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申請書【優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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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1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依法撤銷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建行訴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舉報后,被上訴人予以受理的行為屬于司法偵查職能范疇,而不是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上訴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所實名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事實經過,被上訴人僅在對上訴人材料受理后予以了登記,之后是否依職權履行職責,上訴人并收收到反饋。上訴人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對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舉報材料能夠反映的情況,同時上訴人作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徑無法彌補自身損失的時候,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機關能夠以職權對所舉報人依法調查,并能夠給上訴人一個合理的說明。被上訴人遲遲未履行職責,放任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其已經符合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上訴人在多次溝通無果后向法律提起行政訴訟,其目的也是能夠促使公安機關依法辦事,對上訴人的舉報事實進行調查并給予結果情況說明。
二、修改后的行訴法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范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方面保證行政訴訟的入口暢通,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明確規定,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已經違法,因此要求其履行義務的訴訟請求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綜上,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建行訴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裁定對上訴人的行政起訴由南京市建鄴區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此致
___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立案申請書2
被申請人:*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_《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敬禮!
20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3
申請人:汪某,男,漢族,198__年9月6日出生,住__省__市__縣__鎮__村民委員會海子組13號。現實際居住地:__市__鎮____(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________
案由和申請權依據
案由離婚糾紛。因貴院立案庭口頭答復汪某與____離婚案不屬于貴院管轄,代理人認為該答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一百零八條、一百一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特此申請。 請求事項
貴院依法糾正,并予以受理。
事實與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____年6月21日向貴院郵件了汪某與周____離婚案的起訴材料,____年7月2日,貴院口頭告知:該案被告____系____省__市__縣__鎮__村人,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受訴法院應為__省__市__縣法院,故貴院無管轄權,口頭答復不予受理。代理人認為貴院該口頭答復有以下不當之處:本案被告____確為__省__市__縣__鎮__村人,但是,被告于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過家,郵寄的起訴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__鎮__村委會對此開具的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原告汪某自XX年至今一直在貴院所在地__打工,并辦理暫住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故貴院依法有管轄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貴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貴院依法糾正。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年7月2日
立案申請書4
申請人:樊永正,男,漢族,富源縣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5322252。住富源縣大河鄉青龍村公所樊家灣村183號,系富源縣大河鄉莊子山煤礦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申請人:富源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職務:局長
地址:富源縣太和街27號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復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順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xx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王光順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王光順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于20xx年7、8月間注銷申請人獨資企業,并采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王光順、顧會珍的合伙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伙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伙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王光順的主張【王光順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伙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伙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順、顧會珍)對被告(樊永正)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樊永正)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
王光順在虛假注冊合伙企業時提供的富云會師驗字(20xx)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樊永正”(實際是王光順)提供給富源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樊永正簽字摁手印。云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云會師決字【20xx】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xx年7月28日,王光順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并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于獨資企業為由阻止王光順轉讓股份,并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xx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占為己有。
(20xx)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并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王光順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鑒定的情況下,對王光順“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王光順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富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樊永正
20xx年3月28日
立案申請書5
申請人:______,女,漢族,____年11月22日出生,住______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______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______,女,漢族,現住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號午后,_____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里,當申請人剛打開院門,就被______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后,_________就用拳腳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發泄之后______離開。但是______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后,又回到申請人的家里,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打,并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余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并欲離開,申請人將______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___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_________、_________和申請人所在的_________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___的犯罪行為。然后_________責令_________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_________將耳環交給___后她就徑直離開。并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殺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后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蕩,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______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___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后,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并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后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______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______公安局
