄內。
(六)注冊登記、頒發土地證書。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注冊登記,并向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頒發土地證書。登記卡應記載權屬總面積及耕地面積和建設用地面積,土地證書填寫土地權屬總面積。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成果的,應在土地證記事欄加以備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資料:工作方案、工作總結、有關文件、會議資料等。
(二)圖件成果:反映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村莊地籍圖,宗地圖。
(三)調查統計表冊:以行政村為統計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爭議宗地)及國有土地權屬面積統計表;以鎮(街道)為統計單位的集體所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爭議宗地)及國有土地權屬面積匯總表。
(四)土地登記資料成果:土地登記申請表及有關權源文件,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申請審核情況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證書簽收簿,宗地圖(界線相鄰各方簽字蓋章)、坐標冊等資料。
(五)數據庫成果:建立全區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包括調查數據、登記數據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組織成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督導檢查和情況綜合。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業務指導和檢查,推進工作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并監督資金使用;農業部門負責協助確定集體土地地類、位置和面積;公安部門負責協調調閱戶籍檔案;民政部門負責行政邊界確定和行政邊界爭議調處工作;林業部門負責協調國有林區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工作;水務部門負責協調水利設施占用的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工作;公路部門負責國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相關工作;區信訪、法制部門負責協調在簽界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信訪維穩問題,并提供相關法律支撐。
(二)保障工作經費。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要加強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三)嚴格規范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使用國土資源部統一制發的土地登記表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具體操作規程,依據《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數據庫建設技術細則》實施。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嚴禁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亂發證書。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統一和規范,確保土地權利證書發放到權利人,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名義扣留、延緩發放。
(四)嚴肅責任追究。區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將該項工作納入國土資源工作責任目標;建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匯總統計和通報制度,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區政府,對工作進展慢的實行掛牌督辦乃至警示約談。
八、省、市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土地申請書5
申請人:白進文
住所地:平魯區陶村鄉光明村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建設標準化養殖專業合作社需要,特此依法向光明村村民委員會、陶村鄉人民政府申請復檢養殖用荒地60畝(該場地不在國家重點工程和基本農田范圍內)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是光明村村民,以前通過學習和實踐,掌握了一定的養殖知識與技能,形成了自己的養殖理論體系,并決定開辦自己的養殖專業合作社,同時帶動本村村民一起走發家致富的道路。特向光明村村委會、陶村鄉人民政府、平魯區人民政府申請復檢所建立的一座存欄量為300只的豬、羊養殖場。建設完成后可以向本村村民提供工作崗位,提高部分農民的`經濟收入,在政府的支持引導下,通過自己堅持不懈的努力與奮斗,逐步擴大養殖規模,建立養殖小區,采用低級加農戶,包回收的模式進行動作,從而實現養殖,銷售一條龍服務,帶動本村乃至本鄉養殖業的發展,實現共同富裕。
現根據《畜牧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如下申請:申請復檢原養殖場用荒地60畝(該場地不在國家重點工程和基本農田范圍內)地址為:平魯區陶村鄉光明村村西。
以上申請,敬請批復!
申請人:白進文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三日
土地申請書6
富寧縣國土資源局:
茲有申請人:xxx,現申請將位于富寧縣田蓬鎮田蓬街,土地使用證號:富國用(20xx)字第329號,地號:OA-02-23-2,用途:住宅,使用權類型:出讓,使用權面積136.66平米,因繼承遺產,經家庭協商,把李正平位于富寧縣田蓬鎮田蓬街的土地使用權分為兩宗,一宗為xx名字,面積為52.51平方米,一宗為全天分的名字,面積為86.03平方米,望貴局給予辦理相關手續為謝!
