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是一種法律明文授予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范圍內進行。申請再審權是一種特殊的訴權。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法已基本進行了對再審申訴的訴權化改造,允許對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兩年內申請再審。在這一法律規定授權下,要求法院對生效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叫“申請再審”,對應的文書叫“民事再審申請書”。超過時限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但仍然對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訴求的,一律叫“申訴”,這時候的文書就叫民事申訴狀。此外,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授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沒有申請再審的說法,因此只能叫“申訴”,不能叫“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是一種訴權,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后必須進行程序處理,并給予是否再審的裁定,而“申訴”不是訴權,法院接到申訴狀之后,沒有法律義務進行程序上的處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動發現案件是否存在問題,然后再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決定是否啟動再審。
【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相關文章: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異同12-21
離婚申訴狀12-13
民事申訴狀05-09
再審申訴狀的經典06-13
刑事申訴狀06-24
申訴狀格式及06-24
民事申訴狀12-24
經典的行政申訴狀06-21
勞動爭議申訴狀12-23
經濟仲裁申訴狀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