申請人:
___年___月___日
立案申請書6
申請人:xxx,女,漢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臺縣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xx涉嫌xx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xx,女,漢族,現住四川省xxxx。
xx年xx月1xx號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里,當申請人剛打開院門,就被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后,xxx就用xx對申請人進行毆x,發泄之后xxx離開。但是xxx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后,又回到申請人的家里,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x,并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余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并欲離開,申請人將xxx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xx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xxx、xxx和申請人所在的xxx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xx的犯罪行為。然后xxx責令xxx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xxx將耳環交給xx后她就徑直離開。并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xx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后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蕩,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xxx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xx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后,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并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后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xxx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7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通知被申請人對__________故意毀壞財物、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職務侵占、合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內容略)
一、被控告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是錯誤的
二、被控告人的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
三、被控告人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合同詐騙罪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實施故意毀壞財物、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職務侵占、合同詐騙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申請人對該案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因此,請求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十四章第一節的規定,監督被申請人立案,給申請人一個公正的處理結果。
公民或者公司企業因遭受經濟損失或者其它原因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如果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偵查的`,可以向公安機關遞交督促立案偵查申請書,將需要立案偵查的相關事項說明清楚,并提交到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核查后,應當對督促立案偵查的情況進行重新認定,以做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立案申請書8
申請人:xxx,女,漢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xxx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xxx,女,漢族,現住xxx。
xx年xx月xx號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里,當申請人剛打開院門,就被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后,xx就用拳腳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發泄之后xx離開。但是xx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后,又回到申請人的家里,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打,并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余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并欲離開,申請人將xx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xx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xx、xx和申請人所在的xx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xx的犯罪行為。然后xx責令xx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xx將耳環交給xx后她就徑直離開。并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殺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后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蕩,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xx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xx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后,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并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后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xx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xx公安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9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并找出真兇,將之繩之于法。
事實和理由:
20____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鄉溫村。占地51畝,建筑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柜、保險柜、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20____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伙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毀、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后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后,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被毀、被搶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發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占真兇并繩之于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復(介公不立字[20____]2號、介公復字[20____]1號)。
我們認為:
1、我們是于20____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____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并未指明是三佳鄉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____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的人員使用炸藥炸毀我公司的固定資產,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
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20____年3月18日
立案申請書10
申請人:虞城神禾源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縣南環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紅旗,總經理。
申請事項
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責任。
申請理由
虞城縣豐業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現正在審理過程中。經查,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東已將全部股權質押六百萬,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沒有歸還借款,反而出資300萬元與匯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強商貿有限公司,同時該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義騙取100萬元貸款后個人將該筆款項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備還款誠意。現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責任,請予準許。