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土地申請書7
我們是武漢市漢陽區長久糧食復制品廠,位于漢陽區永
豐街琴斷嶺198號工業園內,租用廠房1600㎡,有八條生產寬鮮米粉的流水線,日生產能力5萬公斤,產品主要銷售在漢口、漢陽地區,是我市目前十余個廠家中最大的廠家,產品質量這些年一直穩定,在廣大客戶中享有較高的信譽感,于今年四月已獲取了全國工業生產許可證。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全第一,寬鮮米粉在我市有較長
的歷史,它是武漢人早餐的主要品種之一,市政府早在20xx年開始,花了很大的氣力,做放心米粉工程,直到現在的早餐工程,都是為了讓廣大的市民,吃上安全味美的食品,隨著我市人口不斷的增加,常駐人口已接近千萬,日需寬鮮米粉14萬公斤左右,還有面條、細粉、年糕、糍粑、豆絲、手工粉、合粉等多種產品,我廠前身是:武漢市長壽糧食復制制品有限公司(廠址:古田四路)是我市米粉行業中最大的廠家,岳市長于20xx年10月帶領各個職能部門的領導來我廠視察,并做了重要講話,他要求我們一定要為廣大市民生產,供應優質安全的食品。品種要多樣化,努力成為我市食品行業最大最強的企業,由于種種原因在古田四路無法發展,故遷移到現在的廠址,該工業園內有十幾家工廠,廠房、場地都受到限制,制約了我們的發展,為此我們申請購置 畝 地,建一個華中地區最大的食品工業園,為市政府做出一個亮點工程,方便政府職能部門管理,讓廣大市民吃上更安全的食品。
我們的具體規劃是:
第一期工程:以現在的寬鮮米粉為主,用最先進的生產設備建立一個日生產能力18萬公斤的十四條生產流水線,主要生產寬鮮米粉、合粉、手工粉等品種,以滿足武漢三鎮得需求。主體生產車間、倉庫、鍋爐房、車庫、辦公生活。
綠化帶共用地畝,預計投資X萬元。
第二期工程:圍繞寬鮮米粉這個主導產品,生產細粉、年糕、糍粑、豆絲等輔助產品,日產量達到五萬公斤,占地 畝,預計投資 萬元。
第三期工程:各種面條是武漢市民早餐品種中銷售量最大的品種之一,建二條生產各種面條30萬公斤的`生產流水線,實現生產、銷售配送一條龍,保證武漢市場供應。占地 畝。預計投資 萬元。
我們的一二三起工程完工能預期完工,它標志著武漢市食品行業的一個新起點,它有利于廣大客戶的需求,有利于市政府職能部門的集中監督管理,有利于國家稅收,有利于企業發展,我們要求市政府大力支持,批準土地X畝,讓我們大顯身手,大展宏圖,早日實現市政府多年的愿望。
我們的目的一定要達到。
我們的目的一定能達到。
武漢市漢陽區長久糧食復制品廠
20xx年5月20日
土地申請書8
xx市人民政府:
我們翁田鎮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xx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xx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后,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于1975年xx縣重新進行政區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后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并成為茂山鄉人民政府,并由鄉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后歸還,這才引起爭議。
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xx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xx]第045號行政復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仍然沒有按照復糾書進行自糾,我社在此期間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決定,但一直未得到確切的答復,至使土地權屬爭議至今未得到解決。
為維護我社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糾紛的盡快解決,我社再次請求貴政府依照省法制辦瓊府復糾字[20xx]045號糾字書的精神,及時對爭議土地做出處理。
xx市xx鎮茂山村委會
xx經濟合作社
年8月4日
土地申請書9
土地局領導:
xxxx年xx月,經局有關領導同意,我部與xx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出售商品房抵頂工程款合同書》,并辦理了房產證過戶手續,但土地證的辦理遇到了障礙。
抵頂房為xxxx路xxxx號,該區片用地為國有劃撥土地,是根據煙臺市人民政府[20xx-94]、[20xx-74]號會議紀要精神在幸福河加蓋時市政府劃撥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該樓為經濟適用房配套用房。我部多次到土地部門辦理,但因原土地所有者煙臺市城市綜合開發公司無土地證,致使xxxx路xxxx號商業用房土地證一直無法辦理。
該區域土地總面積17746平方米,建設房屋總面積25464.10平方米,商業用房5493.65平方米,含抵頂房4237.98平方米,按照房屋面積均攤土地面積的原則,商業用房占地3828.54平方米,據煙臺市政府辦公室煙政辦發(20xx)116號文規定為2類商用地,基準地價3300元/㎡,具體出讓金價格需評估以后確定。
另有一期根據市政府20xx第27號文建設經濟適用房所得收益用于祥和小區配套整治,在幸芝里72—106號所建網點也有類似情況,建房31126.18平方米,含網點1616.40平方米,總用地23435平方米,網點占地1216.99平方米,據煙臺市政府辦公室煙政辦發(20xx)94號文規定為2類商用地,基準地價3300元/㎡,具體出讓金價格需評估以后確定。
由于資金緊缺,使上述商業用房土地證一直無法辦理。xxxx路xxxx號樓與幸芝里72—106號網點已賣出,我部認為該房屋出售后資金允許應予以全部辦理土地證
特此申請,向貴局申請辦理土地證,請在審核以后給以辦理,萬分感謝!
