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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案件申訴狀

            時間:2025-11-19 02:35:31 申訴狀

            行政案件申訴狀

              ​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復查糾正的一種法律文書。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行政案件申訴狀的相關內容,歡迎借鑒參考。

            行政案件申訴狀

              行政案件申訴狀【1】

              行政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勞動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審第三人:韓某,男,漢族。

              申訴人XX有限公司與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審第三人韓某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號行政判決及中級人民法院第XX號行政判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號行政判決及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第XX號行政判決。

              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對終審行政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第二項:有新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第三項:主要證據不充分或不具有證明力的;第五項: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項: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訴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具體理由如下:

              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三人與申訴人的法定代表人xxx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訴人的法人于xxxx年設立xx有限公司(即申訴人)。

              因第三人與申訴人的法人系朋友關系,申訴人在員工緊缺時,第三人到申訴人處幫忙,工作內容特定,屬于勞務關系。

              xxx1年4月3x日1x時許,第三人在噴漆時受傷,于xxx2年6月26日向被申訴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訴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第三人受傷的性質屬于工傷。

              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在第三人的受傷性質與受傷經過存在許多疑點的情況下便草率認定其為工傷,缺乏依據。

              而一審、二審法院在未經過調查核實的基礎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傷,嚴重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被申訴人工傷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履行調查核實的義務。

              第三人韓某自稱于xxxx年3月5日到申訴人處工作,而申訴人公司在xxxx年1x月14日才注冊成立,針對第三人這種不誠實行為,被申訴人并沒有經過調查,對這一情況沒有核實就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且被申訴人對第三人韓某的受傷經過、受傷地點、原因、治療時間等方面均未調查核實,沒有一個調查筆錄,就以此認定工傷,所以存在事實不清,沒有盡到一個政府機關應當以事實依據、法律基礎而作出行政行為的義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而一審、二審法院也均未調查核實作出相應判決。

              2、第三人存在自傷、自殘的嫌疑。

              第三人韓某于xxx1年4月3x日受傷,被申訴人于xxx2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其后針對第三人韓某受傷的真實經過未經實際查證便草率為其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第三人在工傷認定申請表受傷經過簡述中稱自己在從事噴漆工作,在下午五點至六點時許被高壓油漆槍擊傷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認為是工傷。

              但根據正常的情況下高壓油漆槍應該是右手作業,假設第三人在正常的作業下被高壓油漆槍所傷,被傷的位置理應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據現場目擊的工作人員稱:第三人韓某用右手握高壓油漆槍噴漆時,卻傷到了右手,他們也均表示奇怪與疑問,怎會傷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為也嚴重的違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規則。

              因此,針對第三人的受傷完全不排除自傷、誤傷的嫌疑,而被申訴人沒有調查核實這一真實情況便將第三人的受傷性質認定為工傷,完全屬于讓申訴人公司承擔全部過錯,對申訴人嚴重不公平。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自殺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針對被申訴人的工傷認定,申訴人有新證據卻舉證不能。

              因被申訴人下達的限期舉證通知明確規定為15日,故申訴人的舉證的時間應該為標準的法定15天,作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理應嚴格執行法定期限,不能隨意行政、隨期行政。

              申訴人自xxx2年x月3日收到被申訴人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后一直積極準備相關證據與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關于第三人韓某的工傷認定舉證全部暫時停止,故申訴人本有的新證據即有關第三人受傷經過與事實的舉證材料一直沒有機會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訴人恢復了工傷認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訴人,也就是說被申訴人明確告知申訴人具有舉證權利卻又剝奪了申訴人的舉證權利,使本有新證據的申訴人無處提交、也沒有時間提交。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在沒有經過質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貿然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應撤銷。

              二、申請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五項,具體理由如下:

              1、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中級人民法院第XX號行政判決書認定:“雖然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針對勞動仲裁裁決書提起民事事實而中止工傷認定程序,但并未中止上訴人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

              ”前后邏輯嚴重矛盾,與法不通。

              作為國家的行政機關,因其做出了中止工傷認定的程序,那申訴人便理解認定為有關這一程序的所有活動都暫時停止進行了,而判決書上卻稱:“但并未中止上訴人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豈不是前后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訴人作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被中止了,而作為申訴人的xx有限公司的舉證權利卻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難以令人信服。

              二審法院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國家也未對該行政行為有具體法律條文規范的情況便任意作出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二審法院民事、行政訴訟不分、相混淆,申訴人系標準的行政訴訟當事人。

              中級人民法院第XX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因上訴人系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故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補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

              對于作出工傷認定書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即被申訴人作為一個行政機關,故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理應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而二審法院連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都無法分清的情況,隨意認定申訴人系民事訴訟當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屬于嚴重認定錯誤。

              三、申訴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八項,具體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違反程序,故意規避、模糊事實,所做判決難以令人信服。

              針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X號行政判決,認定:“因上訴人系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故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補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

              ”申訴人作為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后,便一直在等待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卻認定不需要被申訴人履行告知申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毫無法律依據可言,任意執法,嚴重的違反了法定程序,二審法院故意模糊事實與被申訴人沆瀣一氣的行為做法,不得不讓申訴人懷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訴人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了申訴人的舉證權利。

              ①、舉證期限為x天。

              xxx2年x月3日申訴人收到工傷認定期限舉證通知書,xxx2年x月12日申訴人收到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前后x天時間。

              ②、被申訴人未通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自xxx3年x月12日至xxx3年4月3日期間,被申訴人未告知核實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申訴人始終在等待恢復工傷認定程序準備舉證。

              ③、被申訴人收齊工傷認定材料至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最多兩天時間。

              申訴人于xx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第三人在xxx3年3月2x日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被申訴人收齊工傷認定的最后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xx3年4月1日。

              被申訴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書。

              從收到判決書到作出工傷認定書一共兩天時間,也就是說被申訴人給申訴人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總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

              且被申訴人沒有下達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也沒有下達重新受理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訴人不知道該何時啟動工傷認定程序、何時恢復認定程序,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因此,被申訴人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必然無效,應予撤銷,而一審、二審法院沒有根據該事實作出相應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此案在事實沒有查清、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隨意認定,任意判決,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申訴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向M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依法撤銷第X號行政判決與中院第XX號行政判決。

              此致

              M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行政案件申訴狀【2】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 ,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 ,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 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 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 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

              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 住房為一個房號)。

              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云藻于1x××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 2x1.x6平方米。

              羅云藻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

              1x××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

              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 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

              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 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x××年,城關鎮和縣房管 部門將東街1x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

              1x××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 ,但在1x××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

              申訴人全家x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 私房。

              1x××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x2.x平方米作為補留 住房。

              申訴人認為,東街1x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 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

              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 實行經租,最后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 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

              故 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 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 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 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 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 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1x××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 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全國人 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草案)》的說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

              ”私房改造問題 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才單 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根據 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 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 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x××年×月××日發布的法(研)發(××)××號文件《關 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

              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 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

              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是錯誤的。

              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并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 ,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

              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 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布于1x××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于1x ××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

              再者,本案是由縣 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復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 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于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 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x口只有一人有戶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著落,全家僅靠 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

              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 法權益。

              此 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羅××,陳××

              附:

              1.原 向××縣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一份。

              2.××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 裁定書一份。

              3.××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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