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雨隨筆
關于交通違法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罰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黨員問責條例關于交通違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為進一步增強全縣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意識,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樹立良好公眾形象,打造和諧暢通的城市交通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恩施州國家工作人員駕駛車輛違反交通法律法規和城市管理規定問責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結合建始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中的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駕駛車輛包括各單位公務用車、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駕駛的私家車。
二、問責行為
本辦法所指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全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認定的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駕駛車輛違反交通法律法規和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問責方式
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駕駛車輛違反交通法律法規和城市管理規定行為的,對公務用車駕駛員、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私家車所有人及所在單位進行問責。對駕駛員個人問責方式分為:責令書面檢討、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建議免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聘用駕駛員解聘。對單位的問責分為:通報批評及公開曝光、扣減公用經費、取消評先表彰等,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問責辦法
(一)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駕駛車輛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刑事追究外,依照本辦法應當問責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予以問責。超出本單位干部管理權限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問責。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二)單位公務用車及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私家車單車當月違法違規3次及以上的,責令車主書面檢討;單車當月達到4次及以上的,對車主進行通報批評;單車當月達到8次及以上的,對車主進行誡勉談話;單車全年達到12次及以上的,對車主進行停職檢查(停職檢查時限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屬于聘用人員的,由聘用單位按聘用人員有關規定予以解聘。領導干部違法違規情形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當事人建議免職處理。
(三)單位公務用車單車當月累計違法違規達3次及以上的,每出現1例由財政部門扣減所在單位公用經費10000元,并進行公開曝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表彰的資格:
1.單位公務用車當年違法違規行為平均每車達6次及以上的;
2.單位公務用車及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私家車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單車當月達8次及以上的情形出現3例及以上的;
3.單位全年公務用車及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私家車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單車全年達到12次及以上的情形的;
4.單位全年公務用車及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私家車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公車駕駛員或私家車所有人被免職的;
5.單位班子成員駕駛的車輛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
6.經紀檢監察機關認定應當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表彰資格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機制
(一)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規范車輛駕駛行為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制定本單位規范車輛駕駛行為的管理辦法。
(二)建立交通違法信息抄報制。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和各單位聘用人員駕駛車輛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核實后,由交警大隊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單車累計違法違規達到3次及以上情況抄報至縣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抄報內容包括當事人姓名、工作單位、駕駛證號、車牌號、違法違規時間、違法違規地點、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結果等。縣紀委定期向相關單位通報。
(三)建立處理結果備案制。各單位根據縣紀委通報的情況,按干部管理權限對本單位違法違規人員進行問責。問責結果報縣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備案。
六、附則
1.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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