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執行異議申請書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請書,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語言簡潔、準確。那么申請書應該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抵押權執行異議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抵押權執行異議申請書1
申請人:____,姓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________人,務農,家住:____________。
玉山縣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了(____)玉執字第114號執行裁定書,將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縣東門花園農民安置地基陸直予以查封,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對查封該處陸直地基中的兩直地基執行裁定提出異議。
申請人與徐小燕于____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縣三清東路農民安置區第十一棟從東到西第3、4直達成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徐小燕名下的該處兩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權已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于____年9月30日簽訂本協議的,當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權轉讓款,該處安置地基使用權系屬于申請人,申請人也已在該處安置地基上建造了兩直四層的房屋。故貴院對該處地基進行查封,已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申請人懇請貴院在查清事實后,切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玉山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權執行異議申請書2
異議申請人:,男,19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聯系電話:
郵編:
申請事項:請求貴院依法解除車的扣押,將其直接返還給申請人。
事實與理由:
20xx年底,異議申請人獲知其個人財產車,在被執行人涉及的'強制執行案中被當作執行財產予以扣押。經多次協商未果,無奈之下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
異議申請人認為上述扣押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存在明顯錯誤,理由如下:1、該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表明,其歸屬于異議申請人所有,而并非被執行人個人財產;2、異議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并不認識,且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或經濟糾紛,被執行人對該車輛不享有任何權利。
綜上所述,異議申請人是該車輛的所有權人,作為該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權益不應受到任何侵犯。申請執行人應當通過合法途徑主張債權,而不是將該車輛作為被執行人財產申請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該扣押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且明顯錯誤,現異議申請人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貴院依法解除對該車輛的扣押,并要求將其直接返還給異議申請人,以切實維護申請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核準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理人:
年月日
抵押權執行異議申請書3
申請人:銀川市奔馬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農業開發銀行
申請執行人訴申請人借款糾紛一案,貴院已作出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申請執行人借款500萬元及其利息。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貴院執行該案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在未征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案外人擅自達成協議,將本案申請人價值1500余萬元的貸款抵押物(150畝土地及其廠房)轉讓給案外人,案外人將500余萬元款項匯入申請人的賬戶。申請執行人隨即將該款項扣劃到自己的賬戶,以此履行本案判決書申請人的支付義務。
近日,申請人接到拍賣行通知,稱申請執行人對本案再次申請執行,其已接受貴院委托,對本案抵押物進行拍賣。申請人認為,貴院繼續對本案進行執行,并對抵押物進行拍賣,是及其不妥的',其行為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在于:
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申請書
一、根據申請人從中國人民銀行調取的企業基本信息報告(詳見證據)顯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請執行人已經從申請人的賬戶中扣劃了500萬元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決書項下申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
二、申請人的抵押物與案外人是否達成轉讓協議,與本案是倆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的執行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三、案外人向申請人賬戶支付500余萬元款項,該款進入申請人賬戶后其所有權就已經屬于申請人,申請執行人從申請人賬戶扣款,只能說明是申請人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支付義務,本案已經履行完畢。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義務,貴院繼續執行本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特此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抵押權執行異議申請書4
復議申請人:明天,男,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男,復議被申請人:何為,男,復議被申請人:蘋果,女,
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女,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
復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錯誤的。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解釋》第1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在這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復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復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助法院執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均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并采取了非正當的手段讓復議申請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序上說,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興礦業已將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永興礦業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情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并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在永興礦業享有股份。
其次,復議申請人是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的股份,而并不是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處收購的。原審法院僅以復議申請人在調查筆錄中認可的“該礦是以平民的名義轉讓給明天的,全部轉讓款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還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來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的股份,至于該股份是否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永興礦業的,并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復議申請人收購的永興礦業股份即為平民所有,并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
二0__年三月一日
抵押權執行異議申請書5
