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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

            時間:2025-12-08 07:06:17 童話故事作文 我要投稿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

              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許多人都寫過作文吧,借助作文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作文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1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共同出資設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xxxxxxxxxx。(以上范圍需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xx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x萬元整 20xx.xx.xx xx%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貨幣 xxxxxx萬元整 20xx.xx.26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并轉讓;(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4)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

              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登記于股東名冊。

              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五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該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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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A/B/C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和股權配置

              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六條 三位創始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中單個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權的股東有資格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按照實際自然人頭數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權調整變更、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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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東莞市創銀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東莞市沙田鎮大泥村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523981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謝劍鋒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441900198201463854

              通信地址:沙田鎮大泥村大有圍組41號

              郵政編碼:523981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謝劍鋒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黃華興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托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采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采用書面通知方式。

              2、采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采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信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商務咨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商務咨詢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甲: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注: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注:此處填寫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注: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董事會選舉、股東會選舉、股東委派等。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注:具體比例可約定)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股東對于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寫入章程)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人(注:一或二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注: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八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注: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三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注:選填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xxx ;

              郵政編碼: 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xxx ,

              住所:xxx , 證件名稱:xxx ,證件號碼:xxx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xxx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xxx萬元,實繳出資xxx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xxx 年xxx 月xxx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股東不得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于xxx 年xxx 月 xxx日訂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

              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

              第四條 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

              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

              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

              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XXX。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營業期限:XXX(根據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 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 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 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非職工董事由股東任命或委派,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三選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七)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董事,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投資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或委派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作出合并、分立決定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7

              在公司工作的四年里,我深刻理解了公司章程和管理規定的嚴肅性和禁令性,并認識到這是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石。在實際工作中,我一直遵守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總公司的“八條禁令”,但也意識到自己存在不足之處。因此,我對自身的問題進行了反思和批評,希望通過自我批評來成長和進步。我認為,認錯是成長的開始,是進步的開端。只有經歷這個過程,我才能在工作中逐漸成熟。

              內強素質、我認為在服務行業中,外在形象與內在思想覺悟同樣重要。因此,我積極參加所有的'培訓或學習機會,包括總公司和省公司下發的文件要求,以保持良好的態度。尤其在工作中遇到不順心的事情時,我會盡力調整自己的情緒,專注于工作中,服務客戶。接待客戶時,我會用雙手遞接,面帶微笑,禮貌待人,以傳遞出迎聲送語的熱情。雖然我還有很多不足之處,但我會不斷地自我批評和改進,以提升自己的服務水平。

              領導一般下發的某種文件,要學會無條件執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以外,還要經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

              在注意時效,在工作中,除了要保持積極的態度外,還要時刻注意主動服務的意識和團體協作的精神。團結就是力量,在與其他崗位人員的銜接中,我們要盡可能地減少他們的不便,這是我一直以來堅持的原則。未來,我將更加努力地踐行這一原則,做到更好。

              感恩之心永遠放在心中,這是非常重要的。感恩是人類最珍貴的品德之一,就像羊犬跪乳養育羊群一樣,小鳥反哺父母也是一種感恩之情,更何況是人呢?在工作中,我要感謝領導給予的機會,并且無條件地執行領導的指示;感謝同事們的支持和幫助。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8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我單位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1)前往貴局查詢復印我單位的設立、變更以及20______年度年檢報告等工商檔案材料。請予接洽,為盼!

              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20____年__月__日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堅持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組織生產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即為實際公司投資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義出資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名義股東、股東代表和股東姓名、股東出資額詳見明細表。

              第九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在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其資產量化后的足額作為繳納出資額,并取得出資證明書;

              (二)對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享有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依照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分取公司紅利;

              (四)公司登記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按原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增資;

              (六)對公司運營的事項享有建議權,可以通過公司總裁辦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以及通過總裁辦向公司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長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九)按期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享有表決權;

              (十)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____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十

              一)股東有權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十

              二)在公司決策與股東個別意見發生矛盾時,要堅決執行公司決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內部和諧;(十

              三)監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權轉讓及繼承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權不可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執行權利與義務或不能享受股東權益時,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股東會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公司董事長的任職及薪金待遇;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定事項時,須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與四分之一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參加會議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由股東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副董事長_________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派往合資公司的代表,決定以上人員的考核方案及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財務、人事、利潤分配、獎勵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本部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制定對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審批、審計規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八)提請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理和派往合資公司代表人選,并提出對其報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十

              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十八條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設經理(主要負責人)______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總裁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公司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總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

              (四)在不違背總公司的原則規定下全權負責企業的管理。擬訂本部門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總裁授權的其他職權;