此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土地申請書10
ⅩⅩ區國土資源局:
本人ⅩⅩⅩ,身份證號碼列號,系ⅩⅩ區ⅩⅩ鎮ⅩⅩ村人。
我父親叫ⅩⅩⅩ,于年月日死亡,生前遺留1處房屋,座落于ⅩⅩ鎮ⅩⅩ村,房屋所占宅基地使用權證書號列:ⅩⅩ府集建(總)字第ⅩⅩⅩⅩⅩⅩ號,該證書內記載1宗宅基地使用權為:使用權面積ⅩⅩ平方米,用地四至:東至ⅩⅩ,西至ⅩⅩ,南至ⅩⅩ,北至ⅩⅩ;根據ⅩⅩ區公證處的《公證書》[(20xx)ⅩⅩⅩⅩ第ⅩⅩⅩⅩ號]及《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本人依法繼承上述房屋,為理順關系,現特向貴局申請將該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產權變更給我,懇請給予辦理是盼!
申請人:
年月日
土地申請書11
申 請 人:吉水縣八都鎮住歧村委會住歧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陳志華 住歧自然村村長
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方家村委會張公石村小組
法定代表人:肖群根 張公石村組長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現爭議土地屬原吉安地區行署吉行發(20xx)50號《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劃分山林權屬范圍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將現爭議土地確認為申請人所有。
事實和理由
由于國家重點工程峽江水利樞紐建設項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見利忘義,在峽江縣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縱下,趁機挑起與申請人相鄰贛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爭議(本不存在糾紛)。
現爭議的土地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曾經爭議“界牌嶺”山場西側,毗鄰贛江,呈條帶狀。東以申請人住歧村走峽江路為界,南寶塔南側原爭議山林裁決界下的土地為界,西以河為界,北“界牌嶺”涼亭西面河邊土地至滑泥坑東、北(涼亭右邊)面兩坑坑心底田為界 (具體見附圖) 。爭議的土地應屬非林地,并為申請人所有,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由于原行署吉行發(20xx)50號文件錯誤裁決,使原本屬于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與現爭議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曾發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原吉安地區行署吉行發(20xx)50號《裁決》錯誤劃歸被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自清朝以來至20xx年行署裁決前,一直為申請人所有和經營管理,申請人族譜《雙亭記》有解放前申請人與峽江山地權屬分界地的詳細記載,其分界就是山林爭議時被峽江搗毀的涼亭界碑山場。解放后土地改革,現爭議的土地與錯誤裁決給被申請人的“界牌嶺”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請人登載了土地證外,其權屬歸一整體登載在申請人持有的0225號土地證“后背山”, “后背山”四址業已將現爭議土地旱地包含在內。由于峽江縣政府幕后非法操縱其鳳凰山林場、原福民鄉方家大隊盆形得村,以林場為經濟后盾,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謂證據,挑起被申請人出面爭執權屬原本屬于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原地區山糾調處工作組以不當認定的事實理由,對被申請人所持證據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謂“海螺形”土地證,其真偽暫不論),而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全盤否定,尤其是對申請人提供的最有力證據第0225號土地證未予采信,對該證所登載的四址范圍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認定,單方采信了被申請人與盆形得村證據(原裁決只列了被申請人張公石,而未將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錯將“界牌嶺”山林權屬全部劃為被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將保留再次向省、市兩級政府申訴糾錯權利),以致將本為一個整體“界牌嶺”山林與現爭議土地割裂,所幸原辦案人員還存一些良知,未敢將申請人立業以來一直經管的現爭議土地當作林地劃給被申請人。
二、現爭議土地屬不在吉行發(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范圍的非林地
㈠現爭議土地不在(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范圍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經原吉安地區行政公署組織山糾調處工作組調查協商,雙方未能就調解解決“界牌嶺”山林權屬達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吉安地區行政公署根據該工作組提交的《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調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作出了《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吉行發(20xx)50號,以下簡稱《裁決》),該裁決書內容只涉及到爭議的界牌嶺林地,并未涉及界牌嶺山腳西側的水田、旱地、果園權屬,因此,現爭議土地不在該《裁決》劃定山林權屬范圍。該事實有三點理由支持,第一、該《裁決》權屬劃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園等土地權屬劃分;第二、該《裁決》沒有附權屬劃分地形圖或示意圖作相關附(佐)證;第三、原吉安地區行署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發《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裁決后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第4點“界牌嶺塔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從其內容所載地物標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發(20xx)50號《裁決》未涉及現爭議土地的權屬劃分,相反,該《補充通知》第4點表述,強力佐證了現爭議土地性質為“水田和旱土”。
㈡現爭議土地為非林地