申請人:______有限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我公司申請______城區法人民院判決我公司賠償______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經還了______公司_________萬元的現金,而______公司因為自身原因無力銷售任務,私自把______17戶客戶的房屋首付款占為己有,沒有履行銷售合同的.規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銀行賬號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額大約是_________多萬,而實際當初我公司與______公司的借款只是__________________元。即我公司已經遠遠超過需要支付的金額,現在______公司申請拍賣我公司的商品房,實屬不合理要求,無法律依據。
綜合上述,申請人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上的義務,貴法院繼續拍賣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特此向貴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書,請求貴法院依據事實情況,判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______城區法人民院
申請人:______有限開發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抵押權執行異議申請書6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市______區梨園地區______村______號。
被申請人:______市______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主任地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1、請求貴院停止執行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的
內容;
2、請求貴院撤銷(____________)通執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______區分中心與申請人因房屋拆遷糾紛,向被申請人申請房屋拆遷糾紛裁決。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請人做出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請人依上述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通執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達(____________)通執字第______號執行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執行異議,主要理由如下:
一、據以執行的被申請下發的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下文簡稱“裁決書”)在實體上、程序上均存在違法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作為裁決主要事實依據的《估價報告》,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均存在違法之處,不應作為裁決的依據。
首先報告沒有依法送達;其次評估結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方式違法。本項目的的評估機構是拆遷人自行委托的,拆遷人沒有與被申請人協商共同選定評估機構的證據,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的權利。
2、裁決前未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聽證。
依據《裁決規程》第______條規定,裁決前被申請人有義務組織第三人和申請人調解,舉行聽證工作,充分聽取雙方意見。而被申請人卻未能按此規定履行前述義務。因為,自始至終,被申請人沒有找申請人調查了解核實過相關事實也沒有進行聽證工作。
3、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而逕行作出《裁決書》。
被申請人沒有經過該局領導班子在《裁決書》作出前進行討論的決定或會議記錄。此即意味著被申請人沒有經此程序就已作出《裁決書》,此舉已違反《裁決規程》第______條,即“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
4、《裁決書》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為申請執行的依據。
首先法律文書只有送達當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請人并未在裁決作出后依法向申請人送達《裁決書》,因此該《裁決書》并非如被申請人所言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經生效。
其次申請人在收到裁決書后已經向______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復議,該裁決書并未生效,也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二、貴院作出的(____________)通執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在實體上未對《裁決書》進行嚴格審查,在程序上,違反了相關規定,侵害了被執行人的權利。
1、貴院未對該《裁決書》進行認真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者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在被申請人存在上述諸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貴院依然做出了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顯然對據以執行的《裁決書》沒有進行嚴格審查。
2、貴院的執行程序不合法,未書面告知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及第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以及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系方式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貴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請人,實際上剝奪了申請人進行申辯的權利,不能保證執行行為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本案執行的依據及程序均存在諸多違法之處,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請人請求事項。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月日
抵押權執行異議申請書7
申請人:,男,漢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電話:13983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號裁定書
二、解除對于申請人所擁有的房屋的查封狀態;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與借款萬元,雙方暫定六月之內償還,并且愿意以執行令中涉及的號房屋用于抵押。隨后為了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對此進行了公證。因此,申請人對債務并無異議,對其真實性表示認可,但是對于貴院發布的(令)以及執行辦法以及查封行為不予認可。
申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與本案債權人約定有效,但是其具體抵押行為并未完成,查封行為違法。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擔保法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同時規定了,以不動產作為抵押時應當以登記作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規定了各種不動產和動產的登記部門。
因此,貴院查封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財產所有權,支配權。請求貴院對此行為予以糾正。
二、雙方的做的公證只能是對債權債務真實性的一種證明,以此強行命令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為不合法
申請人與之間債權債務真實有效,申請人予以認可,但是公證書只能是對于本次債權債務真實性認可的第三人見證行為,并不對其公正內容是否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承擔責任,因此,貴院不能以公證代替國家強制性規定,以抵押權之名查封我方房屋,進而強令我方將所涉不動產交付他人其行為不合法
三、抵押權是為了使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保障行為,在抵押權成立之前不得對抗第三人
作為獨立法人機構我方債務眾多,在不動產抵押登記前如何處置財產是我方自主行為,我方通過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償還,但是貴院查封之后,該房產價值遠超所欠債務,對申請人并不公平,對于所涉其他債權人更不公平。而且執行書中涉及房產無法交易無法變現,導致債權糾紛更加嚴重,矛盾更加尖銳,并不符合積極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矛盾的主旨。因此貴院在執行令中標注的或者強制交付房屋一說不合理。
四根據上述三條申請人可以推論,在貴院頒布的執行令中,后加的一條“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種強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應該出現在該執行令中,申請人不能依據該文書內容協助執行,更不應該作為貴院一種手段強加于申請人。因此請求貴院對于該執行令予以中止。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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