              (六)副職由企業經理(主要負責人)提名,總公司批準;

              (七)經理(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總公司報告工作;

              (八)副職行使經理(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職責。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糾正意見予以糾正,對不接受意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在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______次會議,會議期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召開;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者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經營者、監事違反前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每月匯總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濟分析。財務會計報告依照國家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年度(______自然年)預算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的分配要兼顧有利于企業再發展、有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協調的原則,每個自然年結算一次。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要提留XX,即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XX的提留和年終股份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意見,經股東會討論通過。上年度虧損由當年利潤彌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四)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條 而解散時,應當在事由出現日起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登記機關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由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屆第______次股東會通過。注:后附公司組建后各部門主要職責說明,將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完善。

              各股東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10

              一、總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2、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2、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含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1、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七、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八、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2、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3、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十、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十三、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11

              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

              第三條 公司股東姓名及身份證號碼:____

              1、甲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

              住址:____

              2、乙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

              住址:____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即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股東以____________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宗旨:守法經營,恪守信用,服務經濟發展。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和出資比例:

              1、甲方_____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形式)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出資繳清,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形式)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出資繳清,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

              第十條 股東各方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驗資報告。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二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的______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執行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6、股東有權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股東有權按自己所持公司的出資比例要求清算組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財產;

              8、提案權。

              第十六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虧損等風險責任。

              第十七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向外出借款項、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1、延長公司合營期限;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但對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股東會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它情況下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并表決。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行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并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異地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訂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其它人員代為履行。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執行董事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且在事后迅速向股東會報告。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部門。

              第二十九條 公司登記設立后,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

              第三十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__日內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_。

              第三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工資、勞保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散:

              1、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需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情形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四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時,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日內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條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東各執______份,公司備存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本章程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12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13

              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是兩種不同類型是文件,在公司中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們要了解相關的知識也是必要的。

              一、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法律關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組織以及運行規范。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備文件,并常常被認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憲法”。

              公司股東為成立公司而簽訂的協議書,一般被稱為“公司設立協議”。這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出資人為明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而簽署的合同。

              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設立公司。兩者在內容上也常有類同或相通之處,例如都約定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東出資與比例、出資形式等等。但是,兩者在法律性質和功能上,還是有著巨大的差別: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文件,而公司設立協議則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國公司法強制要求的公司必備文件。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資企業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發起人協議外,我國《公司法》并沒有要求公司必須具有設立協議。所以,對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形態即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設立協議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無。

              但在現實生活中,投資者之間往往會先就成立公司事項簽訂一份公司設立協議。這是由于公司設立過程的不確定性所產生的。這種現實狀況的存在,導致了投資者往往將公司設立協議視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項,認為簽好設立協議就萬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續問題了,這是一個極大的誤區。

              (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不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圍包括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與人員。而公司設立協議僅僅是股東之間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其作用范圍僅限于簽約的主體之間。

              (三)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設立協議主要是在公司設立期間發生法律效力,所調整的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行為。所以,一般認為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公司成立為止。而公司章程則自公司設立開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個存續過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終止時。

              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相沖突時的處理

              正常情況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設立協議為基礎而制定的。設立協議的主要內容,通常都會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這種情況下,設立協議與章程之間不可能發生沖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與設立協議發生了沖突,則如何適用呢?

              (一)如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發生沖突時,應以公司章程為準

              正如前述,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說,公司一旦成立,則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就終止了,有關公司設立與經營管理的.相關事項,均應由公司章程予以規范。

              在現實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設立協議之后簽署的。根據法律文件的時間效力判斷,也應當以公司章程為準。

              另外,公司設立協議是內部協議,除參與簽約的股東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均可能不知其內容。而公司章程是公開文件,我國《公司法》第97條、98條還特別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必須公開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開性,是為了有助于公司投資者、債權人以及交易對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組織與運行,并據此做出判斷。所以,對社會公眾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須高于公司設立協議。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公司設立之后,再以公司設立協議為依據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追究股東出資義務、請求確認設立協議無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規定的事項,股東在公司設立協議中予以約定的,該約定對簽約的股東繼續有效

              雖然,公司設立協議一般只約定設立過程中的相關權利義務,但也有一些公司設立協議中會就公司的存續甚至今后解散的相關事項做出約定。這些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確規定,又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則可以繼續有效。但其法律效力僅局限在簽約的股東之間。

              但是,對于《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條款,股東之間如需另行約定的,必須在章程中予以確定,公司設立協議不具備排除法律適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別規定,則即使股東在公司設立協議中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不能對抗該法律規定,即股東仍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14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制作、影視制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信息咨詢。

              第三章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9.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后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注銷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_________ 股東(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童話故事動物作文300字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xx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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