1、經查驗市山調辦歸檔保存的`《裁決》案宗,所依據的被申請人峽江縣張公石村土地證字第403號、盆形得村第404號兩份土地證抄件(其真偽及當時裁決時對該兩份證的采信與認定是否正確暫不論),其中第403號土地證山名為界牌嶺,其所載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號土地證山名為海螺形,其所載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據對裁決爭議山場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現爭議的土地,有力地證實了被申請人峽江張公石、盆形得村土地證載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這更清楚表明現爭議地為非林地無疑。如果現爭議的土地屬于林地,那么吉行發(20xx)50號《裁決》更是錯誤裁決,如果是錯誤裁決,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法律程序重新糾正錯誤。
2、查核江西省測繪局20xx年4月調繪的比例尺為1:1萬(注意:是測修在前、調繪制圖在后),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形圖,現爭議的土地在該地形圖上準確無誤地標明了地物標為申請人住歧果園,其標注的地物標既有果園房屋,還標注有“梨”、“磚(窯)”字樣,地類界也非常明顯。此圖所示可以佐證申請人住歧村經營果園(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實。
三、現爭議的土地應為申請人所有
㈠申請人所持土地權屬依據
1、原《裁決》歸檔的申請人第0225號土地證四址范圍將塔下至滑泥坑贛江邊旱地包含,由于原《裁決》未予認定該證據,使該權屬證現處尷尬境地,不能保護申請人對現爭議土地合法權益,敬請明察,僅限本案的土地爭議而不涉原山林爭議采信該證。
2、申請人塔下旱地擁有《江西省吉水縣土地房產所有證》(字第0126、0216號),證實爭議地的權屬為申請人所有。
3、原吉安地區山糾辦《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裁決后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文件第4點規定:“界牌嶺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所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該條充分說明爭議地的地類為“水田和旱地”,并且當時未就爭議地進行調處,而爭議地申請人已頒了土地證又進行了長期經營管理,也就是說,當時《裁決》未將“水田、旱地”當作山林裁決,因而認定了現爭議地權屬歸申請人所有。
4、20xx年《吉水縣人民政府和峽江縣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形圖[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物標顯示該爭議地屬種有果樹旱土,并且在爭議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紀70年代建)地物標處注明“住岐果園”四字,說明省測繪局測繪人員在20xx年之前就已實地勘察了解到該塊旱地栽有果樹,且果樹為申請人栽種經營,可書證圖紙充分佐證了爭議土地為申請人住歧村所有。
㈡申請人對爭議土地經營管理的事實依據
土地改革時期,該土地以旱土荒田為主,由申請人所有管業,涼亭的東面滑(挖)泥坑、及北面(涼亭右邊)水田,也一直由申請人耕種管業。20xx年建集體林場,在現爭議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種了柑橘和梨樹,并建有林場管護房屋。農業生產責任制后,申請人先后將滑(挖)泥坑范圍的水田、塔下至涼亭的旱地、果園承包給本村人和外地人經營管理,承包人還在滑泥坑先后搭有兩處茅棚(地形圖標有此地物標),其中還發生承包人(為劉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實存在。20xx年由于果園經營管理不善以致果樹衰敗,申請人將爭議的土地承包給本村陳樹華退耕造濕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樹苗還遭被申請人拔除過),現所造濕地松林長勢良好。主要經管事實有:
1、20xx年申請人村民曹漢斌在滑泥坑開墾耕作。
2、20xx年水田鄉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界牌嶺耕作水旱地,并建有茅棚在界牌嶺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縣農民劉江保、劉毛女父女來塔下、界牌嶺滑泥坑耕作,還建了茅棚。耕作地點為現被申請人張公石村制造種晚稻假象處,之后申請人村民陳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蕪。
4、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五小組在界牌嶺涼亭山腳下靠江邊建有磚廠(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且原地區山糾辦《補充通知》第5點已明確)。
5、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四小組在塔下建有磚窯,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燒窯(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6、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旱地收歸集體栽果樹,磚窯租金也收歸村委會收取(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7、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忠元、陳丁根、陳吝老、陳秋仔承包果樹園。
8、20xx年我縣八都村民黃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樹園旱地(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10、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將仔、陳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11、20xx年至20xx年我縣水田鄉西流村村名黃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樹。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會派村民陳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并承包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間,陳青根在房子西邊開挖了魚塘,并在魚塘養魚、養鴨。
13、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承包給陳樹華造林(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綜上所述,根據原吉安行署吉行發(20xx)50號《裁決》及所附根據和吉地山糾辦[20xx]12號《補充通知》的內容表述,結合申請人權屬證據及經營事實依據,依照國土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xx]國土[籍]字第26號)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以及第二十條第一款“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之規定,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無端挑起的土地爭議是既無道理又無法律依據的,敬請吉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將現爭議土地裁決為申請人所有。
此致
吉安市人民政府
土地申請書12
尊敬的縣領導:
您們好!
