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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狀有效期限

            時間:2025-12-02 16:17:27 申訴狀 我要投稿

            申訴狀有效期限

              申訴狀有效期限

              民事案件申訴期限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擴展:哪些情況下申請再審,法院應該受理呢【1】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2】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

              二、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三、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理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么限制【3】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4】

              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

              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復查后,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應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超過期限期限的,喪失申請再審權。【5】

              申請再審應由案件當事人或與原判決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提起。【6】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7】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4、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或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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