此 致
虞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虞城神禾源肥業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立案申請書11
申請人:楊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證號:XXXXX,電話:XXX。
申請人: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XX
被申請人:楊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證號碼:XX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以合同詐騙申請人挖機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騙取兩申請人在《工程機械買賣協議》上簽字,將兩申請人價值80萬元的序號為DWYC20xx-E4780的履帶式液壓挖掘機騙走一案,申請人已于20xx年4月20日XX公安局報案,貴局于20xx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20xx]0002號《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不服,申請復議,貴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復字[20xx]第01號《關于XX等人涉嫌詐騙一案不予立案答復函》。后來申請人又找貴局領導,領導對申請人說:找律師找些證據,證據夠了就立案。故此,申請人到長沙請XX律師取了一些證,XX律師對唐XX、楊XX、肖XX、陳X時四位知內情的人進行調查取證(請見四份調查筆錄)。根據他們四人提供的證據和被申請人陳XX的錄音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完全構成了詐騙罪。因為申請人同被申請人簽訂的'《工程機械買賣協議》是一份假的協議,雙方約定是對外的,
而是在去公證處公證、在雙方簽字之前就有了口頭約定,以《抵押合同書》為準,公證后雙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簽字。誰知,經過公證處公證后,被申請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書》上簽字了;使申請人完全受了騙(《抵押合同書》是被申請人楊XX親自寫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請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XX自治縣公安局
申請人:楊XX、
李XX
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12
尊敬的中院領導、法官:
您們好!
本人xxx,xx市人,因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起訴至到xx市人民法院,但遭到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拒絕,在此想懇請貴院能夠予以指定立案。
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和xxx系夫妻關系,后因xxx具有婚外情,夫妻感情不和,20xx年7月10日,xxx為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在未經我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位于xx市xx路南側的10-12、10-13號網點房擅自轉讓給xxx。因該房產價值109萬,數額巨大,該轉讓行為嚴重侵害了本人對該網點房的所有權。20xx年10月10日,為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本人起訴至xx市人民法院,但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拒絕立案。理由是涉案房產糾紛已經被貴院第(20xx)青民再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解決。
對此,本人認真分析和研究了貴院的第(20xx)青民再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我們認為,該判決書認定的焦點問題是“xxx請求xxx停止對涉案房屋使用權的侵害并要求返還租金損失的訴請是否成立”,而本案中是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問題,顯然以前的案件與這次立案的案件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據此,我們認為,xx市人民法院應當立案。
面對自己的重大權益受到侵害,且該侵害對于本人以后的生活將產生重大影響,在xx市人民法院拒絕立案的情況下,本人已經沒有其他辦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只好懇請貴院能夠予以指定立案,以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xxx
20xx年十月十四日
立案申請書13
xx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xx塑料廠因《xxxx船刑初字第xx號判決書》侵害其合法權益,已于xxxx年5月22日以案外人身份,向貴院提出申訴,并提交了刑事申訴狀及相關材料。貴院收案后,申請人多次到貴院了解立案情況,要求依法立案,可是沒有答復。貴院收案至今已經有一個月了,貴院不予立案又不給答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現申請人再次依法向貴院提出申請,要求貴院在收到此申請后,當日給予申請人答復并馬上立案,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向上級法院反映,要求及時立案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申請人:xx市xx塑料廠
xxxx年5月21日
立案申請書14
申請人:王xx,女,xx歲,住xx縣xx鎮xx村xx組
代理人:朱xx , xx律師事務所電話:xxxxxxxx
被申請單位:xx縣水務局,住所地:xx縣xxx街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xx縣人民檢察院對xx縣水務局“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立案查處,對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責成被申請單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單位xx縣水務局是xx河xx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門。近年來,被申請單位在河道監管上,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行政不作為,對每戶非法采砂經營者每年收取20xx元所謂的管理費,不頒發采砂許可證,也沒有查詢是否有采礦許可證,放縱非法采砂經營者隨意采砂,使xx河xx段河道險象環生,生態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給附近居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造成極壞的影響,無法保證采砂經營者所雇員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隱患,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請人xx的丈夫xx被非法采砂者xx雇傭,在xx縣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為其采砂。20xx年4月6日,被害人xx正常工作,現場作業的只有xxxx、xxxx和xxxx三人,下午18時左右,xx指使被害人由河東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游挪動采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東岸時,掉入xx20xx年8、9月份抽砂時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里,溺水身亡。被害人xx被xx雇傭上工僅七天半時間,工作地點是在岸上,不熟悉采砂船水中作業的現場情況,雇主也沒有進行安全培訓或告知注意事項,所以慘遭不幸。如果被申請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對河道實施有效監管,而不是,為了一已私利,只收費不管理,就不會發生xx慘死的悲劇。被害人xx的死亡與被申請人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發生事故后,被害人xx的親屬多次找到縣水務局要求其處理此次事故,對非法采砂者進行有效的監管和處理,但他們卻推卸責任:“雇主xx無證采砂,屬非法采砂,與水務局沒關系,我們管不了。”致使被害人.xx已死去三十天多了,還陳尸現場;可與此同時,非法采砂者雖無證經營,但因已交縣水務局20xx元所謂的`管理費,得到水務局的默許,而有恃無恐,在被害人xx陳尸附近,還在繼續非法采砂。對水務局這種“、行政不作為”的行為,申請人十分氣憤,為了給被害人xx討回一個公道,告慰被害人xx冤死的靈魂,為了維護附近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
為此,特提出申請,請求xx縣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對xx縣水務局“、行政不作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專立案查處,對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責成被申請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及第5款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規定,請求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此致
xx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xx
20xx年xx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15
濟南市公安局警官先生:
你們好;今年6月2日我到科院路派出所就十幾張價值100萬元以上的名人字畫丟失的事實報案,接警的警官做了筆錄后告訴我這屬于"家庭糾紛"--對此,我們有不同看法如下:
首先我們來回憶一下許多人都看過的;中央電視臺d主持的一期《xx節目》中的一些內容:
d:各位好,這里是《xx節目》,歡迎您進入我們今天的節目。我們今天請到演播室的嘉賓是中國政法大學的洪教授。洪教授,盜竊罪就是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把別人的財物拿來占為己有了,就這么簡單。但是有一些情況可能比較復雜,比如說偷偷拿的是自己家的東西,在一個大家庭里面從大家庭的其他成員那塊兒拿東西,這樣的行為算不算盜竊。我們今天的案子就與此有關,來看一下記者調查。
場景:XX年7月的一天,毛毛(化名)在南京女子監獄看到了近兩年沒有見面媽媽。毛毛的媽媽d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XX年。d因盜竊入獄的消息傳出后,認識d的人都感到不能理解,大家都說d平時為人正值,經濟收入也不錯,不可能和一個盜竊犯畫等號。
d:洪教授,d因為懷疑自己的丈夫在離婚的時候有可能轉移財產,所以她就在自己的婆家打開了兩個她認為是她丈夫的保險柜,并且把里面她認為是她丈夫的財產都拿出來了。那么這種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我們姑且把它也叫盜竊,和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講到的盜竊有沒有區別?