我是x縣潘王村人,現在是x職業技術學院20xx年級專業的學生:。兩年的大學生活讓我深刻的懂得:發展才是硬道理!
每當回到自己的家鄉,看到那冷清的村莊,我的心就會不由的沉重下來,因為沒有人愿意發展她。或許是因為現在老百姓的'日子比以前富裕了,衣食無憂,使他們從心理上產生了一種惰性。
我在校主修園藝技術專業,課余輔修養殖技術,通過大量的資料中我總結了一套農村可持續發展項目——以食用菌為鏈接,構筑大農業生態系統。
將作物秸稈作為培養食用菌的原料,收獲食用菌后的菌渣,即菌糠,菌糠營養成分比秸坩更豐富,可以作為豬的飼料。這是因為食用菌將難溶性的纖維素、木質素以及含氮物質降解以后,除了部分自身利用生成子實體外,還有相當一部分殘留在菌糠中。同時,菌糠也殘存一些食用菌的菌絲體,這些菌絲體含有大量可供豬食用的蛋白質成分。而后豬圈內的墊積物可作魚料或作沼料,也可作培養食用菌的原料。從而降低了環境污染,在整個系統程序中大大的降低了成本,達到現代化農業生產的目的:低成本、高效益、節能、環保。
我知道這個系統說出來很簡單,看起來更是一目了染,但做起來是十分艱難的,對于農村那些失敗的案例,我個人認為是他們的毅力不堅定和缺乏智慧管理所至。古之成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堅忍不拔之志。請各位領導相信并支持我!
我也知道,自己是未畢業的大學生。但這個問題請各位領導不必擔心,我認為當今社會勇者當先,智者必勝,時間、時機是不等人的。行動是治愈恐懼的良藥,而猶豫、拖延將不斷滋養恐懼。我對自己有信心。
但由于我所建設的農業系統將會占用大量土地,而我村土地流動章程尚未明確,所以特寫此申請書,希望各位領導給予重視,并給予理解支持和批準!
謝謝!
此致
致敬!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申請書13
國土資源局領導:
本人購得XXX平米二手房一處,坐落在某街某巷某幢某號。現房屋產權已經過戶,但土地使用證權屬至今仍未變更。
由于完整產權包括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在房屋產權變更以后,必須變更土地使用權。
特持房產證和原土地關系證明,向貴局申請土地證權屬變更登記,請在審核以后給以辦理,萬分感謝!
此上
申請人:XXX(家庭地址,簽名并蓋章,電話)
XXXX年X月XX日
土地申請書14
石龍區國土局:
石龍區xx學校是一所六年制公辦小學。位于石龍區撈飯店村中部,坐北朝南向,占地面積6000平方米,學校東鄰村小路,南院墻外是學校大路,北面鄰民宅,西面為河溝,四周與鄰里無土地糾紛。
學校建成于1992年7月,一至歸撈飯店村、區教體局雙重領導,直到20xx年改村辦小學為區辦小學。學校一直沒有土地使用證這給學校修建,特別是國家校安工程建設帶來不便,甚至無法進行,直接影響學校發展和安全。
為此,學校根據省政府“豫政(20xx)63號”文件和市政府“平政(20xx)85號”文件的指示精神,特懇請區國土局盡快辦理學校土地使用證為盼!此致敬禮
申請單位:平頂山市石龍區xx學校
20xx年12月29日
土地申請書15
國土資源局領導:
本人購得(?)平米二手房一處,坐落在某街某巷某幢某號。現房屋產權已經過戶,但土地使用證權屬至今仍未變更。
由于完整產權包括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在房屋產權變更以后,必須變更土地使用權。
特持房產證和原土地關系證明,向貴局申請土地證權屬變更登記,請在審核以后給以辦理,萬分感謝!
此上
申請人:(家庭地址,簽名并蓋章,電話)
年月日
土地證申請書三:土地證過戶申請書
國土資源局:
本人在——有一塊住宅用地,坐落于————,證號為——,原來為國有劃撥住宅用地。現在因為需要轉到兒子的名下,希望辦理國有出讓住宅土地使用權證,特懇請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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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申請書通用09-08
土地確權申請書7篇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