洪道德:有。高法、高檢有(司法)解釋,像發生在家庭內部的這種相互占有的行為,一般不以盜竊論,像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主要是考慮到,比如說夫妻之間《婚姻法》規定,家庭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妻子拿丈夫的、丈夫拿妻子的,等于是拿自己的財產,除非雙方事先有約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有證據證明有約定的,這個構成是屬于個人財產了,正常情況下屬于共同財產。所以不能把這種行為當成一種盜竊犯罪來對待。
從以上《xx節目》的案情和專家點評中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便是夫妻關系,偷拿了屬于對方"共同財產"以外的財產也屬于盜竊行為!按照這個法理,如下偷拿了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行為更應該是一種盜竊行為:
我父親1991年離休前曾任《大眾日報》的副總編兼紀委書記。所以,在全國有些著名書畫家來報社進行文化交流時給父親留下了一些"墨寶"。有的父親裝裱了以后在家里還懸掛過呢,這一點報社的有些離休人員都見過。當時任報社黨委書記的王煥清老人現在還健在,他應該能記得有哪些著名書畫家給我父親留過"墨寶"。記得有一次我在父母家,看到他把吳中奇以父親名字的最后一個字而寫給他的一個"龍"字裝裱后掛在墻上而閑談時;父親還說過"劉海粟還給我畫過一只牡丹呢"。
因為個人歷史平反的問題,齊白石的關門弟子畢穎之曾多次找過我父親幫忙;有一次晚上8點左右我回家看望父母時發現墻上臨時懸掛了一幅長和寬都超過一米半的、沒有裝裱的一只母雞和一群小雞的圖,父母解釋說:畢穎之又來我們家了,他剛走,這是他送的'畫。
XX年10月6日我生母去世,同年,時年74歲的父親通過婚姻介紹所與時年59歲的e認識并辦理了結婚登記。XX年4月24日父親給我們留下了"屬于我的房產、家具、十幾幅字畫等財產由我的子女繼承"的遺囑。但是,XX年5月27日我父親去世后我們回家為父親辦喪事的時候,父親的鄰居們告訴我們:e已經用出租車拉走了好幾車財產:當我們進到屋內大體清點財產時,能發現和知道的是:空調、彩電、微波爐和名人字畫沒有了。因為e把我父親的戶口本和身份證等一切證件都帶走了,所以在需要派出所開具"殯葬證"的問題上就遇到了麻煩,對此我們對派出所的警官說"那么我們按家庭被盜報案吧",警官讓我們找管地段的警官……
給父親辦完喪事后,6月2日我重新到科院路派出所就父親收藏的名人字畫下落不明的問題報案,派出所的人做完筆錄后告訴我:這是"家庭糾紛"案,讓我們到法院去解決問題。
但是,我們的不同看法如下:
1:通常發生了一件財產不翼而飛的情況后是應該到法院去報案嗎?所以,我在6月2日到派出所報案而接受筆錄的時候發現一個問題是:做筆錄的警官堅持"家庭糾紛"的說法是來源于他的一個想當然的看法:e既然轉移了其它財產也一定包括那些名人字畫。但是,現在的問題是:e一直堅持"俺沒有見過那些字畫"的說法。在這種情況下就算是我們在法庭上出示了足夠的證據能證明我父親確實收藏過那些名人字畫,那么,如果e在法庭上來一個"可能董觀龍在和俺結婚前他就把那些名人字畫都送人了"的推理后,讓法庭怎么辦?又讓我們怎么辦呢?可能法庭還是建議我們再到公安部門申請立案偵察吧?
2:如果到報社宿舍來了解一下,人們還會提供另外一個事實:我父親與e結婚后,在24小時都有保安人員在宿舍區值勤和巡邏的情況下,惟獨發生了我父親家的儲藏室被撬盜的情況!在人們"沒有外人作案"的議論中,隱含著就是田家人作案的意思。尤其是在我父親住院半年的時間里,在我們董家人日夜陪護在父親身邊的時候,e的女兒田輝和兒子田軍等人就經常住到我父親家里來陪伴他們的母親(這一點報社老干部處的處長和司機們也是知道的)。如果是e已經是40歲左右的子女或者另外的人偷走了那些字畫的話;是否也是"家庭糾紛"呢?現在在沒有經過立案偵察的情況下,憑什么就可以斷定是e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畫而做"家庭糾紛"的處理呢?
3:就算是e承認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畫而不屬于財產不翼而飛的情況,那么,按照以上《xx節目》的當事人d的行為是盜竊行為的案例來說:e偷拿走了屬于我親生父母的"共同財產"的這種行為也應該返還吧?而現在的問題是:在誰也不承認拿走了那些財產的情況下難道不屬于盜竊行為嗎?
總之,我們認為:法律的主要職責是維護社會次序和社會公德的,大多數人就是通過法律對一個個違反社會次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作出應有的懲罰后來理解法律的公正性的。
難道我們的法律容許一個貪財的女人嫁給一個正廳級離休干部4年后,就使這個離休干部去世后一生只有不到100元的銀行存款?
難道我們的法律容許發生了一件價值20萬元以上的財產不翼而飛的案件后,一個"家庭糾紛"的結論就可以使盜竊分子逍遙法外了?
最后,萬分盼望濟南市的執法人員能按照法律而不是按照"習慣"偵察到這價值20萬元以上財產的最終下落,我本人也愿意承擔法律上因為"報假案"而應有的懲罰。
以上申請當否?請各位警官指點。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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